您好,欢迎来到基督复临安息日会官网

返回

国家建设部关于宗教房产产权登记有哪些规定?

作者:佚名 | 来源:宗教网 | 发布时间:2013-04-17

国家建设部关于宗教房产产权登记有哪些规定?

国家建设部(89)建房字第512号文件,关于宗教房产登记有关产权登记规定如下:

  一、宗教团体的教堂、寺院、庵堂、宫观及其他房屋,不论自用、出租(包括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包〔经〕租)、出借、被占用和按中央、国务院政策规定应退还的均由宗教团体登记。尚未发还产权的暂缓登记。

  原外国教会房产,按中央、国务院政策规定解放后已转移为中国教会所有,其产权由宗教团体登记。

  二、解放以来按照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由政府接管、接办的原教会办的学校、医院、慈善事业的房产产权归接管后的单位登记。

  三、宗教团体房屋经规划部门批准拆除后重建的房屋,原房已给宗教团体作了补偿的,重建房屋归建房单位,凡未做补偿的暂缓登记。

  四、宗教团体的房屋,产权证件不全的,由宗教团体书面说明产权情况,由主管机关证明,经调查属实,产权无纠纷的,可由有关宗教团体登记。   五、信徒个人购建的带有家庙性质的小寺庵,主要用于自住和修行,不作为社会宗教活动的,其房屋产权仍属个人所有。

相关知识:

什么是房地产市场?
 从狭义上说,房地产市场是指房地产买卖、租赁、抵押、典当等交易活动;从广义上说,房地产市场是指整个社会房地产交易关系的总和。它包括主体、客体、价格、租赁、资金、运行机制等组成的系统。
  一般而言,房产使用范围内的土地随房产的转让而转让,地上的房产也随土地的转让而转让。房产与地产的不可分性,决定了房产和地产交易市场的共同存在。同时,由于交易的侧重点不同,也存在各自独立的房产市场和地产市场。房产市场进行有关房产商品的买卖、租赁、抵押、交换活动;地产市场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和交换活动。
  房地产是一种特殊商品,其特点是:(1)不可移动性。房地产市场交易中没有空间移动,只是权属的转移。(2)交易形式的多样性。出售、出租和房屋互换等。(3)价格上浮性。随着经济的发展,房地产市场的价格一般会随着级差地租的增长呈上升趋势。(4)地域性。受区域经济差别的影响,房地产市场在不同区域之间存在一定的“台阶”。
  宗教界的房地产,无论是历史继承下来的,国家划拨的还是宗教团体自己购建的,其产权属于宗教界,是宗教界赖以实行“三自”的基础资源,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保护、使用和管理好宗教房地产,制止和防止宗教房地产的流失,反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利用职权强行占用宗教房地产,对于提高宗教界的自养能力和生存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账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