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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或者放松自由 加拉太书中的福音律法和自由

作者:安息日会 | 发布时间:2014-03-16

十一月七日 安息二   

     一八八五年,即一八八八年全总代表大会召开的三年前,本会先锋魏根尔在英文时兆上,发表了好几篇文章,论到加拉太书三章二十四节中的律法,应是指十诫――道德律。“这样,律法就成为我们的监护人,直到基督来了,目的是要我们因信得以跟上帝和好。”

他的文章激起当时教会领袖的强烈反感。他们认为加拉太书三章二十四节的经文讲的,根本是“仪文律法”。一八八八年,全总会长巴特勒牧师,为此特出版了一本八十五页的小册,一方面驳斥魏根尔的说法,一方面重申该律法为仪文律法的主张。巴氏认为魏根尔的教导,无异将本会所有道理置于敌人的嘲笑攻击之下,尤其严重破坏守安息日的风纪。巴氏将这本小册“加拉太书中的律法”,散发给一八八八年出席全总大会的所有代表。

不甘示弱,魏尔根也出了一本小册“加拉太书中的福音”,分发给一八八八年出席全总大会的所有代表。是年开会地点在明尼苏达州阿博立斯城(以后本次大会,简称为明州大会)。该小册以书信格式印行,是封写给巴会长的长信,完稿于一八八年二月。

在明州大会会前的传道研习及正式大会上,魏根尔发表了一系列加拉太书研究心得,强调因信称义的道理。然而众人对魏根尔心存偏见已久,会前研习时又爆发了一些小冲突,在其时极好辩论的风气驱使下,终于引发了一场不可收拾的混战。怀师母形容当时情形“是场既艰困,又叫人不知所云的言词激战”。由于部分人士的骄傲,好辨,固执,轻率,当年本会遭逢的灵性损失,谁能估算得出呢?

何种律法监护

    加拉太书三章二十四节所指的,到底是什么律法?是巴会长等人坚信的仪文律,还是魏尔根和钟士所教导的道德律?关于这点,怀师母一直没有得到什么亮光。直到一八九六年她才蒙指示写道:“圣灵透过先知在这节经文中,所指的乃是道德律”。

然而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上帝让本会信徒足足等了八年,才给我们明确的答复。会不会是因为当年某些领袖太好逞强,虽然圣灵在大会上已运行得十分明显,他们却仍视若无睹,坚持己见?

一八九零年怀师母曾写道:“弟兄们,如今我没什么话要说,也不想再提加拉太书律法的事。在我看来,那件事和你们现在信仰中所怀的不良精神相比,前者简直算不得什么”。注意她老人家并没有说,致力明了加拉太书三章二十四节是不重要的,清楚明白圣经永远是重要的。只是“现今你们信仰中所怀的不良精神”是那么恶劣,加拉太书一事和你们相比,也变得不算什么了。可见除去人心中的骄傲,自私,顽固,忿怒才是最重要的,那些都是助长分裂的强力毒素。

信徒必须先恢复彼此间的友爱,信任及团结,圣经中的真理之光才会从中穿射出来,全然美丽而明晰。这原则不论古今皆然。当我们回顾一八八八年本会的情形时,更是倍觉如此。

那如同“监护人”,将我们引到基督面前的律法,并不能给予生命(见加321)。它的目的乃在宣告“全世界都处在罪的权势下”(22节),好使“全世界的人都伏在上帝的审判下……不能再有什么借口。”(罗319

保罗在罗马书七章做了进一步解释:“没有律法,我们就不能知道罪是什么”。律法若不说“不可起贪心”,人就不会知道贪心是怎么一回事。(7节)又说“因着诫命,就更显出罪穷凶极恶的”(13节),因为“律法的本意是要使人知道什么是罪”,借此将罪人指向基督。(罗320)凡以信心接受基督者,十字架的光辉,终必为他们阐明律法的真谛,提供无价的赎罪恩典,使人因信称义,因信耶稣得与上帝和好。

任何人只要用心读过加拉太书(及罗马书,腓立比书中类似的教训),都不难发现保罗一直在强调:遵守律法不能使人称义,无论守的是仪文律或道德律,都是一样。加拉太书二章十六节说得尤其清楚“没有人能够靠遵行律法,得以跟上帝和好(称义)”。

罪人想在神圣律法面前与上帝和好,唯一办法即是“信耶稣基督,上帝便使他们跟他和好。上帝这样等待所有信基督的人,任何差别都没有。”(罗322)当年在加拉太教会盛行的异端,即是想把基督驱至一旁,把人为功德列入得救条件。时至今日,不是仍有这样的人吗?

律法主义定义

    律法主义一词有许多不同定义。在本文及加拉太书中,凡企图以人为功德善行,侵扰上帝使人称义过程者,无论该行为多么微小,此侵扰企图便构成律法主义。称义绝非靠善行,也非靠信心加善行,而是单靠信赖基督而得。这是福音之本。

上述所言,是否即魏尔根在一九八八年明州大会所倡导的因信称义?很可惜,我们没有他当年讲道逐字不漏的记录。不过根据复临信徒公报随后在一八八九和一八九零年所作的报道,魏尔根和钟士两人,在帐蓬大会所倡导的,正是这番道理没错。而随着岁月增加,他俩的信息益发显得清晰明确。怀师母在一八九三年,也曾为文论及因信称义,以下是其中的一小段话:“上天在邪恶世人的身上,所能成就的最大之工,即称义的功夫,是藉着诚信真实的主,罪人才得称为义。上主将基督的义加在信徒身上,在全宇宙面前宣告他们为义人。”

然而这种因信称义的解释,并非人人满意。有些人认为罪人被称为义,被当作从未犯过罪的说法,只是一种“法律上的假设”。但怀师母似乎不受反对意见所扰,她继续写道:“上帝赦免罪人的罪,免去他们应受的惩罚,待他们仿佛他们是公正,从未犯罪的,赐予其上天的恩宠,待他们仿佛他们是义人,这便是所谓称义。罪人惟有靠赖耶稣加给他们的义,才能被称为义。”

称义岂能放纵

    这样说来,是不是人称义就可以恣意而行,不受惩罚?很多人担心结果会如此。其实这种推想是荒谬可笑的。虽然关于公义的生活,圣经中并没有特别的指示我们该如何过,但从整本圣经看来,有一点可以确定,福音对圣洁良善的要求之高,对爱人爱上帝的迫切督促,绝不亚于成文的诫命和律法条款。相反的,它使人能更深一层体会出:上帝“神圣,公平,良善”律法的最终要求。这点在耶稣的登山宝训中,讲得尤其清楚。

在十字架的光辉照耀下,圣灵将进一步领人做深度的悔改。他不但唤醒人的内心深处,服从天父律法的渴望,也给予人能力去实行。是的,只要“我们能体会到基督赎罪之爱,就没有什么比这更能够达到人行为动机的最深处。”

保罗对年轻的提多提到这点时,说得多么清楚啊!“我们的救主上帝显出慈爱,藉着重生的洗,和圣灵所赐的新生命,拯救了我们,这并不是因为我们自己有什么好行为,而是因为他怜悯我们。藉着我们的救主耶稣基督,上帝把圣灵丰丰富富地倾注在我们身上;由于他的恩典,我们得以跟上帝有正确的关系,而得到所盼望那永恒的生命。这话是可靠的。我要你特别强调这些事,好使那些信上帝的人,热心行善。”(多348

以弗所书二章一至十节说的,也是相同的道理,只是说法有所不同。我们得救固然是凭着恩典,不是靠行为,但“上帝是我们的创造者;他藉着基督改造了我们,要我们行善;这是他早已计划要我们去做的。”(弗2:10

基督里的自由

     正确理解因信称义道理,绝不会导致放纵或降低标准。相反的,真实的称义,将带来在主里的自由。罪人不仅从自己的罪性,想靠行为得救的捆绑中得释放,也从被撒但奴役的生活中释放出来。保罗如此写道:“你们曾经是罪的奴仆……但你们已经从罪中被释放出来,而成为义的奴仆。”(罗61718)惟有被基督全然的庇护,我们才能找到完全的自由。这话看似矛盾,却是荣耀真实的。

信心导致得救

     信心本身并不是什么善行功德,可以藉此来讨上帝欢心,感动他让我们称义成圣。相反的,那是从上帝而来的恩赐(罗123;弗38),也是我们用来握住那“极大极宝贵应许”的方法,好使我们能分享上帝的神性,逃避世界上那毁灭性的欲望。(惨彼后14

一八八八年明州大会召开的一年半前,怀师母曾以优美文辞,为救恩的意义做了总结:“金钱不能购买,智能不能把持,权利不能命令;上帝荣耀的恩典,乃是要白白赐给一切愿意接受的人。只要人肯放弃自高自恃的念头,自然能感受到需要,而接受无价的救恩。想进天国的人,决无法靠自己跃墙而入,再多的金银,也无法使天国大门为他敞开。惟有基督十架的功劳,人才得以进入气象宏伟的天父之家。”

藉着对主的忠心,爱心,顺服,你我的生活将愈来愈能显明,我们与救赎主及使人成圣之主的救赎关系。

讨论问题:

1.     32所提的监护人,有什么作用和目的?

2.     律法主义的本质是什么?它会以那些形式出现?

3.     为什么说福音是放纵罪行的解毒剂?

4.     顺服与得救是否有关系?若有,请解释?若无,为什么没有?

 注:这篇文章发表于1988年的末世牧声中,是纪念百年前的1888年基督复临安息日会总会大会中生死转机的圣经关键的议题——加拉太书中律法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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