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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处理宗教问题的主要经验

作者:王作安 | 来源:中国宗教网 | 发布时间:2011-10-12

   中国共产党成立90年来,始终高度重视宗教问题,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相结合,根据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要求,不断进行探索和总结,形成了一整套关于宗教问题的理论观点和方针政策,成为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组成部分,走出了一条正确处理宗教问题的成功道路。认真进行总结,可以概括为以下十条重要经验。

一、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马克思主义对待宗教问题的基本主张。早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前,陈独秀、李大钊等先进分子就主张宗教信仰自由。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宗教信仰自由成为我们党对待宗教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从1931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到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从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到1982年的新宪法,都规定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并认真予以落实。
    在长期的宗教工作实践中,我们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内容不断丰富和完善,主要是:第一,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迫他人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要防止因为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而产生权利和义务不一样的现象。第二,实行政教分离原则,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宗教必须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不得干涉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第三,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但不干涉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宗教也不能以政教分离为借口拒绝政府的依法管理。第四,各宗教在法律上享有平等地位,国家对各宗教一视同仁,不得利用国家政权扶持某个宗教或者压制某个宗教。第五,信教公民在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法津规定的义务,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既要做好教徒,也要做好公民。第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和各种不属于宗教范围的、危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迷信活动。
    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长期坚持不改的要劝其退党。在绝大多数群众信仰宗教的少数民族地区,共产党员为了做群众工作,可以尊重和随顺某些带有宗教色彩的风俗习惯。共产党员既要牢固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又要尊重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和宗教感情,模范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我们党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革命、建设、改革的共同目标上来。
二、团结广大信教群众
    宗教的存在,是以大量群众信奉为前提的。我国的五大宗教,无不拥有数量庞大的信教群众。周恩来同志曾经说过:“既然宗教信仰是长期的,又有那么多信教的群众,我们就要做工作。”团结广大信教群众,是做好宗教工作的基本立足点。我们党处理一切宗教问题,都以能否团结广大信教群众为依归。江泽民同志指出:“宗教工作,最根本的是做信教群众的工作,是要团结和教育信教群众为祖国富强和民族振兴积极贡献力量。”胡锦涛同志也强调:“做好信教群众工作是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务。要坚持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把信教群众团结起来,把他们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共同目标上来。”
    做好团结信教群众的工作,主要坚持以下几点:一是要正确对待信教群众。我国信仰各种宗教的群众有一亿多,他们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要尊重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不能因为信仰宗教而歧视他们,甚至当作异己力量。二是要正确看待信仰上的差异。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与此相比,信仰上的差异是次要的,不能任意夸大这种差异甚至上升为政治上的分野。三是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在信教群众中持久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普及科学文化知识特别是现代科学知识,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塑造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健康心态。要通过教育和引导,增强信教群众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制意识,使他们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要帮助信教群众认清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分裂祖国、危害人民的本质,提高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四是要真心实意关心信教群众特别是生活困难的信教群众,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组织和支持他们积极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勤劳致富,使广大信教群众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在爱国主义的旗帜下,把包括广大信教群众在内的海内外中华儿女最大限度地团结起来。我们必须团结、教育、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把他们在生产和工作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调动起来,带领他们与不信教群众一起共同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三、建立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统一战线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重要法宝,也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法宝。团结、争取和教育宗教界人士,为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共同奋斗,是我们党领导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
    信仰宗教与否并不决定其政治立场。毛泽东同志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提出:“共产党员可以和某些唯心论者甚至宗教徒建立在政治行动上的反帝反封建的统一战线,但是绝不能赞同他们的唯心论和宗教教义。”周恩来同志对宗教界人士表示:“马列主义者是无神论者,但是尊重宗教信仰自由,并愿和宗教界人士合作,共同抗日。”1942年初的《解放日报》社论指出:“我们的统一战线,是不分党派,不分阶级,同样也是不分宗教信仰的。”“为了完成抗日建国的大业,必须加强各方面的团结。对于宗教方面的团结,乃是整个团结的重要一环。”“信教自由的政策就是团结和动员各种宗教团体的最好方法。只有在这种政策之下,才能消除各种宗派之间的成见,消除教徒与非教徒之间的隔阂,使他们把一切力量都用于抗战建国的事业中来。”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更加重视同宗教界的统一战线。周恩来同志指出:“我们现在只把宗教信仰肯定为人民的思想信仰问题,而不涉及政治问题。”“不管是无神论者,还是有神论者,不管是唯物论者,还是唯心论者,大家一样地能够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不信仰宗教的人和信仰宗教的人可以合作,信仰不同宗教的人也可以合作,这对我们民族大家庭的团结互助合作是有利的。” “我们要造成这样一种习惯:不信教的尊重信教的,信教的尊重不信教的,大家和睦共处,团结一致。”

   改革开放以来,在处理同宗教界朋友的关系上,我们党提炼出了“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的原则,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重要发展,也是对同宗教界建立爱国统一战线思想的极大丰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我们党同宗教界朋友政治上实现团结合作的基础,也是信仰上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的基础。实践证明,只有在政治上真诚团结合作,才能真正做到在信仰上互相尊重;而只有在信仰上相互尊重,才能有效巩固和加强政治上的团结合作。这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要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努力使宗教界人士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维护祖国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等重大问题上形成共识,增强党在广大信教群众中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要按照“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要求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努力造就一支高举爱国爱教旗帜、与党和政府真诚合作的宗教教职人员队伍,确保宗教团体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爱国宗教界人士手中,确保我国宗教沿着正确方向健康发展。
四、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宗教观念属于公民个人的思想信仰,国家不应该干涉,但宗教活动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与此相关的宗教事务作为社会事务的一部分,必须纳入政府依法管理的范围。早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我们党领导的根据地人民政府就开始制定和颁布有关宗教的政策和法令,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制定的许多重要法律,都对宗教事务作了明确规定。改革开放以来,根据依法治国方略,我们党提出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方针,陆续制定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等一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推动宗教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这是我国宗教工作实现的一次深刻转变。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指政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和行为,以及社会公共活动涉及宗教界权益的关系和行为的行政管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旨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打击违法、抵御渗透。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不是去干预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而是为了维护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要在立法、执法和普法上下工夫。要进一步加强宗教立法工作,重点制定和完善各项配套措施,使《宗教事务条例》确立的各项管理制度能够得到有效实施。要通过培训和实践,努力提高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切实履行行政执法主体的职能。要在宗教界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国家意识、法律意识和公民意识,不断增强在法律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的自觉性,促进宗教活动规范有序。
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
    独立自主自办,是指中国的宗教事务由中国宗教信徒自主办理,不受外国势力支配。具体地讲,任何境外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在我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或宗教活动场所、开办宗教院校,不得在我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或进行其他传教活动。wgk中国宗教网-中国宗教杂志社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是基于我国曾经长期遭受帝国主义侵略和掠夺、有的宗教被帝国主义控制和利用的历史教训,是我国宗教界和广大信教群众的自主选择。在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的一百多年时间里,我国天主教和基督教曾被外国侵略势力和殖民势力所控制和利用。我国宗教界中的有识之士,为了摆脱帝国主义的控制,洗刷“殖民教会”的耻辱,实现我国宗教的自立,曾进行了不懈努力。新中国成立后,在党的支持和指导下,我国天主教界和基督教界开展了反帝爱国运动,摆脱了外国势力的控制和利用,实现了独立自主、自办教会,走上了服务新中国、与祖国和人民共命运的正确道路。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这是我国各宗教处理对外关系必须遵循的原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是宗教领域维护民族独立和国家主权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宗教在社会主义时期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随着对外开放不断扩大,我国各宗教的国际交往日益增多,境外势力加紧利用宗教对我进行渗透,企图重返中国,重新控制中国宗教,我国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面临新的严峻考验。越是扩大开放,越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动摇,越要做好抵御渗透的工作。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目的,不仅在于扩大某种宗教的影响,更在于在意识形态领域同我们争夺群众,从根本上动摇我们党的执政基础。坚决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关系到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我国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关系到巩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关系到维护国家安全、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面对新情况新问题,要在宗教界中深入开展教育活动,增强他们抵御渗透的自觉性,坚定他们走独立自主自办道路的决心。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是要隔绝同外国宗教界的一切联系,拒绝与境外宗教组织开展交流与合作,把自己封闭起来,而是要在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党和政府鼓励支持我国宗教界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增进与各国人民及宗教界的相互了解和友谊,向世界宣传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宗教信仰自由状况,为维护世界和平、建设和谐世界作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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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认为,宗教的社会作用具有两重性,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并受到国内外复杂因素的影响。在中国人民进行革命斗争的过程中,由于受到反动统治者和外国侵略势力控制利用,宗教起过重大消极作用。同时,宗教界中也有不少有识之士,支持和同情革命,为我们党的事业做了不少有益工作。新中国建立后,通过宗教制度改革,我国宗教在政治上发生了根本变化,走上了服务新中国的道路。在这种情况下,鼓励宗教界弘扬宗教中的积极因素,抑制宗教中的消极因素,就成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这一重要论述,表明我们党对宗教问题的处理更加成熟和自信。

    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就是要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发挥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为社会的发展和稳定服务,鼓励宗教界多做善行善举。要支持宗教界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的行为准则,为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多作贡献。要支持宗教界根据我国社会深刻变革的实际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努力挖掘和弘扬宗教教义、宗教道德、宗教文化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夯实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思想伦理基础。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积极参与社会救助、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在扶贫、济困、救灾、助残、养老、支教、义诊等方面发挥有益作用。
    肯定宗教中的积极因素,鼓励宗教界发挥积极作用,不是为了发展宗教,而是鼓励宗教界以国家和民族的利益为重,多为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祖国统一服务。

七、促进宗教关系的和谐
    我国不仅是一个多民族国家,还是一个多宗教国家。在长期历史发展中,我国宗教形成了多元共存的优良传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随着国际宗教问题日益凸显和我国宗教状况的新变化,宗教关系已经成为我国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中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大关系,是统一战线需要全面把握和正确处理的重大关系。促进宗教关系的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宗教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是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新理念。
    我们要通过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努力实现宗教与社会和谐相处,各宗教和谐相处,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和谐相处。宗教的存在受到社会发展的制约,同时宗教状况对社会发展也有重要影响。我们要鼓励宗教界适应时代进步和社会发展要求,弘扬宗教中的和谐思想,为建设和谐文化和促进社会和谐发挥积极作用。要鼓励各宗教开展对话交流,增进理解,消除误解,以包容之心处理相互之间关系,紧密团结,相互协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共同奋斗。要鼓励信教群众、不信教群众和信仰不同宗教群众相互尊重、和睦相处,不允许利用信仰差异挑起矛盾和对抗。
    没有宗教和谐就没有社会和谐。随着改革深入和开放扩大,我国宗教领域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宗教方面的矛盾更加复杂,宗教工作的难度不断加大。要深刻认识宗教问题同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以及民族等因素相互交织的复杂状况,深刻认识在扩大开放条件下国际复杂因素对我国宗教产生的日益明显的影响,深刻认识宗教方面的矛盾在人民内部矛盾中的特殊地位,把化解宗教矛盾、促进宗教和谐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上来。
八、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邓小平同志1980年8月26日在同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的谈话中指出:“对于宗教,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但宗教方面也不能搞狂热,否则同社会主义,同人民的利益相违背。”邓小平同志的这段话,引起我们党对在社会主义历史下如何对待宗教、宗教如何适应社会主义社会这一重大问题的深入思考。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宗教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和活动的,必须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既是社会主义社会对我国宗教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各宗教自身存在的客观需要。我们党从我国尚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出发,科学分析宗教存在和发展的规律,深刻总结国内外处理宗教问题的经验教训,作出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论断,为在社会主义历史条件下正确处理宗教问题指明了正确方向,是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重大发展。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他们从事的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支持他们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他们同各族人民一道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作贡献。
    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一个长期过程,需要党和政府积极引导,也需要宗教界自身不断努力。要采取慎重严谨的态度,耐心细致地做工作,根据各个宗教、各个地方的实际,坚持求同存异、团结多数的原则,把握方向,抓住重点,稳步推进,取得实效。近年来,我国各宗教根据新的历史条件,进行积极探索,如我国基督教界的神学思想建设,藏传佛教界的寺庙爱国主义教育和法制教育,天主教界的民主办教,伊斯兰教界的解经工作,佛教和道教界的讲经交流活动等,都努力使宗教的思想观念适应我国社会发展进步的要求,这对于我们的社会、对于宗教自身都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党和政府对这种努力既要给予热情鼓励和大力支持,又要运用启发和引导的方式,让宗教界人士自己来进行,不能越俎代庖。
九、服从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
    宗教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中的一部分和一方面,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党的中心任务和工作大局,这是中国共产党处理宗教问题的一条重要原则。
    在革命、建设、改革的不同时期,我们党的中心任务不同,宗教工作的重点也有所不同。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中心任务是推翻三座大山、争取革命胜利,宗教工作就围绕反帝、反封建来开展,为争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服务。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领导宗教界开展反帝爱国运动、“三自”革新运动和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就是要在宗教领域完成民主革命的历史任务,积极引导宗教与新民主主义社会相适应,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服务。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我们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就是为了团结带领全体人民共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党反复强调促进宗教关系的和谐,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积极作用,就是为了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服务。

中国共产党90年的奋斗历程证明,开展宗教工作,必须始终围绕党的总目标和总任务,为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和工作大局服务。
十、坚持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
    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是做好宗教工作的根本保证,这也是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一条基本经验。
    早在建党初期和大革命时期,我们党的主要领导人就非常重视宗教问题,特别注意对非宗教运动和农村宗教工作的领导。在长征途中和建立陕甘宁抗日根据地的过程中,党中央更加重视对宗教政策的宣传和落实。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主席和周恩来总理经常过问宗教工作,甚至亲自做宗教界人士的工作。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就宗教工作制定的重要文件,都反复强调要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
    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掌握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中央一再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宗教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分析宗教工作形势,认真检查宗教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动员全党、各级政府和社会各方面进一步重视、关心和做好宗教工作。中央还强调,重视并善于做宗教工作,是各级领导干部政治上成熟的重要表现,是我们党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战略和全局高度认识宗教工作的重要性,健全宗教工作机构,加强宗教工作干部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下的宗教工作协调机制。
    我们党成立90年来在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上形成的这十条重要经验,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智慧结晶,是十分宝贵的精神财富,集中到一点,就是始终坚持以科学的态度对待宗教,把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团结在自己周围,为实现党的目标任务而共同奋斗。
    当前,国际国内形势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宗教对世界政治和国际事务的影响增强,我国宗教领域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做好宗教工作,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和紧迫。胡锦涛同志指出:“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切实做好宗教工作,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我们一定要从这样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重要性,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观察和思考宗教问题,继承和光大我们党几十年来处理宗教问题积累的宝贵经验,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加强和创新宗教事务管理,努力促进宗教关系的和谐,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不断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断开拓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的新境界,不断开创党对宗教工作的新局面,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作出新的贡献!

 作者:国家宗教事务局局长 王作安

责任编辑  张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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