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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宗教工作与构建和谐社会

作者:任继春 | 发布时间:2011-10-14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审议并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同时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任务。宗教工作如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增砖添瓦,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宗教工作干部需要认真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做好宗教工作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

宗教工作是党和政府的重要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能否做好宗教工作,保持宗教领域的和谐与稳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实现。我国有五大宗教,信教群众超过1亿,在我国人口中占据相当大的比例。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概括宗教问题的三性,明确提出了宗教问题的关键是群众性。做好宗教工作,最根本的是做好信教群众的工作。做好宗教工作,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最终目的是使广大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团结起来,共同致力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这是宗教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即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全面进步,富裕安全,稳定有序,充满活力,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内涵十分丰富,包括了科学、经济、文化、社会等诸多方面,但核心是人。社会的和谐,核心是人的和谐,也即人和人之间,不同团体、不同阶层之间的和谐。以人为本,使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也即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更加良好的经济社会文化环境。全面做好宗教工作,努力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其目的就是要通过我们的工作,把信教群众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保持宗教领域的和谐与稳定,共同致力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目标。因此,做好宗教工作与构建和谐社会都离不开人和人的全面发展;离不开社会和谐与稳定。

同时应该看到,做好宗教工作,有利于促进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社会进步和祖国统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同时,由于宗教工作的群众性特点,决定了它本身就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之一。即,构建和谐社会本身包含了宗教自身的和谐,以及宗教与社会各有关方面的和谐。由此可见,做好宗教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方面。

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在当前无论是在宗教自身方面,还是在宗教工作方面,都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中,有的是过去问题的积累;有的则是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这些问题的存在,妨碍着党的宗教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妨碍着宗教领域的和谐与稳定,需要引起我们各级党政领导特别是宗教工作部门的足够重视。

二、努力做好宗教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对做好新时期的宗教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首先,要充分认识做好宗教工作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作用,提高做好新时期宗教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宗教工作是党和政府的重要工作,在全党全国工作大局中占据重要地位。宗教是群众性的社会现象,由此决定了宗教工作在很大程度上是做群众工作,是做人的工作。同时,必须认识到,没有宗教领域的和谐与稳定,也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因此,能否保持宗教领域的和谐与稳定,成为衡量新时期宗教工作好坏的一个重要标准。

第二,宗教工作部门要找准自己在构建和谐社会工作中的位置。宗教工作要主动服从、服务于全党全国工作的大局,为改革发展稳定多做贡献。各级宗教工作部门要通过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保持宗教领域的和谐与稳定。当前,要针对我国各宗教存在的主要问题,加强对策意见的研究工作,特别是要结合《宗教事务条例》的出台,把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落到实处,帮助宗教团体在党的政策指引下,在法律法规的范畴内管好自己的事情。

第三,要学会做宗教工作,还要善于做宗教工作。科学认识宗教,把握宗教自身发展的规律,按宗教规律办事,是做好宗教工作的必然要求。多年实践经验表明,做好宗教工作的一条重要经验,是做宗教界上层人士的工作,通过他们来做广大信教群众的工作。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等中央主要领导十分重视宗教工作,率先垂范,亲自做宗教界人士的工作。各级宗教工作部门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学习老一代无产阶级革命家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到宗教界人士中间去,到信教群众中间去,广交朋友,宣传政策,听取意见,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通过我们有效的工作,使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落到实处,落到宗教界人士的心上,春风化雨,温暖人心,凝聚人心,巩固和扩大党在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增砖添瓦。

第四,和谐不是没有原则的一团和气,而是建立在共同奋斗目标上的真诚合作。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是我们党处理与宗教界关系的基本原则,需要长期坚持而不能有丝毫动摇。构建和谐社会对于政府和宗教界都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方面,政府要全面做好宗教工作,长时期努力贯彻“四句话”的基本工作方针;另一方面,宗教界也要主动服从、服务于国家中心工作,即坚持“四维护”(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基本行为准则,自觉维护宗教和睦和社会稳定。两方面相互结合,共同努力,积极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总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是时代赋予我们的崭新课题。这一概念的提出,凸显了做好宗教工作的重要意义,同时,对于做好新时期的宗教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级宗教工作部门要主动服从、服务于全党全国工作的大局,充分认识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找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位置,结合本地区宗教工作的实际,积极探索,加强引导,化解矛盾,促进适应,努力保持宗教领域的和谐与稳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作者单位为国家宗教事务局办公室摘自《中国宗教》2005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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