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学课作者商榷
作者:小丁 | 发布时间:2011-10-07
2011年第四季度高级学课《加拉太书的福音》(卡尔·科萨特撰)第27页《行律法》一节,讲到加拉太书2:16,“人称义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稣基督。”对于这里所说的“律法”一词的含义,作者说“是指上帝藉摩西所赐命令的全部要求,不管是道德律法还是仪文律法。”——这个解释值得商榷。在第28页,作者又说:“有人认为单凭信心还是不够的,还必须加上顺从,似乎顺从是称义的必要补充。他们可能主张,称义既靠信心又靠行为。保罗……坚决反对这种二合一的方法。惟有信心才是称义的基础。”——这个解释也值得商榷。以下略陈浅见。
一、“律法”一词在这里的含义是“割礼”
律法一词含义很广,包括道德律法(即十诫)和仪文律法(即献祭律法及各种专项律法、律例、典章等);还有一项“割礼”,习惯上也称为律法。在圣经中,每逢提到“律法”时,可能是泛指全律法,也可能是指某一项律法,要因时因事而有所不同。至于加拉太书2:16所说的律法,是指什么律法呢?要从《使徒行传》第15章说起。
福音从耶路撒冷传到外邦时,在安提阿发生了外邦基督徒要不要受割礼的问题。为此,保罗与犹太人展开了激烈地辩论,他又代表安提阿教会去向耶路撒冷教会请示,又带着耶路撒冷教会的回信向安提阿教会传达,明确了外邦人基督徒不须要受割礼,也不必遵守摩西律法中的许多条款。这里应注意一点:在这次辩论和讨论中,并不包括道德律法(十诫)的内容。从此以后,保罗便奉派去到外邦各地传福音。他传福音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普遍传讲耶路撒冷会议决议,使外邦基督徒明白,他们不须要受割礼和遵守摩西的律法;他写给加拉太以及各地外邦教会的书信,也是以此为重点。我们明白了这个宗教时代背景,就可以断定,保罗在《加拉太书》2:16所说的“律法”,是指割礼和摩西的仪文律法,而不包括道德律法(十诫)。正如他在写给哥林多教会的信中所说的:“受割礼算不得什么,不受割礼也算不得什么,只要守上帝的诫命就是了。”(林前7:19)可见保罗是轻视割礼,但决不轻视上帝的十诫。因此,加2:16所说的“行律法”,就是指受割礼。我们照此理解,《加拉太书》的有关经文就能讲得通,就合乎情理;若照学课作者的解释,就讲不通了。
请允许我作一个假设:假设有一个(或一群)拜假神的人,带着拜假神的习惯接受了福音,他不知道割礼是什么,不知道摩西的律法是什么,也不知道上帝十诫是什么,他白天在教堂作礼拜,晚上回家烧香拜假神,他是完完全全不遵守任何律法的,只知道信耶稣能得救。——这个人的信仰状况,按照学课作者解释的条件,是合乎“因信称义”条件的,因此,教会就会拥进来一个(或一群)拜假神的基督徒。这样的“因信称义”岂不是天大的讽刺!所以,是讲不通的。请学课作者深思。
二、保罗反对怎样的二合一?
学课第28页说,“保罗坚决反对这种二合一的方法。”那么,保罗反对的是怎样的二合一?学课作者所说的又是怎样的二合一?学课作者所说的和保罗所反对的是一码事吗?请看:
1、保罗反对的二合一,是既信靠主耶稣,又受割礼。这是应该反对的。保罗说:“我保罗告诉你们,若受割礼,基督就与你们无益了。”(加5:2)保罗的观点非常明确,不容误解。
2、学课作者所说的二合一,是“既靠信心,又靠行为”。这个二合一是完全正确的,保罗并未反对。学课作者硬说保罗反对,是没有根据的,是强加于保罗的。
3、在学课第29页,作者说:“信心不但是我们相信什么,而且涉及我们做什么。”这话说得很对。信心和行为(做什么)是不能分离的。(见雅2:22)——在这里,作者自己推翻了他前面的解释。
4、信心与行为的统一(二合一),是基督徒高尚的品质。圣经上说:“圣徒的忍耐就在此,他们是守上帝诫命和耶稣真道的。”(启14:12)这样的二合一,不但不应该反对,而且应当用功追求和传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