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们应运用上帝所赐予他们的权利,祂已把才干托付与他们,要他们用来荣耀祂。儿女们是不应为父亲的才干负责的。正当父母们头脑清晰,判断力正确之时,便要祈祷和思考既有那些在真道上有经验,以及熟悉上帝旨意的顾问们之帮助,就当处理他们的产业。
他们若有儿女受苦,或在贫困中挣扎,却仍能善用金钱的话,就当为其儿女着想。他们若有富足而不信上帝的儿女,仅凭这关系,便把钱置于他们手中,就是犯罪,违背了那位使他们成为管家的主。我们不应轻忽上帝的要求。
有一件事应该清楚明白的。就是作父母的虽立下遗嘱,也不足以妨碍他们在有生之日捐助上帝之圣工,其实他们应当这样做。他们于有生之年能把盈余的钱财处理妥当,就可在此世得着满足,并在来世得着报赏。他们应尽本分推展上帝之圣工,使用主所借给他们的金钱,维持在祂的葡萄园中所待作之工。
贪财是万恶之根,世上所有的罪案,几乎都因此而起。父亲们自私地把钱财留下给子女,使他们致富却看不见圣工的需求,并加以援手,这就犯了严重的错误。他们自以为可令儿女得福,其实,所得的竟是咒诅。
所继承的财富常会成为网罗
遗留给儿女的金钱,往往会成为痛苦的根源。他们时常会为所得的产业而争吵;纵然立有遗嘱,他们甚少满意于父亲的分配。所留下的金钱,不但没有激起感谢、尊敬和对他的怀念,反而会造成不满、埋怨,嫉妒和轻蔑。兄弟姊妹本是和睦共处的,却变成不和;家庭的纷争就因遗产而引起。财富只宜于供应目前之需和造福他人,但继承之钱财,却更易成为拥有者之陷阱,而不是福气。父母们不应把钱财留给儿女,使之不劳而获,以致受到这些试探。
把产业转让给儿女
我蒙指示,看到一些宣称信道的儿女,会间接地促使那作父亲的,把钱留给他的孩子们,而不在有生之日用在上帝的圣工上。那些人曾影响他们的父亲,把管家职责转给他们,其实,甚少会明白到他们所作的是什么。他们正为自己招来双重的负担:使父亲犹豫不决,以致在处理上帝所赐之钱财上,没有成全祂的旨意,把荣耀归给祂;另外的负担,就是促使自己成为别人钱财的管家,而这些钱财,本应由父亲放给“兑换银钱的人”,以至主能连本带利收回。
许多父母把手上的财物放入儿女的手中,而犯上了重大的错误,其实他们要为自己善用或误用上帝借给他们的银子负责的。父母或儿女们都不会因财产的这样转移而变得更快乐,只要作父母的多活几年,通常就会因所作的行动而后悔。这样做并没有增加父母对儿女的爱,儿女也不会因父母的慷慨而加增感谢与责任感。此事似乎带有某种咒诅,在儿女方面表露出他们的自私,而在父母方面却使他们忧愁,因他们须要依赖儿女们而感到失望。
父母若能趁着有生之年,教导儿女照顾自己,胜于在死时留下大笔财产给他们。那些主要靠奋勉而自立的孩子们,要比那些依赖父亲家财的儿童,更能适合实际的生活,长大后也会成为更好的男女。那些倚靠自己才智的孩童们,通常重视他们的能力,善用他们的特权,并培植与使用他们的天赋,以完成人生之目的。他们常会发展出勤劳、节俭和具道德价值的品格,这品格是基督化生活的成功基础。那些骄生惯养的孩子们,通常都感觉不到自己对父母有何责任。(证言卷三第122-123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