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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教会职员的选举
 鉴于教会职员所赋有的责任、及其从事工作的性质,可知选举教会职员,确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这项任务的进行,必须有虔诚而周详的准备和严谨的态度方可。只有那些愿意在特别指派给他的职务上克尽本分的人,才有被提选的资格。

 

提名委员会

 

    在本会的教会中,每年职员的选举须先选一个提名委员会。这个委员会要将它的报告交给教会,由全体会众在所提出的名单中作选择。这个步骤可使会众在选举之前,对提出的每一个名字作慎重的考虑,因而避免当教友直接提名时、在公众面前所造成的竞争气氛。

 

    提名委员会应研讨教会的需要,仔细评审各人选的资格,是否适合该部门的职务。为了这个原因,教会职员不应当场提选或会众投票选举。

 

    本规程并不规定提名委员会的人数;但通常小教会为五位,大教会则委员人数较多,可由各教会自行决定。这事在向教会全体提出之前,应先经教会职员会研究。在安息日崇拜聚会时,用最短的时间,把适当的建议向教友提出来。

 

    何时选派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在一年最后一季中及早选派,其报告至迟应在一年最后一个安息日之前三个星期提出。

 

    如何选派提名委员会--传道人应让教友注意此事(如果传道人不在时,则由长老办理),由教友先选派一特别委员会,再由特别委员会负责选举提名委员会。关于这个特别委员会的选举方法,可由下列两种中任择其一:

 

  一、当场口头或书面提名。若采用当场口头提名的方式,必须注意每人只可提选一人。

 

本会不赞成由个人或一小群人控制全体会众。凡含有政治性质的行动一概都要避免。

 

  二、由全体会众授权教会职员会负责此事,同时按前项所述方式,当场提名五至七人参加教会职员会,一同拣选提名委员。

 

    全部选举的步骤如下:

 

  一、采取上列两种方法中的一种,由全体教友表决选出一特别委员会。

 

  二、特别委员会向全体教友建议提名委员会的人选,以及主席和书记。

 

  三、由全体教友表决提名委员会的人选,并指定主席和书记。

 

  四、提名委员会开会拟定教会职员名单,以便提交全体教友表决。

 

  五、由全体教友表决选出下年度教会各部职员。

 

    谁可作提名委员--只有声望良好的教友,才可担任提名委员之职。他们应该具有精明的判断力;而最重要的是,他们乃是那些把教会的福利和兴旺放在心上的人。没有甚么人是提名委员会的当然委员。鉴于堂主任或区主任在教会中所负的广泛责任,也由于他们的职务并非提名委员会所委派,所以通常的惯例是:堂主任或区主任也可被选为提名委员。无论如何,也应该请他列席作为一位顾问。

 

提名委员会的工作--提名委员会被选出之后,担任主席的一位应当立即召集会议。经过恳切的祷告,祈求上主的指导,便开始工作,在登于教友名册上那些信德声望良好的教友当中,提选教会各部职员和助手的名单,以备呈报全体会众。那些被提选担任职务的名字,应该在安息日崇拜聚会、或特别召开的教会事工会议中,向全体教友提出来。在拣选人员之时,提名委员也应该征求其它熟悉情形之人的意见。提名委员会不可提甚么人当堂主任或副堂主任。这等职分是由区会执行委员会所委派的。

 

    提名委员会所应提选的职员,包括下列各位:

 

    长老(一位或数位)      执事(一位或数位)

 

    女执事(一位或数位)    书记

 

    司库                     副司库(一位或数位)

 

    教会圣诗班指挥或领唱员  教会司琴(风琴或钢琴)

 

    教会教育部主任          家庭生活部主任

 

    信徒布道团团长          信徒布道团书记

 

    慕道友协调人            社会服务部主任

 

    安息日学主理            安息日学副主理

 

    安息日学书记            安息日学副书记

 

    安息日学假期圣经学校主任    安息日学各部主任

 

    安息日学生利捐书记      (包括成人部和扩展部)

 

    家庭教育协会会长        家庭教育协会副会长

 

    家庭教育协会书记        家庭教育协会副书记

 

    多加福利会会长          多加福利会书记兼司库

 

    复临青年团团长          复临青年团副团长

 

    复临青年团书记兼司库  复临青年团副书记兼司库 

 

    复临青年团顾问          复临青年团音乐指导

 

    复临少年团指导       复临少年团副指导

 

    前锋会会长        前锋会副会长

 

    宗教自由部主任          健康节制部主任

 

    公共传播部主任          管家部主任

 

    教会职员会成员          教会小学校董会成员

 

    教会应该提选的职员人数,自当视教会的大小而定。在小的教会中,很多副职都可以免选;而在大教会中,则前表所列各部职员及领导人都是必需的。

 

    提名委员会征询未来职员--在选出忠心坚定的教友担任各职分后,提名委员会中几位合适的委员,便当分别将选举他们任职的事告诉他们,并征得各人的同意。

 

    教友可向提名委员会陈述意见--如果任何教友在提名委员会开会时,希望提出甚么建议或反对,就应给他机会这样行。等他讲完退出会议室后,提名委员会即当秉公考虑他的建议或反对的真情。等经过这项步骤,事件满意地澄清以后,提名委员会就可以向全体会众提出报告了。

 

    提名委员会的讨论须守秘密--一个身为提名委员的人,若到外面去泄漏会议中对某教友所作的任何报告、讨论、或谈话,而这位教友正被考虑选任某种职分时,这真可算是最违反基督徒道德和金律之精义的行为了。单单违反这个原则,就有足够的理由不准他参与提名委员的工作。凡关于教友是否配做教会职员的质疑或讨论,都当绝对保守秘密。如果有甚么查询必须在会议以外进行的话,就应该由主席负责办理。

 

    这等原则,对于无论是当地教会、或区会所选派的提名委员会,都是适用的。

 

    向全体会众报告--这个报告,是应该向全体会众,而不是向教会职员会报告的。教会职员会无权处理此事。提名委员会的报告可在安息日崇拜聚会时,或在特别召集的教会事工会议中,向会众报告。

 

    提名委员会在工作完成可以报告之时,堂主任或长老应给提名委员会的主席一个机会,向会众说几话适当的话。这个报告应有一份副本发给会众,或由该委员会的书记朗声宣读。主席应宣布在一或两周之后,将此报告付诸表决。

 

    反对提名委员会的报告--提名委员会的报告,无论那位教友若有正当的理由,都有权可以反对。反对的意见应在报告二读之前,通过该委员会主席或堂主任代为约定时间后,亲自交给提名委员会考虑;或者,反对者如在报告二读时提出建议,将全部报告退回提名委员会复议。如果这个建议被通过的话,提名委员会的主席就当宣布何时何地再开会议,以听取反对任何人当选的理由。届时那提出反对的教友、或任何也想这样做的教友,都必须出席。如果选举的事已因某教友的反对而延搁,而此人在提名委员会开会复议时又不出席,他就得负严重的责任。我们绝不可因琐细或毫无根据的理由反对某位人选;但若有甚么真正严重的原因,必须更改某位人选时,就该将这些原因说明。提名委员会对于所提出的反对理由,应秉公考虑,果属正当,就须另提他人来代替这被反对的人。这个名单应于下周再在全体教友面前提出,然后进行表决。每一位教友都应该参与教会职员选举的表决。这项选举,可由出席表决的人中多数赞成而予以通过。

 

    补缺--倘若在一年当中,有些教会职员因逝世、迁居、辞职、或其它原因而遗下空缺之时,教会职员会可选举一位继任者承补其缺,直至此职期限届满为止,并提交教会全体表决通过之。

 

选派代表出席区会代表大会

 

    区会或联合会各机构的行政人员,都是由全体教友选举所产生的。区会所属的各当地教会,应选派代表出席区会的代表大会。这些都是当地教会合法授权的代表,出席区会各项会议。区会代表大会可选举职员、核发文凭及证书、接纳或修订会章、并处理其它各项事务。其中最重要的一项,便是选举区会执行委员会,由他们来代替全体教友执行本届至下届代表大会期间的会务。这个委员会已被赋予代表本区会内各教会的权力。

 

  选举代表--「祂(上帝)已如此安排,要拣选人出来做代表,出席我们的会议。被选的人,必须经过试验和证明,并必须是忠实可靠的人。选举代表出席我们的会议,是一件很重要的事。这些代表是要拟定推进工作的计划;所以他们必须是深明大义,通晓因果之律的人。」(教会证言卷九原文262面)

 

    每个教会出席区会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是按照区会规章的条例而定的。到了应该选派代表的时候,教会的职员就当将此事向全体教友提出。可以委派一个委员会来提选代表,或可委托教会职员会来提选。在这项工作上,切不可让任何含有政治性质的行动出现。应当选派公认为虔诚忠心、并可能参赴大会的男女们当代表。

 

    这个委员会或教会职员会完成提名工作后,就当向全体教友报告他们同意提名的代表名字。然后教会要表决通过之。任何教会职员,都不可因为职位的缘故就成为当然代表。在选举完毕之后,教会书记可填写那为此而用的代表证明书,并寄给区会行政秘书。这些被选的人员就成了本身教会的代表,而与本区会内其它教会的代表们合作,推选区会的职员,并处理其它有关区会的一切事务。至于参加联合会代表大会的代表们乃是由区会所选派,而不是由当地教会选派的。那些参加全球总会代表大会的代表们,则由各分会和各联合会所选派。这些机构职员的任期,则是按各机构本身规章的条例而定的。

 

    代表的职务--奉派出席代表大会或选举大会的代表,并不是只代表他所属的教会或区会而已。他坐在代表席位上的时候,应该注视这种工作乃是整体性的,并且记得自己是要为各地区各部分圣工的福利负责的。任何教会或区会的代表们,决不可组织集团,或企图控制表决权。也不可容许任何较大的教会或区会的代表们,自命有优越的地位,可以在代表大会中操纵一切事务。每一个代表都当顺从圣灵的指导,按照个人所确信的来投票。任何教会或区会的职员或领袖,若想操纵一群代表的投票,他就要被视为不配担任职务之人。

 

区会职员的责任

 

    当地教会的职权,只限于自己本地的团体。但它却能会同区会范围内的其它教会,派出代表来授权区会职员及执行委员会,负责处理两届代表大会之间的工作。这些职员是要向整个区会负责,而不是向任何一个当地教会负责的。

 

区会执行委员会代表全区会

 

    区会执行委员会的委员,乃是选举出来代表该区会整个地区内的工作;并不是代表某一个当地教会、或某一区域、或该区会的某一特别机构。每位委员都应体会自己所负的确切责任,推进全区各地圣工方面的福利。委员会所作的决定和投票,不可为某一个教会、某一班人、或某一个人所操纵或影响。凡有关行政的事交给他们讨论时,他们应当带着虔诚祈祷的心情,经过审慎地研讨事件各方面的情况,方可作任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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