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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教会的纪律

一般原则

 

    本会所有的传道人、教会职员、和教友,都应注意本章所选录预言之灵的重要指示。这些论述是值得我们仔细虔心研读的。这些论述以清楚无误的言语,指明了那落在上帝子民身上的严肃责任,就是要维护教会的纯洁、忠贞、以及灵性上的热忱。如果教友们逐渐冷淡轻忽,教会必须激励他们,从懈怠中振奋起来。倘若有些人飘荡离道,便当尽力挽救他们归回窄路上来。

 

    怎样处理犯错的教友 —— 「上帝的子民在处理犯错之教友的事上,应当谨慎遵行救主在马太福音十八章中所指示的教训。」(证言卷七原文260面)

 

  「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只有他和你在一处的时候,指出他的错来;他若听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他若不听,你就另外带一两个人同去,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句句都可定准。若是不听他们,就告诉教会;若是不听教会,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税吏一样。我实在告诉你们:凡你们在地上所捆绑的,在天上也要捆绑;凡你们在地上所释放的,在天上也要释放。」(太18:15-18

 

  「人类乃是基督的产业,是祂用无比重价买回来的,并以自己和祂天父向他们所显示的爱,将他们和祂系结在一起。既然如此,我们在彼此对待的事上,该何等的谨慎阿!人无权恶意猜度自己的同胞。教友无权随自己的冲动和意向,来处理犯错的同道教友。他们甚至也不应该发表自己对那位犯错者的成见;因为那样行,就是将毒酵放在别人的心意中了。对于某位弟兄姊妹不利的报告,往往在教友之间传来传去。为了一两个人不愿遵行主耶稣的指示,以致犯下错误,造成不公正的事件。

 

  「基督说:『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只有他和你在一处的时候,指出他的错来。』(太18:15)不要将弟兄的过错告诉别人。因为倘若告诉了一个人,则这人告诉别人,别人又告诉别人,以致消息传开,祸患扩大,全教会蒙受其害。应当『趁着只有他和你在一处的时候,』将问题解决,这才是上帝的方法。箴言二十五章八,九节说:『不要冒失出去与人争竞,免得至终被他羞辱,你就不知道怎样行了。你与邻舍争讼,要与他一人辩论;不可泄漏人的密事。』你的弟兄犯罪,固然不可容忍姑息;但也切不可在人面前揭发他的错行,加增他的困难,以致你的劝责好像一场报复。应当遵照上帝圣言中列明的方法去纠正他。」(同上原文260,261面)

 

    寻求和好——「不要让怨愤酝酿成为恶意。不要让伤口生脓,流出有毒的言语,使听见的人脑中受传染。不要让苦毒的意念继续充满在你和他的心中。要到你的弟兄那里去,存着谦卑和诚意,与他谈论那件事。

 

  「无论人怎样得罪你,上帝所命定解决误会和个人伤害的方法,总是不可改变的。怀着基督的精神,与犯了过错的人独自交谈,往往能够将困难解决。应当心中充满基督的爱和同情,到那有错的弟兄那里去,设法解决这事。应当心平气和地与他理论。禁止自己的口不说愤急的话。当以能感动他作较理智判断的方式和他谈论。不要忘记雅各布书五章二十节的话:『叫一个罪人从迷路上转回,便是救一个灵魂不死,并且遮盖许多的罪。』

 

  「要将那能医治恶感之症的良药,送给你的弟兄。尽你的本分帮助他。为求教会的和平与团结起见,你当觉得这是你的权利、也是你的义务要这样做。如果他听从你,你就得了一位朋友。

 

  「在一位受害者和一位犯错之人会面时,全天庭都深为关注。若是那位犯了过错的人接受出自基督之爱的责备,承认他的过错,又在上帝和他的弟兄面前求饶恕,上天的阳光就必充满在他的心中。纷争于是消灭;友谊和信任也就恢复。仁爱的膏油消除了过失所引致的创伤。上帝的灵使二人的心联合,天上也要为二人的恢复和好而奏乐。

 

  「两个在基督徒相交的精神中复和的人,在上帝面前保证此后彼此以公正相待,喜爱怜悯,存谦卑的心与上帝同行,这时就有上帝的福惠临到他们。他们若曾得罪了别人,也当继续悔改,认罪,赔偿损失,彼此和善相待。这样就成全了基督的律法。

 

  「『他若不听,你就另外带一两个人同去,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句句都可定准。』(太18:16)你当请心意属灵的人与你同去,与那有错的人谈及他的错误之处。他可能会因弟兄们的联合恳劝而被说服了。当他看出他们对这件事的意见都一样,心中也许就醒悟过来了。

 

  「他『若是不听他们,』又该怎样办呢?几个人开一个职员会,就可负起把这位犯错弟兄除名的责任了吗?马太福音十八章十七节告诉我们:『若是不听他们,就告诉教会,』让教会采取行动来处理这教友的事。

 

  「但他『若是不听教会,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税吏一样。』(太18:17)若是他对教会的公意也置若罔闻,坚决拒绝一切为邀召他回转而作的努力,那样,使他与教会断绝的责任,就落在教会的身上了。那时,他的名字就该从名册上被除去。

 

  「但在未忠实地实行基督的指示之前,无论那一位教会职员不可主张、无论那一个委员会不可建议、无论那一个教会也不可表决将那位犯错者的名字从教友名册上除去。教会必须遵行主的教训,在上帝面前就责任清楚了。那时这件恶事的真相大白,必须予以清除,以免继续扩大。教会必须保持她的健全和纯洁,俾在上帝面前毫无瑕疵,穿着基督的义袍。

 

  「基督又继续说道:『我实在告诉你们:凡你们在地上所捆绑的,在天上也要捆绑;凡你们在地上所释放的,在天上也要释放。』(太18:18

 

  「这一宣告是历代以来都有效的。教会已蒙赋予代替基督行事的权柄。它是上帝在祂子民中维持秩序和纪律的工具。主已授权教会解决一切有关其本身的兴旺、纯洁、和秩序的问题。如有不配的教友,因其非基督化的行为而使真理受辱,教会就有革除他们的责任。凡是教会遵照上帝圣言中的指示而行的事,上天都必批准。

 

  「凡是重大的事件,都当由教会解决。那受上帝的按立而作祂子民之领导者的牧师们,在尽了自己分内的责任以后,就当把事件完全交给教会,俾能获得一致的决定。

 

  「主切望其门徒在彼此相待的事上极度审慎。他们乃应提拔、恢复、医治。然而在教会当中,也不可疏忽适当的纪律。教友应当把自己视作学校里的学生,学习怎样造就那与崇高呼召相称的品格。上帝的儿女要在这地上的教会中,为将来天上教会中的大团圆作准备。凡在地上与基督一样生活的人,方可盼望得着将来在赎民家乡中的永恒生命。」(证言卷七原文261-264面)

 

    教会的职权——「世人的救赎主已将极大的权柄赋予祂的教会。祂宣布了一些可用以审断其教友的准则。在祂给予明确的指导,显示应当采取的途径之后,便说:『我实在告诉你们:凡你们在地上所捆绑的,在天上也要捆绑;凡你们在地上所释放的,在天上也要释放。』(太18:18)这样,如果教会按圣经的条例对教友实施惩戒之时,天上掌权的也会予以认可。

 

  「上帝的圣言中并没有许可人设立自己的判断,来反对教会的判断;也没有容许人坚持自己的意见,来抗拒教会的意见。教会中若没有纪律和管理,就要瓦解而不能聚成一体了。」(证言卷三原文428面)

 

    教会负有处理罪恶的责任——「上帝保守祂的子民,如同一个团体,其中如有个别犯罪的事,这个团体仍要为此而负责的。教会的领袖们,若疏忽而不殷勤查明使上帝降怒与全体的罪恶何在,这些罪恶是要领袖们负责的。」(同上原文269面)

 

  「祂要教训祂的子民知道:背逆与犯罪,对祂乃是罪大恶极的事,祂决不会等闲视之。祂向我们显明:祂的子民若发觉自己陷身罪中,就当立即决心撇弃罪恶,免致祂的忿怒临到他们众人。但如果身居负责地位的人,对众人的罪恶视若无睹,祂的忿怒就要临到他们;上帝的子民既是一体相关,也都必因这罪受累。

 

  「从主以前怎样对待子民的事上,可显明教会实有清除罪恶的必要。一个罪人能将黑暗扩散,使全会众得不到上帝的光。若众人觉得有黑暗临到他们,而不知原因何在之时,他们就当极度自卑地恳切寻求上帝,直到找出那使圣灵担忧的罪恶而予以清除。

 

  「若果上帝的子民中间有很明显的罪恶存在,上帝的仆人们竟视若无睹,他们简直是维护罪人,同担其罪,也必同遭上帝之怒;因为他们是应当为这些罪恶负责的。在异象中我曾蒙指示,见到许多例子,显明上帝的仆人们因为不关心他们中间所有的罪愆,而遭致上帝的忿怒。那些宽容罪恶的人在众人的心目中以为他们性情和善,脾气良好,其实是在躲避圣经上明确的责任。这种工作不合乎他们的感情,所以他们就加以回避。」(同上原265,266面)

 

    不虔敬分子抗拒教会的惩戒——「许多人没有像乔舒亚那样的判断力,也不负有特别责任,要查出错行,并将存于民间的罪恶迅即予以处理。这等人不该阻挡那些负有此种重任的人;也不可妨碍他们执行此项任务。有些人因为别人作上帝并未交给他们去作的事,就发出疑问,寻找错处。这些人是直接拦阻别人执行上帝所赋予的责任,要去谴责并纠正流行的罪恶,使上帝的怒气转离祂的子民。假如我们中间发生了亚干那样的事件,有些人像乔舒亚那样的查究这事,就另有许多人会指控他们,说他们存心不良,故意吹毛求疵。上帝是轻慢不得的,而祂的警告若被一班顽梗的子民所藐视,祂也决不会不予惩罚的。

 

  「我蒙指示:见到亚干认罪的情形,与我们中间有些人的认罪或将要认罪的情形相似。他们将罪行掩藏起来,不肯自动认罪,直到上帝把它们查明,那时他们才招出自己的罪来。有些人一直行在错路之上,以致心意刚硬。他们甚或知道教会已受其累,正如亚干知道以色列人是为了他自己的罪,在仇敌面前一蹶不振。然而他们的良心并不自责。他们不肯使自己的骄傲降卑,不肯在上帝面前丢弃反叛的心,悔罪改过,而使教会得着安宁。上帝的怒气降于祂子民的身上;当罪恶仍然留存在他们中间,由那些身居要职的人包庇助长之时,上帝决不会在他们中间显示祂的能力。

 

 「人若存敬畏上帝之心而去铲除教会的障碍,改正有害的错行,使上帝的子民能看出厌弃罪恶的重要,因而在纯洁中日趋兴盛,并使上帝的圣名得着荣耀,这样的人必时常遇到从不虔敬的教友方面来的反抗阻力。」(同上原文270,271面)

 

    规则和条例是必需的——「弟兄们,教会中应有和谐与次序,切莫让任何人的主张来推翻这个信念。——天上的上帝是有次序的上帝,祂也要祂的一切信徒都有规则和条例,都守次序。」(证言卷五原文274面)

 

    不可擅自成立团体——有组织的教会,是上帝用来在其子民中维持次序和纪律的工具。上帝的信息传给世人,不单是借着每位教友的个人见证,也借着教会是基督的身体所作的团体见证。这种团体见证需由认可的行政组织来推展;在这已成立的组织中,有合法选出的职员以及适当组织的工作渠道,诸如安息日学、信徒布道团、和青年团等。它也承认某些自养的机构,其一切活动都有助于达成教会的目标。因此,在教会中虽然所有教友的权利都是相等的,但任何一位或一群教友都不可发起一种运动,或组织一个团体,或致力于鼓励人附和他达成某种目的,或教导一些与本会基本信仰及教训不符的道理或信息。这种行为会导致分裂结党的后果,也使教会所作的努力和见证归于无效,以致阻碍教会达成对上帝和世界应尽的义务。

 

保卫教会的团结

 

    基督徒应竭力避免那些使他们分裂的趋势,以免圣工蒙受羞辱。「上帝的旨意是要祂的儿女团结一致。他们难道不希望在同一个天国里生活吗?——那些不肯同心合力工作的人,使上帝大大蒙羞。」(证言卷八原文240面)教会应当遏止每一项企图分化教友的行动,更要经常鼓励他们团结。

 

    在许多情形之下,教会内部以及教友之间的分歧是可以和解的,不必经过教会或民事诉讼的步骤。「弟兄之间难以解决的事,若不坦露于他人面前,只凭着基督化的亲爱精神,彼此开诚布公地讲明,就能免去多少的祸害阿!那使多人沾染污秽的毒根也不知能斩除多少,而基督的门徒在祂的爱中也就有何等亲密温柔的联系了阿!」(福山宝训六四面〔请参阅太18:15-18〕)

 

    解决教友之间的分歧——要尽力解决教友之间的分歧,把争执化解到最轻微的地步。「在弟兄之间的纷争、冲突、及诉讼,足以使真理的圣工蒙羞。采取这种行动的人,乃是将教会暴露于敌人面前,任其嗤笑,并使黑暗的权势得胜。他们是将基督的伤处重新刺透,并且明明的羞辱祂。从不顾教会权柄的事上,就表明他们是藐视上帝,因为教会的权柄是祂所赐的。」(证言卷五原文242,243面)

 

    民事诉讼往往是带争执的精神而进行的;它起因于人的自私,也暴露了人的自私。教会乃要彰显基督的精神,所以必须遏止这种敌对的行为。基督化的无私精神会引领基督的门徒「情愿受欺,」而不会领他们「在不义的人面前求审,不在圣徒面前求审。」(林前6:7,1

 

    现代的世人寻求法院的判决来解决纷争,但基督徒却应该在教会的权力下求取和解的方法,即使这案件确应由民事法庭、而非由教会所审理,或教会也承认无适当的程序以达致有条理的和解时,也要尽量不诉诸于法。民事的诉讼不应成为报复及敌对的手段,却应基于求取公平仲裁的愿望,而和睦地解决一切歧见。这类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数项:要求保险赔偿、房地产界线及所有权的判决、遗产处理问题的决定、以及未成年儿女监护权的授与等等。虽然教会应在法律行为的约束下设立解决纷争的程序,免得发生哥林多前书第六章中所提到的争讼事件,但教会也应时常儆醒提防,不要转移本身传福音的使命、而负起民事仲裁的责任。(参阅路12:13,14及证言卷九原文216-218面)

 

    上帝对祂教会中的成员的理想是:他们应该「若是能行,总要尽力与众人和睦。」(罗12:18)教会当用一切可行而合理的方式,尽速解决教友之间的纷争。如果教会不能应教友的请求,帮他排解一件争执的事,或如果教会认为这件事的性质不在其权力范围之内,则应该承认这位教友已用尽圣经所列明的各种和解办法,那么此后他或她所采取的行动,应该是自己的良心问题了。(参阅本会圣经注释卷六原文698面)

 

    但是当教会竭力协助,盼望以适时而温和的方式来解决教友间的分歧,而提出解决的方案时,教友们不可随即拒绝教会的建议。一位教友若在教会的正规程序之外,向另一位教友提出诉讼,不是一件无足轻重的小事。「你们彼此告状,这已经是你们的大错了。」(林前6:7

 

    教友们抱着不耐烦而自私的态度,不愿等待并接受教会调解他们与其它教友之间的恩怨时,他们也许应该受到教会的训戒,因为这件事对教会将会产生分裂的影响,而且他们拒绝承认教会的合法权柄也是不对的。

 

    解决教友对教会的不满——解决教友之间争端的原则,同样适用于解决教友对教会机构不满的事上。

 

    教友不应向教会任何团体提出诉讼,除非教会未能提供解决其内部纷争的合适办法,或这案件的性质确非教会权力范围内可以解决。

 

    解决教会对教友的不满——有时教会机构也会对教友产生不满。这时教会行政当局必须本乎基督化的克制,牢记圣经中有关调解基督徒之间纷争的训勉,并用这些训勉来解决教会对教友的不满。教会不应该在属世的法庭中提出诉讼,乃应竭尽全力与教友合作,提供一个合理解决问题的方案。

 

执行纪律

 

    若是一个教友犯了罪,我们应当恳切地去挽回他。「若是犯错的人悔改了,肯服从基督的训戒,就当再给他一个考验的机会。即使他不悔改、即使他站在教会外面,上帝的仆人对他仍有工作要做。他们当恳切设法使他悔改。无论他所犯的罪多么严重,只要他顺服圣灵的感动,认错弃罪,并显出悔改的实证,就当赦免他,欢迎他重回羊圈。他的弟兄们尤当给他合适的鼓励,并且要像自己处在他的境地时、愿意人怎样对待自己那样的对待他。他们也当省察,免得自己也受试探。」(证言卷七原文263面)

 

  「我们已接近审判之日了,凡向世人传扬警告信息的人,都当手洁心清。他们必须与上帝有活的联系。心思必须清洁,灵性毫无污垢,身体与灵与魂,要成为纯洁的祭物,献给上帝,否则祂不会接纳。」(给传道人的证言原文426面)

 

  「应当迅速处理教会内部的罪恶和罪人,以免他人也沾染污秽。要达到诚实与纯洁的地步,我们应当更加彻底地清洁帐棚,铲除亚干一类的人。凡身居负责地位的人,不可姑息一个弟兄的罪。应当向他指明:他必须清除罪恶,否则就要被教会开除。」(证言卷五原文147面)

 

倘若发生了严重的罪恶,就当执行纪律,有两种可行的方式:

 

一、表决谴责。

 

    二、表决除名。

 

    倘若教会认为所犯的过错并非严重到必须采取极端行动,将犯错的教友除名;但又可能相当严重,教会必须表明态度反对此事,这种反对的态度可以表决谴责的方式来表明。

 

    谴责有双重目的:

 

    一、使教会表明不赞成的态度,因为该项过犯已使上帝的圣工蒙受羞辱。

 

    二、使犯错的教友明白自己的生活需要纠正、品行需要改良;同时也给他一段宽容的试验时期,让他可以采取上述行动。

 

何谓谴责?

 

    教会可正式召开一次会议,表决谴责该位犯错的教友,但在这种会议召开之前,应先通知该位教友。如果他(或她)想要出席会议,便应当让他出席。在表决谴责时,当说明这个受谴责的时期是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或九个月;在这时期之内,受谴责者自当被免除他的选举权,以及在教会所担任的各项职务。在受谴责期间的教友,无权参加发言或表决教会的事务,也不可从事各种公开活动,如担任安息日学教员等等。教会不可将他的教友名籍在受谴责期间荐送给别的教会。然而,却不可剥夺他参加安息日学、讲道聚会、及教会各种圣礼的权利。在表决谴责之时,不可包含任何附带条件说:假若此人不能符合其中的规定,就要革除他的教友名籍等语。在谴责满期之时,应妥予调查,确定他在受谴责期间有否改正其行为。如果他的行为令人满意,就可算他是良好的教友,不须再作进一步的行动;但重新担任教会职务,却要经过选举才行。如果他不肯改过自新,教会就当再考虑他的情形,决定如何处分。

 

何谓除名?

 

    将一个教友除名,意思就是将一个人开除出教会的团体。将一个教友与教会、就是基督的身体割绝,总是一件极严重的事情;是教会所能执行的训戒中的最后一步,也是教会所能采取最极端的方法。惟有在已切实遵行本章所有的指导,并已尽一切可能的努力,去挽救这位教友回头之后,才可采用这种训戒。教会在商量采取此一步骤之时,最好先取得堂主任的指导;如果没有堂主任的教会,就应请教区会会长后再作决定。

 

应受训戒的原因

 

    教友若犯了下列严重罪过中的一种,就当受教会的训戒:

 

    一、否认教会的福音要道和基本信条;或宣讲与此相反的道理。

 

    二、公然违背上帝的律法,如拜偶像、谋杀、偷盗、亵渎、赌博、干犯安息日、故意或习惯欺诈。

 

    三、违反了上帝律法中的第七条诫命,这条诫命与婚姻制度、基督化家庭、及圣经上的道德行为标准都有密切关系。

 

    四、通奸、滥交、乱伦、同性恋、和其它败坏的性变态行为,以及离婚者的再婚(除了因行淫而离婚时,其清白无罪之一方,则可再结婚。)

 

    五、在业务上故意欺诈行骗。

 

    六、行为不端,贻羞教会。

 

    七、坚持或参与分裂教会、或对教会不忠的运动或组织。

 

    八、屡行反抗依法成立的教会当局,或不服从教会的纪律与管教。

 

    九、饮用、酿制、或贩卖含有酒精的饮料。

 

  一○、吸烟。

 

  一一、服用及贩卖各种麻醉毒品。

 

    本会认为需极其慎重地保护教友属灵方面的最高利益,确保教友受到公平待遇,并保护教会的良好名声。

 

    若是干犯上帝诫命的人,愿意深切悔改,完全坦白认罪,并表现真正悔改的凭证,教会可执行训戒,将干犯者予以谴责处分一段指定的时期,以观收效如何。

 

    若是明显昭彰地干犯上帝的律法,公开羞辱教会,教会视有必要时就当采取行动,即使此教友已诚心认罪,也当予以除名的处分,藉以保障教会的美名,并维护基督徒的标准。如果他后来的生活一直都明显地符合教会的标准,就可给他重新施浸,接受他归回羊圈。教会不可姑息罪恶,也不容私人的感情来左右其行动。教会应当郑重表示坚决反对罪恶的立场,例如:滥交、奸淫、一切有伤风化的行为、以及其它令人痛心疾首的罪恶;但同时也当尽一切力量去挽救那些行错的人回头。今日世上道德日趋败落,教会必须坚持上帝所定的标准,不可予以降低,对于败德事件,尤当迅速采取坚决的行动。

 

谨慎执行训戒

 

  「基督明白地教训我们:凡公然犯罪、怙恶不悛的人,必须与教会隔离,但是祂并没有将论断人品格与动机的工作交托我们。祂因明了我们的本质,所以决不至将这种工作托付给我们。如果我们想要从教会里薅出我们认为是虚假的基督徒,我们就必犯错误。往往我们所认为没有希望的人,却正是基督所吸引归祂自己的对象。倘若我们根据自己有缺点的判断力去处理这等人,就可能会消灭他们最后的一线希望。许多自以为是基督徒的人,到最后倒要显出亏欠来。将来进入天国的人,必有许多是他们的邻舍所认为绝不能进到那里去的。因为人是根据外表作判断,上帝却鉴察内心。稗子和麦子要一齐生长,等着收割;收割就是恩典时期的结束。

 

  「救主的话中还有一个教训,那就是有关不可思议的忍耐与仁爱的教训。稗子的根如何与好种的根紧密地纠结着,照样,教会中的假弟兄也可能与真信徒亲密地联在一起。这些伪信徒的真面目尚未完全暴露。如果使他们离开教会,那其它本来可以站稳的人或者会因而跌倒了。」(天路48,49面)

 

    传道人或教会不可擅立测验教友的标准——任何传道人、当地教会、或区会,都无权为本会擅立测验教友标准的规章。这种权柄是属于整个教会团体的,应由依法组织成立的全球总会来订立。若有人不按本书所提述的规则而擅用其它的测验标准,那是不可以正式代表本会的。

 

  「上帝现今正在领导的一班子民,他们并不是分散的乌合之众,这里一群,那里一群,这个人信这样,另一个人信那样。上帝的天使正在进行那交托给他们去做的工作。第三位天使正在引领一班子民出来,洁净他们,而他们要与第三位天使同心前进。有些人却跑到那位引导这班子民之天使的前头去了;他们应当逐步退回,虚心跟从,不要跑得比领导的天使更快。」(证言卷一原文207面)

 

    正式召开会议——若有充分理由应当训戒教友之时,可由牧师或受过按手的当地教会长老担任主席,在正式召开的教会事工会议中商决之。

 

    多数人的投票——在正式召开的事工会议中,必须经出席教友中多数人的投票通过,方可开除或训戒教友。「教会中多数人的意见,就是一种力量,应该可以控制个别的分子。」(证言卷五原文107面)

 

    教会职员会无权将教友除名——教会职员会只能在教会全体会议时,提议将某位教友除名,却绝对无权自行将教友除名。教会书记除了可将亡故的教友名字注销之外,非经教会全体表决通过,不可将任何教友的名字从教友名册上除去。

 

    教友应有辩护的权利——根据公平的基本原则,任何处于「被告」地位的教友,都有提出证据或证人来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倘若教友要求这样做,教会就不可剥夺他这种权利,而擅自表决将他除名。教会对于这位教友,也应给予适当的通告,让他知道教会愿意考虑这个问题,借此给他一个出席申诉的机会。

 

    律师不能代表教友——教会执行纪律与训戒,完全是会内的行政,与民事或法律的手续无关;因此,教会不承认任何教友有权聘请律师来代表他(她)、出席教会为执行纪律与训戒、或为研商与教会有关之事务而召开的会议。因此,教友应该知道:他们若想请一个律师来,在这一类的会议中为他辩护,是一件不被许可的事。教会也禁止一切非教友参加此类执行纪律与训戒的会议,除非是那些被召作见证的人。

 

    不可将缺席的教友除名——对于经常不来赴会的教友,教会的领导人们应当诚恳地去探访他们,鼓励他们恢复聚会,并且和他们解释:疏忽作教友的本分、有意无限期地缺席、又不向教会报告自己的信仰与盼望,实在是一件很严重的事。教友若因年老、衰弱,或其它无可避免的原因而不能经常赴会敬拜,他应当明白自己有本分,要用函件或其它方法,与教会的领袖保持联络。无论如何,只要该教友忠于教会的道理,教会不能单因他不赴教会聚会的理由,而将他除名。

 

    迁居不报的教友——一位教友若迁居他处,就有本分将自己新的地址通知教会长老或书记。他既然仍属于那教会的教友,也当认清自己的责任,要经常将报告及十分之一与捐款等寄交教会,这样的报告,最好每季至少一次。但如果迁居的教友不给教会留下地址,也不肯尽力与原地的教会联络或寄送报告,以致教会无法找到他;在这样的情形之下,此人若缺席两年之后,教会就可以经全体会众的表决而将他除名;但在除名之前,教会的职员应能证明

 

他们确已尽了一切努力而未能找到。教会书记应当在适当的项目下写道:「此人行踪不明,经教会通过除名。」

 

    不可将经济能力薄弱的教友除名——教会决不可因一个教友的经济能力薄弱、不能在经济方面帮助教会任何圣工、而把他的教友名字除去。教友的名分,本来是以灵性为根据的。固然每位教友都有尽其所能在经济方面支持教会圣工的本分,但决不可单因某人无力捐助圣工,便夺去他作教友的权利。

 

    教友自己请求除名——对于教友自己请求除名的事,教会应当非常谨慎处理。虽然我们承认每一个人都有权决定要否继续作教友,但教会仍当给这等教友以充分的时间,让他郑重思想考虑,同时教会尽力用各样方法加以挽救,使他达到满意的地步。要求除名的信函应交给教会职员会,以便转交给正式召开的教会事工会议。基于基督徒为人设想的立场,表决时不必公开讨论。

 

    通知除名的教友——采取除名行动的教会,有责任以书面通知被除名的教友,说明教会采取此一行动,实非出于本愿,并表达教会经常对其属灵利益和个人的关怀。信中也要郑重地告诉这位犯错的教友:教会将经常盼望彼此联结的关系能重新恢复,而且有一天能在上帝的国中永远与他团聚交往。

 

    重收被开除的教友——一个教友被除名以后,教会仍当尽可能与他保持接触,表显友谊和仁爱的精神,竭力劝导他重返羊圈。已被除名的教友,倘若承认自己的过失,显出真正悔罪和改良生活的证据;而教会也清楚知道这位教友愿意完全服从教会的纪律和训戒,就可重新接纳他作教友。这种重新接纳的程序,最好是在他原来被除名的教会中举行,但这件事却未必是一定办得到的。无论何时,教会不应该接受一个正受别处教会谴责的人为教友,因为那样行,正是宽恕了那人的过犯;而别处教会却正为此而施予训戒。这也是与基督金律中的精义相背的。在这种为已被除名的教友恢复名籍时,必须先予以重新施浸,然后才可重新予以接纳。

 

    已被除名的教友有请求恢复名籍的权利——若是教会职员们反对考虑已被除名的教友请求恢复名籍,那人便有权向全体教友申诉。教会不可忽视或拒绝他申诉的机会。否则,他就有向该教会所属的区会执行委员会上诉的权利。执行委员会若满意于充分而公平的申诉,认为该教友确有受冤屈之嫌,便当向教会提议恢复其教籍。如果那教会仍旧反对他作教友时,执行委员会就可提议他参加别处教会为教友。从另一方面来说,假若那原来的教会拒绝其重为教友,确有正当的理由为根据,就当将这样的决定记录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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