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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离婚与再婚
关于离婚与再婚的难题,只有本乎上天的观点并根据伊甸园的背景来观察,才能有明确的理解。上帝对这世界的神圣计划之中心部分,就是按祂的形像造人,使之生养众多,遍满地面,并在纯洁、和谐、及幸福之中一起生活。为了完成祂整个创造大工中最重要的部分,祂便行了一个神迹,用亚当的肋骨造成了夏娃,把她赐给亚当为妻子。婚姻制度就这样创立了——上帝是这制度的创立者,也是第一次婚礼的主持者。在主把这施行于他身上的神迹之性质向亚当显明:夏娃是他骨中之骨、肉中之肉以后,在亚当的心目当中,对于二人本为一体的事实,从无丝毫怀疑。在这一对圣洁夫妇各人的心目当中,对于上帝期望他们的家庭永远长存,更是绝无疑问的事。

 

    对于婚姻和家庭,本会毫无保留地坚持以上这种观点,并且深信任何足以降低这种崇高观点的行为,结果就是降低上天的理想。婚姻是一种神圣的制度,这种信仰是以圣经为根据的。因此,对于离婚与再婚的困扰问题所有的见解和理论,都必须经常和伊甸所显示的圣洁理想相符。只有这样,教会才可避免错误或不合圣经教训地放宽标准。

 

    那些为复临运动发言的人,奉上帝的委任不是来制定那些要迎合人心的议案,而是要符合上天标准的方可。离婚与再婚的问题,是经常困扰教会的,这种常因男女偏离上帝的理想、而为自己及教会招来的可怕难题,原是不容易解决的。此等由于违犯标准而产生的属灵方面的难题,绝不是降低那些标准所能解决的。

 

    教会相信上帝的律法;也相信上帝的赦罪恩典。它相信在离婚与再婚的事上犯错的人,必可获得胜利和救恩,正如他人干犯了上帝其它任何神圣标准而仍可获得一样。本章所提述的各点,绝无减低上帝的怜悯或赦罪恩典之意。本乎敬畏上主的心,兹将本会认为在结婚、离婚、及再婚等事上,所应采取的各项原则及规例列述于下。

 

本会的立场

 

    婚礼最初虽是上帝单独主持的,但也要注意:世人现今乃生活于地上各国的政权之下。因此,人首先应当明了一件事实,就是婚姻含有属灵和属世两个层面。属灵方面由上帝的律法所管辖,而属世方面则由国家的法律所治理。

 

    以下列述的符合上面那些原则的宣言,对于离婚和再婚的事件,显明了基督复临安息日会的立场:

 

    一、「耶稣在福山宝训中很清楚地宣称:除非对婚约不忠,就不可解除婚姻的关系。」(福山宝训六八面;参阅太5:32;19:9

 

    当耶稣说:「人不可分开」之时,祂就给恩典时代的教会制定了一项行为的准则,这是应该永远超越人间的一切民事法令;因为这些法令,意欲凌驾于祂对管理婚姻关系的神圣律法所作的解释之上。无论国家或当地流行的习俗,赋予人更大的自由与否,祂在此给予门徒的一项法则,乃是他们必须坚守不渝的。

 

    二、虽然圣经容许人「对婚约不忠」者可以提出离婚,但有关人士仍当尽力调解,敦劝无辜的一方宽恕对方,并劝导犯罪者力改前非,盼能言归于好,破镜重圆。

 

    三、万一复合无望,则清白的一方根据圣经可有离婚和再婚的权利。

 

    四、教会若察觉配偶中任何一方有犯奸淫之罪,就应加以训戒。纵使该犯罪者可能真正悔改,也应将之置于一段规定的谴责时期之下,以示教会对此等罪行深恶痛绝。犯罪者若无彻底真心悔改的凭据,则应予以除名。如果罪行昭彰,已使上帝的圣工公然蒙羞,则教会为维持崇高的标准和会誉起见,纵使此人已有悔改凭据,也该予以除名处分。

 

    五、犯罪的配偶虽已离婚,但在无辜的一方仍然健在、保持独身、清白自守时,在道义上就没有再婚的权利。倘若他或她是教友而再婚的话,就应予以除名。其所婚嫁的对方若是教友的话,也应予以除名。

 

    六、倘若一方获准离婚,或双方同意而获准离婚,若非因「对婚约不忠」的缘故,则除下列特殊情形以外,寻求离婚之一方或双方,均应受教会的谴责处分。倘若配偶中的任何一方是教友而再婚时除非对方已再婚、或犯奸淫、或亡故之外则该再婚者应予以除名处分。同时其再婚的对象,亦应予以除名。可是有时因为某些特殊情形,迫使夫妇实在无法或不能安全继续同居。在很多情形之下,因儿女的监护、产权的调整、甚或个人安全的保障等等,婚姻关系方面或有予以变动的必要。有些国家容许此等变动,视为合法分居。但有些国家的法律,则规定唯有离婚方可分居,在这种情形之下,离婚自属无可厚非。但这样的分居或离婚,并非因「对婚约不忠」,双方均无圣经许可的再婚权利,除非对方已再婚、犯奸淫、或亡故;否则他或她若是教友的话,就将被教会除名;而与其婚嫁的对方亦将被除名。

 

    七、犯罪的一方己破坏婚约、已离婚、已除名、又已再婚;或某人非因上面第一段所提的缘故而被离婚、已再婚、并已被教会除名,则除非以下的情形之外,两者的立场将不会获得教会的赞同,也没有再作教友的资格。

 

    八、婚约不但比普通契约更为神圣,而且也更为无比复杂;例如:所生的儿女即是一大问题。因此,若犯罪之一方真诚悔改,尽力设法使其婚姻重新纳入正轨,符合上帝的理想,并提出十分明显而不能胜过的难题时,则其要求准予重新加入教会的申请,须先由教会经过堂主任或区主任向区会执行委员会提出,请求加以商讨并建议对此悔改者应采取何种步骤,以便准其重新加入教会,然后方可作最后决定。

 

    九、凡因前面数段所述的理由而被除名之人,若获准重新入教,则应予以重新施浸。

 

    十、假若某人已有过离婚的事件,后来按照前面第八段所述获准恢复教友名籍,则教会应万分小心,为保持团结及和谐起见,不可赋予领袖的职责,尤其是需受按手礼的职分;除非已经过非常审慎的商议方可。

 

    十一、凡属前面各段中的规定所限、而无圣经许可之再婚权利的人,基督复临安息日会的任何牧师,都不可为其主持再婚的礼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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