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证书

 

  本会各级组织,自地方教会至全球总会的负责领袖,均应审慎地维护上帝的工作。为避免圣工的仇敌擅登本会讲坛起见,任何人在未经出示本会所颁发之最新有效之凭证前,绝不可容许其向任何会众演说。有时由政府(官)员或民间领袖向本会会众演说,亦得认为适当;惟除此之外,则应一律加以拒绝。(除非经由总、联、区会职员推荐)
  教会可以团体的名义通过各级大会,授权某些人以牧师及传道人的身分,代表教会并为教会发言。此项授权系以由总、联、区会职员所签发,并注明职任与有效日期之各种证书作为证明。如此赋予之职权既非属于持证者私人,亦非由其永久所承有,而系由颁发该项证书之团体所永久固有者,若有充分理由存在,可随时予以撤销,发给职工之证书不可视为职工之私有物,而系属于颁发该项证书之团体者。职工在团体请求下有退回证书之光荣义务。

证书的类别

  凡经认可的基督复临安息日会职工,均发给正式证书。此项证书之类别及简略说明如下:
  一、 牧师证书(Ministerial Credentials)-----发给业经任命的牧师。
  二、 职员证书(Missionary Credentials)-----发给资深或担负重要职责但未经任命为牧师之职工,包括中小学教师在内。
  三、 女布道士证书(Bible lnstructor Credentials)-----发给现由教会聘用而专以其时间从事家庭查经之资深职工,通常为女性。初任圣经教师或临时助理人员得发给女布道员证书(Bible lnstructor Credentials)
  四、 教士证书(Ministerial License)-----发给凡从事传道工作,并预期在适当期间中得任命为牧师者。
  五、 传道士证书(Missionary License)-----发给凡经正式聘用而从事于传道、医疗、教育,及办事处工作之职工;凡经本会雇用在五年以上之实业部门及各办事处与各机构之职工,亦得发给。
  六、 文字布道士证书(Literature Evangelist Credentials)----发给长期正式的优良文字布道工作人员。
  七、 文字布道士证书(Literature Evangelist License)----发给初学从事文字布道工作,有三个月令人满意之服务,并计划决心继续从事文字布道工作者。
  八、 信徒布道士证书(Lay Preacher Certificate)----发给在执行委员会指导下以部分时间从事布道工作的自养平信徒。此项证书并未授权持有人主持婚礼或其他教会礼仪。
  九、 雇员证(Emplyment Cards)------由雇用机关发给一切未持有本会证书之实业部门及各办事处与各机构的职工。仅持有雇员证者之姓名不得列入本会“年鉴”中。

证书的颁发

  证书及其他证件得依规定有效期间而颁发,其办法如下:
  一、由区会发给区会之职工,平信徒布道士,文字布道人员,与区会各机构中有资格领取证书之职工----分会另有规定者除外。
  二、由联会发给联会之职工,与联会各机构有资格领取证书之职工,以及在其区域内经总会执委会议定可予颁发之其他职工。
  三、由联会发给在各联会之间,或在该联会区域中全球总会机构内服务之职工,惟直接自总会或全球总会领取证书者当除外;但应包括居住于其机构所在地联会之外机构的职工,而在此各情形下,该机构所属之联会于发给证件前,应先与该职工居住地之联会洽商。
  四、由总会发给总会所聘用之一切职工----惟总会会长除外,并发给仍在差会情况之下各联会职员,以及由总会执委会指派之各机构首长。
  五、由全球总会发给全球总会属下之职工,包括卸任之全球总会会长,各总会会长,以及在北美之全球总会执行委员会委员,但不包括联会会长。
  六、由全球总会发给其执委会认为应获得此项证书之人。
  七、由全球总会发给在准备及旅行传道地区期间之国外布道士;并发给在其休假期间所持证书已失时效之国外布道士。
  八、由全球总会发给永久回国,但回国后未为教会或教会机构聘用,而其原聘用机关所发证书之有效期间又不足包括回国后一年之忠贞国外布道士。
  九、国外布道士或曾由全球总会聘用之职工,虽具有忠贞之立场,但于其任期终止后一年未经教会聘用则应转移至其居留地之联会,该联会执委会可发给彼等荣誉证书,并得视情形继续予以换发。
  十、凡领受赡养金、而复因其服务而自区会领取津贴者之职工,其证书由该区会发给。
  十一、凡业已退休而终止为全球总会聘用之全球总会职员,包括各总会会长,应由全球总会发给荣誉证书,其他终止为教会聘用退休时身为全球总会选任之职工,则在其头四年内由全球总会发给荣誉证书,逾此则将其名字归入其居留地之联会。
  十二、其他一切领受赡养金之职工,若具有领受证书或其他证件的资格,均应由其居留地之联会发给。
  十三、证书仅应发给由区会、联会、总会及本会主办机构聘用之职工;或发给凡在区会、联会、及总会执委会或本会各机构董事会监管下之人员;或发给领受赡养金之人员。凡经由聘用机关执委会安排或批准,就读于神学院或大学之牧师,则由其最后聘用机关继续发给牧师证书三年。
  十四、任何有权颁发证书之机关,亦得依据该机关之规程,有权撤回其所发出之证书。
  十五、当职工应召前往其故乡总会外之总会工作时,其妻室得授予适当之证书。总会执委会须决定在何种情况下职工妻室应在其各自的总会领得证书。
    某些职工的所在地区,因某种原因需要在正规授予之本会证书外另备身分证明文件,则有关总会得有权准予发给事项特别证明文件以适应当地之需要。

荣誉证书

  凡领受赡养金者应依照其未退休前为受证职工时所持证书之种类,发给相当的荣誉证书。在采用现行规程(一九四七年)前持有教士证书,并在退休时仍为教士之职工,得在退休时发给荣誉教士证书。
  现已领受赡养金之资深职工,应发给其在初次领受赡养金时所持有之同类性质荣誉证书,或发给在其服务时期若采用现行证书制度(一九四七年采用)所应在领受赡养金前持有之同级证书之荣誉证书。

证书的维护-------保持传道职分的清白完整

  一、 兹因联会既与区会共同负责维护全教会各部圣工的传道职分,则联会亦应对各地区传道人的立场,与区会共同负起责任。联会因本会议案与实施上的要求,必须确保其在联会辖区内所发之牧师证书、果为持证人之良好而无问题声望之证明,适于接受邀请前往任何地区工作。
  二、 无论如何,任何持有牧师证书者的身份若发生疑问,则联会为消除任何疑云,有责任与区会商议处理,俾使责难与阴影不致遗留与一切牧师所持之证书上。如所牵涉事件之性质,其因难系联会及区会执委会所无法解决,亦无法向众宣布传道人之清白完整者,则该案必须经过区会及联会执委会二者议决通过,或由其中之一议决通过,呈请总会或全球总会解决,盖因某一地区牧师证书所生之任何疑问,既在一切牧师证书上投予阴影,而且关系整个教会。
  三、 本会任何牧师若干犯第七条诫命,则其所受任之牧师圣职遂因犯罪归于无效。在此种情况下,最后授予其牧师证书之区、联、总会有责任废止其圣职,并撤回其牧师证书,借此取消其在福音工作上之职权与权利;并奖其议决案通知该犯罪牧师所属之教会。该教会即有责任代表教友依据“教会规程”中所列道德败坏情事而执行训戒。
  此等犯罪者虽可获致上帝慈怜及赦罪的恩典,并在其新生活中博得弟兄们善意与爱的保证,但应予指明者,则为顾及教会并为保持道德标准起见,其本人必须计划委身从事他种事业或传道工作以外的业务。
  何时牧师于因违犯第七诫被教会除名后,复表现出悔改与重生之凭据时,他应与任何其他以前曾为教友的人一般,需重行受浸,方可再度加入教会。
  四、任何牧师若有背道情事因此随从世界,或继续支援颠复本会的活动,或与其站在同一立场时,则该牧师应被认为已因此种不忠而证明自己不配在本会传福音的职分上有分或占有地位。在此种情形下,授予该牧师以证书之机关应即废止其圣职、撤销其文凭,借此取消其在传福音职分上的职权与权利。

有效期满之证书

  证书之授予系以各级代表大会之会期-----或一年或二年,或四年为其有效期限。证书之换发系在大会开会时以表决方式行之。倘因任何理由,认为任何牧师之证书不宜换发时,则该员既停止该区会、联会、或总会之职工。持有过时或有限期满之证书,并不授权该持有人执行任何牧师的职务。在此种情形下,其职权及地位与其他教友相同。

受瞻养之职工

  在各区、联、总会中之某些职工,因年龄或健康情形,现已退休,不再从事积极的工作。此等职工乃是配得照顾与尊荣的。他们多数均曾耗用悠长的年岁以帮助建立上帝的工作。他们的健在对于教会乃是幸福与帮助。
受赡养之职工通常为其居住地最邻近教会之教友。他们与教会的关系与任何其他教友相同。他们可被选担任教会中任何职位,而在获选为教会职员后,即可依该职位充分行使其职权。

本会各教会中无证书之牧师

  有时多年前曾受任为牧师者,但因某种确当的理由,现已不再持有教会授予之牧师证书。他们可被选为教会长老,若其按手礼未被宣布无效,则在当选为教会长老时不必再行按手礼;但其所作之服务则仅以地方教会长老之工作与特权为限。

教士

  为给予青年人机会以表现其传道的天职,区、联、总会可发给有希望之侯选者以教士证书。此项证书之颁发系给予权利以发展其传道的恩赐,但不能主持任何教会礼仪。教士不可主持浸礼或圣餐礼,亦不得主持婚礼。在无地方教会长老之处,教士经由区、联、总会执委会授权,可主持教会事务会议,但却不可主持处分教友性质之教会事务会议。应请求区会会长派遣牧师主持此种会议。他有权证道,以属灵的方式襄助教会一切活动,并领导布道工作,尤其是在参加布道会方面。
  教士若经由区会特别安排,可被选并得接受按手受任为某一地方教会的长老。在此情形下他既具有地方教会长老的职权,但仅止于此。他受任为地方教会长老,使他有资格单在选他为长老之各教会,并仅在区会执委会或会长的指导下从事服务。
  区会执委会无权批准持教士证书之传道人从某教会到另一教会主持浸礼或执行其他属于牧师之职务。区会执委会之决议案不能代替教会的选举或牧师的圣职任命式。派遣此等职工领导一地区之工作,决不可使其在这些事情上有机会行使未获许可的权柄。
  持教士证书之传道人既仰赖区会会长的领导与训练,就应时常将自己的计划向区会会长提出请教,在进行建筑教堂或筹开布道会之前,尤应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