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教会的组织、合并、与解散、组织教会

 

  牧师可根据区会委员会的建议而组织教会。但在组织一个教会之时,因关涉各方面的事甚多,所以应当尽可能地邀请区会会长出席参加。
  当一班领浸的信徒,对于信息受过充分的教导之后,可以负起组织一个教会的责任时,就当向区会会长请教并商定一个日子,以便正式组织成立。
  召集了这班受浸信徒共聚一堂之后,最好将本会信仰的首要各点作一番简单的复习,例如上帝的位格,基督的神性与祭司职分、安息日、圣灵、悔改、重生、死后情形、人之本质、恶人之刑罚、复临运动、十分之一、圣餐礼、浸礼、属灵的恩赐、合宜之服装、健康与节制等等,并以两三节经文支持各点。
  复习各点要道之后,应召请凡同意这些原理及原参加教会团契的人到前面来。每个人的姓名应当记录下来。若有人或某些人已是区会直辖教会的教友,或是别处教会的教友,则主持人立当查明此事,并检验那允许他们参加此新教会的荐信。这些人就当成为这个教会的核心,如果在场的各位无一曾是别处教会的教友,就当选出三位(最好是在场出席的人中有经验的守安息日者)作为教会核心,然后问明下列的各项问题:你是否接受基督为你个人的救主?你是否完全同意刚才所复习过的圣道要点?你曾否受过全身入水之浸礼?你是否与众人和好并乐愿彼此信任呢?
  如果这些问题的答案都是肯定正确的,就可宣布这三人为新教会之核心。然后照着名单逐一唱名,各人闻名起立,被询以上列各项问题,并表决接受其加入教会为教友。每个人这样被接受成为教友之后,就有权参加表决其次的各字。应当留心注意在这些被接受为教友之人中,须表现完全和好及弟兄之爱。若有任何困难发生,无论有关某点要道或是友好精神,除非能当场予以和爱及机地警地解决,则应暂停进行表决。
  及至大家已被接受加入教会之后,方有资格进行选举职员之事。应选举一个提名委员会,由主持之牧师担任出席。这个委员会将提出担任教会各项职务之人选。选出了这些人之后,长老及执事应当被按手。在提述他们的本分及彼此共同的职务之后,当召长老及执事上台,并跪下祈祷,他们应当献身于其工作,主持之牧师按手在他们的头上,表示教会已分别他们出来担任这种职务。办完此事之后,这教会才算是正式完成组织程序。
  在这场聚会结束之前,应当决议请求区会在下次区会代表大会之时,接受这新立的教会,与其他姐妹教会同列。
  应当留心注意各位职员是否已经十分明白其职分。教会应当预备一套圣餐礼之用具,以及洗脚礼应用之各项物品。司库、书记、及其他职员也当授有必要之记录册及收条薄。这一切细节都当十分留意,因为这教会在成立之初所受的教导,与其前途的是否发达是大有关系的。如果可能的话,最好能在此组织教会之日举行圣餐礼,以资庆祝。

合并教会

  如果两处教会有需要合并之时,区会执委会当议决建议进行之。在合法召集的聚会中,由区会会长,或堂主任,或其他牧师担任主席。双方教会都当表决是否同意此事。如果双方教会都表决同意了,就当安排一个双方教会联合的聚会,由区会会长主席。若是会长出缺,可由区会委派一位牧师代行亦可。
  应当预备一份小心写下的同意合约,列明应予合并之理由,并提出各种特别有关之事,例如产业之处理,财政上的义务等等。此一合约也说明双方同意合并之各项条件,合并后的教会新名称,以及双方教会原在各职员的解职等情。及至双方同意接受合约,这两个教会从此就合并为一了。然后就当为此合并的教会选举一个提名委员会,以便选举职员负责本年其余时间的会务。一份同意的合约也当妥存于区会的档案之中。
  完成了这一步骤之后,双方教会的全体教友便合并在这新组织之中了。在此合并之时,无论如何,不容有漏脱某一教友之姓名而将其除名之事发生。应由合并教会负起一切有关教友规矩及训戒的事。若有什么教友是不配当教友及应予训戒者,便应当照本规程所提的办法处理之。
  以前双方教会的薄册,都成为今后合并教会的薄册之一部分。应当通知区会方面,也当于下次代表大会之时采取适当之决议认可之。

解散教会

  “基督爱教会为教会舍已;要用水借着道,把教会洗净,成为圣洁,可以献给自己,作个荣耀的教会,毫无玷污、皱纹等类的病,乃是圣洁没有瑕疵的。从来没有人恨恶自己的身子,总是保养顾惜,正象基督待教会一样,因我们是他身上的肢体,就是他的骨他的肉。”(弗5:25-30)
  这就是教会在执行训戒之时,所当永志不忘的态度,不论对个人或对教会团体,时时应协助及维护上帝的圣工。在某种情形下,一个教会或需予以解散。或因很多教友迁居离散,余下的人数不足维持这个组织。有时亦因发生困难,威胁及教会之生存。在有些地方,遇有这些难题须实行训戒之时,最好先举行一个奋兴会,目的在图补救教会的不幸,及帮助教友重新与主立约。这是比较采取行动而引起教会内部发生破裂,终至或须予以解散,更好得多了。
  由于下列缘故,有时教会或可予以解散:
  一、教友人数减少。----当一个教会因教友人数减少,而足以威胁其生存之时,区会委员会当取行动,建议解散这种教会。但在执行这一行动之前,可采下列方法,将余下的教友转荐到别处的教会:
  (甲) 如果余下的教友人数中以召集一次聚会,则由一位牧师当主席,大家表决给每位余下的良好合格的教友以荐书,转荐其参加别处的教会。
  (乙) 如果不能召集这种聚会,则区会执委会有权建议这等良好合格的教友参加别处教会或区会直辖教会。
  在解散这种教会之时,其一切薄册及记录都当移交区会书记。如果在解散之时,有些教友正受教会训戒,或是不能发荐书说他们是良好合格的教友,就当把这等情形小心记录在案,将之交予区会书记。然后当尽各种力量帮助这等人有一个美满的基督徒经验。如果这种努力收效,即当补发荐书给他们。如果他们无法补救,就当由区会执委会表决予以除名。
  二、执行训戒----有时因为执行训戒而将教会解散,所幸这等情形很少发生,几等于无。除非极端无法,方可采此行动。区会执委会员只有在十分小心研究这等建议之后,始予执行。如果判明这种行动是有正当的理由,就当记录在案,备妥一份建议书及注明采取此种行动之缘因,然后交给联会执委会大会去研究及建议。再后才把这事件转到教会去付诸表决,由其教友公决之。解散教会之决议,应由教会大多数决议方可。区会执委会的权力只限建议予以解散;而无权自行予以解散。
  三、离道背教。-----若是某处教会全体或是大多数的教友已经离道,或背教,或不服规程及训戒,则区会执委会的本会是应将全部事实经过交给下届区会代表大会去议处,经过大会多数决议之后,区会代表大会可将此反动之教会开除,不与其他姐妹教会同列。
  若解散或开除教会之中,仍有忠心可佩教友愿留教会之中,就可将他们组织成一个新的教会,或是由区会执委会议决介绍他们参加别处的教会。
  区会代表大会执行此等案件:-----教会若有任何原因应予解散,均当由下届代表大会公决,方可将之从区会的教会名单上除去,并将解散之理由记录在案。
  (附注:本章内容因与《教会规程》第十四章全同,故转载该书第224-230面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