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会注释】
2 犹太人在非斯都面前控告保罗。8 保罗为自己分诉,11 并且上告于凯撒。14 后来非斯都将保罗的事告诉了亚基帕王,23
保罗就被带来。25 非斯都说明保罗并没有犯什么该死的罪。
保罗要向该撒上诉
徒25:1
非斯都到了任,过了三天,就从该撒利亚上耶路撒冷去。
【本会注释】
非斯都。见徒24:27注释。
到了。即,要么是到了他要统治的地区,要么是到了他的办公室,要开始履行他的职责。见约瑟夫《犹太掌故》第二十章8.9;《犹太战记》第二章14.1。
凯撒利亚。罗马在巴勒斯坦的行政部门所在地(见徒8:40注释)。
上耶路撒冷去。这是犹太省的省会。非斯都无疑在视察他已成为其巡抚的那片领土,决心要获悉它的问题。他只过了三天就启程上耶路撒冷去,说明他是一个不错的行政官。在能力和正直方面他似乎大大优于腓力斯(见卷五,第71页)。
徒25:2
祭司长和犹太人的首领向他控告保罗,
【本会注释】
大祭司。原文证据证明(参本册注释第10页)读作“祭司长们”。以实玛利(Ismael)是那时的大祭司,是最近由亚基帕二世任命的(约瑟夫《犹太掌故》第二十章.8.8)。保罗的原告们打算在非斯都有空以真实的观点去了解犹太人的事务之前利用他。
首领。或作“领袖们”,“负责人们”。最富有的犹太人和犹太显贵们是公会议员,并且大部分都是撒都该人。似乎撒都该人是造成对保罗的许多控告的主要原因,因为他们否认复活(见徒23:6-9注释;参约11:46注释)。
徒25:3
又央告他,求他的情,将保罗提到耶路撒冷来,他们要在路上埋伏杀害他。
【本会注释】
求情。他们寻求控告保罗特别要考虑的事项。他们是该国的要人们;保罗却不是。他们作为百姓的众领袖的尊荣和信誉在这件事中乃是问题所在。因着他们对保罗的仇恨,他们已经使自己陷入了一个困难的境地。经文暗示犹太人所求的“情”(charis)可能是一个正式通知,要将保罗转让到他们的司法权下。
埋伏。早期反对保罗的密谋(见徒23:12-15)并没有被放弃。犹太人的民意和普通法都赞成直接对违反某些宗教条例之罪的人采取措施(参米士孥《犹太公会》9.6,宋西诺版之《他勒目》,第542页)。或许有些公会议员也已经起了誓,像两年前某些狂热分子所做的那样。
徒25:4
非斯都却回答说:“保罗押在该撒利亚,我自己快要往那里去”;
【本会注释】
押在。即,被拘留。保罗曾被腓力斯打发到那里,他在罗马人手里是安全的,他会留在那里是因为没有什么好的理由把他挪到别的地方。
快要。即,约10天以后。
徒25:5
又说:“你们中间有权势的人与我一同下去,那人若有什么不是,就可以告他。”
【本会注释】
有权势的。希腊文是dunatoi,直译是“有势力的[人们]”,“强大的[人们]”,即,有权柄的人,或有能力的人,有资格代表犹太国家的人。同一个词在路24:19;徒7:22;林前1:26;启6:15中被译为“大能”,“才能”,“能力”,“壮士”。他们可能是领导阶层的人和有名望的人士,很可能是犹太公会的成员。
与我一同下去。犹太代表们应该是配与罗马的地方长官一同旅行的人。非斯都在给这些犹太领袖们荣誉,同时也承认保罗案件的重要性。自从两年前保罗前次的听证会以来,犹太领袖们反对保罗的热心显然并没有冷却下来(徒24:1,27)。
有什么邪恶。原文证据证明(参本册注释第10页)读作“有什么不是”,“有什么不适当”,“有什么错误”。希腊原文中并没有表示“邪恶”的那个词,但显然是译者们从拉丁文译本中插入的,该词在拉丁文译本中读作crimen。
徒25:6
非斯都在他们那里住了不过十天八天,就下该撒利亚去;第二天坐堂,吩咐将保罗提上来。
【本会注释】
十多天。重要的原文证据可以引用(参本册注释第10页)支持读作“不过八天或十天”。这种读法强调了非斯都在耶路撒冷停留的时间短暂(第4节),而不是强调停留的时间长度。无疑,腓力斯离任后有许多问题急需关注,非斯都不能离开政府所在地太久(见第1节注释)。
第二天。或作“次日”。犹太人显然曾使非斯都确信正确解决保罗的案件,对于罗马的巴勒斯坦行政官和犹太百姓之间达到令人满意的关系来说,乃是最重要的事。
坐堂。该程序是正式审问的程序。
徒25:7
保罗来了,那些从耶路撒冷下来的犹太人周围站着,将许多重大的事控告他,都是不能证实的。
【本会注释】
下来的犹太人。非斯都关于由能干的和有影响力的人组成代表团的要求已经得到了满足(第5节),当保罗被传唤来听讼时,犹太领袖们都在场。
周围。原文证据证明(参本册注释第10页)读作“在他周围”。那些曾给保罗带来控告的人中,有些人无疑曾知道他在四分之一世纪前是一个苦毒地逼迫基督徒的人,并且他们憎恨他,当他是犹太国的一个叛国者。
将许多重大的事控告他。在这两年期间(徒24:27),犹太人显然曾忙于搜集各种各样的传说和谣言。大概他们现在有了远为重大的事要控告他。这一诉状的详单后来没有转送给在罗马的犹太人似乎有点奇怪(见徒28:21)。
反对保罗。原文证据证明(参本册注释第10页)省略这个短语。
不能证实。对非斯都来说,反对保罗的这个案子在法庭上必是显然站不住脚的(参徒24:13,19;参徒25:1注释)。他在这种问题上显然并不是新手。
徒25:8
保罗分诉说:“无论犹太人的律法,或是圣殿,或是该撒,我都没有干犯。”
【本会注释】
然而他。原文证据证明(参本册注释第10页)读作“然而保罗”。
分诉。直译是“作自己的辩护”。很可能他并没有详细回答针对他的琐细的控告(第7节),而只是回答了那些如果被证实了就连罗马法庭也会反对他的控告。就是猜想他亵渎了圣殿并且轻视了犹太律法,以及所谓的他参与了煽动性暴乱的那些事。罗马人是注意这种事的,并且非斯都可能被误导认为保罗犯有起义反抗罗马权威的罪。路加记载了保罗的分诉是在这三个标题之内的。
干犯律法。或许犹太领袖们知道保罗教导割礼仅仅是一个象征的行为(见罗2:23-29),并且将此解释为企图破坏律法。他们也曾这样控告过耶稣(见太5:17;可2:16;7:1-5注释)。犹太人从来没有控告保罗关于安息日的问题,像他们从前曾质疑耶稣一样(约5:16-18)。
干犯圣殿。在这场听证会期间,很可能重新提出了从前的控告,说他带外邦人进了圣殿(徒21:27,28)。
干犯凯撒。如果保罗没有做过任何“干犯凯撒”的事,就没有任何罗马法庭可以定他的罪。那些指控的浅薄和保罗分诉的坦白直率必定给能干而且诚实的行政官非斯都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见本注释第五册第71页)。
徒25:9
但非斯都要讨犹太人的喜欢,就问保罗说:“你愿意上耶路撒冷去,在那里听我审断这事吗?”
【本会注释】
喜欢。或“好感”(见徒24:27注释)。起先,非斯都曾拒绝了犹太人要把保罗带到耶路撒冷的请求(徒25:3,4)。无论他是不是受了对保罗的那些控告的影响,他至少比从前更多认识到了犹太人反对保罗的感情有多么强烈。非斯都所能作出的适当反应当然就是取悦于犹太人会有助于他管理的成功。
你愿意去。对保罗的控告显然是犹太律法的问题,而不是罗马律法的问题,所以对非斯都来说,似乎在犹太人的首都耶路撒冷审断这事比较合理。
听我审断。非斯都出席听讼会乃是一个保证,保证保罗仍会被罗马拘留,并且处于罗马的保护之下。然而,犹太领袖们会管理司法的程序,非斯都更多处于一个感兴趣的观察员的角色。他并没有把保罗转让给犹太人的司法权,虽然该提议暗示一种试探性的意愿要做这种转让。这个提议事实上宣布了保罗并没有犯任何“干犯凯撒”的罪。可能值得考虑的任何一种控告都与犹太律法和习俗有关。作为罗马的代表,非斯都虽然对这个案件不再直接感兴趣了,但他还是想要赢得他新辖区的犹太领袖们的好感,所以就使他乐于尽可能地照着他们的心愿而行。该提议显然不是基于怀疑保罗实际上有任何公然犯罪的行为,或有任何意向要犯这种罪,而只是一种政治上的权宜之计。
徒25:10
保罗说:“我站在该撒的堂前,这就是我应当受审的地方。我向犹太人并没有行过什么不义的事,这也是你明明知道的。
【本会注释】
我站在。直译是“我[已经站在并且]正站在”。保罗从起初就是被罗马人拘留的。他曾免受一场残忍的鞭打也是由于他是一个罗马公民的事实。或许保罗想起来徒23:11的神圣应许,可是他在这里一点儿也没有提到它。他已经在凯撒的权柄下被罗马人关押了两年。他提醒了那位罗马地方长官这一点,并且拒绝在那些已经知道共谋杀害他的人面前受审(见徒23:12-15,30;25:2,3)。
堂。或作“法庭”。保罗宁愿选择比较公平的罗马律法,而不是他鲁莽同胞们反复无常的仇恨,他们不知道任何律法,只知道他们自己自私的、不负责任的成见。
应当受审。即,作为一个罗马公民。
向犹太人。保罗概略地否认了对他提出的所有控告。对于犹太人的人身、财产、品格、或宗教,他并没有带来任何伤害。
你明明知道的。保罗知道非斯都在第9节中所做提议的动机是要取悦犹太人。
徒25:11
我若行了不义的事,犯了什么该死的罪,就是死,我也不辞。他们所告我的事若都不实,就没有人可以把我交给他们。我要上告于该撒。”
【本会注释】
我若。直译是“如果确实那么”。保罗已经否认了任何干犯犹太人的事,并且通过提议把他提交给犹太人去审问,非斯都已经暗示了他在罗马律法方面是无罪的。但是如果不管这一切,仍有任何怀疑存留,认为保罗有某种罪行的话,他就选择运用自己作为一个罗马公民的特权,在罗马律法下受审。
就是死,我也不辞。直译是“我不辩解以避开死亡”。请比较约瑟夫《生活》第29页。保罗声明他甘愿去面对一个公正审判的结果,无论判决可能是什么。
交给。希腊文是charizomai,“赐予”,“使满足”。保罗不愿意仅仅因为要讨好他的控告者们而被移交给他们。他知道非斯都在设法赢得犹太人的好感。他不肯仅仅为了取悦于控告他的人就放弃自己作为一个罗马公民的权利,不肯使他们轻易地完成他们想要害他性命的邪恶计划。他很清楚犹太公会既不会以公正待他也不会给他任何怜悯。
我要上告于凯撒。保罗以要求另一个权利结束了他的申诉(见徒22:25-29注释)。他准备冒险应付在罗马可能会加给他的任何控告,以及凯撒在基于证据作出决定时的公平性。他早就打算去访问罗马了,可是没打算在拘留中(罗1:9-12;15:23,24)。在全帝国中,皇帝是来自下级法庭的所有上诉的终极法庭。
从他被任命为外邦人的使徒到现在,保罗曾遭受苦害,并且他的服务曾受到犹太人和外邦人的打扰(见林后11:24-27)。如果藉着这种反对可以促进基督的事业,他就欣然忍受了这种反对(徒20:22-25;林后4:5-18;加6:14;腓1:12)。然而,他现在已经被关在凯撒利亚两年了,未被判罪也没有新审讯的前景,吕西亚(徒22:29),腓力斯(见徒24:23-27注释)和非斯都(见徒25:8,9,25注释)都断定他并没有犯任何违背罗马律法的罪。出于个人的原因并且为要取悦犹太人,腓力斯还是拘留了保罗,现在非斯都显然提议继续采取以保罗为代价取悦犹太人的方针。因此,只要保罗仍在罗马的犹太地方长官的权限之下,看来就没有被宣判无罪并获得释放的前景了,他被当作一个定罪的囚犯关押着或者仅仅被当作一个政治人质关押着并没有多大的区别。这两种方式都不能使他自由地传讲福音,并且对一个生活没有其他抱负或兴趣的人来说,这种前景必定像是难以忍受的。十字架的其他大使们无疑也发现自己的服务以同样的方式受到了阻碍。
在新约时代,基督教并没有享受在罗马的法律前被承认的宗教地位,而未被承认的宗教,其活动和传扬是被禁止的。罗马容忍了基督教仅仅是因为它起先被认为是犹太教的一个教派,而犹太教是被承认的。通过给这个反对保罗和基督教的案件施压,犹太人最终就能连他们的这点益处也剥夺了,并且使他们不能在罗马的律法下合法地维持自己的立场。见本册注释第47,93页。
有人提出,通过上诉于凯撒,保罗打算不仅要使自己已经陷入停顿的案件获得一个决定,而且可能要使基督教在其权利方面至少在一定的程度上获得承认。这有充分的理由可以期盼给十字架的大使们更大的自由,无论他们可能去哪里,并且使他们更容易地克服当地的反对。甚至当保罗仍在罗马的监狱里时,他在皇帝的宫庭传扬福音未受阻止的事实,而且至少有些“凯撒家里的人”(腓4:22)成了基督徒的事实,也见效于使别的基督工人“越发放胆传上帝的道,无所惧怕”(见腓1:12-14)。当众所周知皇帝已经判决这位最重要的基督教福音传道者无罪开释时,在整个帝国就必有更大的自由传扬福音。保罗在皇帝的手下无罪开释因而构成了对传福音的官方许可,或者说至少为官方许可传福音预备了道路。
徒25:12
非斯都和议会商量了,就说:“你既上告于该撒,可以往该撒那里去。”
【本会注释】
议会。希腊文是sumboulion,巡抚自己的“议员团”。当说到犹太“公会”,参议院时,路加一贯使用的词是sunedrion(徒5:21;6:12;22:30;23:1;24:20等)。上诉于凯撒并不是自动批准的,而是经过磋商之后证实的,事实是因为保罗是一个罗马公民,他的上诉不能被拒绝。
被带到亚基帕王面前
徒25:13
过了些日子,亚基帕王和百尼基氏来到该撒利亚,问非斯都安。
【本会注释】
过了些日子。明显是一个短暂的时段(见徒9:19注释)。
亚基帕王。即,希律亚基帕二世,希律亚基帕一世(在徒12:20-23中描述了他的死)的儿子,因而是希律一世的曾孙(见卷五,第39,69,234页)。与他的姐妹土西拉一样(见徒24:24注释),这个君主由于希律第一的妻子玛丽亚娜的血统也是一个犹太人。亚基帕二世被认为太年经,不能在他父亲死时承担巴勒斯坦的王位(主后44年;约瑟夫《犹太掌故》第十九章.9.2),但是在他的一个叔叔死后不久,他就得了安慰,作了卡尔基斯的统治者(同上,xx.5.2)。后来亚基帕接管了从前在腓力和吕撒聂治下的北方诸省(同上,7.1),并有了王的称号。再后来,尼禄给了他另外某些城,在主后68-73的犹太战争中,亚基帕站在罗马人一边反对犹太人,他曾设法劝阻他们不要反叛(约瑟夫《犹太战记》第二章16.4
[345-401])。他退休于罗马,在主后100年死在那里。非斯都会自然求助于亚基帕二世商议关于保罗案件的处理。亚基帕曾监管圣殿的财富,并且有任命大祭司的特权。因此在某种意义上他是这位罗马地方长官的一个宗教同僚,并且能够就这个案件给出合理的忠告。
百尼基。亚基帕一世的长女,亚基帕二世和土西拉的一个姐姐,腓力斯的妻子。她最初曾嫁给她的叔叔,卡尔基斯王希律(见卷五,第40页),亚基帕二世曾继了他的任(见本注释第五册第234页)。犹太和罗马作家们都说到她与她弟弟亚基帕二世的关系是罪恶的。后来,她嫁给了基利家王Polemo,但不久就离开了他,去了罗马与她兄弟在一起。她成了提多皇帝的情妇,当参议院强迫他让她离开时,他非常伤心(绥屯纽《提多》第七章第2页;塔西图《历史》第二章第81页;约瑟夫《犹太掌故》第二十章7.3)。
问非斯都安。这是亚基帕二世第一次对新来的巡抚进行礼节性访问,目的是要欢迎他。当然,亚基帕二世是罗马分封的一个王。
徒25:14
在那里住了多日,非斯都将保罗的事告诉王,说:“这里有一个人,是腓力斯留在监里的。
【本会注释】
许多日子。当亚基帕和百尼基长时间逗留时,保罗就有机会被带到他们面前。非斯都提到了保罗的案件,甚至都不是作为双方都关心的一项公务提到的,而是在谈话的期间提到的。
徒25:15
我在耶路撒冷的时候,祭司长和犹太的长老将他的事禀报了我,求我定他的罪。
【本会注释】
祭司长。见第2节注释。
求我定他的罪。见第1-3节注释。
徒25:16
我对他们说,无论什么人,被告还没有和原告对质,未得机会分诉所告他的事,就先定他的罪,这不是罗马人的条例。
【本会注释】
定他的罪。希腊文是charizomai(见第11节注释)。一个罗马官员不应该仅仅因为要得到好感就把一个被控告的人交给别人去惩处。然而,那正是彼拉多曾对基督做过的事。关于非斯都的记录更为可敬(见卷五,第71页)。
去死。原文证据支持(参本册注释第10页)省略这些词。意思并没有改变。
机会。希腊文是topos,直译是“地方”,意思是“机会”,不是许可意义上的“特许”(见罗15:23)。非斯都决定要给保罗分诉的机会。
徒25:17 及至他们都来到这里,我就不耽延,第二天便坐堂,吩咐把那人提上来。
【本会注释】
来到这里。见第6,7节注释。
徒25:18 告他的人站着告他;所告的,并没有我所逆料的那等恶事。
【本会注释】
事。原文证据支持(参本册注释第10页)读作“恶事”。
徒25:19
不过是有几样辩论,为他们自己敬鬼神的事,又为一个人名叫耶稣,是已经死了,保罗却说他是活着的。
【本会注释】
几样辩论。即,争论的要点,不是要提问并回答的质询。见第7,8节注释。
他们自己。这种表达也可以被译为“他自己的”,在那种情况中它指的就是保罗。
迷信。希腊文是deisidaimonia,“尊敬诸神”,“宗教”,有时的意思是“迷信”,可是这里很可能不是迷信的意思,除非指的是保罗的信仰。非斯都几乎不可能把犹太教描绘为一个“迷信”而不得罪亚基帕,亚基帕本人就是一个名义上的犹太人。
耶稣。在腓力斯或非斯都的访谈中,这是第一次有记载的直接提到了耶稣,但是认为他的名字先前没有被提到过乃是令人难以置信的。保罗曾谈过到复活,基督的经验乃是复活的一个伟大的胜利的写照,并且曾“讲论公义、节制和将来的审判”(徒24:25)。保罗这样讲论不可能不会说到基督。在提到耶稣的名字时,非斯都就反映了保罗对救主所作的见证。
徒25:20
这些事当怎样究问,我心里作难,所以问他说:‘你愿意上耶路撒冷去,在那里为这些事听审吗?’
【本会注释】
我心里作难。非斯都承认自己对犹太信仰和风俗的无知。在犹太教的总部耶路撒冷,大概更容易探知宗教问题的真相(见第9节注释)。但是保罗曾拒绝去耶路撒冷(见第10节注释)。当保罗去罗马时,非斯都就有必要将一份关于保罗案件的报告一同送去,亚基帕既是一个见多识广的犹太人,就能帮助这位巡抚知道要说些什么。而且,对亚基帕的这个请求还带有一个含蓄的恭维,会有益于非斯都与亚基帕将来的关系。
徒25:21
但保罗求我留下他,要听皇上审断,我就吩咐把他留下,等我解他到该撒那里去。”
【本会注释】
留下。希腊文是tēreō(见徒24:23)。
听……审断。希腊文是diagnōsis,直译是“彻底知道”,表示一次彻底的审问。它很可能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见徒23:35注释。
奥古斯都。希腊文是Sebastos,“崇拜的”,“尊敬的”,“令人崇敬的”,相当于拉丁词Augustus,“威严的”,“尊贵的”,“值得尊敬的”(见本注释第五册第37,38页;本注释第六册第72页)。这并不是凯撒奥古斯都,他的统治时期是从主前27年到主后14年(见本注释第五册第234页),而是一个相当于凯撒的称号。罗马人说到他们的统治者时称呼奥古斯都,而不是皇上。
凯撒。当时的皇帝是尼禄(主后54-68)。见本册注释第81-84页。
徒25:22
亚基帕对非斯都说:“我自己也愿听这人辩论。”非斯都说:“明天你可以听。”
【本会注释】
愿听。即,想要听。亚基帕显然曾听说过保罗,并且对他和他的教训感到好奇。请比较亚基帕的叔祖父希律安提帕想要见见耶稣的愿望(路23:8)。
徒25:23
第二天,亚基帕和百尼基大张威势而来,同着众千夫长和城里的尊贵人进了公厅。非斯都吩咐一声,就有人将保罗带进来。
【本会注释】
大张威势。或许是要给非斯都留下深刻印象并且威慑保罗。在这里保罗初次有机会在王室面前证明自己的信仰(见徒9:15)。
公厅。希腊文是akroatērion,“觐见室”。这很可能是专门用于接见的或多或少有点公共性质的大房间。
众千夫长。见徒22:24注释。这样的人如吕西亚,他曾使保罗被捕。非斯都现在为这次特别的接见集合了卫戍部队的高级军官们,可能要给这个向亚基帕表示敬意的场合加添色彩和重要性。
尊贵人。即,凯撒利亚的显要人士们。
徒25:24
非斯都说:“亚基帕王和在这里的诸位啊,你们看这人,就是一切犹太人,在耶路撒冷和这里,曾向我恳求、呼叫说:‘不可容他再活着。’”
【本会注释】
一切犹太人。即,犹太人作为一个国家,当然,是以祭司长们和犹太公会的成员们为代表的。
向我恳求。或作“向我起诉”,“向我诉请”,“与我说情”(见罗8:27,34;11:2;来7:25)。
和这里。耶路撒冷的领袖们显然曾在凯撒利亚鼓动了一个反保罗的诉讼团体,该团体曾参加了迫切要求新任地方长官处死保罗的事。
呼叫。犹太人要求杀死保罗的请求显然是激烈的并且是大声叫嚷的(参徒22:22,23)。
徒25:25
但我查明他没有犯什么该死的罪,并且他自己上告于皇帝,所以我定意把他解去。
【本会注释】
什么该死的罪。见第11节注释。一个罗马人会认为因为干犯犹太人的宗教就处死一个人是蛮横残暴的。但是保罗已经上诉于凯撒,而非斯都也欢迎就他向皇上准备的报告提供建议。
奥古斯都[皇帝]。见第21节注释。
徒25:26
论到这人,我没有确实的事可以奏明主上。因此,我带他到你们面前,也特意带他到你亚基帕王面前,为要在查问之后有所陈奏。
【本会注释】
没有确实的事。非斯都对犹太教知之甚少,以致他感到困惑,不知如何呈上一份完全关于犹太教问题的对保罗的控告状。
奏明。非斯都必须给皇帝送上一份详细的诉状。
主上。希腊文是ho
kurios,“主[或我主]”,这里指尼禄皇帝。这个称号用于皇帝们时与用于基督时一样,带有一种神圣的含意。奥古斯都曾禁止任何一个人称呼他主,他的接任者提庇留也是这样(绥屯纽《奥古斯都》第三章53.1;《提庇留》第二十七章),但是他们较不谦虚的继任者们却从朋友们和奉承者们接受了这个称号。Caligula称呼自己是dominus,拉丁文相当于kurios,而多米田则采用了dominus
deus的称号,“主神”。皮里纽常常称呼他的恩主-皇帝他雅努,为dominus。见本册注释第61,62页。
特意到你面前。非斯都指望亚基帕在解决这个困难的案件中提供特别的帮助。同时,如果亚基帕的建议受到了尊重,他也会感到满足。
徒25:27
据我看来,解送囚犯,不指明他的罪案是不合理的。”
【本会注释】
不合理的。罗马的司法原则上是公平的,虽然执法的法官们往往是贪污的。非斯都是一个相当正直的人(见第1节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