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乎灵的,但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

注释:

  14.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乎灵的 保罗从这里开始,更详细地将律法与人的本性加以比较,为的是要使我们更了解那使我们死的邪恶来源是什么。然后又以一个重生的人来作例子,肉体在他的里面仍是不同意神的律,甚至于也支配着他的心思意念。我们已经说过:保罗在此乃是以律法与人的本性作为对比。因为在人里面,最为对立的是心灵与肉体(律法是属灵的,人是属肉体的)因人的本性与律法之间,根本没有相似之处,如同光与暗是完全相反的。更有甚者,保罗称律法是属灵的,因此有如某些解经家所说:必须以人内心来喜爱的;同时也特别显出与属肉体的相反。我们所提到的律法是属灵的,乃是说:律法不但约束我们外表的行动,而且也需要我们以内心诚意喜爱并遵行,律法也要求我们衷心虔诚地敬畏神。
  属肉体与属灵的对比,保罗在此讲得很清楚,从上下文中,我们更能看到两者之区别。又从某一程度看来,"属肉体的"也是指一切从母腹中生出来的人。所以"属肉体的"是指一切从肉身生的,而且一直留在肉身之中的人;因为他们都是败坏的,他们所行的都是毫无价值的下流的事,他们决不会追求高尚的事。反之,称为"属灵的",乃是指从败坏的本性中,得了更新的人,因为神乃是按着祂自己的形象新造了我们。保罗这样说,是因为我们里面的新生命为圣灵的恩赐所作成的。
  因此,律法的教训是完善的,与人类败坏的本性相对。这里的意思是:"律法一定有属天的公义,是没有瑕疵的;也不需要加上什么,才能使之纯洁。但我是属肉体的人,所以我所行的,都与律法相反。"奥利金(Origen)的解法,以前虽有许多人赞同,但并不一定正确。他说:保罗称律法为属灵的,是因为我们不能以字面上的意义来解释圣经。这种说法与保罗在本处所讨论的题目毫不相关。
  是已经卖给罪了 我们从这句话上可以看到,罪的本身极有力量。按着本性,人类都是罪的奴仆,有如一个被主人像牛马一样恶待的奴隶。我们所受罪的辖制,极为严谨,甚至于我们全部的心思、意念、行动都倾向罪。我至终认为人犯罪并不是不得已的,而是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因为若不是自动的,就不算为罪。然而我们却都是沉溺于罪恶之中,以致于除了犯罪之外,我们不能行别的事。我们里面的恶欲支配着我们,并催逼我们去犯罪。这里所说的并不是被勉强而执行的,却是出于自愿的服从;我们服从罪,是因为在我们里面有一种倾向催促着我们,使我们不得不如此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