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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基督以行为称义
    世上只有一位能在上帝面前以行为称,他就是上帝的独生子耶稣基督。人若拒绝基督的救恩,靠行律法、作善事,在上帝面前称义,他就如犹太人成为“律法主义者”,与基督隔绝,从恩典中坠落

    又有人问,圣经说:“人因信基督,就可以白白称义,不是因行律法。”现在你们说要遵守安息日才可得救,这样岂不是变成“靠行律法称义”吗?如何说得通呢?

    不错,人因信基督,就可以白白称义,不是因行律法(见罗3:21-30)。

    但请注意,人称义之后,还要继续保持称义,不是一次称义,就自动永远称义,正好像不是一次得救,就自动永远得救一样。称义与得救是一致的,就是人称义即可得救。

    义人要保持称义,就要依靠主的恩典及圣灵的大能继续行义不可犯罪,这样他就保守自己在得救的“应许”中,不致失落,直到主来,身体得赎,变化升天。如经上说:

    “小子们哪!不要被人诱惑,行义的才是义人,正如主是义的一样。”(约壹3:7)

    如何才能保守自己在称义及得救之中呢?最低限度不可犯罪,最高极限是结出圣灵的果子,荣耀上帝

    怎样才不犯罪呢?当然起码要竭力遵守诫命,因为违背诫命就是罪。而安息日是第四诫,故人称义及得救之后,遵守安息日,是我们信徒的本份,不可视为“靠行律法称义或得救”。现在将新旧约称义之异同,试分析如下:

    在上帝面前,称义的资格

    按照公义圣洁的上帝,人要在上帝面前称义,必须一生不犯任何罪,言语行为都要达到毫无瑕疵,心思意念都要达到完全圣洁的地步,这样才有资格在上帝面前称义。若犯一次罪,就失去了称义的资格;好像亚当,他本来完美,但因犯一次罪,就沦为罪人,失丧了伊甸乐园。这是第一种“靠行为称义法”。

    旧约时代,上帝向以色列人颁布一切诫命、律例、典章,使他们置身在律法之下,并吩咐他们遵守,俾使他们得蒙保守,成为圣洁蒙爱的子民。但这不意味着上帝要他们靠行为称义,因为上帝知道,要这些生活在罪身中,而又顽梗的以色列人靠行律法在他面前称义,这是不可能的。

    因此,上帝本着的他慈悲怜悯,设立了第二种“因信称义法”。上帝颁布了他的诫命、律例、典章要他 们遵守,以便保守他们的身心圣洁。若他们犯了罪,上帝就吩咐他们要按仪文律法献祭赎罪,俾能“恢复”他们那圣洁的情况。这就是在旧约时代上帝所给予他们的恩典了。由此可见,他们也是 “因信称义,靠恩得救”的。

    上帝颁了他的一切诫命、律例、典章之后,他强调说:“你们要遵我的典章,守我的律例,按此而行;我是耶和华你们的上帝。所以你们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着;我是耶和华。”(利18:4-5;见加3:11)

    在当时的以色列人没有领会到此要点,他们认为凭自己的努力,听从上帝的命令,完全遵守一切的律法、典章,竭力保守自己不犯任何罪,追求行律法而来的义,这是可以做到的,所以他们说:

    “我们照耶和华我们上帝所吩咐的一切诫命,谨守遵行,这就是我们的义了。”(申6:25)

   “原来在上帝面前,不是听律法的为义,乃是行律法的称义。”(罗2:13)在旧约时代,要在上帝面前靠行为称义,的确如此。这里的“行律法”是指遵守一切国法、及礼仪,若能完全遵守,达到无可指摘的地步,他就是义人了,如祭司撒迦利亚和他妻子伊莱沙伯那样(见路1:5)。

    遵守律法字句,自以为义

    犹太人一生都很严谨地遵守这些诫命、律例、典章,并且还加上许多人为的遗传,守到十足,他们若能在表面上遵守到这些律法的条文字句,他们就自以为义了。

    他们既然“自以为义”,就不需要向上帝认罪悔改,也不渴望一位救主来救赎他们脱离罪恶。只祈望一位“弥赛亚”(即受膏为王)救他们脱离罗马帝国的管辖,恢复以色列国。在耶稣时代,那些文士和法利赛人所表现的尤其强烈。

    圣经记载:“耶稣向那些仗着自己是义人,藐视别人的设一个比喻说:‘有两个人上殿里去祷告,一个是法利赛人,一个是税吏。法利赛人站着,自言自语的祷告说:上帝阿,我感谢你,我不像别人,勒索、不义、奸淫,也不像这个税吏,我一个礼拜禁食两次,凡我所得的都捐上十分之一。那税吏远远的站着连举目望天也不敢,只捶着胸说:上帝阿!开恩可怜我这个罪人。我告诉你们这人回家去,比那人倒算为义了。’”(路18:9-13)

    请注意,那个“自以为义”的法利赛人,他没有在上帝面前认罪,只在上帝面前夸耀自己的义行。这个法利赛人,是一切自以为义的典型例子,这种自以为义的观念很普遍,难怪耶稣对他们说:

     “无病的人用不着医生,有病的人才用得着;我来本不是召义人悔改,乃是召罪人悔改。”(路5:31-32)耶稣又用一百只羊失去一只的比喻告诉他们,主说:“我告诉你们,一个罪人悔改,在天上也要这样为他欢喜,较比为九十九个不用悔改的义人,欢喜更大。”(路15:7)谁愿意认罪悔改,耶稣才能救他。很明显的,耶稣并不承认他们的义。不用“悔改”的义人,除了主耶稣,世上实在没有。

     人在罪身中,不能行律法称义

    自从上帝在西乃山颁布律法开始,将他们置身于律法之下,要他们遵行律法存活,但经过一千五百年的事实证明,人不可能在上帝面前以行为称义,请看圣经的见证:

    “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诫命及国法等),能在上帝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罗3:20)又说:

    “时常行善而不犯罪的义人,世上实在没有。”(传7:20)因为我们都在亚当里被定了罪(称为原罪,见约3:17-18),我们活在罪身中,这样肉体因有罪而软弱,又如何能在行为上一生都行义而不犯罪呢?戴维王彻底的承认,他说:

    “我是在罪孽里生的,在我母亲怀胎的时候就有了罪。”(诗51:5)请注意,戴维是在母亲的胎中就被定了罪,这罪是在肉体中,虽然他还没有诞生,在行为上还没有犯罪,但他已经是在“罪身”中了。请想一想,一个在“罪身”中生活的人,又如何能长久保持自己不犯罪呢?这是绝对不可能的!

    称义的可行方法

    保罗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他靠自己行义,遵行一切律法,但却被肉体的罪打败,身心常在矛盾中争战,肉体中的罪常常得胜,他感到万分痛苦,悲痛地大声呼喊:“我真是苦阿!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他感悟说:“感谢上帝,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见罗7:17-25)

    旧约时代,上帝使他们称义已设立了一个可行的方法,就是 “因信称义”,使凡信而认罪的都可称义。不错,上帝还是要他们遵行律法(指诫命与典章等),但若因肉体软弱犯了罪,上帝吩咐他们认罪悔改,并按照仪文律法献祭,来赎他们的罪,借着那“代罪羔羊”的牺牲,他所犯的罪就必蒙赦免。如经上说:“祭司要在耶和华面前为他赎罪,他无论行了甚么事,使他有了罪,都必蒙赦免。”(利6:7)

    称义原理,古今一致

    旧约时代,也有许许多多的义人,他们都因信称义,如:挪亚、亚伯拉罕、罗得、约瑟及施洗约翰等等,他们都是义人。还有,圣经记载:

    “有一个祭司,名叫撒迦利亚,他的妻子是亚伦的后人,名叫伊莱沙伯。他们二人在上帝面前都是义人,遵行主的一切‘诫命’、‘礼仪’,没有可指摘的。”(路1:5-6)

    古时,他们凭信心按着律法所献的祭物,并相信祭物所预表的主,能赎他们的罪,免了他们的罪过,正如今日我们相信那位已经钉在十字架上的主一样,大家都因信基督称义,古今中外,称义的原理都是一样,只是赎罪的仪式有所不同吧了。这是我们看得很清楚的。

    但是,在旧约每日都要献祭的时代,因为习惯了献祭,旧约圣经又没有清楚说明,他们所献的牛羊祭物是预表要来的“弥赛亚”。只有以赛亚书五十三章预言:“他”为人们受痛苦、经忧患、受欺压、受鞭伤,最后被剪除。因为“耶和华以他为‘赎罪祭’。”(赛53:10)这段经文,在当时的法利赛人看不明白,原来他们所要等待的“弥赛亚”是要先成为“代罪羔羊”,成为“赎罪祭”,以成全历世历代以来所献的祭物(即使以前所献的祭有除罪的功效)。

    故他们普遍有一种错误的观念,以为那牛或羊的本身就能赎他们的罪,免去了他们的过犯。所以,他们不觉得需要一位为他们钉十字架的救主,这就是一般自以为义的犹太人,不能接受耶稣为他们救主的基本原因。

    耶稣在上帝面前,以行为称义

    但上帝借着耶稣,将那万古不言的奥秘,启示出来,使人因信称义,也因信得救。如经上说:

    “律法既因肉体软弱,有所不能行的,上帝就差遣自己的儿子,成为罪身的形状,作了赎罪祭,在肉身中定了罪案。使‘律法的义’,成就在我们这不随从肉体,只随从圣灵的人身上。”(罗8:3-4)

    从这节经文可看出,古今中外,全人类,只有道成肉身的主耶稣,才能满足律法的要求,以行为称义;一生人没有犯罪,口里也没有诡诈(见彼前2:22)。唯有他才能在上帝面前,以全备的信心,完美的行为,健全的品格,圣洁的身体,站在上帝面前称义。他没有原罪(因为他是道成肉身),也没有犯任何一次罪,他不需要在上帝面前认罪,并献祭赎自己的罪。全人类只有他才能符合那无残疾,无瑕疵的羔羊所预表的;唯有他才有资格成为全人类永远的“赎罪祭”,而世人都是有残疾,有缺陷的羊所预表的,按着律法,不能献祭赎罪(见利22:17-25)。

    耶稣赎我们脱离行律法的咒诅

    基督既为我们行了一切的诫命、律法,成就了行律法的义,并且借着他的死,将我们从律法之下的咒诅赎出来,使我们现今脱离了捆我们的律法(罗7:6);也可说是脱离了训蒙师傅的手下(见加3:23-25),这些律法特别是指基本律,是因人的软弱不能完全行出来的,现在借着信基督,他就白白赐给凡信他的人,以色列人和外邦人,并没有分别(见罗3:21-30;加3:26-29)。

    请特别注意:基督将在律法之下的以色列人赎出来,从此使他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或作,使他们脱离了行律法称义的要求,叫他们靠主的恩典称义,不必靠行律法称义了。

    这里的律法虽然是指一切的诫命和典章,但这不意味着,耶稣使我们脱离了基本律的约束,犯法不算罪;或误解为:耶稣既然赎我们脱离了一切律法,当然包括十诫啦!所以,现在我们既然脱离了律法,当然就不必遵守律法了。这是常被人误解的。

    有关恩典与律法,时常使信徒困扰不清,我们既然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难道还要遵守律法吗?请看下一章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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