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
21:1 典
章
是
这
样:
这
部
分
经
文 (20:22~ 23:33) 称
为 “约
书” (24:7),
其
中
包
含
指
导
以
色
列
社
会
和
宗
教
生
活
的
诸
多
律
例。
这
些
律
例
大
多
数
都
是
民
事
律,
只
适
用
于
当
时
那
种
条
件
和
环
境
中
的
以
色
列
人
及
其
宗
教
生
活。
但
是,
其
中
所
包
含
的
属
灵
原
则,
诸
如
尊
重
生
命,秉
行
公
平
公
义
的
价
值
观——却
是
永
远
有
效
的。
希
伯
来
人
作
奴
仆:
尽
管
神
没
有
立
刻
废
除
以
色
列
社
会
中
诸
如
蓄
奴
制
度
和
多
配
偶
制
的
罪
恶,
但
是
他
却
颁
布
一
些
规
条
使
之
更
为
仁
慈 (比
较
利 25:39~ 40;申 15:12~ 18)。
一
方
面,
这
些
行
为
在
神
眼
中
都
不
是
理
想
的
情
形;
另
一
方
面,
由
于
人
心
刚
硬
的
缘
故,
所
以
神
容
许
这
些
现
象
暂
时
存
在 (比
较
太 19:8;参
创 29:28 注)。
此
外,
神
针
对
蓄
奴
制
度
所
颁
布
的
律
法
比
以
色
列
人
周
围
其
它
民
族
的
风
俗
更
加
仁
慈。
但
是
在
新
约
圣
经
中,
神
却
赐
给
人
更
高
的
要
求 (参
约 13:34 注;西 3:22 注)。
12~ 17 必
要
把
他
治
死:
这
些
经
文
列
出
了神
命
令
处
死
的 4 种
罪
行:
谋
杀 (12, 14 节)、
肉
体
上
伤
害
父
母 (15 节),
拐
带
人
口 (16 节) 和
咒
骂
父
母 (17 节)。
这
种
严
厉
的
刑
罚
表
明
神
非
常
看
重
正
当
的
人
际
关
系 (凶
杀
和
拐
带
人
口
的
问
题) 和
家
庭
关
系 (对
待
父
母
的
问
题)。
22~ 23 甚
至
坠
胎:神
不
仅
命
令
保
护
活
人,
而
且
也
命
令
保
护
未
出
生
的
孩
子。 1. 22
节
讲
到
怀
孕
妇
人
因
遭
到
攻
击
而
流
产
的
情
形,
那
伤
害
孕
妇
的
人
要
支
付
罚
金。 2.
如
果
孕
妇
或
孩
子
受
到
严
重
伤
害,
那
人
就
要
论
罪
公
正
受
罚。
如
果
孕
妇
或
者
孩
子
因
此
而
致
死,
那
人
就
犯
了
杀
人
罪,
必
要
以
命
偿
命 (23 节)。
也
就
是
说,
未
出
生
的
孩
子
也
被
当
作
一
个
人,使
胎
儿
致
死的
行
为
就
是
杀
人。 3.
这
是
律
法
当
中
惟
一
一
处
要
求
治
死
意
外
杀
人
者
的
情
形 (比
较
申 19:4~ 10)。
其
中
蕴
含
的
原
则
非
常
清
楚——神
设
法
保
护
那
些
最
缺
乏
自
我
保
护
能
力
的
人 (即
未
出
生
的
胎
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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