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
21:1-22:33 祭司及祭物的圣洁 如果百姓须与一切邪恶隔绝,祭司们更当如此,他们是要归神为圣的 (6),百姓也要以他们为圣(8)。 1-9 祭司在丧事及婚事上的禁例 祭司应避免与死人接触 (1), 因为死亡乃罪的刑罚,与它接触便被 玷染;唯一的例外是骨肉之亲 (2), 然而妻子却没有在这里提及, 这可能是因妻子的地位特殊,她已与丈夫同为一体,故毋须提出。 3 「未曾出嫁、作处女的姐妹」:女子出嫁後则属於丈夫的家庭 ,不再算为亲姊妹。外邦的习俗,如损毁身体的外形也是被禁 止的(5); 这不单是因为残缺不能代表圣洁完全(参18-21) ,更因为它破坏了神原先创造的美好。祭司显然在一切行动上 都应该作榜样,他结婚的对象必须是贞洁的女子 (7)。 这例 似乎著重被女子的品格及声誉多过她过去的性经验,因为普通 祭司可以娶寡妇为妻(比较本节与14)。 9 「辱没了父亲」:使父亲变成不洁,故也作为不洁的来源,必 须用火烧死。 10-15 大祭司在丧事及婚事上的禁例 更严格的条例加诸大祭司身上,他的特殊圣洁身分在圣衣上表明出来 (10)。他不该流露普通人忧伤的神态(10),也不可被任何人的死 尸沾染(11)。 12 「不可出圣所」:这吩咐是指不要因庆吊之事而擅离职守,并 非表示他须经常留在圣所内。他只可娶本族中的处女为妻。( 13-14) 15 「不可在民中辱没他的儿女」:指出这婚姻条例的原因,因为 大祭司若不是与本族的处女成婚,他的子女便不适宜参与圣事。 16-24 残疾的禁例 圣洁也藉著身体的正常表达出来;身体不正常包括身体残缺及肢体有 余(畸型)两方面(18)。身体不正常的祭司子孙不能在祭坛上服役 (17, 21, 23),却获准吃祭司之分的圣物(22)。 20 「矮矬」:极其矮小(如侏儒)。 「癣 ...... 疥」:皮肤病。 「捐坏肾子」:生殖器损坏。 思想问题(第21章) 1 祭司是民众的领袖,须在择偶及身体上遵守更严格的要求,又不 在丧礼上沾染不洁。 今日神对属灵领袖是否也有更严谨的要求? 参提前3:1-13; 4:12; 多1:5-11。 2 身体残缺的祭司子孙不可作什麽? 可作什麽? 这象徵什麽属灵教训? 新约在这方面有什麽进一步的启示?参路14:13, 21; 彼前2:9。 3 大祭司不可为父母举丧(21:11),须以圣工为重。 今日信徒若要在神和家人当中作出取舍时,应以谁为重? 见太8:21-22; 路14:26。 试反省你个人的生活,看看你以谁为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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