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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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人若“誤犯”了罪(即由於軟弱或任性而犯了已知的罪),便要獻上贖罪祭(四113)。誤犯的罪跟有預謀、故意違反律法的罪不同。參看民數記十五章30節。有些例子在第五章14節列出。耶穌基督的犧牲是完全和最後的贖罪

祭(林後五21)。

3 惟一“受膏的祭司”就是大祭司(八12)。他作為百姓的代表,若是犯了罪,百姓便都變成有罪。所獻的代罪祭物必須“沒有殘疾”,象我們惟一沒有犯過罪的大祭司主耶穌一樣。

6,7 為大祭司或會眾所獻的供物是一隻公牛(6,14節),牠的血要七次彈在分隔聖所與至聖所的幔子上(6,17節),塗在香壇的四角上(7,18節),余下的要倒在燔祭壇的腳那裏(7,18節)。

11,12 公牛的其余部分(除了含脂肪的部分)都要燒在營外的廢物堆,預表基督在耶路撒冷以外受苦(來一三1013)。

1321 公牛犢也可用作贖罪祭,為全會眾贖罪。

2226 官長若犯了罪,他就要獻上一隻公山羊;山羊的血要塗在燔祭壇的四角上和倒在壇腳那裏,而不象其它情況那樣帶進會幕裏。

2735 平民可以用較便宜的牲畜——無殘疾的母山羊(28節)或綿羊羔(32節);窮人可用兩隻班鳩或兩隻雛鴿(五7)。在極度貧困的情況下,還可以獻上一小撮細麵(五11)。參看希伯來書九章22節的腳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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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有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