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的罪过(玛5:22,7:20)。在22和27节中提到:如果人有了无知之过。这构成了另一过失,由疏忽造成 的罪过:5:1-13。 保禄告诉我们法律的目的在于使罪过确凿有证(罗4:15;7:7)。古代的经文中都不曾把罪的概念明确 化:是对天主的漠视?还是反对天主所建立的秩序?是出自错误还是无知? 所有这些罪的概念,由于强调其有形与社会性,渐渐失色,被以下两种罪取代:第一是“罪行”,就是违 反社会秩序和法则,只有当它成为公开时才会为人所意识到。第二是“不幸的事”,就是使人“问心有愧”或“不安乐”的事,因为所有的灾难和痛苦之遭遇(疾病与死亡)被判断为人所犯了过错的“惩罚”。
□ 本书版权所有---基督复临安息日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