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一二3 地上所有偶像膜拜的痕迹都必須毀滅。關於“柱像”(石柱)和“木偶”(亞舍拉柱像),參看第七章5節的腳註。 一二5 相對於分散在各處的異教膜拜,“耶和華”的敬拜必須集中在祂所指定的地方。吉甲、伯特利和示羅,都只是聖殿仍未在耶路撒冷建成之前的臨時敬拜中心而已。今天我們的敬拜要集中在成了肉身的道(基督)身上。 一二6 “燔祭”。參看利未記一章3節的腳註。“十分取一”。參看利未記二十七章30節的腳註。“舉祭”。參看利未記七章32節的腳註。“還願祭”。參看利未記七章12至17節的腳註。 一二8,9 “我們今日在這裏所行的”。在曠野飄流期間,以色列人不是每次都能履行獻祭儀式的一切要求,但他們定居在迦南地之後就必定可以。 一二15 家庭的宴會當然可以在家裏舉行。大部分以色列人平日都不多吃肉。“鹿”指雄鹿。 一二16 這限制的兩個原因可見於利未記十七章11節的腳註。 一二17,18 “十分之一”必須帶到聖所去。這是指所謂的第二個十分之一。參看瑪拉基書三章8節的腳註以及申命記十四章22至29節對這命令的詳述。 一二30 以色列人甚至不能詢問有關迦南人膜拜的事,恐怕他們會把迦南膜拜的元素摻雜在向神的敬拜裏(比較羅一六19一個類似的勸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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