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一四1 這些為死人哀悼的做法——迦南人為了承認死者為神而有的做法——是神的子民所嚴禁的(比較利一九27,28;耶一六6)。 一四3 “可憎的物”。即不潔淨的東西。關於潔淨與不潔淨之牲畜的區別,參看利未記第十一章的腳註。 一四7 “沙番”即石獾。 一四12~18 這些雀鳥在利未記十一章13節的腳註已經加以識別。 一四22~27 猶太人的解經家認為這是第二個十分獻一的條例(關於第一個十分獻一,參看利二七30和民一八21;另參看瑪三8),猶太人按要求把物件或金錢帶到中央聖所去。獻祭者顯然可以從這什一奉獻取一部分在聖所享用(26,27節)。 一四26 “濃酒”。有些人認為這是經過發酵,但酒精成分極低的啤酒。有些人留意到民數記二十八章7節使用這用語來描述奠祭所獻的濃酒(或醇酒),指出濃酒並非由獻祭者飲用,而是獻給耶和華作奠祭。箴言二十章1節警告人不可飲用濃酒,而以色列在曠野飄流的四十年期間都沒有飲用清酒或濃酒(申二九6)。 一四28,29 每逢第三年,第二個十分獻一的祭物不用帶往聖所,卻要留在家裏,用來供養利未人和貧窮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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