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一五1~6 每逢第七年,以色列人都要无条件地豁免同胞所欠的债。外地的人仍要还债,因為他们不象寄居的人,寄居者是社群中永久的成员,而外地人是暂时的、商务上的旅客。这些条例使以色列民免於穷困。 一五9 因為第七年即将来到(那时债项要全部豁免)而拒绝帮助贫穷的人也是一项罪。 一五12~18 关於释放奴婢的条例,参看出埃及记二十一章1至6节的脚註。 一五18 雇用人来作奴婢的工作,工价要“多加一倍”。 一五19~22 牲畜中头生的要归给耶和华;然而,牠们必须是没有残疾才被接纳(比较出二二29;民一八17,18;玛一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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