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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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1~9 若在郊野发生谋杀案件,却查不出兄手来,最接近之城市的长老便要根据这规定的仪式,在祭司的带领下赎罪。

二一4 “打折母牛犊的颈项”。这动作表示该罪行是应该判死刑的。

二一6 “洗手”象征他们是无罪的。(彼拉多曾这样做,参看太二七24的脚註。)

二一8 “赦免”。显然是该城招致这罪行,因為她没有确保附近道路的安全。

二一10~13 这种在第七章3、4节之条例以外的做法,只应用於从迦南以外掳来的俘虏(二○15)。第12、13节的仪式表示她从旧有的生活转变过来,或许也為离开父母或父母被杀而哀悼。

二一14 “由她随意出去”。这就是按照第二十四章1至4节的规定,容许他们离婚。

二一15 “所恶”。这是相对的说法,即对比於另一个妻子来说。

二一17 长子得到父亲產业的双分(比较创四八22;王下二9;代上五1)。“力量强壮的时候”。开始生育的时候。

二一18~21 第十三章6至11节是一个背叛的例子。家庭的混乱產生社会的动乱;那是一项严重的事故。然而,最后的权威在於眾长老,而不是父亲。根据犹太人的传统,这惩罚从来没有执行过,但却少年罪案一个强大的制止力量!

二一22,23 绞刑不是常见的处死方法,不过人被治死后尸首会悬掛起来。这样把死者示眾,目的是使他受到最大的耻辱。参看加拉太书三章13节的脚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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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有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