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章
神的公義 經文表解(伯27:1-23)
本章金句 伯27:8(UCV)不敬虔的人雖然得利, 神奪取其命的時候,還有甚麼指望呢? 綱要分段 本章重點 經文註釋 伯27:6--我們在甚麼事上不能誇口,甚麼事上可以? ※ 在許多指控中,約伯仍能聲稱他良心清白。只有決心在神面前公義地生活和得到神的赦免才能有清潔的良心。在約伯受指控的時候,他的表現變得極為重要。我們要像約伯一樣,不能誇口說我們無罪,但我們可以誇口說我們的罪得了赦免。在我們向神悔罪的時候,祂便赦免了我們;我們便可以過良心清白的生活 (約壹1:9)。 伯27:13-23--約伯同意朋友的論點了嗎? ※ 約伯同意他朋友所說的,惡人的結局將是滅亡。但他不同意自己被指為惡人,當受神的懲罰。他列舉的許多懲罰從未臨到他頭上,所以他認為不能把他包括在惡人中間。相反,他繼續求神為他申辯。 靜思默想 名詞\人名\地名辭彙淺釋 名詞辭彙 人名辭彙 地名辭彙 資料來源 (1)本章大要摘自『聖經分章大要』(台灣石門水庫教會 張志新 長老 1990年) (2)經文註釋摘自: 1. 聖經靈修版(國際聖經協會1993年3月) 2. 聖經助讀本(于力工美國聖書書房1986第二版) 3. 聖經新國際版研讀本(更新傳道會1997年) 4. 聖經啟導本(海天書樓1993年) (3)名詞人名地名辭彙淺釋摘自『耶大雅聖經工具程式』http://konline.org/bibletool 《耶大雅聖經園地》http://www.konline.org/biblestudy/ Email Address: alber.ko@videotron.ca 耶大雅(Jedaiah)編輯 200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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