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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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山宝训——论怒气与杀人

读经:太5:21-26

内容:

一、耶稣是谁

从前面的“八福”、“是光是盐”、“律法和先知”的教导当中,耶稣的听众就必须面对

这样的一个问题:“耶稣是谁?”

初听他传道“天国近了,你们应当悔改”,虽然犹太人听了很不舒服,但是尚可接受他是一个拉比或者先知;从他可以医治各样的疾病,可以判断他是一个大有能力的先知。但是,现在聆听他的教导,逐渐发现这个大有能力的先知“不大对劲”:他怎么对天上的事情有这样绝对的把握?他怎么可以对神圣的律法说三道四,说什么“成全”律法?

这个加利利的穷木匠说话不像他们的文士或者拉比。他们的文士或者拉比在教导的时候,要么“我曾听见……”,要么“某某先知如此说……”,要么“某某著名的拉比说……”,一直都是奉古代著名先知或者拉比的名说话教导,从来不敢像耶稣这样奉自己的名“我告诉你们”,他是谁?竟敢如此狂妄?最令犹太人震惊的是,这个人竟敢对备受他们尊敬的神圣律法一连五次进行“修正”(22,28,32,39,44),他是谁?难道比颁布律法的摩西大?……估计,耶稣的听众当中很多会在心里嘀咕:“耶稣,你太狂妄!你在说僭妄的话:明明是人,却把自己当作神(约1033!”难怪在耶稣登山宝训结束后,众人的反应是“稀奇”,觉得他的教训带着“权柄”(7:28-29)。

这个问题也在拷问我们:耶稣是谁?仅仅是一个会“医治百病”的大医生?耶稣来到世上如果只是为了治病,那么他大可不必这么大费周折,因为天使就可以治病赶鬼。很多非信徒说:“你们所信的耶稣我们也很欣赏,他是一个完美的人,他的话很有道理。”看起来他们对基督教很有好感,但其实本质是不信。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是:耶稣要么是疯子,要么就是他自己所宣称的神,因为他的所言所行不是一个正常人能说能行的。

二、“修正”律法

耶稣这里引用的是出20:13,十诫的第六诫。“古人”,指的是古时从神那里接受了律法并作解释的人。最明显指向的是摩西。但后半句“凡杀人的 ,难免受审判”不见于旧约,可能是犹太人根据这条诫命所作的延伸。明显,在犹太人一直认为,只要从不杀人,就表示已经遵守了这条诫命。

可是他们这一次不得不竖起耳朵,注意这位“狂妄人物”耳目一新的解释——

“只是我告诉你们:凡向弟兄动怒的,难免受审判(注:有古卷在字下添无缘无故地五字)。凡骂弟兄是拉加的,难免公会的审断;凡骂弟兄是魔利的,难免地狱的火。”

“拉加”是亚兰语的译音,“魔利”是希腊语的译音,二者都有“废物”、“笨蛋”的意思。也有解经家说,二者本不是粗俗的字眼,所表现的是一种充满怒气、侮辱人的态度。“公会”是犹太人最高行政组织,组成人员有祭司长、文士和民间的长老,共71人,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审断民间纠纷。聚会的时候,有三分之一出席就达到法定人数(26:3,57,59)。“受审断“,指依照法律程序受刑事法庭或公会的审讯。

仅仅是发个火,就难免受审判?谁没有发过火呢?仅仅是气头上骂那么一两句解解气,就难免公会的审断,甚至是地狱的火?有这么严重?那岂不是说所有的人都得下地狱吗?耶稣把发火和骂人与“不可杀人”相提并论,不是小题大做吗?简直是危言耸听!他们的拉比不是说他们的祖宗亚伯拉罕可以保佑所有的犹太人免于地狱的火吗?而只有外邦人,他们才是地狱之火的燃料!况且,事实上他们的公会哪会管这些芝麻绿豆的小事呢?

但是,耶稣是律法的制定者,所以律法的最终解释权在他那里。他知道,所有的诫命,不仅仅是从表面约束人,还包括约束里面隐藏的动机。因为罪不仅仅是包括外面违背律法的言行,也包括违背律法的思想意念。“罪”的意思是“箭射不中靶心”,引申为“偏离”。所有偏离神旨意的,无论是外面看得见的言行,还是里面隐藏的心思意念,都是罪。罪的刑罚就是肉体的死亡和灵魂的灭亡。因而他并不是“修正”律法,而是把律法的意义完整的揭示出来。

是的,犹太人的公会不会管这些闲事,他们的法律制度根本没有处罚“怒”与“骂”的规定。但是他们的公会不是神,也不能完全代表神。圣经告诉我们,每一个人一生的言行在神那里都有记录,到时候会像放电影一样在众人面前展示出来,神会按照公义进行审判(12:36,来9:27,彼前1:17,启2012)。

从人的角度看,发火、骂人是小事一桩,“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即使是圣贤,也避免不了发火、骂人,只不过可能更文雅些罢了;而杀人则是罪不可赦,两者显然没有多大的联系。耶稣这里一针见血的指出:杀人的起因,或者说是动机,常常是出于恨人。没有哪一个人会突然想杀人。常常是因为怒气、怨气、恨恶的长时间的积累,积累到一定的量就可能爆发出来,行出杀人的举动。主的弟弟雅各很生动的描述了犯罪通常的过程:“私欲既怀了胎,就生出罪来;罪既长成,就生出死来(雅1:15)”许多犯罪的人在追溯犯罪原因的时候,不是恨自己当初的“一念之差”吗?人类的祖宗亚当夏娃悖逆神的原因不就是对神的诫命不服气吗?而他们的儿子该隐,不就是因为弟弟亚伯比他行得好而心生嫉妒、因嫉生恨,并且最终杀了亲弟弟吗?因而圣经进一步教导: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杀人的;你们晓得凡杀人的,没有永生存在他里面(约一3:15)”。

仇恨是杀人的种子。耶稣深知仇恨的破坏力,因此他进一步教导说:

“所以,你在祭坛上献礼物的时候,若想起弟兄向你怀怨,就把礼物留在坛前,先去同弟兄和好,然后来献礼物。”

献祭是敬拜神、亲近神,是何等重要的事情!可是耶稣却说,如果有人因为被献祭者得罪而向献祭者“怀怨”的话,献祭者应当先与自己所得罪的人“和好”,就是说诚心向对方致歉,造成损害的尽可能赔偿,以取得对方的谅解,然后再去献祭。

耶稣这样的教导,对听众来说是个极大的挑战:因为他们远在加利利,去耶路撒冷献祭是很不方便的;因而远赴耶城献祭也很难得。如果因为这样的小事而折回,就可能延误献祭大事,至于吗?但是,耶稣就是这样的教导了,明显在他心目中与人和好并非等闲小事。与人和好比献祭还重要;与人和好,才可与神和好!耶稣在登山宝训的其他地方说:“你们饶恕人的过犯,你们的天父也必饶恕你们的过犯;你们不饶恕人的过犯,你们的天父也必不饶恕你们的过犯(6:14-15)。”

这里顺便讲一下今天在有些信徒当中很有市场的说法,就是说,只要向神认罪了,就没有必要向人认罪。这样的说法可能是因为害羞、不好意思,害怕向人认罪可能导致的尴尬局面。但是,我们要郑重的提醒这些信徒:我们得罪了人,必须公开向人认罪,并且尽可能作出赔偿。如果我们一味强调只向神认罪,那么这样的认罪一方面神不喜悦,一方面其真实性不能不令人怀疑。

你同告你的对头还在路上,就赶紧与他和息,恐怕他把你送给审判官,审判官交付衙役,你就下在监里了。我实在告诉你:若有一文钱没有还清,你断不能从那里出来。”

这里举的例子,明显是关于归还债务的问题。如果按照我们中国人的眼光看,这个事例是难以置信的,因为哪有欠债还要坐牢的?但是,耶稣时代,犹太人确实有这样的法律。如果欠债人不能还债,债权人可以起诉欠债人,欠债人就要被抓起来坐牢,直到债务还清为止。有些人因为不能还清债务而终身坐牢。

这样,耶稣用犹太人很熟悉的生活事例提醒他们,如果欠债了,就赶紧与债权人“和息”。或者及时还债,或者有具体可行的还债计划,以尽可能取得债权人的谅解而免于吃官司。

三、给我们的教训

耶稣的关于“发怒与骂人”的教导,我们今天的信徒可能也不以为然。我们不是常常因为一些琐事怒火中烧、怒不可遏吗?而且发怒的时候常常为了一时痛快而口不择言,甚至失去理智,作出无法挽回的蠢事。常常在事后冷静下来才发现自己当时的冲动和不理智,但已经悔之晚矣。

我们是软弱的人,我们难免生气发火。记得圣经的提醒:“生气却不要犯罪,不可含怒到日落;也不可给魔鬼留地步(弗4:26-27)。”就是说,在生气的时候要好好求神怜悯控制自己的怒气,尽可能保持清醒的头脑,想想发怒的原因和要达到的目的,适可而止,无论目的有没有达到。这样的功课是可以靠着神学会的。是生命成熟的一个标志。

“留地步”,指的是留下机会。要知道我们的仇敌魔鬼时时刻刻在寻找我们的破口,伺机下手。他像吼叫的狮子,时时刻刻在寻找可吞吃的人,我们务要抵挡他。我们在发怒的时候,是我们最脆弱的时候,也给魔鬼留下极大的攻击机会。结合我们自身的经验想想,常常在我们发火的时候,不是满了引诱我们犯罪的声音吗?而且是那么动听、有说服力?明显是来自魔鬼的恶毒的诡计,所以我们千万要小心,不要中了魔鬼的诡计!

但愿主亲自的教导可以“刺痛”我们的眼睛和我们的心!叫我们知道,我们所有的言行都记录在天;我们每一个人,无论信徒、非信徒都要面对神公义的审判。特别是我们信徒,要知道审判是从我们开始的(彼前4:17)。虽然对得救的信徒而言不会失去救恩,但是承受刑罚总比不上承受冠冕。

四、反思反省

1、你也认为发火骂人是小事一桩吗?你还这样认为吗?耶稣的教导是小题大做、危言耸听吗?

2、你犯罪得罪人通常是怎么对付的?仅仅是向神认罪就了事了吗?

3、你生气发火的时候能保持清醒的头脑吗?能控制怒气并且适可而止吗?能在火头上注意“不犯罪”?如果不能,你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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