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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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你們為什麼作安息日不可作的事呢?”耶穌從別人田裏摘麥穗充饑是合法的(申二三25),但法利賽人卻指控祂在安息日工作。

3 “大衛……所作的事”。參看撒母耳記上二十一章16節。針對法利賽人的控告,耶穌引述一個舊約例子,說明律法的精神比律法的字句更重要。參看馬太福音十二章2節的腳註。

5 “安息日的主”。基督不但聲稱自己是神(五20),這時更自稱有高過安息日及其律例的主權,並且堅稱祂有權解釋這些律例而不必參考法利賽人的傳統。

7 “要得把柄去告他”。按照法利賽人的傳統,耶穌在安息日治病大概已違反不能在安息日工作的條例;然而,正如基督所指,不去醫治便是行惡和害命(9節)。因此,醫治是行善,不會違反安息日的律例。

10 從另外的意義看,基督並沒有“工作”;祂只是說了一句話,那人的手就复原了。

13 “使徒”。參看馬太福音十章2節和馬可福音三章1619節的腳註。

14 “巴多羅買”就是約翰福音一章45節的拿但業。

1726 這段的記載可能跟馬太福音第五至七章(登山寶訓)的場合與教訓相同,也可能只是在另一個場合所作的類似教導。

38 “連搖帶按,上尖下流”。這意象取自盛滿穀物的容器,穀物滿滿的,甚至從邊緣流下來。我們的慷慨寬大應該這樣。

41 “刺……梁木”。刺是象鋸屑那樣細小的東西,而梁木相對來說就大得多。參看馬太福音七章1節的腳註。也許耶穌正從祂作木匠的經驗裏引出這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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