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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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夸 奖 这 不 义 的 管 家:耶 稣 讲 论 这 个 比 喻 的 目 的 乃 是 说 明, 连 世 人 都 能 够 利 用 自 己 属 世 的 聪 明 为 自 己 谋 取 更 多 的 福 利, 而 信 徒 却 与 之 相 反, 缺 乏 真 正 属 天 的 智 慧, 竟 然 不 知 道 好 好 利 用 自 己 在 地 上 的 资 财 为 自 己 在 天 上 积 攒 更 多 属 灵 的 财 富。

16:9  
不 义 的 钱 财:主 耶 稣 称 之 为 不 义, 因 为 通 常 在 人 积 蓄 和 运 用 属 世 的 财 富 时, 贪 婪、不 公 平 和 权 力 欲 会 时 常 占 据 他 的 心 思 (参 “贫 与 富” 一 文)。 所 以, 我 们 必 须 为 着 神 的 事 工 和 他 人 的 得 救 合 理 运 用 我 们 的 财 产 和 金 钱。

16:11  
倘 若 你 们……不 忠 心:如 果 人 在 获 取 和 使 用 属 世 财 物 方 面 不 值 得 信 任, 那 么 在 属 灵 的 事 物 上 也 不 值 得 信 任。 因 此, 信 徒, 特 别 是 教 会 领 袖,要 竭 力 摆 脱 对 钱 财 的 贪 心 (提 前 3:1~ 3)。

16:13  
你 们 不 能 又 事 奉 神,又 事 奉 玛 门:当 我 们 心 中 以 属 世 的 财 富 为 重 时, 我 们 就 极 难 以 神 为 我 们 生 活 的 中 心。 有 关 这 方 面 的 详 细 讨 论,可 参 “贫 与 富” 一 文。

16:14  
你 们 不 能 又 事 奉 神,又 事 奉 玛 门:当 我 们 心 中 以 属 世 的 财 富 为 重 时, 我 们 就 极 难 以 神 为 我 们 生 活 的 中 心。 有 关 这 方 面 的 详 细 讨 论,可 参 “贫 与 富” 一 文。

16:18  
犯 奸 淫:如 果 人 以 圣 经 以 外 的 理 由 (参 太 19:9 注) 与 配 偶 离 婚 (或 抛 弃 对 方) 并 再 婚,这 人 就 是 “犯 奸 淫”。 “犯 奸 淫” 一 词 在 希 腊 文 属 现 在 主 动 陈 述 语 气, 表 明 该 动 作 或 行 为 处 于 延 续 性 状 态。 也 就 是 说, 只 要 无 辜 被 弃 的 一 方 愿 意 复 合, 有 罪 的 一 方, 即 再 婚 者, 就 仍 活 在 犯 奸 淫 的 关 系 中。 因 为 在 神 眼 里, 从 前 的 婚 约 仍 旧 有 效, 任 何 其 它 形 式 的 结 合 均 属 犯 奸 淫。
       1.    这 类 离 婚 事 件 中 所 隐 含 的 一 个 基 本 道 义 问 题 是: 有 罪 的 一 方 是 否 在 仍 有 能 力 履 行 前 段 婚 约 义 务 和 身 为 父 母 的 责 任 时 就 冒 然 再 婚。 如 果 无 辜 的 一 方 仍 欲 复 合, 双 方 就 应 当 复 婚; 反 之, 如 果 有 罪 的 一 方 坚 持 和 别 人 再 婚, 这 人 就 是 “犯 奸 淫” (比 较 可 10:11~ 12)。
       2.    然 而, 如 果 有 罪 的 一 方 完 全 丧 失 挽 回 前 段 婚 姻 的 一 切 可 能 性, 并 且 已 经 进 入 一 种 如 同 主 耶 稣 所 说 的 犯 奸 淫 式 的 再 婚 关 系, 而 又 诚 心 愿 意 在 神 面 前 悔 改, 立 定 心 志 遵 照 敬 虔 圣 洁 的 原 则 忠 心 建 造 现 今 的 婚 姻 关 系, 那 么 现 今 的 婚 姻 关 系 仍 可 算 为 合 法 的 (即 蒙 神 接 纳)。

16:19  
19~31 财 主……拉 撒 路:财 主 的 生 命 消 耗 在 以 自 我 为 中 心 的 生 活 方 式 中,他 在 今 生 所 做 的 错 误 选 择 使 得 自 己 在 永 世 当 中 受 尽 折 磨 苦 痛 (22~23 节)。 拉 撒 路 终 生 贫 穷, 但 是 内 心 却 蒙 神 喜 悦; 他 名 字 的 意 思 是 “神 是 我 的 帮 助”, 而 他 也 从 未 对 神 失 去 信 心。 他 死 后 随 即 就 被 接 到 乐 园 与 亚 伯 拉 罕 在 一 起 (22 节; 参 23:43; 徒 7:59; 林 后 5:8; 腓 1:23)。 这 两 个 人 死 后 所 遭 遇 的 两 种 截 然 不 同 的 命 运 都 是 不 可 更 改 的 (24~26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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