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保罗的余事【1】 ·保罗在耶路撒冷 21章17节至23章1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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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序 言

保罗第三次旅行布道完毕后,匆匆赶回耶路撒冷。前二次布道结束后,他回到安提阿母会去,第三次却没有机会。在耶路撒冷时所发生的事是始料未及,他先被拘押三天,再解往该撒利亚二年,又解往罗马二年。这三地可作保罗第四次之布道站,他是带著锁链传福音,是在捆锁中的使者。

在耶路撒冷,保罗先向教会报告这次旅行布道的实况,并交代所收集的外邦捐献(虽然此事路加未提及,相信负责任的保罗必会清楚交代)

二、头六天:保罗在教会前(211726)

A.宣教报告(211719)

在耶路撒冷,保罗接受教会信徒热烈的欢迎,设筵洗尘(2117),翌日在教会所有长老前作官式的宣教报告,可见他们极重视保罗在外的工作,因外邦众教会的代表亦同在。这次只是长老们接见保罗及其同工们,非整个教会召开会议,原因在下文述及。这时保罗呈上外邦教会的捐献,只是教会诸首领对保罗的作法似乎有些意见。20节所言似暗责他只热心福音,把律法淡忘了。在此段里,路加的「我们」段落在2119结束(271才再出现),并不等于他退出陪伴保罗,因经文多处显示路加一直伴随著保罗。

B.教会建议(212025)

教会听闻保罗的报告后,感恩之声不绝于耳,然而他们有一个顾虑,就是耶路撒冷的犹太信徒(2122)对保罗有些误解,他们「听闻」(故以为)保罗在外邦犹太人中宣扬,不需遵守割礼与各样条规等??,他们看见保罗回来必定引起各样骚动(212021)。教会认为保罗若能在这些人面前,以行动表示不会破坏律法条规,那么事情就易平息。刚好那时教会中有四人有感恩愿在身(这类愿为期三十日,据约瑟夫说,三十日是当时拿细耳人誓言之时限,战史,2151),保罗可以参与这愿(犹太人容许「半途参与」),这愿还有七日便完(2127)。在最后一日,需行条规所定的洁净礼及交付规费与剃发(可能将发烧掉,代表生命的献上,参民618),以洗脱过去欠佳的传闻【注1】。至于外邦信徒与犹太信徒交往的问题,教会决定乃用先前教会大会所议决的再申述一遍(2125;参1520)

C.保罗同意(2126)

当时犹太人有一律法之外的习俗,若许愿者无力购备奉献之物(一岁之羊羔为赎罪祭,公羊作平安祭,用细面作的无酵饼与酒及油并合为奠祭),别人可以代他们付出,称「赎祭」,那付赎祭者便算与他们立同一许愿,亦视为遵守律法的证明【注2】。保罗也认为教会的意见可行,亦窥测事态之严重,因他原以「在什么人中作什么人」(林前92022)的准则行。保罗宽宏大量,不与人争,一向主张不妨向古板的人作若干迁就或让步,只要不违反真理便行,于是与那四人行了洁净礼,报明洁净日期(即满足之时,亦即第三十日),在那日祭司便为他们各人献祭(四羊八鸽)便算愿成。

三、第七日:保罗在百姓前(21272229)

A.保罗被拿(212736)

1.犹太人耸动捉拿保罗(2l2729)

三十日之愿的最后一周将完(最后一日),保罗在殿里观看祭司为他自己及其余四人献祭(2127)。此时由亚西亚来的犹太人(前来参加五旬节),他们在以弗所时早就对保罗不满,只不过在外邦城市,犹太人势单力薄,不易号召,今在京城,全是同胞天下,遂藉故闹事。乍见保罗在圣殿内,即耸动其他犹太人下手捉拿保罗,并且在三方面诬告他:(1)保罗在各地教训外邦人糟践犹太人(即反对犹太人)(2)糟践律法;(3)糟践圣殿,污秽圣殿(带外邦人进入以色列人院,212829)

来参加五旬节的人数众多,不少从亚西亚来,他们都是热心律法的份子,一经骚动便不可收拾,他们揪住保罗,欲立即就地正法。罗马政府容许犹太人可将亵渎圣殿的人(如外邦人跨越矮墙进入以色列人院内)就地格杀,连罗马公民也不例外(参约瑟夫,战史,624。后来保罗在以弗所书内宣告,在基督内那隔开犹太人与外邦人的矮墙已拆毁了,参弗214)。一九三五年考古学家在圣殿废墟掘出碑文,上写「外邦人严禁进入(以色列人院),违者死刑处置」【注3】。约瑟夫谓此矮墙约四尺半高,犹太传统则谓二尺半(参约瑟夫,战史,52MMid-doth23)

2.千夫长锁捆保罗(213036)

暴徒跑来将保罗拉出殿(2130),显然保罗站在圣殿广场较高的院子(323),毗连靠近外邦人院的妇女院,那里有门,严禁外邦人进入【注4】。此时千夫长获悉城中暴动的消息,带同兵丁与百夫长由圣殿东北角的安东尼堡营楼跑下,以为保罗是祸首,立予拘捕。暴民立即平静下来,保罗亦被扣上锁链,千夫长正在询问保罗是谁,犯了何事,但暴民声势浩大,高呼「除掉他」,那时情况极其混乱,兵丁不得已便将保罗抬起带进营堡(213236)

B.保罗分诉()(21372221)

在保罗余事记录里,保罗有六次在不同人物面前为自己分诉,今是首次(亦是保罗在全书中的第五次讲辞)

1.求准分诉(213740)

在营楼的台阶前,保罗请求千夫长革老丢吕西亚(2326)许他向百姓分诉。千夫长以为他是从前那带领四千「凶徒」(sikarion意「匕首」,可能指「匕首党」)在罗马作乱的埃及首领现今回来了(2138)。事缘在主后五四年时,有一埃及人率领一群革命者,在橄榄山上学摩西样式,呼叫要犹太人「出埃及」,即脱离罗马,并说能像约书亚般使圣城城墙倒塌。罗马兵四出捉拿他,他却逃脱了,手下则死伤无数(约瑟夫,战史,2201263)【注5】。保罗自称是罗马人(「生在基利家」一词暗示有罗马公民籍)(2139),求准予分诉,千

夫长遂应允了他。

2.略述身世(22121)

(1)出身(2213)

百姓平静下来后,保罗以犹太人的口语(即亚兰文)向他们「分诉」(apologia,在不少地方译成「辩明」,参林前93;腓1716;提后416)。保罗的分诉分三方面:他的出身、改变与蒙召。他指出自己的出生背景是可稽考的,他出生在大数,长在耶路撒冷,在名门望族的迦玛列门下受教。按热心事奉神方面不会比他们差。有些批判学者在此处认为路加的记录与事实颇有差距,因迦玛列门下,及受严谨律法之教的人,皆不会对律法如此开明,但学生与教师对某些论说与应用往往却背道而驰【注6】。

(2)改变(22416)

保罗透露他本是律法的坚持者,在「律法之荣美」的迦玛列门下受教育(此时迦玛列已过世约五年)【注7】,又是教会的逼迫者,但在往大马色拘捕基督徒时蒙主光照,改变,并蒙召向万民为作见证(2215)。保罗将自己由反对者变为拥护者的原因与经过,不厌其详地陈述。听众当中可能有人曾听闻他过去的背景,但距今已二十多年了,新一代诞生,对他的过去已淡忘或陌生了,故有此需要详述一番。

16节,非支持某些学派所主张「洗礼得救」的神学理论,因此句的「求告」意即「信主」或「悔改认罪」(221;罗1013),受洗乃证实「求告」是真诚,罪已洗去了(918记保罗信后才受洗)JPMacArthur谓原文的结构「洗去你的罪」与「求告他的名」此句有关,非与「受洗」这字有关【注8】。

(3)蒙召(221721)

本段保罗冀图指出,他往外邦人去的原因本非己意,而是有神的旨意,他说他从大马色回来后(92025)在圣殿祷告时,在异象中主对他说赶紧离开此地,因自己的同胞不领受神的道(221718),并嘱咐他往外邦人中去(221921)。可能他准备指出,他虽在外邦地向外邦人传道,然而在外邦地他第一步仍先去会堂向自己人传福音。但可惜当他提「外邦人」一词时,他的分诉便受疯狂的暴民中断。为何「外邦人」一词竟掀起一股反对保罗的狂潮?况且圣殿亦有「外邦人院」,且外邦地的会堂乃是向外邦人「传教」的渠道(参太2315别记法利赛人是「走遍洋海陆地」引人入教)。原来当他们乍听「外邦人」一词时,即触发他们记起保罗曾将外邦人带进圣殿的犹太人院内,这是招致「死刑」的行径,故他们立即高声喧嚷【注9】。WBarclay谓,若保罗单劝外邦人加入犹太教,那便毫无问题,只是保罗却传基督白白的恩典,外邦人可白白领受,那使犹太人极为忿怒【注10】。DJWilliams却认为暴民的不满,是因保罗并没有要求外邦人「先」负上「轭」(1510),先加入犹太教,才领受神恩【注11】,这些解释皆引发当时听众的极大怒气。

C.保罗被禁(222229)

1.众人喧嚷(222223)

骤听「外邦人」一词,他们对保罗的误会更深,在盛怒之下,他们高叫「除掉他」,并将衣服摔掉,把尘土向空中扬起,表示绝对及完全的放弃,不容许保罗留在世上。此时暴民排外的疯狂表现正配合历史事实,因主后五六至六六年内,犹太人排外的心态达到最巅峰状态【注12】,忿怒常冲昏理智,理智一失,暴乱即起。这是一群盲目兼具狭窄民族主义的犹太人,在一点煽动下,丑陋的人性便显露。

2.官长押禁(222429)

千夫长见情形不对,若犹太人暴动起来,他需负上全盘责任,他又不懂希伯来语,不知道保罗在哪方面冒犯了犹太人,故将他带进营楼内严加拷问(2224)。「鞭子」(nagellum)是罗马人拷问奴隶及非罗马籍罪犯的一项极残酷的严刑。犯人手脚紧绑柱子上,身体张开,背部赤露,鞭的尾端系铁钉或尖石,犯人受打后往往皮肉绽开【注13】,惨不忍睹(参主耶稣所受的严刑,太2726。保罗在腓立比曾受棍打,那次刑罚不足与之相比)。但保罗有一权利(他的主没有),那是他的公民权(罗马人之权利,参2516),他向在旁施刑的百夫长提出抗议,千夫长有点不信,并向保罗透露他的公民权是买来的(他的名是希腊名字,2326)。千夫长言下之意,不是不信保罗的罗马公民权,而是有点轻看拥有公民权,因其并不是一件大不了的事,有钱可使鬼推磨,只要有钱亦可买到权利【注14】。据罗马律法与文化专家Sherwin White谓,当时罗马政府将罗马公民权赏给一些对国家劳苦功高的人,另一些则靠贿赂而得【注15】。

相传该撒革老丢时,王后Messalina和几位大臣暗中售卖罗马公民籍,千夫长用重金取得,因而其名附上革老丢这字(2326)。既然吕西亚是希腊人,他必是行贿而获其公民权,而保罗生来便有。在2129节中,保罗早已述及其公民权的来源,现今他复述之(亦因有些生在大数城的不一定是罗马公民)。保罗自称是罗马公民,此点千夫长不敢置疑,因为冒认罗马公民是死刑之罪,保罗常出外旅行,可能随身携带出生证,故有恃无恐【注16】。如今人人害怕起来(2229),因这是极刑处罚并剥削官职(SuetoniusClaudius25) ,所以立即解开保罗捆锁,却还押在营楼里。

四、第八天:保罗在公会前(22302310)

A.保罗分诉()(2230236)

1.自辩与讽刺(2230235)

千夫长对保罗这「案件」还未到水落石出,他吩咐公会在营楼内召开临时会议。因这是非正式的会议,故千夫长有权作出这个吩咐,这样便给保罗在第二批人面前作第二次分诉。

保罗直言宣告,他凡事皆凭良心而行,表示这次事件完全清白,并无亵渎或糟践圣殿与律法(231)。此言既出,大祭司亚拿尼亚立即吩咐人掴他的嘴(231),乃因保罗所言无意间击中(或影射)亚拿尼亚过去以卑鄙毒辣的手腕获得其大祭司的地位。据约瑟夫记,亚拿尼亚于主后四七至五八年间为大祭司,但他一生不择手段从中渔利,亏空公款,中饱私囊,多次以暴力达成目的,又将其他祭司所应得的十分之一据为已有;他又打发他的恶仆,至百姓的禾场上,以暴力夺取米稻。在主后五二年因著名的「撒玛利亚事件」,他与其子亚那努(Ananus)被召至罗马解释事件始末,但他又向官员行贿,结果无罪返回巴勒斯坦【注17】。他前后任职十二年,在主后五九年被亚基帕二世撤职,同年被该撒尼禄召回罗马接受审讯(参古史,209188205262924;战史,2179),十年后给匕首党刺死(AD69)。有说在主后六六【注18】,亦有说在主后六六至七年犹太人暴乱时,亚拿尼亚躲在希律宫中被暴民发现,即时被杀【注19】。

保罗立即还口责骂他是「粉饰的墙」(参太2327;路1144;结1310;赛3013。称人为「粉饰的墙」是当时指责「极为虚伪」的侮辱俚语),并提出神要毒打亚拿尼亚的怒言,因他毫无证据便命人打保罗(233)。保罗可能想到利未记1915节所记。犹太人亦有俚语说「凡掴以色列人面的,如同掴打神的荣耀」【注20】,有些学者据此说保罗预言亚拿尼亚后来在犹太人暴动时被杀【注21】。

在旁边的同党为大祭司亚拿尼亚出气,反言相讥保罗辱骂神的大祭司(234),保罗立时道歉说他不晓得那是大祭司,并引用出埃及记2228节作支持,不该冒渎大祭司(235),因在国家没有君王时,大祭司就是全国的代表【注22】。

经学家对235节的上半节,采用六个不同的解释:(1)保罗向大祭司道歉,因他眼睛有问题(近视),看不清楚(这是传统之见)(2)因那是一个非正式的公会会议,亚拿尼亚没穿平常开庭时的服装,因此认不出是他(WLaSorJPMacArthur)(3)此外保罗离开公会已有二十多年,故不可能认出那是亚拿尼亚(EFHarrison)(4)保罗不晓得声音从何而来, 直至旁边的人指出, 他才发出歉言( WMRamsey)(5)保罗在公会受掴顿然大怒,故忘记了亚拿尼亚的身分(RBRackham)(6)保罗认为大祭司不当随便吩咐掴人,况且他又不该受如此的凌辱,故以半讥诮的口吻,揶揄他不是正规的大祭司(HAKentDJWilliamsJMunck)

2.出生与信仰(236)

保罗深知公会的成员及派别如何,现今看出两派各半,于是利用本身的背景与信仰,认同当中的法利赛派。自认世袭相传都是此派的人,并宣称今次受审问是有关此派的基本信仰而导致的(参约1124。其他之别有三:(1)法利赛派接受传统讲解如无上权威,而撒都该派则只接受五经:(2)法利赛派相信「预定论」,撒都该派却强调「自主论」;(3)法利赛派认为有天使鬼灵,而撒都该派则不相信)【注23】。

B.公会纷乱(2379)

公会成员的神学立场本是对立的(他们居然能够组成公会实令人费解),现今更是针锋相对、互争起来(耶稣也是在复活这事上受撒都该人试探,参太222333),一些法利赛人立刻宣布保罗无罪(239)D.JWilliams谓犹太教徒愿意接纳基督徒,如果基督徒肯遵守律法,故他们看到保罗引用律法而向亚拿尼亚致歉,他们认为保罗虽是基督徒,仍是遵守律法的,故判他清白【注24】。

C.保罗还押(231011)

两派人士大起争吵,似乎准备大打出手,千夫长为安全计,仍将保罗收押营楼里,他有责任保护罗马籍公民。人间没有安全之处,当夜主向保罗显现,的保证才是人生最强劲的安全感。两日内三次命危在旦夕(213122222310),主的现身与慰言,使保罗获得莫大的舒畅与镇定,那天晚上当是保罗多日来睡得最甜美的一夜。

五、结论

由此可见两件神奇的事:一是犹太人不择手段,要除掉保罗;二是罗马人却竭尽心力保护保罗。神的安排真幽默!

书目注明

【注1 EFHarrisonInterpreting ActsZondervan

1986p345

【注2 William Barclay,“Acts”,DSBSWestminster

1976PP155156

【注3 EMBlaiklock and RKHarrisonNIDBA

Zondervan1983p389

【注4 JJeremiasJerusalem in the Time of Jesus

Fortress1981p210

【注5 William Barclay上引书158页。

【注6 EFHarrison上引书355页。

【注7 William Barclay上引书160页。

【注8 JFMacArthur Acts 13-28 Moody

1996p269

【注9 EFHarrison上引书359页。

【注10 William Barclay上引书162o

【注11 DJ. Williams,“Acts”,GNCH&R

1985p377;另参RNLongenecker

Acts”,EBCZondervan1981p526

保罗的余事(一)

179

【注12】 同上引书378页。

【注13】 “Scourging”,IDBIVAbringdon1962

p245.

【注14 IHMarshall,‘Acts’,TNTCIVP

1994p359

【注15 ANSherwinWhiteRoman Society and

Roman Law in the New TestamentOUP

1963Baker1978pp154155

【注16 EFHarrison上引书363页。

【注17 RBRackhamActs of the ApostlesBaker

1978pp409428

【注18】 如IHMarshall上引书362页。

【注19 WWWiersbe,“Acts”,BECIVictor

989p494

【注20 EFHarrison上引书366页。

【注21】 如IHMarshall上引书363页。

【注22 EFHarison上引书367页。

【注23 William Barclay上引书165页。

【注24 DJWilliams上引书3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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