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保罗的余事【2】 ·保罗在该撒利亚· 23章12节至26章3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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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序 言

神在夜间给予保罗无限的安慰(2311),但反对者却「夙夜匪懈」地计谋杀害他(2312),可见反对福音的人,是何等地狂热。

12节起,路加记述保罗在发生一连串的事件后,终在该撒利亚被禁囚二年之久。神虽然应许保罗在罗马为作见证(2311),却没有预告在该撒利亚会有这段插曲。不过既有神的应许,路上必有他的同在,这是信徒的保证。

二、第九天:从耶路撒冷至该撒利亚(231235)

A.杀害保罗之计谋(231222)

1.计谋约定(231215)

在公会的审讯时,保罗利用他们不同的神学立场,而使会议瓦解,但反对保罗者并不因此罢休。当中有四十人立下毒誓,若不将保罗除灭,愿神取去他们的性命(「不吃喝」之誓)【注1】。他们计划在下次公会提押并审问保罗时,在半途突施狙击。他们不怕引起公会成员之对立,他们也认为大祭司会允准,因他的双手沾满别人的血。这四十人联同出此毒计,因为他们知道在公会内或透过合法之途径不能定保罗死刑 (与耶稣之案件般) 【注2(近代学者如SchlatterJeremiasBrandon等,视这批人必是奋锐党无异,虽然奋锐党与公会的人在目标上大不相同,但为了除去共同仇敌,他们可能成为朋友[参撒都该、法利赛及希律党因耶稣事故而成为朋友】)

2.计谋外泄(231622)

神在前一个晚上已向保罗保证,他必能在罗马作见证(2311),故这四十人的毒计终不得逞。作者记述保罗的外甥是破坏犹太人毒计之人,但他未解释这位外甥如何得知反对保罗者的计谋(立誓人数这么多,难免秘密外泄)【注3】。他只记载此人颇有胆量地向保罗告密(231617),如此辗转相传,百夫长及千夫长皆晓得。千夫长颇为聪明,他即时连夜秘密护送保罗出走,外邦人似乎比犹太人更可爱。

B.第九天:保罗被解往该撒利亚(232335)

1.文书拟就(232330)

保罗受四百七十兵士及两个百夫长的护送,在夜色的遮掩下(亥时即晚上九时),秘密解送到六十哩外的该撒利亚巡抚腓力斯衙门(232324)。千夫长作事谨慎妥善,计划周详,他照罗马律例所规定先拟就文书,解释罪犯押解到来的始由。罗马律例要求属下的官长若将「政治囚犯」解送至上级时,必须有公函记述始末及因由【注4】。

24节的「牲口」是复数字,可能(1)为装备行李用;(2)为接力用;(3)为保罗与被锁的兵士用;(4)为保罗的朋友用(如路加、亚里达古,参272)【注5】。公文书中有数点与事实不太相符,千夫长有点高举自己的才干,而有关自己非法禁锢保罗则只字不提。如:(1)「我得知他是罗马人,所以下去救他出来」(2327)(2)「又吩咐告他的人在你面前告他」2330),但也表示保罗的清白(2329)。先前181415节的迦流与后来的非斯都及亚基帕皆表示同感(263132),亦透露给读者知道他名叫「革老丢吕西亚」。

2.护送成功(233135)

在夜色掩护下,他们来到三十七哩外的安提帕底,是犹太地与撒玛利亚的边界城,此城是大希律为纪念其父安提帕(Antipater)而建。在罗马时代,此乃该撒利亚与耶路撒冷间的兵士中途站(2331)。翌日,余下的二十五哩路由马兵继续护送,步兵则折回耶路撒冷(2332)

不久他们来到该撒利亚,这是自希律安提帕死后(AD441223),罗马政府将巴勒斯坦划分为一省分,政制改为总督制(procuratorgovernor),督府设在该撒利亚。此时总督(中译「巡抚」)为腓力斯(FelixAD5260),他是罗马在犹太之第二任巡抚,在任八年,全名为Antonius Felix。他本为革老丢之母Antonia的奴仆,后蒙革老丢赐自由身,便取主母之名为己名。主后四八年,奉派为撒玛利亚的副巡抚;五二年,巡抚库马纳Cumanus失职,腓力斯被调升为正巡抚。故保罗说,「他在这国里断事多年」(2410)。腓力斯先后共有三妻,第一任妻名字不详,第二任为Antony & Cleopatra的孙女,第三任为希律安提帕一世(121)之幼女土西拉。土西拉有两哥哥:亚基帕二世(2513)Drusus(夭折)及两个姊姊,百尼基(2513)Marianne。土西拉情夫为EmesaAzizus,因这土王势力不及巡抚,故土西拉嫁腓力斯。罗马史家塔西图(Tacitus)说腓力斯的权力像土王,头脑如奴仆(Histories59)【注6】。约瑟夫记载他组织暗杀党,将国内异己的文武官员逐一杀害。在他统治下,巴勒斯坦暴民充斥,终于引爆「犹太人反叛罗马的暴乱」[古史,2085)

腓力斯得悉保罗的籍贯(2334),他不敢贸然行事,待告他的人来到,才进行审讯,遂将他押禁在「希律衙门」里,那是巡抚的住宅(2335),正应验亚迦布不久前的预言(2111)

三、保罗在腓力斯前(24123)

A.帖土罗控告(2419)

保罗在该撒利亚安顿五天后,即第十二天(2411),亚拿尼亚带著长老和一个「辩士」(rhetros,意「善言者」,此字在新约中仅在此出现,在蒲草文献中这字意「律师」、「中保」)名帖土罗,前来控告保罗(241)。帖土罗是拉丁名,拉丁文是罗马语文,有学者推测他是公会专用的罗马法律顾问【注7】。他的开场白是一大堆客套语(2434),如犹太地「大享平安」,犹太国的弊病「得以更正」、「满心感谢」等(其实是刚刚相反),马屁拍完,帖土罗立即在三方面指控保罗的罪行:

1. 保罗如瘟疫般,普天下犹太人生乱(「生乱」一字在路加福音2319节是用作政治性的暴乱)。罗马史学家Sherwin White谓巴勒斯坦的各巡抚,鲜因宗教缘故将人处死,故帖土罗的重点放在政治因素上,以期腓力斯定保罗死罪【注8】。帖土罗的夸言委实厉害(245)

2. 保罗是拿撒勒教党的一个头目(245,「头目」[ringleader)即领导人,意「龙头大哥」;而「教党」这字在新约时期意「异端」)。第二点控告意指拿撒勒教党是犹太教的叛党,是犹太教的异端,不该让它存在。

3. 保罗是圣殿的污秽者(246),此点罗马政府也承认,因为他们也严禁罗马本国公民进入圣殿的以色列人院内,违者死罪。

帖土罗的控词博得众人在旁高声阿们(249),他这三方面的控告若有证据,保罗将是死路一条。

B.保罗分诉()(241021)

1.控告不合情理与事实(241013)

帖土罗控词完毕,巡抚让保罗答辩(2410)。保罗亦很有礼貌地发言(2410),这是他在全书中的第六讲。保罗从两方面回答帖土罗的控诉,他指出自外返来迄今只有十二日(五天等候他们到来,24

1;实际在耶路撒冷只有七日),在如此短暂的时间内,他无从发起什么「鼓动普天下众犹太人生乱」的行径(2411);再且,控方无证人可指证保罗曾犯了鼓动人作乱(241213),所以控方的言词实在无可立足,毫无根据,且不合情理与事实。保罗只简单地用「情理不合」及「证人全无」(连假见证也没有),便推翻了帖土罗凌厉无比的控诉。

2.受审乃为复活的道理(241421)

至于信仰方面,保罗宣称那被「称为异端的道」(2414)完全合乎犹太人的信仰(律法和先知所记载的),是犹太人从祖宗以来皆信奉的,靠此犹太人才有盼望,也是世人复活的盼望(参但122)。保罗用「道」字代替帖土罗用「教党」一词,因后者的字词带破坏性,而「道」字则是人生观的代表,因罗马人也常谈人生观的问题(如辛尼加Seneca、普勒他格Plutarch),而且保罗称这道是「复活之道」(241521),那是公会(一半以上之人)也承认的信仰。

作者的记录似乎是摘要式的,相信保罗在此必定指出以色列的盼望是由弥赛亚而来(参路244446),就因这盼望,保罗续说他从各地为自己本国人的需要,将周济穷人之募捐带回(2417)

后来在圣殿按律法之要求交上供献之物时(可指一种感恩祭)【注9】,已经「洁净了」(2418),旋即被拿捕,并无「喧嚷」、「聚众」的事(2418)。弦外之音乃是,他的被捕是枉无凭据的,是被从亚西亚来的人所诬告的。

C.腓力斯押判(242223)

控告保罗者对保罗的辩白无话可说,因他们自知理亏,不敢发言。据学者RPCHanson谓,这篇辩论保罗本准备向公会解释,只是他们二派人彼此争闹起来,以致未能续讲下去(236)【注10】。众人定睛在腓力斯身上,看他如何判决。腓力斯颇具临阵不乱的风度,他心中觉得保罗是无罪的(故有下文的宽待,彼拉多对耶稣亦有同样的定论),但惧于犹太人的势力与群情汹涌,他便「支吾」(anebaleto,意「说不出来」,喻「推搪」)他们,又将决定此事的时间压后,待吕西亚来到才作判断(2422)。吕西亚是此事的目击证人,其证词是助解这案件的有力因素,因此保罗只被软禁(罗马公民的一项优待),却备受此地信徒(如腓利一家,参21814)款待(2423),犹太人也等不及吕西亚的到来便回去了。记录上吕西亚似未出现,因此保罗的案件遂成了「无头公案」。22节的首句「腓力斯本是详细晓得这道」,引起不少学者臆测此言究有何意?AT. Robertson谓「详细晓得」是句比较式的词汇,其一意义可能是指腓力斯晓得这道超过众人所知道【注11】。

四、保罗在腓力斯夫妇前(242427)

A.保罗分诉()(242425)

数天后,腓力斯接了夫人土西拉来到该撒利亚(可能腓力斯离开该撒利亚一阵,如此也许解释了控告保罗的犹太人亦回家去)【注12】。

土西拉为希律亚基帕一世(121的希律)最小的女儿,也是希律亚基帕二世(2513的希律亚基帕)之妹。据约瑟夫记(古史,20712),土西拉本是利亚之北一小国Emesa国王Azizus的情妇,当时她只有十五岁,后来经魔术师Atomos之怂恿后(腓力斯主使)嫁给腓力斯,成为他第三任夫人(有些新约版本[Western text)在此处说土西拉欲会晤保罗,听他有何涉及犹太人信仰的论解)(2524)

在此二人面前,保罗讲解「公义」(腓力斯的朝政全无公义可言)、「节制」(腓力斯夫妇淫欲全无节制可言,腓力斯曾结婚三次;土西拉也放弃其情夫,改嫁腓力斯)及「将来审判」(此点使腓力斯恐惧不已,急忙将保罗遣走,2425)

B.腓力斯押判(242627)

腓力斯本是贪婪无厌、生活放荡的人,在17节他听说保罗将各地周济犹太人的捐款汇集起来,故他指望保罗的友人能以赎金换取保罗的自由,便常召见保罗谈论(2426)。约瑟夫谓当时的巡抚常受贿赂,如非斯都的接棒人亚勒比努(Albinus)更明目张胆地收受贿赂(战史,2141)IHMarshall谓罗马律法禁止官员受贿,但很难执行【注13】。非斯都的贪念,竟成为神为保罗开了向罗马官员作见证的门,可见神是满有怜悯,不仅对犹太人如此,对其他人亦同样怜悯。

这期间,腓力斯的政绩每况愈下。在巴勒斯坦地,犹太人与外邦人互相倾轧,在省府的该撒利亚尤甚,结果尼禄该撒于主后五九至六年间,将腓力斯召回罗马。腓力斯幸得其弟巴拉斯在王面前力保无辜,否则腓力斯必受尼禄贬逐(约瑟夫,古史,2089)。这两年来,腓力斯为了讨好犹太人,将保罗仍羁留在监里。腓力斯没将保罗定罪,此举乃证明保罗是清白的。

不少学者认为在这二年内,路加搜集其福音书的资料并书就路加福音【注14】。路加福音的受书人为「提阿非罗」大人,今使徒行传中大人一词不见了,可能提阿非罗已成了基督徒,路加从他口中获得甚多撰著使徒行传的资料。

五、保罗在非斯都前(25112)

A.犹太人央求(2515)

腓力斯的劣迹引起犹太人向该撒投诉,结果他被召回罗马,替代他的乃是非斯都,时为六(他在六十二年时被亚勒比努替代)

「非斯都」是罗马名字,他的身世历史记录不多,只知他颇维护罗马律法的公正,对人、对事有正义感(2516),保罗对他颇为尊敬(2626)。罗马律法要求,新上任的巡抚需将前任巡抚未尽之案件尽早完成,所以他上任不久,便赴耶路撒冷视察民情(251),犹太人亦趁新官上任时向他控告保罗(252)。路加记这批控告者的成员有「祭司长们」(复数)和「犹太人的首领」(首领即公会内的撒都该份子),他们获得全城犹太人的支持(2524),故大胆向非斯都央求,押解保罗前来耶路撒冷上堂受审,其实他们意要在半路埋伏杀害他(253),非斯都的回答,正显出他是位严明公正的巡抚(2545)

B.非斯都开庭(2567)

非斯都在耶路撒冷「十天、八天」(反映出路加务使其「保罗行传」尽量准确)【注15】,他一回到该撒利亚便开庭审讯,他是一位严明清廉的巡抚,作事敏捷、公道,与腓力斯有天壤之别,可惜只任巡抚职二年便去世【注16】。

C.保罗分诉()(25812)

1.没有犯法(258)

在许多控告人面前,保罗深信神与他同在,他也未离开真理,于是勇敢提出分诉,这是他第五次分诉,要点可分二方面:他没有犯法,并伸张其公民权利。

路加不再赘述犹太人的无理控词,亦无详记保罗反驳的辩论,只略保罗的分诉没有干犯犹太人律法、圣殿或罗马人的律法。法要求,新上任的巡抚需将前任巡抚未尽之案件尽早完怜悯,不仅对犹太人如此,对其他人亦同样怜悯。

2.上诉该撒(25912)

非斯都明知在罗马律法看来,保罗无罪。按罗马律法,凡不能证实的控诉都不能成立,需即时释放。只是他不愿刚上任便与犹太人产生不和谐关系,宁将保罗押至耶路撒冷,在公会面前审断他(259)

保罗亦知公会欲除去他而后快,在该撒利亚的这二年里,在狱中反复思想,他知道只有上诉该撒才可以脱离犹太人的陷害与无理的控告。自罗马于主前五九年采用Valerian Law后,罗马公民便拥有上诉该撒的权利,起初此权利只限于罗马城的公民,后来在新约时代扩展至整个罗马帝国的公民。

「上诉该撒」(Caesaren Appello)是一句法律名词,公民一呼叫此言,一切案件都要呈在该撒面前【注17】,非斯都与他的参谋商议后便答应保罗的请求(2512)。非斯都的允准亦有神的恩典在其中,因若他宣布保罗无罪释放,保罗便会终日备受犹太人诡计的陷害,而至永无宁日。此时的该撒是尼禄(AD5468,他于主后六八年六月八日死于非命)。那时他对基督教还未抱敌对的态度,原因是他的老师辛尼加(Seneca)给他忠告,且御林军统帅Afranius Burrus亦在军政上忠心耿耿,故他的心情开朗温和,他性情上变劣是在他生命最后五年才开始【注18】。

六、保罗在亚基帕兄妹前(25132623)

A. 背景报导(251322)

非斯都正在拟定如何将保罗押送该撒时,亚基帕与其妹百尼基(土西拉之妹)来到该撒利亚看望新总督非斯都(2513)。这亚基帕乃121节希律亚基帕一世之子,史称亚基帕二世(AD27100)

当他的父亲被神击毙时(1223AD44),亚基帕二世只十七岁,在罗马城革老丢家中受抚养。主后五二年时,他的叔父(又名希律硕士撒[Herod ofChalcis】,即大马色西南之硕士撒王。他娶了自己的甥女,亦即亚基帕二世之妹百尼基)逝世,革老丢便将硕士撒的Chalcis地给亚基帕二世,翌年封他为犹太地之王。因此他便离开罗马来该撒利亚上任,那时年仅三十岁。其妹百尼基因夫希律硕士撒早逝,便搬至罗马与兄亚基帕二世一起。百尼基在罗马时已到处闹桃色绯闻,如与该撒维斯帕先(Vespasian)之子提多及非斯都有染,又与大哥亚基帕二世乱伦(后来在AD70提多攻陷耶路撒冷后,她便作了提多的公开情妇),不久嫁给基利家省长Polemo为妻,转瞬间又与丈夫分居,重回兄长亚基帕二世处,今次与乃兄同来看望非斯都。亚基帕一世另有一女名土西拉(嫁给巡抚腓力斯),百尼基与她是姊妹【注19】。

在该撒利亚,非斯都向亚基帕报告最近政绩,及自己在保罗案件上鼎力维护罗马律法的正直(2516)与保罗的清白(2518),只是他坦诚自认无法处理保罗的处境(251921),因为保罗的案件是宗教性非政治性(2519),便不属他的管辖范围。他的报告引起了亚基帕的兴趣(或被捧而起飘飘然之感),故亚基帕便想审问保罗一番。非斯都一听,正中下怀(2522)

B. 开庭审讯(252327)

亚基帕兄妹二人来到后翌日,非斯都立即开庭审讯这位「著名」的囚犯。那时亚基帕、百尼基「大张威势」(phantasia,英文字fantasy,意「怪诞」、「离奇」由此而出)而来。此人穿上朝服(1221),并有「众千夫长」(约瑟夫记在该撒利亚共有五千兵士,故可能有五个千夫长,战史,1215)及城中的尊贵人(2523),相信并有仪仗队随行,显赫非凡。非斯都在众人面前将保罗的案件简述,并宣布个人的意决及保罗的请愿(252425),但因缺乏解送囚犯的奏章,故希望亚基帕能助他决定(252627)。罗马律法史家Sherwin White谓,保罗的案件拖延甚久,乃是因控告者以政治名义指控保罗所作的抵触了罗马律法,故巴勒斯坦的巡抚不轻易放过他。然而在审讯的过程中,所有指控的证据皆为宗教性质,所以他们极为困惑,不知如何是好,因此一而再地押后审决此事【注20】。

C. 保罗分诉()(26129)

1.向亚基帕(26123)

(1)悔改前(26112)

①热心律法,人人知晓(2617)

这次保罗在罗马官长前的分诉,是他一生中(照圣经记录言)最后一次。此次控诉人不在场,保罗亦不需逐点反驳,他趁此机会为神作见证,这正是他常提及「得时不得时务要传道」的原则(参提后42)。逭段分诉皆以「王阿」一词为分段指引。

保罗先恭维亚基帕一番,更称赞他熟悉犹太人的规矩(2623)。亚基帕虽在罗马受教育,但他为了在巴勒斯坦执政,定必熟读犹太人的风俗文化才前往。按约瑟夫言,亚基帕是位文学家,曾书就(出版)六十二封书札,内容显示他极熟识犹太人的历史(战史,Vita364)

保罗将自己的身世、教育背景向亚基帕历历陈说,尤强调他本是犹太教的狂热分子,与所有犹太人的宗教信仰一样(2647)。保罗此举将自己与全国犹太人的宗教背景并列,以示他不是亵渎律法、干犯罗马的人。

②迫害教会,不遗余力(267下~12)

保罗表示他现今受审乃是为了「复活之道」。他本来极力反对,并迫害那些相信耶稣复活的人,从耶路撒冷一直追到大马色,不遗余力。10节的「出名定案」(katenegkapsephon,意「投石子」,古希腊人以之为投票用,有投黑石,无罪投白石[参启217】一词,可推想保罗以前是公会的一员。保罗此举摆明他过去也是犹太首领,并且是罗马政权承认与授权的,在座的不少听众还记得保罗过去的毒辣手段。

(2)悔改时(261318)

在使徒行传里三次分诉时,保罗皆见证他如何蒙召,此处与上文不同的,乃是保罗谓是天上的异象(荣光)说服他,天上的声音对他说,他不能用脚踢刺(2614)。「用脚踢刺」是一句农学词汇,用来描述牛在耕地时主人在后面用长刺引导它,每次牛离开正轨,主人便刺它一次,使它走上正途,牛总不能违背主人旨意。保罗以此指出他如牛般不能脱离神的指使,作「执事与见证」(2616),使犹太与外邦脱离撒但权势,得蒙赦罪的恩典,与一切成圣的人同得基业(2618)

「以脚踢刺」在历史上有不同的解释。有说「刺」是「良心」,表示人不能违背良心抵挡神(PhiloFFBruce);有说「刺」是指「神明」 ,人不能抵抗神明(Euripides[希腊哲士]);有说「刺」是指「律法」,人不能违反律法(如犹太教);有说「刺」是指「命运」 ,人不能反对命运( IHMarshall);有说是指[神的旨意」 ,表示人不能抵挡神的安排(RBRackham)。此言本是一句当时流行的俚语,表示人是不能反抗上天之引导的。保罗运用此言时,面对著亚基帕,亚基帕显然明白此俗语之意义。

(3)悔改后(261923)

①天上异象,没有违背(261920)

保罗强调他蒙天上异象的感召,故没有「违背」(apeithes,意「悖逆」,参路1172619),所以他在大马色、耶路撒冷,犹太全地以及外邦各处为主作见证,劝人悔改归正(应验18的纲要)

②今日光景,蒙神帮助(262123)

保罗一再强调神在他生命中所行的「保守」(「帮助」epikourias,原意「盟友」 ,喻「保守」),并他所传讲的与旧约经典完全一致(2622),而旧约的中心就是基督须受害与必复活(241415)。保罗称这中心为「光 明的道」(在别处称为「福音」,即「救世的道」,1326;「主的正道」,1310;「主的道」,1312491910;「神的道」,1357444617131811;「赦罪的道」1338;「神国的道」,20252823;「恩惠的道」,2032;「耶稣基督的道」 ,2424),这道是不分种族的,犹太与外邦同样需要(2623)

23节是一节重要经文,福音的核心尽在言中,与哥林多前书1534节有异曲同工之妙,每点细节皆可在旧约以赛亚书496节、5213节~5312节及诗篇16811节等,找到相对神学思想【注21】,是新约神学著名经文之一。

2.向非斯都(262426)

保罗的分诉骤然给非斯都中断。本来保罗对著亚基帕发言,但非斯都显然越听越不耐烦,尤其对犹太人的宗教信仰更无兴趣,大声呼叫保罗「癫狂了」(maine,意「怒吼」,喻「疯狂」,参约1220,形容被鬼附;罗1215;林前1423)。他的大「学问」(grammata,此字在保罗词汇中多指对旧约方面的知识)使他更「癫狂」(manican意「发狂」,此字在新约仅此处出现,英文maniac,意「乱性」、「狂性」由此而出)了,显然非斯都也认为保罗对律法与先知内容的精髓有极精辟的见解。保罗辩说他不是癫狂,只是说真实话(2625),随即续说王亦知晓他所说的,故不是信口雌黄之言,再且他所作所为(亦即按基督教信仰)皆光明磊落之事,非见不得人的。

3.向亚基帕(262729)

保罗回答完非斯都的「打岔」,便回转向亚基帕继续分诉。他以退为进,向亚基帕询问他信先知否(代表保罗的信仰),随即自问自答(可能发觉此言实在令亚基帕大为尴尬),并为亚基帕打个圆场(2627)。亚基帕处在两难之间,他不能正面回答认同保罗是对的,也不愿引起犹太人之不满,故老奸巨滑的亚基帕避开保罗的词锋,反说保罗不能趁此一劝使他成为基督徒(2628)

「少微一劝」(en ligo)可有两意:①工夫方面—— 指简略的劝告( 如中文译法, F F Bruce

EHaenchenDJWillams EFHarrison);②时间方面——指用简短的时间(如中文小字;NASBRBRackhamNiger Turner,及NIVRSVTEV等译本);无论怎样的译法或解释,亚基帕绝无准备接受保罗之信仰(他以为保罗邀请他信主),故他的回答藏著讥讽的意味【注22】。十字架对他是绊脚石,如保罗早年所说的(参林前123)

保罗不管亚基帕的讥言,趁此向全庭听众表达他们都能像他那样,在基督里有完全的自由(属灵方面非肉体方面言,2629)

D. 王的结论(263032)

王与众官在后堂召开临时会议,他们的结论与先前各罗马官长般,知晓保罗是清白无罪的,只是他已上诉该撒,故只有为他安排引渡远赴罗马的旅程。

书目注明

【注1 EFHarrisonInterpreting ActsZondervan

1986p37】.

【注2】 同上书372页。

【注3 JFMacArthurActs 13-28Moody1996

p293

【注4 DJWilliams,“Acts”,GNCH&R

1985p390

【注5】 参PJGloagA Critical and Exegetical

Commentary on the Acts of the Apostles,Ⅱ,

T&T Clark1870PP324325

【注6 RNLongenecker,“Acts”,EBCZondervan

1981p539

【注7 J Munck,“Acts”,ABDoubleday1979

p229

【注8 ANSherwinWhiteRoman Society and

Roman Law in the New TestamentBabor

1978p50

【注9 EFHarrison上引书384页。

圣灵的轨迹-使徒行传诠释

202

【注10 RPHanson,“Acts”,NCBClarendon

1967p228

【注11 ATRobertson,“Acts”,WPNTBroadman

1930p421

【注12 EFHarrison上引书386页。

【注13 IHMarshall,“Acts”,TNTCIVP

1994p382

【注14】 如WLaSOr,“Acts”,LBCRegal1972

p344ATRobertson上引书423424

页,RNLon-genecker上引书543页。

【注15】 同上引书页。

【注16 William Barclay Acts”,DSBSWestminster

1976p172

【注17 FFBruce,“Acts”,NICEerdmans

1970p478

【注18 RNLongeneckcr上引书546页。

【注19 RBRackhamActs of the ApostlesBaker

1978pp455456;另参约瑟夫,战史,

2116;古史,19512073

Tacitus,史记 22Suetonius,提多传,7

12

【注20 ANSherwin-White上引书51页。

【注21 WWWiersbe,“Acts”,BECIVictor

1984.p506

【注22 Kirsopp Lakeand HJcadbury The

Beginnings of Christianity (Acts or the

Apostles)Macmillan1933p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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