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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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3 關於“迦瑪列”,參看第五章34節的腳註。

二二9  “ 沒有聽明那位對我說話的聲音”。原文作:“沒有聽見那……聲音”。然而,第九章7節指他們聽見聲音。這裏的原文結構是動詞加賓格,所強調的是聲音的內容,第九章7節是動詞加所有格,所強調的是聲響的來源,因此兩者並沒有矛盾。中文聖經和合本譯作“沒有聽明那……聲音”,聖經新譯本譯作“聽不清楚那……聲音”。

二二16 本節直譯作:“起來,求告主的名受洗,洗去你的罪”。洗禮並不能洗去罪。

二二2123 保羅提到外邦人,加上他聲稱有神的差遣,使眾人再次起哄。

二二24 所用的鞭子是皮鞭,尖端嵌上金屬或骨頭碎片。基督也是這樣遭受鞭打(太二七26)。

二二28 “許多銀子”。在革老丟執政期間,即在這些事件發生的時期,羅馬的民籍可以用錢買回來。但對一個軍人來說,這樣做需要極高的代價。然而,不知怎樣,保羅的父母在他出生前已經取得羅馬的公民身分。參看第十六章37節的腳註。

二二30 “公會”即猶太公會。參看路加福音二十二章66節的腳註。公會用某種方法介入這事,以致保羅的案件沒有直接、馬上送交位於該撒利亞的羅馬巡撫那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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