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段 福音与定罪 1章18节至3章20节
A.序言 在1:1~17
的序言里,保罗清晰并概括性地指出福音的性质及渊源,但他尚未解释为何世人需要福音。因为若不指出世人需要福音,福音只是一套理论,于是他详证为何世人需要福音─因世人犯了罪,全伏在神忿怒审判之下;这是福音的前提,有了定罪才有福音。保罗把外邦人、犹太人、全地人都圈在神的「定罪」里。 B.外邦人的罪(1:18~32) 18 节开始,有如进入一个庄严肃穆之神的法庭里,神像一个严峻的审判官,向全地人宣告定罪之因由。第一个被提审的是外邦人,保罗如同控告者般,提出各项罪案,指证他们犯了滔天大罪。 1.神公义的忿怒(1:18~23) a. 公义忿怒的宣告(1:18) 在提出第一个犯人时,保罗先叙述神公义忿怒的「显明」(与1:17
的「显明」同字)。神的忿怒乃是宣告罪的前奏,他的忿怒乃是由于他的本性,表示神的本性与人的罪行水火不容;如有人说,是神的本性与罪行发生冲击而产生的反应【注7】。 神的忿怒落在两种人身上: ⑴不虔的人。「不虔」是宗教词汇,指出人在对神的敬拜上变成败坏的人。 ⑵不义的人。「不义」是道德词汇,指出人对别人时的诡诈与恶毒。 这些人就是行不义、阻挡真理的人。「阻挡」(katekonton)原意甚广,包括「敌挡」、「窒息」、「遏抑」、「歪曲」、「关禁」等,带有故意的成分。每当真理在他们身上发出功效时,他们便定意将之扼杀,用辩才哲理压抑之,使之不能生根萌芽(R. C. H. Lenski 语)。 b. 公义忿怒的因由(1:19~23) 保罗再用三个「因为」,指出外邦人该受神公义忿怒的审判: ⑴明知(1:19~20) (a)借着人心(1:19)。「因为」(dioti,意「故此这样」)神的事情,神已「显明」(phanero
与1:17的「显明」是同义词)在人心里,是人所能知的,「因为」(gar)神已将之「显明了」(ephanerosen)。 (b)借着所造之物(1:20)。「因为」(gar,中漏译)神又借着天地万物,叫人知道神的「永能」和「神性」(theiotes,此字在新约仅在此出现,意神的「本性」或「特性」),虽肉眼不能见,仍可知道神的存在,人无法否认。 ⑵故犯(1:21~23) 「因为」(dioti)人虽明知神的存在,却不把他当作神敬拜,且思念虚妄、心地昏暗,自以为智,反显愚拙,将不朽之真神变为可朽的偶像,向之下拜,实是愚不可及。 这是人的「退化论」,从「虽然知道」变为「却不当作」,结果「反成愚拙」了。 2.神的无奈与任凭(1:24~32) 在本段中,作者描述神对人的「明知故犯」爱莫能助,只得「任凭」(paredoken,意「放弃」,1:24)他们胡作非为,神的任凭也是一种变相的审判。在三方面,神任凭他们将罪性堕入极深的罪坑里: a. 神任凭他们纵欲(1:24~25) 1:24 的「所以」(diokai,可译作「因此」较佳。因「所以」指出原因,「因此」强调后果)把上文的「应得」连到此处的「无奈」去。在本段里,「逞情欲」、「行污秽」、「玷辱己身」、「将真变假」等字词,可见人性的败坏与黑暗。 b. 神任凭他们逆性(1:26~27) 1:26 的「因此」(dia
touto)开始另一段对他们放纵情欲的「任凭」。上文是指顺性的情欲,本段是指逆性的,男女皆背道而驰,极为放荡可耻。 c. 神任凭他们行恶(1:28~32) 1:28 的「既然」(kai
kathos)结束三个「任凭」的叙述,本段列出他们行各种不同的恶事,共二十五件以上(视版本而定)。可悲的是「他们虽然知道」所行的是该死的罪,不但自己不理会,还喜悦别人与他们同伙犯罪(1:32),他们眼中是不怕神的(参3:18)。 C.犹太人的罪(2:1~3:8) 本段的对象是谁,学者意见有三: 1.外邦人 2:1 的「你」继续1:18~32
的外邦人;上文指没有文化道德的外邦人,本段是指有文化、有道德的外邦人(如C. I.
Scofield;P. R. Williams)。 2.外邦及犹太人 持此论者认为本段两种人皆适合,不用分开(如H.A.Hoyt;J. Philips;Gifford;H. A. Kent)。 3.犹太人 犹太人所犯的罪行与外邦人有异,而且2:12、13、17 等清楚指出是犹太人(这是大部分学者之见)。 1.神审判他们的标准(2:1~16) 在前十六节里,保罗指出,神审判世人乃按五大标准: a. 按真理(2:1~5) 犹太人是喜论断别人的民族,因他们自恃认识神,故轻看别人(2:1)。但神必照真理审判他们(2:2),他们不得逃脱(2:3),在此保罗诉说他们常藐视神丰富的恩典,没有悔改的心,势必难逃神公义审判的日子(2:4~5)。 b. 按行为(2:6~10) 按行为施审判是旧约一贯的启示(参赛3:10~11;耶17:10),也是新约的教训(参太16:27;约5:28~29;罗14:12;林后5:10;启20:12~13),在此处亦无例外(2:6)。那真正追求神的(不能朽坏之福的「福」字是补字,可改作「神」字),神赐他永生(2:7、10),作恶的却该受报应(2:8~9)。 c. 按律法(2:11~14) 第三个神审判世人之标准乃是神给选民的律法,保罗运用四个「因为」(gar)表示之: ⑴因为神不偏待人(2:11),人人都伏在律法下受审。 ⑵因为(gar,中漏译)对没有律法却犯罪的外邦人,神不会按律法审判他们,否则神就是不公平的(2:12上)。但对有律法的犹太人,神必以律法审判他们(2:12 下)。 ⑶因为(gar,中漏译)人(指犹太人)在神面前称义,不是靠听律法,而是靠遵行律法,凡遵行律法者便免受审判(2:13)。犹太人以为有了律法就有保障,神不会审判他们,其实他们错了。J. F.
MacArthur 谓大部分的犹太人都是「旁听生」(auditors),不是「正科生」,并不明白律法的精义【注8】。 ⑷因为(gar,中漏译)没有律法的外邦人若能顺本性行律法的要求,「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指他们的行为已满足律法的要求)(2:14)。 d. 按良心(2:15) 律法的功用借着良心(称是非之心)同作见证,又借着「理智」(logismon,意逻辑,中译「思念」)进行「较量是非」(kategorounton
kai apologoumenon,意「控诉及辩护」)。良心律是一种道德律,帮助人行「是」拒「非」,使人逃避神的审判。 e. 按福音(2:16) 在最后审判的日子,神也按保罗所传的福音而施行判决,「福音」在此亦可成为耶稣基督的代名词。神将审判世人的权能已经交给其子,故审判日又称为耶稣基督的日子(参约5:22、27)。 2.神审判他们的原因(2:17~3:8) 宣布审判世人(包括选民)的标准后,保罗直接向犹太人宣告他们在三方面的罪行: a. 他们知法犯法(2:17~24)保罗先赞颂他们蒙神特别优待,说他们: ⑴受了律法的教训,晓得神的旨意,能分别是非(2:17~18)。 ⑵可作瞎子的拐杖,是黑暗中的明证,愚人之师,小孩之教师,是诠释律法之真理知识的「模范」(morphosis,在提后3:5
同字译「外貌」,2:19~20)。可是他们竟知法犯法,无恶不作,玷辱神,使神的名字在外邦人中被亵渎(2:21~24)。 b. 他们徒有仪文(2:25~29) 犹太人高举割礼,甚至以为割礼能使人得救,保罗谓他们犯了律法,割礼与他们全无功效(2:26)。其实割礼不如守律法那样重要,外邦人若能守律法,也能起来审判犹太人(2:27),因为真正的割礼不是外面肉体的,而是里面属心灵的(2:28~29)。 c. 他们徒受圣言(3:1~8) 3:1 的首字「所以」(oun,中漏译)将上文带至一高, 保罗在这里责备他们,虽然他们蒙神颁赐圣言,仍有人不信(3:1~3
上),但人的不信也不能废掉神的圣言(3:3
下)。他随即在三方面指出神永远是对的(永是公义的): ⑴即使神责备人时也是公义的,被人论断时更显出人仍是错的,他是对的(3:4,引用诗51:4)。 ⑵保罗将反对神者的话(称「人的常话」)提出(3:5上)说,若犹太人犯罪越多,神赦罪之恩便越多,那么神降罚于人是神的不对(3:5 下),他也不能成为审判世人之主了(3:6)。 ⑶反对者续说第三方面,从神、他人、到自己身上,若人的虚谎犯罪反而更显出神的荣耀(指赦罪恩典之荣耀),为何仍要受审判(3:7)?为何不说「作恶以成善」是人生存在之目的(3:8 上)?这些都是无稽的毁谤之言(argumentum ad absurdum),这些人是该受审判的。 D.全地人的罪(3:9~20) 保罗已将两种人圈在神忿怒的审判下,无圣言的外邦人及有圣言的犹太人,接着他作一个总结,将全地的人统归在一起。 1.圣经的判语(3:9~18)──没有一个义人 保罗引用多段旧约经文,力证全地的人皆有罪,一个 义人也没有,分三方面指出: a. 本性的罪(3:9~12) 3:9 的首字「所以」(oun,中漏译)将上文带进总结, 作者随即选用甚多诗篇的话语,力证人本性上的罪。 ⑴没有义人(3:10;诗14:3)。 ⑵没有明白神的(3:11 上;诗14:2;53:2 上)。 ⑶没有寻求神的(3:11 下;诗14:2;53:2 下)。 ⑷没有行正路的(3:12 上;诗14:3;53:3)。 ⑸没有用的(3:12 中)。 ⑹没有行善的(3:12 下)。 b. 言语的罪(3:13~14) 人本性上远离神,故在言语上顶撞神,他们的言语是: ⑴敞开的坟墓(3:13 上;诗5:9)。 ⑵诡诈的舌头(3:13 中)。 ⑶毒气的嘴唇(3:13 下;诗140:3;149:3)。 ⑷满口毒咒(3:14;诗10:7)。 c. 行为的罪(3:15~18) 言语乃行为的前奏,这里的行为可怕至极,作者在这里借用赛59:7~8
作代表描绘: ⑴杀人流血,逃之夭夭(3:15)。 ⑵逃跑时更凶残暴虐(3:16)。 ⑶没有平安(3:17)。 ⑷目中无神(3:18)。 3:18
可说是人类败坏的基本原因。全段所论的并非指人人皆犯了每一项罪行,而是说在人的范畴中,这些罪行都是人所犯的,没有人能逃出罪的辖制。圣经的中心教训乃是:「敬畏神是万福之源,藐视神是万恶之根」。 2.律法的目的(3:19~20)──没有人在律法下称义 若3:9~18
是对外邦人说(也可对犹太人),3:19~20 明显地是向犹太人说的。全段指出没有人能在律法下称义,因为律法之目的有二: a. 叫人伏罪(3:19) 包括外邦人,没有人能逃脱。 b. 叫人知罪(3:20) 叫人认识自己罪性的真相,使人明白不能称义是因罪的拦阻(本节的「所以」原文是dioti,可译作「因此」或「故此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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