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律法所具有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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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新的归依——与基督结合

    弟兄们,我现在对明白律法的人说:你们岂不晓得律法管人是在活着的时候吗?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还活着,就被律法约束;丈夫若死了,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所以丈夹活着,她若归于别人,便叫淫妇,丈夫若死了,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虽然归于别人,也不是淫妇。我的弟兄们,这样说来,你们藉着基督的身体,在律法上也是死了,叫你们归于别人,就是归于那从死里复活的,叫你们结果子给上帝。因为我们属肉体的时候,那因律法而生的恶欲就在我们肢体中发动,以致结成死亡的果子。但我们既然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现今就脱离了律法,叫我们服侍主,要按着心灵的新样,不按着仪文的旧样。

    保罗在六章十四节中提到“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因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但还没有加以解释。为什么信的人不在律法之下呢?律法既然是上帝所赐的,它有什么效用呢?保罗在第七章中加以说明。

    保罗很喜欢用比喻来阐述真理,这里保罗用婚姻来具体说明信徒与罪和律法之间的关系。比喻无法详求枝节的等同,只是解开复杂的锁结,正如主耶稣说他来的日子像“贼”一样,教导信徒灵巧像“蛇”等等,决不可生搬硬套。由于这段经文比较困难复杂,不禁令我们想起彼得所说的话:“我们亲爱的兄弟保罗照着所赐给他的智慧,写了信给你们,他一切的信上,也都是讲论这事。信中有些难明白的,那无学问不坚固的人强解,如强解别的经书一样,就自取沉沦”(彼后3:15-16)o

    这段话被人曲解后,往往被认为律法已失去效用,已经作废了,或者说律法已经死掉了,保罗是将律法与罪视为一体等等。其实,这种说法与圣经的一贯原则相悖,也与主耶稣亲口所说的话语相反,与保罗的本意相违背。(可仔细查阅诗119:45,142,172;40:8;赛42:21;雅2:8;1:25;约壹5:3;太5:17,18罗3:31;6:2;7:2)

    在这段经文中,保罗的立意有二点。

    (1)死亡使一切原来的约据都成为过去。

    (2)我们归属基督之前是属肉体的,按着仪文的旧样服事主,归属基督以后则按着心灵的新样来服事主。

    现在我们查考一下这段话中的一些难点。

    (1)我们原来的“丈夫”是谁?

    人类犯罪后,从自主的地位堕落了,受罪的辖制,与罪融为一体,所以称为罪人,这个与我们结合的丈夫,就是犯罪的旧人生。当我们嫁给这个罪恶的人生时,不但受到罪和死的律所束缚,而且上帝的律法也定我们为有罪。我们的人生束缚在定罪的范围中。

    耶稣基督的死是有针对性和目的性的,我们在上章已经学过,基督的死使我们的旧人也与之一同死去。旧人一死就脱离了罪和死的律,同时也从上帝律法的定罪中得到释放,我们便能与基督自由结合。基督的死既然使我们的旧人(第一个丈夫)与他同死,随之而来,便是与主结合(联合)。耶稣基督是我们灵的丈夫(看弗5:25-27;林后11:2)。结果子归荣耀给上帝(罗7:4;太3:8;约15:16),保罗在这里的思路是与第六章相同的,并行着向前发展。

    (2)“我们属肉体的时候,那因律法而生的恶欲,就在我们肢体中发动,以致结成死亡的果子”是什么意思?

    《新译》:“我们从前属肉体的时候,罪恶的情欲,借着律法在我们的肢体里发动,就结出死亡的果子。”

    《意译》:“当我们还顺着旧品性过活时,恶念充斥,驱使我们作出与上帝律法相违的恶事,结出死亡的果子。”

    保罗并不是在此批评律法,或者说一切罪都是从律法衍生出来的,律法要对我们的罪负责。保罗是要强调一个事实:当我们还属肉体的时候——当我们处在未悔改未称义的状态中的时候——虽然知道上帝的律法,但却无法控制罪恶的冲动,律法显明这些罪会带我们走向永远的灭亡。恶欲是通过律法才发现,才使人知道其严重性。

    “因律法而生”并不是指罪是从律法生出来的,律法绝对不会产生罪,而是说“罪通过律法显明出来。”有人误解这段经文,以为保罗已把律法与罪等同起来,这是不对的。保罗接下去马上就对这种论点加以否定。

    律法永远是一个尺度,是辨别善恶的标准。什么是罪?什么是恶欲?必须借着律法定罪的功能才能显明出来。保罗讲这句话的意思,重点在叫我们注意:当我们属肉体的时候,与上帝的生命没有关连。人的犯罪好奇心理,最喜欢去犯上帝律法所禁止我们去犯的罪。“偷来的水是甜的,暗吃的饼是好的,人却不知有阴魂在他那里,他的客在阴间的深处”(箴9:17,18)。这景况是何等的败坏和绝望,在律法面前更显明了这种绝望的状态。

    (3)“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现今就脱离了律法”是什么意思?

    我们已经知道,我们的第一个丈夫是罪恶的旧人生,它的权势捆住我们,使我们不能自由。基督的死已使这个旧人与他同钉死去,犯罪的律对我们也随之失去了作用,再无权辖管我们,这是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脱离了律法的第一层意思;第二层意思是:上帝的律法将我们圈在定罪的范围里(参罗3:19,20;提前1:8-10),当我们因信称义,旧人被置于死地,随着旧人的死去,我们也从律法的定罪之下得着释放(罗8:1)。第三层意思是:因信称义以前,不知道自己的无力和可怜,凭自己的努力去争取20法的义,这企图是在律法之下的努力,注定要失败的(参罗3:20;2:16;弗2:8-10),旧人的死去,使我们脱离了无效的律法主义’进入另一个崭新的关系。

    所以脱离律法不是否定律法,不要律法。死去的不是律法而是那压制我们的丈夫——罪恶的旧人生。上帝的律法虽然不能带给人生命,无法赐人能力,但他的功效是配合人去获取救恩之福,它是永存的,不受时空限制,乃客观存在的定罪依据,其永恒性是不容置疑的。

    (4)什么叫心灵的新样和仪文的旧样?

    保罗所提的“仪文”和“灵”(罗2:29)、“字句”和“精意”(林后3:6),都是指事奉上帝的两种不同方法。不要把“仪文”和。字句”理解成上帝诫命的条文,“灵”和“精意”说成是上帝诫命中的深一层内涵。这样的理解是不合保罗的原意,也不合的属灵的规律。很明显,保罗对“仪文”和“字句”是持否定态度的'它们与“灵”和“精意”是相对立的双方,并不是互相依存的关系,很严厉的一句话是:“因为那字句是叫人死,精意是叫人活”。

    保罗对上帝的诫命从来不是这样的看法,他非常尊重它(罗3:31;7:12, 14;提前1:8),我们深知,上帝诫命的条文和灵意是并存的,互相关联,决不是对立的,所以保罗在此决不可能指上帝的诫命而言。

    在保罗一切有关联的讲论中,将“仪文”、“字句”、“旧约”等看为同一件事,是指不要基督而遵行律法的方法。也即离开基督的能力而想遵行律法的企图。立功之法,律法主义只是凭肉体的旧方法来服事上帝,所以是一无所成的,只能叫人死。

    “灵”、“精意”(小字作“圣灵”林后3:6)、“新约”等是指

    在基督里信心的生活,即信主之法。当我们归依基督,让基督活在我们里面,圣灵将律法写在人的心版上,律法就化成无数灵的精意,内心基督之生命能使我们服从这些灵的律法,脱离罪恶的束缚得享自由(林后3:17,18),这是唯一叫人活的方法。生命的表现决不是单在字句上顺从,也必定是精意上的顺从。

    既然新生命的出现使生活顺从圣灵行事为人,束缚旧生命的权势已被推翻;定我们有罪的律法已无法再捆住我们,指证我们为有罪;而且我们所服事的对象不再是罪,也不再是律法,而是真活的救主,所人一切都走心灵的路(圣灵的路),不再是肉体的路(仪文的路)。

    7-13律法显明罪的恶极

    这样,我们可说什么呢?律法是罪吗?断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然而罪趁着机会,就藉着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因为没有律法,罪是死的。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但是诫命来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反倒叫我死,因为罪趁着机会,就藉着诫命引诱我,并且杀了我。这样看来,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吗?断乎不是!叫我死的乃是罪。但罪藉着那良善的叫我死,就显出真是罪,叫罪因着诫命更显出是恶极了。

    保罗的讲论,罪和律法好象形影相随,这容易使人产生误会,尤其是敏感的犹太人,他们从来没有接触过象保罗在罗5:20;6:14;17:  1-6中所谈论的真理,会认为保罗是将律法作为罪的同义词。保罗意料到他们的问题,所以先提了出来:律法是罪么?随即给于绝对的否定:断乎不是!继而讲到律法的功效是显明罪恶。上帝赐下律法,不是一种得救的方案,只是一种预备的策略。作为上帝圣洁、公义的原则,永远说明着罪的性质。一方面使我们知罪,一方面使我们认识自己无能,从走投无路中去寻找基督的拯救。

    这段话中,律法的特性可分为以下几点:

    (1)律法显明罪(7).如果没有律法,罪就无法被揭露出来,如同没有镜子,就无法知道自己脸上的污秽一样,虽然这罪早已存在,自己却仍旧不知道。律法一来,就显明出来,这里的罪不单指犯出来的恶行,更指心中犯罪的律。因为保罗所用的“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其“贪心”一词原文并非指某一件行为,而是指心中有一切邪恶的念头,也既全心都被邪念充斥。律法使我们觉察到那罪恶的力量时刻在控制着全身全心,而且不是单一的犯罪意念,乃是各种各样的欲望。

    (2)律法显明罪的活动力(8,9):保罗以拟人化的方法来讲论罪的工作,罪是一个很活跃的敌人,寻找一切机会,向我们发动进攻,这罪不是指我们所作所行的,乃是指旧生命中犯罪的律。罪并不惧怕律法,律法也无力对付罪,罪好象一个恶作剧者一样,鼓动人在律法前面作挑衅性的表演,律法的禁止越严,犯罪的欲望相对来说表现得越发强烈。律法只能对付那些犯罪的人,指控他犯了那些罪,但却无力对付罪的本身。

    没有认识律法之前,犯罪的人虽然已定了死罪,却没有被定死罪的感觉,因为不知道罪的性质,不知犯罪的悲惨后果,似乎逍遥自在,满以为自己是“活的”,罪好象是“死的”,看不见它的活动力,这种景况是在无知和麻木中死亡。但律法一来,人就觉得自己是处在被定死罪的景况中,自己是“死了”,并且看到罪的活动力是何等恶毒和凶残,又看到不是单数的罪,而是很多的罪,不只是贪心,而是有“诸般的贪心”。自己真是无力胜过它,只有死路一条。没有律法,无法觉察,有了律法就知道自己的真相。

    第九节的意译:“从前我不识律法未受束缚,我是个逍遥自在的人,但我一明白律法,我便知道自己有罪,成了死囚”。

    《当代译本》:“我不认识律法的时候,不知道律法要求的是什么,我就活得逍遥自在;但律法来了之后,我既知道自己有罪,就只有等侯律法的制裁,好象罪又活了,而我却要死了一样。”这是上帝设立律法的积极作用(利18:5;尼9:29;结20: 11;加3:12)。

    (3)律法显明罪的诱惑力(10,11):上帝的诫命本来可以使遵守的人活着,但是,由于罪的存在,我们无力去遵守它,这叫我们活的诫命反而定我们死刑。罪是无孔不入的,当我们不知道律法的时候,它会欺骗我们,叫我们得过且过,及时行乐,将罪恶的生活美化,使人落入陷阱,赔上性命。当我们面对律法的时候,罪恶又伺机而动,它通过人旧生命中骄傲自恃的一面,诱使我们立自己的义,作好立功自救,其实都会被罪杀死。

    (4)律法的圣洁、公义、良善显明罪的恶极(12,13):人类犯罪,不能推罪于上帝,也不能推罪于律法,都是因着人类自身,律法是神圣的,是上帝品德的反照,是上帝公义的表示,是良善的,它的性质是不容怀疑的(太19: 17;诗25: 8-10)。但律法无力帮助罪人不犯罪,律法是圣洁的,但它无法使人成为圣洁;律法是良善的,但它无法使人产生良善;律法是公义的,但它无法使人行公义;律法指出罪,但无法除去罪。罪竟然陷害人,将上帝神圣的律法成为对我们的定罪审判,就显明这罪的恶极。人的犯罪并没有改变上帝的律法,但却改变了人与律法的关系,本是顺命得生的律法,对罪人则成了逆者灭亡的根据。

    律法很严肃地面对我们的良心,使罪人感到自己需要基督来作赎罪祭,保罗宣称非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由律法所带来的负罪感,迫使罪人就近基督。罪人需要时,可以提出各各他的十字架所提供的强而有力的理由。他可以抓住基督的义,因为那是赐给每位悔改罪人的。

    内心两律的交战

    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乎灵的,但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因为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愿意的,我并不作;我所恨恶的,我倒去作。若我所作的,是我所不愿意的,我就应承律法是善的。既是这样,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我也知道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故此,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作。若我去作所不愿意作的,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我觉得有个律。就是我愿意为善的时候,便有恶与我同在。因为按着我里面的意思,我是喜欢上帝的律;但我觉得肢体中另有个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战,把我掳去,叫我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我真是苦啊!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感谢上帝!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这样看来,我以内心顺服上帝的律,我肉体却顺服罪的律了。

    《罗马书》的可贵之处,是保罗以其自身内心挣扎斗争的经验来介绍救恩的科学。保罗虽说自己“不觉得有错”(林前4:4),但他仍觉得内心有强而有力的私欲在活动。他深深感受到自己无力遵行律法,面对威严律法所产生的重压和战兢心理,连连哀叹,这是人类最大的悲剧,他更深深感到转向基督所获得的拯救是何等甘甜和喜乐。

    保罗以其切身的经验向我们描述他内心的痛苦。这段话似乎包括了两个阶段的争斗经历:①、旧人的经历:两个哀叹(14 -20)。②、重生后的争战,从痛苦转向胜利(21-25)。

    (1)旧人的经历:保罗知道什么是对的、好的,但这种理性的认识并不能成就什么,他行出来的却是错的、坏的。其原因是他自己的本性与律法的性质之间有极大的差距。他是属肉体的,已经卖给罪,律法是属灵的,如何能使属肉体、卖给罪的人不犯罪而去行属灵的律法呢?不可能!知道对与错,好与坏,应承律法是善的,并不能使人走公义的路,知识和理性的认识不能使人为善。这是保罗的第一个哀叹。

    保罗是一个意志相当坚强的人,他自然不止一次两次的下决心立志愿为善,但实行与立志却恰恰相反,里面的罪使他不能实现为善的志愿,反而带领他去作恶。看看自己的底子是怎么样的呢?保罗说:“在我里头,就是肉体之中,没有良善。”没有良善的人怎么能立志为善呢?所以无论心愿如何,立志如何,至终要败下阵来。这是保罗的第二个哀叹。

    如果我们只领会上帝的仁爱、良善以及他慈父般的怜恤。只是觉察出他的律法是公正而合理的,并且看出它是爱的律法,也仍然不够。使徒保罗明白这一切,虽然他宣称:“律法是善的”,“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但他伤心绝望的说:“但我是属肉体的,已经卖给罪了”。

    保罗渴望获得自己无力达成的纯洁、公义,所以又哀叹道:“我真是苦啊!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罗7:24)?这样的哀叹是历代一切心负重担之人所常发的。对于所有的人。唯有一个答复:“看哪,上帝的羔羊,除去世人罪孽的”(约1:29)。

    (2)重生后的争战:我们注意保罗的话,提到两个律,一个是心中的律,一个是肢体中犯罪的律。内心的律是里面新生命(原文作人)的律,即上帝的律。肉体(肢体)中的律是罪的律。在第六章中我们已经学习过,蒙恩重生后的基督徒,肉体还会软弱,撒但所有的诱惑和罪的影响都借着肉体的软弱发生作用,于是就发生了交战。这种交战往往非常激烈,保罗也多次因失败商发出“我真是苦啊”的喊叫。

    我们靠自己无法度圣洁生活,正如一个瘫子不能行走一般,我们感觉自己无力并希望得到那能使我们与上帝和谐的属灵生活。然而所有的努力都是徒然。我们也会在失望中呼喊说:“我真是苦啊!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

    可喜的是,保罗从实际的争战,痛苦的呼求,长期的磨练中已获得胜利的经验和秘诀,那就是:“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

    不是凭知识,不是凭立志,而是凭上帝所赐新生命的律,去反抗犯罪的律。这才是必胜的方法,才是必胜的战争。

    基督徒的人生,乃是一场战争,但所要赢取的胜利却非人力所能获致的,那战场就是人内心的领域。我们所必须从事的战争——

    人类有史以来最大的战争——乃是要将自我降服于上帝的旨意之下,将心志顺从爱的管辖,旧的性情是由血气和肉欲所生,决不能承受上帝的国。遗传的癖性和从前的积习,都须予以弃绝。

    凡决心要进入属灵之国的人,必然明白本性中的一切只是败坏。靠着自己无法克服那根深蒂固的邪欲恶习,我们无法胜过那束缚我们为奴的强敌。唯有上帝才能使我们得胜。

    罪的律:是一种恒常不变的坏倾向。

    圣灵的律:是一种恒常不变的圣洁倾向。

    当基督徒顺从圣灵的律,便与肉体中犯罪的律起了剧烈的冲突。这是基督徒生命的不平静,从原来的死水一潭到剧烈的震动,不平静波澜的掀起,是灵性生命发展的正常过程。如果一个所谓的基督徒,毫无内心斗争的苦痛经历,死水一潭,只能说明灵的沉睡迷蒙,如同濒死这前的休克状态。

    随着战争的胜利,基督徒的内心能获取一种无限甜蜜的安息,但烽烟随时可能再起,不平静的波澜随时可能再涌,一步一步,将基督徒的生命引向更美好的境界。

    里面的人(22):基督里新造的人。

    取死的身体(24):与生俱来,受制于罪与死的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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