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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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音與世人的關係

        由第一章十八節起,保羅開始告訴我們福音和世人的
關係。

I. 罪人  (一:18 - 三:20)
        福音是什麼?福音就是罪人可以因信耶穌基督得稱為義。
因此,保羅在解明福音的真諦時,就先指出人是罪人。
        「原來神的忿怒、從天上顯明在一切不虔不義的人身上、
就是那些行不義阻擋真理的人。」(v.18) 神的忿怒會臨到人。
為什麼呢?因為人是罪人。那麼什麼是罪?保羅先簡單的說
明 (v.18)
        「不虔」(godlessness) -- 就是對神不敬,就是沒有神。
人心中沒有神,因此常對神不敬。人對神不敬,就是罪。
        「不義」(wickedness) -- 就是行惡,作敗壞的事。
        「阻擋真理」(suppress the truth ) -- 就是壓制真理,
反對真理。別人要傳真理,他要加以阻止。
        不虔是和神的關係有問題,不義是行為方面有問題,阻擋
真理則是信仰方面有問題。因此,罪就是對神,對行為,對信
仰都出了問題。
        什麼人會犯這樣的罪呢?他們又怎樣犯這些罪呢?

一. 外邦人有罪 (一:18 - 32)
        首先,保羅指出一般人有罪,而一般人就是指外邦人,因
為這些人是不認識神,不敬畏神的。同時保羅也具体地指出他
們的罪來。
 1. 不認神的罪 (一:18 - 20)
        人最大的罪就是不認神。人若認神,敬畏神,人就會減少
犯罪。外邦人就是不認神的人。
        人不認神不是人不知道神,也不是神不可能被認識,.其實
神是人人可知的,因為:

 A. 神顯明於人心 (v.19)
        「神的事情、人所能知道的、原顯明在人心裡.因為神已
經給他們顯明。」(For that which is known about God is
evident to them and made plain in their inner conscious-
ness, because God has shown it to them)。
        這就是說,人的心裡是知道有神的,或說人的良心會告訴
人,這世界是有神的。
        為什麼會如此?因為神造人的時候,神向人吹一口氣,就
使人成了有靈的活人。這一口氣,就成了人的靈,這靈使人知
道神,並和神交通。
        事實上,在人的日常生活中,這種「知」神的情況是隨處
可見的。我們中國人的話裡往往就表明這種情況。我們常說「
舉頭三尺有神明」,表示我們知道有神,並且知道神離我們不
遠,祂只在我們的頭上,看見我們。我們也說「冥冥中有主宰」,
我們知道宇宙中有位主宰在管理一切。
        我們也看見,無論古今中外,不論膚色人等,他們都會有
宗教信仰,都會去拜神,雖則他們拜的不同,但在他們心中是
要拜神。動物則不會這樣,因為神沒有把「氣」放在動物裡面。
        許多人說,人因為對自然現象無知,看見閃電,打雷就以
為是鬼神,就去拜,其實這是無知。雷電不是神,這是我們知
道的。人將自然現象誤以為是神是錯誤的,這也是我們知道的。
但是,我們要問:為什麼人會將自然當作神?為什麼人不把這
些現象看為自然?這種「神」的觀念從那裡來?其實這是聖經
所說的,是神放在人裡面的,因此人的心裡是知道有神,只可
惜人弄錯了對象吧了。

B.神顯明於萬物 (v.20)
        「自從造天地以來、神的永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雖是
眼不能見、但藉著所造之物、就可以曉得、叫人無可推諉.」
(v.20)
        這就是說,神藉著宇宙萬物顯示和啟示祂自己,讓人透過
萬物可知道有神。
        是的,神是我們肉眼見不到,也是不能見的,因為神太榮
耀,太聖潔,我們這些屬肉体的人,根本就不可能就近祂,遑
論要見祂了。雖然如此,我們還是可以透過宇宙萬物認識神。
 a. 宇宙萬物讓人知道有神。
        神創造宇宙萬物,藉萬物來顯示祂的存在和實在。當我們
看見一部汽車,一台電腦,我們知道一定有位製造者。當我們
看見宇宙萬物,看見人的時候,我們也當知道一定有位創造者。
車子、電腦雖甚精密、奇妙,但是花、草、樹、木、人及一切
百物比之更精細,奇妙。人看見精密的電腦就說有位製造者,
但看見比電腦更精密、奧妙的人時,卻說是自然而有,是進化
而來。人多麼不講理!
       聖經的道理很對,萬物向我們見證有一位創造的神。
 b. 宇宙萬物讓人認識神的能力。
        宇宙萬物更向人顯示神的永能,就是祂那永遠不變的大能。
因為宇宙萬物是神用祂的大能創造的。這種大能在創世記第一
章就顯示出來,這麼複雜、精細、奇妙的百物,神是用「話」
就造成的,因為祂說「有」就「有」,命「立」就「立」,祂
的話就是能力。通常越是精細、複雜的東西,越需要時間、精
神來造。但是神只一句話就能造出想要造的東西來,裡面有不
同的器官、組織、基因、活動力等等。這是什麼?這就是大能,
神的永能,永遠不變的能力。
        萬物向我們見證了神的大能。
 c. 宇宙萬物讓人認識神的神性。
        宇宙萬物還向人啟示了神的神性。就是將神的屬性、本性
顯示出來。
        創世記一,二章給我們看見。神在七日的創造週中,每日
造不同的東西,但都有不可更換的先後次序。同時, 萬物也
都各從其類,不混雜,清楚明確,絕不含糊。這些受造之物顯
明神是一位井然有序的神。
        萬物都是那麼精巧、奇妙,美麗,在在顯出造物主的匠心。
就以人体的毛髮來說,雖同是毛髮,但是應長的則長,應短的
則短。人体的百骨也是如此,應硬的則硬,該軟的則軟,在人
体上恰到好處。這麼精巧的創造,說明了神是一位智慧的神。
        神造的萬物都甚好、甚美,這說明神是位美善的神。唯有
美善的才能造出美善的東西來。
        總之,萬物把神的神性表露出來。
        人知道有神,但人卻不認祂,因此這就是人的罪。

2. 不敬畏神的罪 (v.21 - 23)
        「因為他們雖然知道神、卻不當作神榮耀他、也不感謝他.
他們的思念變為虛妄、無知的心就昏暗了。」(v.21) 這是不敬
畏神的罪。
        人雖然知道有神,卻不敬畏祂,不敬畏神也是罪。
        所謂不敬畏神包括了:
 A. 不榮耀神
        「卻不當作神榮耀祂」。意思就是沒有把神當作神,沒有
把祂本來應有的地位給祂,沒有把祂應有的尊榮歸祂。簡單地
說,沒有把神放在眼內。這就是不敬畏。
 B. 不感謝神
        「也不感謝祂。」不感謝神也是不敬畏神的一種表現。神
對人有恩,但人蒙了恩卻不感謝,就是不敬。
 C. 貶低神
        「將不能朽壞之神的榮耀、變為偶像、彷彿必朽壞的人、
和飛禽走獸昆蟲的樣式。」(v.23)將至榮耀的神變為飛禽走獸
的樣式,就是貶低神。
        人為什麼會這樣貶低神呢?
  a. 因為人昏暗 (v.21)
        「他們的思念變為虛妄、無知的心就昏暗了。」這是人的
心昏暗了的原故。
        所謂昏暗就是看不清楚。
        所謂昏暗就是黑暗。
        當人故意不認識神,人的心就會慢慢變得無知,就會慢慢
變得昏暗看不清楚,以至變成黑暗。當人的心黑暗了,他就會
貶低神。
  b. 因為人自以為聰明 (v.22)
        「自稱為聰明、反成了愚拙」。這是自以為聰明。人自以
為聰明,自作聰明,人就會貶低神。
        人的所謂聰明是自稱 -- 是自我宣稱,自認。不是別人稱
他,更不是神稱他。
        人所謂的聰明 -- 是指明白事理、領會事情。
        但是自稱、自以為是聰明,不一定是聰明。別人說你聰明
也不一定是聰明,只有神宣佈是聰明的,才是真聰明。
        反成了愚拙 -- 就是愚蠢,愚昧。自以為聰明的人,將神貶
低,拒絕神,使自己與神隔絕,故成為愚拙。
 D. 敬拜偶像  (v.23)
        「將不能朽壞之神的榮耀、變為偶像、彷彿必朽壞的人、
和飛禽走獸昆蟲的樣式。」(v.23)
        敬拜偶像就是最不敬畏神的罪。因為:
        將神的榮耀變為偶像(或作形像)。神本來是極其榮耀,祂
的榮耀是無法形容的,故聖經描寫神的榮耀時,只能用火、光、
閃電、地震或用珍珠寶貝等來形容,先知們都法用筆墨來描寫。
但人將之變成為形像,甚至是醜陋的偶像,將無形像的神變為
形像那就是把神貶低了。
        將不杇變為必杇壞。人是神所造,是會杇壞的。人卻將榮
耀不杇的神降低為會杇壞的人,這就是把神貶低。
        將神變為動物。這就是更利害的褻瀆。人供奉動物,將動
物看成神。動物沒有靈,是神所造之物中很低等的。人把動物
當作神來敬拜,豈不是把神降低成動物,把神羞辱麼?

 3. 人的敗壞 (v.24 - 27)
         人這樣對神,帶來什麼結果呢?就是帶來了「任憑」的報
應 -- 神任憑人。所謂任憑,不是神不能管,也不是神管不了,
乃是祂不再主動、積極地去阻止人犯罪。
        當神任憑人的時候有什麼結果呢?就是人的敗壞。
 A. 信仰上的敗壞  (v.24-25)
        首先是在信仰上敗壞了。
  a. 人逞情慾拜偶像 (v.24)
        「所以神任憑他們、逞著心裡的情慾行污穢的事、以致彼
此玷辱自己的身體。」神為什麼任憑人?因為人自己逞自己的
慾念去如此做,人本來就是如此。
        人逞自己的喜好去敬拜偶像,神就只好任由人這樣做。而
結果就使人在這事上被污穢:就是在靈性上被沾污,和拜偶像
而來的道德上敗壞。
   b. 人將真實變虛謊 (v.25)
        「他們將神的真實變為虛謊、去敬拜事奉受造之物、不敬
奉那造物的主.主乃是可稱頌的、直到永遠。阿們。」人拜偶
像,就是將真實變成虛謊。
        真實就是實在。真實也就是真理。神就是真實的,因為祂
是實在的,祂也是真理。
        虛謊就是虛假,謊言。偶像都是虛假,沒有真理、不合真
理的。
        人拜偶像就是拜虛謊,喜歡虛謊而不喜歡真實的神。人喜
歡將真實變虛謊,敬拜虛謊,因此神就任憑他們在這信仰上敗
壞自己。
        不過,人喜歡虛謊,不影響到神的真實。因為神始終是造
物主,偶像只是受造之物。
 B. 道德上敗壞  (V.26-27)
        人因為在信仰上敗壞,於是引至道德敗壞,而道德上的敗
壞就使人失去了榮耀。他們怎樣將神的榮耀變為羞辱,現在自
己也就成了羞辱,這是當得的報應。
        「神就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v.26)。人在道德上
敗壞也是神任憑人的結果,因為人喜歡這樣做。
   a. 女人道德敗壞。
        「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女人
在道德上敗壞了。
        把順性變逆性 -- 女人沒有順其自然,沒有照自然的用處,
反而照逆性的用處行事,在性道德上犯了罪,這是女同性戀。
   b. 男人道德敗壞。
        「男和男行羞恥的事」。這是男同性戀,並且他們是慾火
攻心,又是彼此貪戀,控制不住,到了不能自拔的地步。
        保羅在此只提同性戀,似是暗示給我們知道,這是神所最
憎惡的。因為人把神所定的性別上,故意將它更改,偏偏與神
作對。也許保羅也在提醒人類,昔日神怎樣將所多瑪、蛾摩拉
毀滅,是因他們犯同性戀的罪,將來神要施行審判,要用火來
毀滅,是否意味著在末世同性戀日益猖狂有關?
  C. 人性上的罪 (v.28 - 32)
        人因為故意不認識神,神就任憑人在人性上敗壞自己。
   a. 存邪僻的心 (v.28)
        邪僻就是不正當,敗壞的心。
        邪僻的原意是無可收納,可棄絕。人的心意敗壞到一無
是處,無法收拾,以至成為可丟棄。
   b.  行不合理的事 (v.28)
        就是不講理,不合情。人越來越無情,越來越不講理。君
不見傳媒常佈導一些令人感到不可思議、不寒而慄的事嗎?這
些事叫人慨嘆人性的滅絕。
  c.  裝滿各種不義 (v.29-31)
        「裝滿了各樣不義、邪惡、貪婪、惡毒.〔或作陰毒〕滿
心是嫉妒、兇殺、爭競、詭詐、毒恨.又是讒毀的、背後說人
的、怨恨 神的、〔或作被 神所憎惡的〕侮慢人的、狂傲的、
自誇的、捏造惡事的、違背父母的、無知的、背約的、無親情
的、不憐憫人的。」這些就是各樣不對的事。經文所提的二十
項罪都和人的心性有關,每一樣都是不義、不對的事。
  d.  引誘別人去行 (v.32)
        「他們雖知道神判定、行這樣事的人是當死的、然而他們
不但自己去行、還喜歡別人去行。」最可怕和最可恨的就是人
明知而故犯,人雖明知後果嚴重 -- 就是會被神判定,會滅亡,
但人還是去犯。
        人也明知會被罰,還喜歡別人去行,把人拖下水,與自己
同滅亡。這就是今天世人犯罪的寫照和真相。

        也許有人會問:為什麼神不管?為什麼神任憑人?祂看見
人這樣犯罪,豈不應該管麼?
        神任憑人,不是神不管,更不是祂管不了,當祂認為需要
時,祂還是會管的。
        神任憑人是要叫人自嚐苦果。因為無論神怎樣講,怎樣勸,
多方責備,警戒都無用,人總是不聽,因此,神只好讓人自食
其果了,希望人能從其中得教訓,知所回轉。
        其次,如果神見人犯罪就管,不准人犯罪,那麼神就干預
了祂給人的自由,人也就變成木偶。神給人自由,是要人自動、
自發地去做對的事,去愛神。
        再者,神如果干預了祂給人的自由選擇權,祂就是不義、
不對。神不能出爾反爾,因為祂不能背乎自己。
        人如果自動地不犯罪,這才真。
        人如果自動地去做好,這才善。
        人如果自動地去愛神,這才美。
        這才是神所要的。 
  二. 猶太人的罪 (二:1 - 三:8)
        保羅說明外邦人有罪以後,繼而就指出猶太人也有罪。猶
太人有什麼罪?
  1.  自義的罪 (二:1 - 16)
        保羅在這裡用一擬人法,模擬一個人在那裡和他辯論。這
個人到十七節我們就可知道那是個猶太人。這個猶太人第一樣
毛病就是自以為義。.
        什麼是自義?

  A. 好論斷人 (v.1)
        經文中有四次提到論斷。論斷就是批評,批評別人的不對,
而且帶著惡意的去批評。
        論斷就是從自己的角度去批判別人。
        論斷是批評別人作的不好,但自己並不比別人好。
        自以為義的人就是這樣喜歡論斷別人,批評別人,想藉此
顯出自己比別人好。然而自以為義而不真是義卻是一種罪。

  B. 不知神要審判 (v.2)
        「我們知道這樣行的人、神必照真理審判他。」批評別人
做錯,但自己同樣做錯的人,神必審判,這是人人都知的道理。
        自以為義的人卻好像不知神要審判一樣,仍然犯錯。
        自以為義的人也好像不知神會按真理審判人一樣,以為神
是胡粴胡塗,不明事理的。一味批評別人,但自己又犯同樣的
錯。
        因為對神的審判無知,對真理無知,人就會自義。

  C. 不知悔改 (v.3 - 11)
         自以為義的人最可怕的問題是不知悔改。為何不知悔改?
可能是基於:
  a.  以為能免審判 (v.3)
        「你以為能逃脫神的審判」。當人以為自己作得對,神
不會審判,人就不會悔改。
        當人以為自己是神的選民,是神所愛的,神會網開一面,
不會處罰時,人就不知悔改。
  b.  藐視神的恩 (v.4)
        「還是你藐視他豐富的恩慈、寬容、忍耐、不曉得他的恩
慈是領你悔改呢.」
        神對猶太人有豐富的恩:那就是恩慈、寬容和忍耐,在舊
約聖經中就見證出來。
        神給他們豐富的恩,目的是要他們悔改。神的恩慈、寬容、
忍耐不是容讓他們犯罪,乃是給他們悔改機會,希望他們把握
機會,在刑罰未來到前,知所悔悟。
        猶太人卻不理會。不理會就是藐視。
  c.  心靈剛硬 (v.5)
        「你竟任著你剛硬不悔改的心、為自己積蓄忿怒、以至神
震怒、顯他公義審判的日子來到。」
        剛硬就是不肯承認自己的錯,不肯悔改。
        剛硬就是不怕神的忿怒和審判,一味繼續犯罪。
  d.  不怕審判 (v.6 - 11)
        「顯他公義審判的日子來到。他必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
剛硬就是不怕公義的神來審判。
        剛硬就是不怕神照人的行為來判斷人。
        善有善報 (v.7) -- 「凡恆心行善、尋求榮耀尊貴、和不能
朽壞之福的、就以永生報應他們.」這是公義的神對善的報應。
        惡有惡報 (v.8) -- 「惟有結黨不順從真理、反順從不義的、
就以忿怒惱恨報應他們.將患難、困苦、加給一切作惡的人。」
這是公義的神對惡的報應。
        照次序審判 (v.9 -11) -- 「將患難、困苦、加給一切作惡
的人、先是猶太人、後是希利尼人.卻將榮耀、尊貴、平安、
加給一切行善的人、先是猶太人、後是希利尼人」。這是公義
的神照次序施行審判和報應。
        但是猶太人卻不理會這種公義的審判。人不怕審判,就自
然會犯罪。

  D. 不懂審判的真理 (v.12 - 16)
        自以為義的人不明白審判的真理,以為「知」就是義,就
不會被審判。保羅指正「行」才是義。
  a.  審判猶太人的法則 (v.12-13)
        「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滅亡.凡在律法以
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審判、原來在神面前、不是聽律法
的為義、乃是行律法的稱義」。
        「沒有律法犯罪」就是沒有神律法的外邦人,這些人犯罪,
神不會照律法的條例而宣判他們滅亡。
        「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審判。」這就是
有神律法的猶太人,他們若犯罪,就必照神的律法來審判,因
為他們有神的律法。
        「原來在神面前、不是聽律法的為義、乃是行律法的稱義.」
這是神審判的準則:行道的才能稱義。不是猶太人就可以稱義,
也不是聽見律法的就可以稱義。
  b.  審判外邦人的法則. (v.14 - 16)
        然則,神怎樣審判外邦人呢?
        自己是自己的律法 (v.14)。「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著
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
因為他們沒有聖經的律法,因此,他們自己就是律法。因為人
是可以順著本性而行律法上的事,就是可以行合法的事。人的
本性知道什麼是對和不對的,這就是律法的功用。
        自己是非之心作見證 (v.15)。「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
他們心裡、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
或以為是、或以為非」是非之心就是良心。人的良心會告訴人
是與非,對與錯。人的思想也會做比較而知道是非、對錯。
        這些沒有聖經,沒有神話語的人,在神審判的日子,他們
不會照神的話語受審判,乃是照他們的良心、良知來審判。到
那時,人的良知都恢復「正常」,人的良知會定自己的罪。
        既然如此,作為猶太人的就不要再批判他人。 
 
2.  知法犯法 (v.17 - 24)
        猶太人的另一大毛病是知法犯法。
  A.  知法 (v.17 - 20)
        「你稱為猶太人、又倚靠律法、且指著神誇口.」(v.17)
        猶太人是知道律法的,又稱為依靠律法,並且以此為誇口。
他們常覺得自己有神賜的律法,比別人高一等,因此洋洋得意。
   a. 從律法得教訓 (v.18)
        「既從律法中受了教訓、就曉得神的旨意、也能分別是非、
(或作也喜愛那美好的事〕。」他們以為從律法的教訓中得到以
下的好處:
        曉得神的旨意。律法教導他們明白什麼是神喜愛,什麼是
神憎惡的。律法讓他們知道怎樣行才能得神的喜悅。
        能分別是非。律法的話是清楚明白的,人一看就能明白對
與錯。
        喜愛美好的事。律法也指導人去作美好的事,叫人得益的
事。
   b. 能作師傅 (v.19)
        「又深信自己是給瞎子領路的、是黑暗中人的光、是蠢笨
人的師傅、是小孩子的先生、在律法上有知識和真理的模範。」
他們熟知神的律法到一個程度可以作別人的師傅。
        給瞎子領路。這表示自己能看見,別人則沒有,而且可以
引導那些沒有看見的人。
        作黑暗中人的光。這表示自己是行在光中,而別人則活在
黑暗中,因為他們有神的律法而別人沒有。
        蠢笨人的師傅。律法使人有智慧,因此他們可以作別人的
師父,因為其他的人沒有律法都成為蠢笨。
        小孩子的先生。沒有神的律法,人就好像無知的小孩。猶
太人因有律法,因此他們就好像很成熟,可以教導這些孩子。
       律法的模範。他們因為時常背誦律法,守律法的規條,因
此他們覺得可以成為別人的模範。

  B.  犯法 (v.21 - 24)
        然而,他們的問題是知法而犯法。他們叫人守律法,自己
卻不遵守。
   a. 偷竊 (v.21)
        「你講說人不可偷竊、自己還偷竊麼.」這是做事上不忠。
   b. 姦淫 (v.22)
        「你說人不可姦淫、自己還姦淫麼.」這是婚姻上不忠。
   c. 偷廟中物 (v.22)
        「你厭惡偶像、自己還偷竊廟中之物麼.」這是信仰上不
忠。
   d. 犯自己所誇 (v.24)
         「你指著律法誇口、自己倒犯律法。」這是律法上不忠。
        這幾樣的錯誤,說明他們是能說不能行,是知法而犯法。
知法犯法帶來的結果,就是神的名受羞辱,並且是在外邦人中
受羞辱。

 3. 只有儀表 (v.25 - 29)
        保羅繼續指出猶太人的毛病是徒具儀文,只有外表。但真
正神的選民是在乎靈不在乎儀文。行律法比儀文更重要。
        猶太人很注重守割禮,因為這是表示屬神,是神兒女的記
號。保羅在此要告訴他們,真正屬神和是神的兒女,是在乎聽
神的話,而不是在乎只有外表的割禮。因為:
  A.  遵行決定效用  (v.25-26)
        儀文,禮儀是否有用,是取決於人是否行律法。
        「你若是行律法的、割禮固然於你有益.若是犯律法的、
你的割禮就算不得割禮。」割禮就是儀文之一。割禮有益、有
用是當人真正照神的話去行,去分別為聖時。否則割禮對人就
徒俱儀文,毫無意義。
        「所以那未受割禮的、若遵守律法的條例、他雖然未受割
禮、豈不算是有割禮麼。」相反的,若人照神的心意分別為聖,
照神的律法去生活,他即使未受割禮,其實已實行了割禮的真
正意義。
  B.  遵行決定真假  (v.27-29)
        遵行神的吩咐決定一個人是否真是神的子民。
   a. 遵行是標準 (v.27)
        「而且那本來未受割禮的、若能全守律法、豈不是要審判
你這有儀文和割禮竟犯律法的人麼。」在神的審判台前,遵行
神的話才是審判的準則。神不看外表的禮儀,只看人實行祂的
話與否。守律法的人要定徒具外表的人的罪。
   b. 內心才是真 (v.28-29)
        「因為外面作猶太人的、不是真猶太人、外面肉身的割禮、
也不是真割禮。惟有裡面作的、纔是真猶太人.真割禮也是心
裡的、在乎靈不在乎儀文.這人的稱讚、不是從人來的、乃是
從神來的。」
        外面的表現不一定真,可能只給人看。
        內心作的才是真,因為是出自內心。
        神看重的是心靈,內心而不是外表的儀文。人能否得神的
稱讚,也是在乎內心的真正情況。
        內心的實況證明了誰是真正屬神的人。
4. 猶太人的用處 (三:1 - 8)
        「這樣說來、猶太人有甚麼長處、割禮有甚麼益處呢.」(v.1)
        這一段是保羅在解釋一個疑問,因為在上文保羅說明猶太人的
毛病後,人就自然會問,那麼生為猶太人又有什麼好處呢?保羅就
加以解釋猶太人是大有優點和長處的:
  A. 是聖言的受託者 (v.2 - 5 )
        「凡事大有好處.第一是神的聖言交託他們。」這是猶太人最
大的榮耀,神將祂的心意和計劃都告訴了他們,世上再沒有別的國
家有這樣的榮耀。
        「即便有不信的、這有何妨呢.難道他們的不信、就廢掉神的
信麼。斷乎不能.不如說、神是真實的、人都是虛謊的.如經上所
記、『你責備人的時候、顯為公義.被人議論的時候、可以得勝。』」
猶太人是神聖言的受託者,這項榮耀是千真萬確的,即使人不信,
或猶太人也沒有履行保守神的話,都不能影響分毫,因為人的不信
不能改變這事實,也不能改變神的真實和信實。
        神永遠是信實、真實的。人卻很多時候是虛謊的,因此虛謊的
人不能否定真的神。(假的永遠不能否定真的)。而且,唯神的真才
能責備、刑罰人的假。當虛謊的人質疑神的時候,神的真實展現就
證明人的不是,亦能顯出神的公義來。因為真實一出現,是非黑白
就立刻顯明。
  B.  是顯神公義的 (v.5 - 6)
        「我且照著人的常話說、我們的不義、若顯出神的義來、我們
可以怎麼說呢.神降怒、是他不義麼.斷乎不是。」(v.5)
        保羅在這裡又解答另一問題:若猶太人的不義能顯出神的義,
祂為什麼還要罰人?這是神不對嗎?
        「斷乎不是.若是這樣、神怎能審判世界呢。」(v.6)保羅解釋,
這不是神不對。神要罰他們,是因為神要審判世界,不然神怎能公
平的施行審判呢?
  C. 是證明作惡必受審 (v.7 - 8 )
        「若神的真實、因我的虛謊、越發顯出他的榮耀、為甚麼我還
受審判、好像罪人呢。」(v.7)
        反對的人還是不服氣,再提出一種理論:若人的罪能顯出神的
義,神的榮耀來,人是有功於神,若榮耀神是對的,為什麼人還是
有罪的呢?
        「為甚麼不說、我們可以作惡以成善呢、這是毀謗我們的人、
說我們有這話.這等人定罪、是該當的。」(v.8)保羅指出,這種講
法就好像是說作惡可以成善。作惡怎能成為善呢?
        惡永遠是惡,罪永遠是罪。惡不會變成善,惡必須受罰。
        同時,不是惡使神得榮耀,神是因為罰惡而得榮耀。是神刑罰
惡,大快人心,以至人將榮耀歸給神。
        如果作惡成善的講法成立,那就好像是說,目標對了就可以不
擇手段,這明顯是不合理的。作惡的應該受罰,這是公義的神一貫
的作法,也是合理的作法。

三. 世人都有罪 (三:9 - 20)
        保羅既證明猶太人和外邦人都有罪,因此,保羅就作一結論 -
世人都有罪。
  1.  理論上證明 (v.9)
        「這卻怎麼樣呢。我們比他們強麼。決不是的。因我們已經證
明、猶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惡之下。」這就是保羅在上文所作的
證明,他在理論上證明猶太人和外邦人都一同犯了罪,一樣有罪。
  2.  聖經的證明 (v.10 - 18)
        「就如經上所記、『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沒有明白的、
沒有尋求神的.都是偏離正路、一同變為無用.沒有行善的、連一
個也沒有。他們的喉嚨是敝開的墳墓.他們用舌頭弄詭詐.嘴唇裡
有虺蛇的毒氣.滿口是咒罵苦毒.殺人流血他們的腳飛跑.所經過
的路、便行殘害暴虐的事.平安的路、他們未曾知道.他們眼中不
怕神。』」保羅也引證聖經,特別是詩篇上的話,來證明人犯了各
式各樣的罪。他在這裡引用的都是散見在詩篇上的話,詩人們用了
許多生動的話來說明人有罪。
  3.  律法的證明(v.19 - 20)
        「我們曉得律法上的話、都是對律法以下之人說的、好塞住各
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審判之下.」保羅又用律法來證明人
人有罪。律法怎樣證明人有罪呢?
  A.  律法塞住人的口 (v.19)。表示人在律法面前,比對一下自己
所作的,就必看見自己的不是,必叫自己啞口無言。
  B.  律法也讓人知道人不能稱義。因為沒有人能在神面前守得住
全部律法。「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
面前稱義。」(v.20)事實上,世界上沒有任何一個人可以守得住全
部律法,不是犯了這條,就是犯了那條。
  C. 律法的作用是叫人知罪。「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神將律
法給人,是要讓人知道,人是何等的不完全。

II. 義人  (三:21 - 八:39)
        明顯地,從三章廿一節起,保羅開始論到義人的問題。
所以「義」(46次),「稱義」(13次)等字句常出現在這段經
文裡。保羅指出,福音就是罪人可以在神的面前被稱為義。
單叫人知自己有罪,那不是福音,能指引罪人成為義人,那
才是真正的福音。這段經文就是保羅告訴我們人怎樣可以成
為義人。

一.  稱義的途徑 (三:21 - 31)
        首先保羅告訴我們罪人怎樣可成為義人,罪人怎樣可以
被稱為義人。
 1. 因耶穌基督的救贖 (三:21 - 26)
        人能稱義完全是因為耶穌基督救贖的恩典。「如今卻蒙
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的稱義。」(三:24)
 A. 是在律法以外 (v.21)
        「但如今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有律法和先
知為證。」(v.21)
        耶穌基督的救贖是在律法以外顯出來,意思說不是靠守
律法的原則,因為在前面保羅已經說明人都是罪人,沒有一
個人可以靠守律法,靠好行為在神面前被稱為義 (v.三:20)。
         因此,人若要稱義就只能在律法以外去尋求了,那就是
靠耶穌基督救贖的恩典的原則了。
  a. 恩典已經顯明出來 --- 基督救贖的恩典已經顯明出來了,
因耶穌基督已經顯明出來。祂來了、死了、埋葬了、又復活
了。這就是約翰福音所說:「道成了肉身,住在我們中間,
充充滿滿的有恩典有真理」(約一:14),又說:「律法本是藉
著摩西傳的,恩典和真理,都是由耶穌基督來的。」(約一:
17)
  b. 恩典是有證明的
        「有律法和先知為證」(v.21)。神的義在律法之外顯出
來這恩典是有證明的。
        律法和先知的證明 -- 律法和先知就是舊約,舊約是證明
神有恩典的。
        舊約的作用就是要讓人看見人是有罪的,有律法的猶太
人尚且犯罪,沒有律法的外邦人就更不用說了。
        舊約的另一作用就是預表。舊約裡的祭禮、節期等都是
預表基督,指向基督的救贖,是神為人預備的。例如挪亞的
方舟,逾越節的羔羊等都是明顯的預表,預表神拯救人是出
於祂的恩典,而這些預表都應驗在耶穌基督的身上。

B.是加給的 (v.22 - 23)
        「就是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並
沒有分別。」(v.22)
        耶穌基督的救贖之所以是恩典,因為祂的救贖是加給人
的。神將祂自己的義加給願意接受的人。
        加就表示人本來沒有,是額外的。神將自己的義額外地
加給本來沒有義的人,這就是恩典。
        神的義是加給一切信的人,沒有界限之分。只要你肯相
信、接受,無論你的膚色、學問、地位、性別如何,都可以
成為義人,這就是恩典。

C. 是白白的 (v.24)
       「如今卻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的稱
義。」(v.24)
        白白就是免費,不用付出什麼代價。若不是白白給人,
人根本上就沒有被稱義的可能。
        白白得的才叫恩典,要付代價才得的就不是恩典了。

D. 是藉著挽回祭 (v.25 -26)
        「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
要顯明神的義.因為他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
好在今時顯明他的義、使人知道他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
人為義。」(v.25-26)
        人能得稱為義,更是因為耶穌作了挽回祭。
        「挽回」有二層意思,即:
        贖罪者,贖罪犧牲者 -- 這贖罪者將人的罪除去了。
        和解,安撫 -- 神和人和解,神不計較人的罪。
        這挽回祭有功效,是在於耶穌的流血成了贖罪者。
        這挽回祭之所以能將神的義顯出來:
            一是因為有贖罪者,將人的罪除去。神不能無條件的
免去人的罪,若然,祂就是不義。
           一是神的怒氣消除了。神因為代贖者出了代價,祂的
怒便消除了,祂就寬容了人先時所犯的罪。罪既被寬容,於
是人就沒有什麼不對了。這樣,人就可以稱義,可以清清楚
楚地知道自己真的成為義。.
        同時,人亦可因而知道神是義的,因為祂是公正地處理
了人的罪的問題。

2. 因人的信 (v.27 - 31)
        這幾節經文強調人的信。「信」字出現五次之多。人能
成為義人亦是因著人的信。人如果不信,不接受,那麼,耶
穌的代贖在人的身上仍然沒有功效。
        信就是把這耶穌代贖的事實接受過來。
 A. 使人無可誇 (v.27)
        「既是這樣、那裡能誇口呢!沒有可誇的了。用何法沒
有的呢、是用立功之法麼?不是、乃用信主之法。」(v.27)
        保羅說明人稱義是無可誇的,因為人本來不義,而人能
稱義,不是靠立功,乃是靠信主。既是靠信主,因此人無可
誇。
 B. 因神是全人類的救主 (v.28 - 30)
        「所以我們看定了、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
難道神只作猶太人的神麼?不也是作外邦人的神麼?是的、
也作外邦人的神。」(v.28-29)
        保羅指出人稱義必須因著信,因為神是全人類的救主。
若出於遵行律法的人才能得救稱義,那麼就只有猶太人才有
此機會,但神不但要救猶太人,也要救全世界的人。因此,
神要「因信」稱那受割禮的猶太人為義,也要「因信」稱那
些未受割禮的外邦人為義。
        神用「信」來救全世界的人,這真是神的智慧,真是神
給人的恩典!
        說到這裡,人可能會問:人如果是因信稱義,那麼,舊
約的律法豈不是可以廢掉,沒有用麼?
 C. 因要堅固律法 (v.31)
        「這樣、我們因信廢了律法麼?斷乎不是、更是堅固律
法。」(v.31)
        答案當然不是,保羅最後指出,因信稱義不但沒有廢掉
律法,反而堅固律法,唯因信耶穌叫人得稱為義,這樣才能
堅固了律法。
        因為律法,即舊約,都是預表主耶穌,指向主耶穌,是
預表神要救罪人的。因此人接受舊約所指向的救主耶穌,就
是完成了律法,是真正守住律法。反之,人若不接受主耶穌,
就是沒有接受舊約所預示的,人反而沒有真正遵行律法。

二. 稱義的證明 (四:1 - 25)
        人「因信稱義」,真是這樣的嗎?這是保羅自己想出來
的嗎?還是真有聖經的根據和證明的呢?本章就是解答這問
題,因信稱義是有根據的:亞伯拉罕就是明證。
 1.  亞伯拉罕是因信稱義 (四.1 - 8)
       保羅先指出亞伯拉罕是因信稱義的。
 A.  肉身上的證明 (v.1)
        「如此說來、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憑著肉體得了甚麼
呢。倘若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就有可誇的。只是在神面
前並無可誇。」
        亞伯拉罕在肉身上無所得。這是肉身上證明亞伯罕是因
信稱義。
        所謂在「肉身上無所得」是指亞伯拉罕不是靠肉体上的
行為在神面前被稱為義。
        亞伯拉罕不是憑行為在神面前得稱為義,若是的話,亞
伯拉罕就有所誇口。事實上,亞伯拉罕雖然有許多過人之處,
但在行為上不完全,聖經也原本的記錄下來。他一再的稱妻
為妹,欺騙人。又隨人意和私慾在撒拉之外另娶,做成家庭
不和,豈不都是他行為上的弱點麼?因此,若靠行為,他在
神面前是無所得,是不能稱義的。

 B. 聖經上的證明 (v.3)
        「經上說甚麼呢?說、『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
義。』」(v.3)
        聖經指明亞伯拉罕是因信稱義,這是創世記十五章六節
所說的。

C. 道理上證明 (v.4 - 5)
        「作工的得工價、不算恩典、乃是該得的、惟有不作工
的、只信稱罪人為義的神、他的信就算為義。」這是道理,
是人的理性所了解的。
        在道理上也可證明亞伯罕是因信稱義。
 a. 工價的道理 (v.4)
        「作工的得工價、不算恩典、乃是該得的、惟有不作工
的、只信稱罪人為義的神、他的信就算為義。」
        人如果是靠行為得救,那就好像是在作工。作工而得工
價是天公地道的,那是沒有什麼恩典可言的。
 b. 恩典的道理 (v.5)
        「惟有不作工的、只信稱罪人為義的神、他的信就算為
義。」(v.5)
        不用作工,只靠信而被稱義,那才是白白而得的,那才
是恩典。

 D. 大衛的證明 (v.6 - 8)
        然後保羅用大衛的話來作證明,證明人是因信稱義的。
        「正如大衛稱那在行為以外、蒙神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
他說、『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主不算
為有罪的、這人是有福的。』」這是大衛在詩篇卅二:1 - 2
節的話。
        大衛指出,真正有福的人是被神算為義的人。是在行為
以外被算為義的人。
        大衛指出,真正有福的人是罪得赦免的人。
        大衛亦指出,真正有福的人是被主不算為有罪的人。
        不是人沒有罪,乃是被主赦免,主不跟他們計較、算帳。

 2. 亞伯拉罕稱義的時間 (v.9 - 12)
        保羅在此又提出亞伯拉罕被稱為義的時間,目的是在證
明他是因信稱義的。
 A. 未受割禮之前稱義 (v.9 - 10)
        「如此看來、這福是單加給那受割禮的人麼?不也是加
給那未受割禮的人麼?因我們所說、亞伯拉罕的信、就算為
他的義。是怎麼算的呢?是在他受割禮的時候呢?是在他未
受割禮的時候呢?不是在受割禮的時候、乃是在未受割禮的
時候。」這是亞伯拉罕被稱為義的時間問題。
        亞伯拉罕因信被神稱為義,是在他和夏甲生以實瑪利之
前(創世記十五:6),那時他還未到八十六歲,(因他生以實
瑪利的時候是八十六歲)。
        亞伯拉罕受割禮是在他九十九歲的時候,可見他是在受
割禮之前就被神稱為義。他不是因為守割禮的行為稱義。

 B. 割禮與稱義的關係 (v.11- 12)
        亞伯拉罕既然是在行割禮之前被稱義,那麼割禮有什麼
作用呢?
 a. 割禮是他本身的證據 (v.11)
        割禮當然是表示屬神的意思,但保羅在這裡談論亞伯拉
罕受割禮的時間,是要講明割禮和稱義的關係。
        「並且他受了割禮的記號、作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因信稱
義的印證.」(v.11)
        亞伯拉罕受割禮,表示他不是因行為稱義,是因在受割
禮之前他已經因信被神稱義了。割禮是證明他已經被稱為義。
 b. 割禮是他作「父」的證據 (v.11 - 12)
        「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使他們也算為義。
又作受割禮之人的父、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禮、並且按我們的
祖宗亞伯拉罕、未受割禮而信之蹤跡去行的人。」(v.11-12)
        割禮是亞伯拉罕作父,作始祖的記號。
        因他在割禮之前已被稱義,故可作凡未受割禮而可以稱
義的人的父。
        因他受割禮而又很有信心,因此他亦可以作凡受割禮而
又學他一樣信靠神的人的父。
        前者可以說是外邦人,後者則可以說是猶太人。亞伯拉
罕都可以成為他們學效跟隨的模範。他是信心者之父。

 C. 亞伯拉罕所得的應許 (v.13 - 16)
        保羅再從亞伯拉罕所得的應許來說明他是因信稱義的。
  a.  神給亞伯拉罕的應許  (v.13)
        「因為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後裔、必得承受世界」。原
來亞伯拉罕因信神,被神稱為義,所以神應許他和他的子孫
必得世界,叫萬國得福。(創世記十二:1-4,十三:14-18,
十五:1-6,廿二:16-18)。
  b. 不是根據律法 (v.13 - 15)
        但是,亞伯拉罕蒙福卻不是從律法得的義而來,乃是因
信而來的。
        若是靠律法的義才能承受世界,那麼「信就歸於虛空,
應許也就廢棄」。為什麼呢?因為如此一來,那些沒有律法
的外邦人,就不可能和亞伯拉罕的後裔同得世界了。外邦人
如果不能和他們同蒙福,神對亞伯拉罕一再的應許就是白費
了。
        同時,律法不是叫人稱義,乃是「惹動忿怒的」。因為
律法叫人想起罪,叫人知罪。律法不出現,人就不知道自己
犯了什麼錯,故說「那裡沒有律法,那裡就沒有過犯」。但
律法一出現,人立刻就知罪,而罪就帶來刑罰,刑罰就是忿
怒的結果。
        因此,人不是因律法稱義。
  c.  乃是因著信 (v.16)
        「所以人得為後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屬乎恩,叫應許定
然歸給一切後裔。不但歸給那屬乎律法的、也歸給那效法亞
伯拉罕之信的。」人稱義,得成為神後裔,可以承受世界,
是出於信心的義。
        因信心稱義而成為後裔是神給人的恩。因為是恩典,故
才能臨到各種人,有律法的,和沒有律法的,都可以因信而
得到。

 3. 亞伯拉罕的信 (v.17 - 25)
        最後保羅說明亞伯拉罕的信是怎樣的?他信些什麼?為
什麼他的信能得神的喜悅?
 A.  他信神 (v.17)
        「亞伯拉罕所信的、是那叫死人復活使無變為有的神」。
亞伯拉罕所信的是神。他不是靠己,不是信人,他乃是信神。
 B. 信使無變有的神
        他在無指望的時候信(v.18)。沒有指望就是「無」。因
信仍有指望,就是「變為有」。他敢信神是能使無變為有,
故得神喜悅。
 C. 信使人復活的神
        亞伯拉罕信神能使人從死裡復活。
        「他將近百歲的時候、雖然想到自己的身體如同已死、
撒拉的生育已經斷絕、他的信心還是不軟弱。」(v.19)。自
己身体如同已死,撒拉的生育已經斷絕,就是「死」的光景。
但他的信心仍是不軟弱,仍然信神,數十年如一日,這就是
他的大信。
 D. 不疑惑的信
        「並且仰望神的應許、總沒有因不信、心裡起疑惑.反
倒因信、心裡得堅固、將榮耀歸給神。且滿心相信、神所應
許的必能作成.所以這就算為他的義。」
        在無望,如同已死的情況下,仍然保持對神的信心,信
神的應許必能作成,就是不疑惑的信。這種信被神喜悅,故
神算他為義。
 E. 作榜樣的信
        「算為他義的這句話、不是單為他寫的、也是為我們將
來得算為義之人寫的.就是我們這信神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
裡復活的人。」(v.20)
        亞伯拉罕因信稱義,因而成為其他人的榜樣。人只要信
神使耶穌從死裡復活,這人就可以被神稱義,靈魂得救。
        耶穌被交給人,被釘十字架,是為了代替人的過犯,擔
代人的罪,代替全人類而死,滿足律法的要求:罪必須受刑
罰。
        耶穌從死裡復活,勝過死亡,證明祂的死真的已付清了
罪的贖價,可以活在神的面前,不然有罪的不能存活。能活
在神前就證明真是義,使我們這些信耶穌從死裡復活的人,
也可以成為義,活在神的面前。 
  三. 稱義的意義 (五:1 - 21 )
        人因信而可以稱義,那麼什麼叫稱義?稱義的人有什麼
福份?這一章保羅就給我們解答。
  1.  與神恢復正常關係 (五:1 - 11)
        稱義就是人和神恢復正常關係。原來,當人未被神稱為
義之前,人與神處於一個不正常的關係中,就是與神疏離,
與祂為敵。
  A. 與神相和 (v.1)
        「我們既因信稱義、就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與神
相和。」
        所謂稱義就是與神相和,與神和好,結束與神敵對的狀
態,這就是稱義的福氣。
        罪人是與神為敵,與神為敵的人常在神的震怒之下,與
神為敵的人,神就與他為敵,一旦神與他為敵,他就沒有好
結果。
        聖經中常給我們看見與神為敵的人悲慘下場 :
        當推羅與神為敵(以西結書廿六:1-6),埃及與神為敵(以
西結書廿九:1-12),以東與神為敵(以西結書卅五:1-15)時,
他們都沒有好下場,而這些預言的話今天都擺在我們面前,
清楚可見。
        福音帶給人恩典就是人可以在神的面前稱義,結束敵對
狀態。沒有仇敵,沒有神作為仇敵,人是何等有福。

  B. 在神恩典中 (v.2- 5)
        「我們又藉著他、因信得進入現在所站的這恩典中、並
且歡歡喜喜盼望神的榮耀。」
        稱義就是一個人可以站在神的恩典中,能在神恩典中是
一大福份。罪人則是在神恩之外,什麼也沒有份的。
        義人在神恩典中可以享受些什麼呢?
  a.  有盼望 (v.3)
        「並且歡歡喜喜盼望神的榮耀。」神的榮耀成為人的盼
望,換言之,人成了有盼望的人。稱義就是使人成為有神榮
耀盼望的人,有盼望是人生一大福氣。而且他的盼望不是別
的,乃是神的榮耀。有一天他會得見神的榮耀,並且在神的
榮耀中與主相會,與祂聯合,人自己也變得榮耀。
  b.  有喜樂 (v.3)
        「不但如此、就是在患難中、也是歡歡喜喜的」。一個
稱義與神和好的人,他享有另一恩典就是成為一個有喜樂的
人。
        他的喜樂表現在患難中。能夠在患難中仍有喜樂,這個
喜樂是真的,而且是最寶貴的,是世人無法享有的。
  c.  有忍耐
        「因為知道患難生忍耐」。主給人的恩是能夠在患難中
有忍耐。
        聖經給我們看見的寶貴真理是 : 信徒不是逃避難處,乃
是能面對難處,在難處中因有主的同在而生忍耐。在難處中
因有主的同在而不被打倒,反而勝過患難。
        人生在世必有患難,這是主耶穌親自告訴門徒的,信耶
穌的人不是凡事順利,一帆風順。信耶穌的和世人一樣會遇
到各種各樣的難處,不同的是,他們在難處中,因有主而能
得勝有餘。
  d.  有老練
        「忍耐生老練。」(v.4)老練固然是說到很有經驗,人長
久在患難中會變得很有經驗應付困難。
        老練更是「格」,「質」。人在難處久了,忍耐就成了
他的格,成了他的特質了。人有忍耐的特質是神給人莫大的
恩典。
  e.  有盼望
        「老練生盼望,盼望不至於羞恥。」(v.4-5)老練帶來盼
望。因為沒有什麼難處再能難倒他,他這時已洞察一切難處
的真相,不再懼怕,滿有盼望地為主而受苦,毫不以為恥。
這是被主稱為義的人享有的恩典。

 C. 享受神的愛 (v.6 -8)
        「因為所賜給我們的聖靈、將神的愛澆灌在我們心裡。
因我們還軟弱的時候、基督就按所定的日期為罪人死。為義
人死、是少有的、為仁人死、或者有敢作的。惟有基督在我
們還作罪人的時候為我們死、神的愛就在此向我們顯明了。」
        稱義就是明白神的愛和享受神的愛。
        人本來是不明白神的愛和不接受神愛的人,但在聖靈感
動和教導下,人就明白神是何等的愛我們。主的愛是怎樣的
呢?祂怎樣愛我們呢?
   a. 在人軟弱時 (v.6)
        「因我們還軟弱的時候、基督就按所定的日期為罪人死。」
        軟弱的人本不可愛,也沒有人愛。但主在人還軟弱的時
候就愛,不是等到人剛強、完美的時候愛。這就是主的愛。
        「照所定的日期」表示這是祂老早的心意,是祂的計劃。
祂早就定意愛我們這些軟弱的人。
   b. 在人作罪人時 (v.7 - 8)
        「為義人死、是少有的、為仁人死、或者有敢作的。惟
有基督在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為我們死、 神的愛就在此向
我們顯明了。」人不但是軟弱,人更是罪人。犯罪的人不但
不可愛,更是可惡、可怕,但主耶穌卻愛罪人。祂用代死來
表示祂對罪人的愛。
        「為義人死、是少有的。」義人即公義、公正的人。是
指行事方面。
        「為仁人死、或者有敢作的。」仁人即好人,有愛心的
人。是指為人方面。
        世上也有為好人,為所愛的人而死的人,但總沒有人為
罪人死,基督卻是為我們這些可憐、可惡、可怕的罪人死,
因此最能顯出祂的愛。

 D. 免神忿怒 (v.9 - 10)
        「現在我們既靠著他的血稱義、就更要藉著他免去神的
忿怒。」稱義就是得免去神的忿怒,得免神怒是大福氣。
        罪是惹怒的(希伯來書三:16),罪人是常在神的震怒之下
(約翰三:36)。
        但是人因耶穌基督的救贖,被稱為義人,就是無罪的人,
神的怒氣就消除。
        同時,從更積極方面看,人因耶穌的死,不但免去神的
怒,更能夠與神相和,成為得救的人。

 E. 以神為樂 (v.11)
        「不但如此、我們既藉著我主耶穌基督、得與神和好、
也就藉著他、以神為樂。」被稱為義的人是一個快樂的人,
而祂的「樂」是以神為樂。
        義就是在神裡面有喜樂,神從今之後成為他的滿足快樂。
有至高、至偉大、至榮耀、聖潔的神為他的滿足快樂,這是
人生最寶貴的福氣。

 2.  與罪脫離關係 (五:12 -21)
        這段經文常出現「罪」,「過犯」等字眼,可見它是在
論到罪的問題。
        稱義就是一個人與罪脫離關係。
        保羅在這裡把亞當和主耶穌作一比較,指出人的真相:
人在亞當裡就是罪人,但在基督裡他就成為義人。
 A. 人在亞當裡 (v.12 - 14)
        保羅先指出人本來的處境,就是在亞當裡。亞當所帶來
的就是罪,因此人若在亞當裡,他就是罪人。
   a. 亞當帶來罪 (v.12)
        「這就如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這「一人」當然是指
亞當。亞當不但自己犯了罪,他更因此而把罪帶進了世界,
為罪開了缺口。
   b. 亞當帶來死 (v.12)
        「死又是從罪來的、於是死就臨到眾人」。亞當犯罪那
天起,死就臨到人類。
        這「死」不僅是指身体的死,更是指靈性的死,是與神
隔絕。
   c. 人在罪裡
        「於是死就臨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亞當犯了
罪,為罪和死開了門,於是死也臨到眾人,因為人人都犯了
罪。
        人真的有罪嗎?人真是在罪裡嗎?律法就證明人有罪。
(v.13-14)
        「沒有律法之先、罪已經在世上,但沒有律法、罪也不
算罪。然而從亞當到摩西死就作了王、連那些不與亞當犯一
樣罪過的、也在他的權下,亞當乃是那以後要來之人的豫像。」
律法之頒佈是要讓人知有罪。
        沒有律法之先,人已有罪,只不過因為沒有律法,人不
知那是罪。律法一來,人從此就知何為罪,亦使人知自己犯
了罪。

 B. 人在基督裡 (v.15 - 21)
        稱義就是人在基督裡。基督又帶來什麼?祂帶來恩典。
   a. 恩典帶來賞賜 (v.15)
        「只是過犯不如恩賜。若因一人的過犯、眾人都死了、
何況神的恩典,與那因耶穌基督一人恩典中的賞賜、豈不更
加倍的臨到眾人麼。」亞當犯罪帶來刑罰,耶穌基督卻帶來
了神的恩典,和在恩典中所帶來的賞賜。
  b. 恩典帶來稱義 (v.16)
        「因一人犯罪就定罪、也不如恩賜.原來審判是由一人
而定罪、恩賜乃是由許多過犯而稱義。」亞當一人把罪帶進
世界,使世人都被定罪。耶穌基督一人卻把許多罪人都洗淨,
使他們成為義人。
  c.恩典帶來生命 (v.17-21)
        「若因一人的過犯、死就因這一人作了王、何況那些受
洪恩又蒙所賜之義的、豈不更要因耶穌基督一人在生命中作
王麼。如此說來、因一次的過犯、罪人都被定罪、照樣、因
一次的義行、眾人也就被稱義得生命了。因一人的悖逆、眾
人成為罪人、照樣、因一人的順從、眾人也成為義了。律法
本是外添的、叫過犯顯多。只是罪在那裡顯多、恩典就更顯
多了。就如罪作王叫人死、照樣、恩典也藉著義作王、叫人
因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永生。」保羅把亞當和基督作詳細的
比較:
        亞當的過犯使死作王 ;耶穌基督的恩典使生作王。
        亞當的罪行使人定罪 ;耶穌基督的義行使人稱義。
        亞當的悖逆使人成為罪人 ;耶穌基督的順從使人成為義。
        罪把律法引出來,保羅也把律法和恩典作比較:
        律法將人的罪顯出來 ;耶穌基督將恩典顯出來,使罪人能
得永生。 
  
  四.稱義的表現  (六:1 - 八:39)
        從第六章到第八章,保羅指出,一個被稱為義的人是應
該有所表現的。人雖不能靠行為得救,亦不可能靠行為得救,
卻不表示得稱為義的人不需要有好行為,更不表示他可以為
所欲為,胡亂犯罪。相反的,一個得稱為義的人,他應該在
生活上有表現,在生活上活出稱義的本質來,就是所謂的成
聖生活。
        一個被稱義的人該怎樣生活呢?
1. 脫離罪 (六:1 - 23)
        稱義的人第一,他是應該脫離罪的。若他仍在罪中,那
麼他仍是個罪人,不是義人。
        人怎能脫離罪呢?保羅從兩方面來講明這道理。
 A. 同死同活 (六:1-14)
        首先保羅希望信徒明白與主同死、同復活的真理。
        本段「死」字用了十五次。「活」和「復活」則共用了
八次。可見本段是論到同死同活的真理。
  a.  不能活在罪中 (v.1)
        「這樣、怎麼說呢,我們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顯多麼?
斷乎不可。我們在罪上死了的人、豈可仍在罪中活著呢。」
        既然罪人可靠神恩成為義人,而罪人得稱義使神的恩典
得著稱讚,那麼,人可以一直犯罪叫神的恩典彰顯得更多嗎?
保羅的答案是:斷乎不可。為什麼不可?
  b.  因人是死了 (v.1-7)
        「我們在罪上死了的人、豈可仍在罪中活著呢?」(v.2)。
保羅指出,基督徒是在罪上死了的人,那就是說,他是向罪
死了,向罪宣告已經和它沒有關係。
        人是受洗歸入基督的死 (v.3-4)「豈不知我們這受洗歸
入基督耶穌的人、是受洗歸入他的死麼。所以我們藉著洗禮
歸入死、和他一同埋葬.」人受洗是表示加入基督的行列,
死了,埋葬了,帶罪的這個人完全的死了。
        人死是罪身滅絕 (v.6-7)「因為知道我們的舊人、和他
同釘十字架、使罪身滅絕、叫我們不再作罪的奴僕。因為已
死的人、是脫離了罪。」人受洗是表示我們過去犯罪的身体
已滅絕,不再作罪的奴僕,與罪完全脫離關係。
  c.  因人是活了 (v.8-14)
        人是在主的復活上與主聯合。(v.5 - 9)「原是叫我們一
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像基督藉著父的榮耀、從死裡復活一
樣。我們若在他死的形狀上與他聯合、也要在他復活的形狀
上與他聯合。」(v.4-5)
        「我們若是與基督同死、就信必與他同活。因為知道基
督既從死裡復活、就不再死、死也不再作他的主了。」(v.8-9)
        受洗也表示我們與主一同復活,從此有新生的樣式,和
從前不再一樣,是個新造的人。
        「他死是向罪死了、只有一次,他活是向神活著。這樣、
你們向罪也當看自己是死的,向神在基督耶穌裡、卻當看自
己是活的。」這個新造的人是向神活,活在神的面前。故此,
活在神面前的人就不應再犯罪。是的,當一個人真知道他是
活在又真又活的神面前的時候,他是不大敢犯罪的。今天,
許多時我們軟弱,因為我們忘記了是活在神前。
        「所以不要容罪在你們必死的身上作王、使你們順從身
子的私慾。」稱義的人是活在神面前,故不要再容罪在身上
作王。如此看來,罪能否作王是看人是否「容」它,也看人
是否「順從」它。
        「也不要將你們的肢體獻給罪作不義的器具。倒要像從
死裡復活的人、將自己獻給神。並將肢體作義的器具獻給神。
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
從死裡復活的人是屬神的,因為是神將他復活過來。既是屬
神的,就該將身体獻給神 (v.14)。這就是說,稱義的人是否
仍會犯罪,是看他將身体獻給誰。獻給罪就必犯罪,獻給神
就必不被罪控制。然則,人為什麼要將身体獻給神?因為人
蒙了神的恩,而且活在神恩典之下。

  B. 罪奴與義奴 (六:15 - 23)
       其次,保羅也希望信徒明白兩種奴僕的真理。
       「奴僕」一詞在這裡用了十次。
        不可在恩典下犯罪(v.15)。「這卻怎麼樣呢?我們在恩
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麼。斷乎不可。」人在
恩典之下,恩典是白白的,那我們可以繼續犯罪,好叫我們
不斷支取這白白的恩典嗎?保羅的答案仍然是「斷乎不可」,
為什麼?
        這是作奴僕的問題,你是誰的奴僕的問題。
        人若想要脫離罪,就要知道自己是誰的奴僕。「豈不曉
得你們獻上自己作奴僕、順從誰、就作誰的奴僕麼」。為什
麼呢?
        原來所謂奴僕,是有關: -
   a. 順命的問題 (v.16 - 17)
        「或作罪的奴僕、以至於死,或作順命的奴僕、以至成
義。感謝神、因為你們從前雖然作罪的奴僕、現今卻從心裡
順服了所傳給你們道理的模範。」奴僕是意味著順服,是絕
對的順服。
        從前未信主,人是罪的奴僕,順服罪,一味的犯罪,結
果就帶來死,是死路一條。
        現在蒙主光照,更蒙主拯救,從今之後成了聖潔的主的
人,也成了祂的奴僕。因此,被神稱為義的人,心被恩感,
就存心順服神,並順服神給我們的道。
   b. 奉獻的問題 (v.18-19)
        「你們既從罪裡得了釋放、就作了義的奴僕。我因你們
肉體的軟弱、就照人的常話對你們說、你們從前怎樣將肢體
獻給不潔不法作奴僕、以至於不法 ; 現今也要照樣將肢體獻
給義作奴僕、以至於成聖。」奴僕也關係到奉獻問題。
        奴僕是一生都奉獻給主人,終生為他效勞。
        以前人奉獻給罪,為罪效勞,作罪的犬馬,做了許多不
法的事。現在稱義了,就要獻給義,為義效勞,好使人逐漸
成為聖潔。
  c. 結局的問題 (v.20 - 23)
        「因為你們作罪之奴僕的時候、就不被義約束了。你們
現今所看為羞恥的事、當日有甚麼果子呢?那些事的結局就
是死。但現今你們既從罪裡得了釋放、作了 神的奴僕、就
有成聖的果子、那結局就是永生。」人不可在恩典下犯罪,
也和結局有關。
        作罪奴時,人不受義約束,行可恥的事,引至死亡的結
局。
        現在作神的奴僕,就要行義,結局就能成聖,得永生。

 2.  脫離律法 (七:1-25)
        一個被稱為義的人,另一個表現是脫離律法。這帶給人
莫大的自由和釋放,是福音寶貴之處。不過這也是最容易引
起人誤會的地方,以為基督徒反對律法,不要律法。
        然則,脫離律法是什麼意思呢?
  A. 脫離律法的約束 (七:1-6)
        保羅在這裡指出,稱義的人是脫離了律法的約束。所謂
脫離律法的約束,不是指從今之後,人不必再守法,可以無
法無天。乃是說,一個被稱為義的人,不再是在律法之下,
被律法指控,乃是在恩典之下被釋放。在恩典之下,就是與
基督聯合。人一旦與主聯合,他就有主的生命,他就不再被
律法的規條控訴,定罪。
        然而,一個本來在律法之下的人,現在郤轉到恩典之下,
合法嗎?他不是一個見異思遷的人嗎?不是一個朝秦暮楚的
人嗎?保羅在此以婚姻的關係來說明這道理。人這樣歸向義
是合法的。
  a.  律法的約束力 (v.1)
        「弟兄們、我現在對明白律法的人說、你們豈不曉得律
法管人是在活著的時候麼。」律法是有一定的約束力的,律
法的約束力是當人還活的時候。人死了,約束力就自然消失。
  b.  婚姻的約束力 (v.2 -3)
        「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還活著、就被律法約束 ;丈夫
若死了、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所以丈夫活著、他若歸於別
人、便叫淫婦 ;丈夫若死了、他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雖然
歸於別人、也不是淫婦。」這是婚姻的約束力,人在婚姻的
律裡,就被約束。丈夫還活,婚姻就有約束力。丈夫死了,
婚姻的約束力就消失,她若改嫁給別人也不算是淫婦。
        因此,一個人所做的是否合法,就要看律法是否仍有約
束力。
  c.  信徒脫離律法的約束力 (v.4 - 6)
        現在,被稱義的人是脫離了律法的約束力,因為:
        死的問題。「我的弟兄們、這樣說來、你們藉著基督的
身體、在律法上也是死了」(v.4)。這是有關死的問題,因為
死了,律法就沒有約束力。信耶穌的人是和耶穌同死,和祂
一同埋葬。既然死了,因此律法的約束力就沒有了。
        現在不是丈夫死了,是妻子死,就是信徒死了。信耶穌
的人是和耶穌同死,和祂一同埋葬。既然信主的人死了,律
法的約束力就沒有了,死使律法失去約束力。
        信徒一脫離了律法的約束力,歸向主耶穌,立刻就能結
出美好的果子來。「因為我們屬肉體的時候、那因律法而生
的惡慾、就在我們肢體中發動、以致結成死亡的果子」(v.5) 。人如果仍在律法下,他不但不能結出美好果子,反而結出
死亡果子,因律法而生的惡慾,使人不斷犯罪,結果使人死。
        「但我們既然在捆我們的律法上死了、現今就脫離了律
法,叫我們服事主、要按著心靈的新樣、不按著儀文的舊樣。」
(v.6) 。但人一歸入基督恩典之下,因有基督的生命力,反
能結出義果,有更好的結果,因此是更美好的。

  B.  脫離律法的控訴 (七:7 - 25)
        然後,保羅又指出,稱義的人也脫離了因律法而來的控
訴。
  a.  律法的功用 (v.7-23)
        在律法之下的人,因律法生的惡慾而無法結義果,那是
律法的錯嗎?當然不是,保羅指出,律法很有用。
        律法指出罪(v.7-8)。「這樣、我們可說甚麼呢,律法是罪
麼?斷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們就不知何為罪。非律法
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律法的功用就
是指出人有罪,如果沒有律法,人犯了罪也不知是罪。律法
沒有出現,人即使是貪了別人的錢財,他也不知道是錯。
    「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然而
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叫諸般的貪心在我裡頭發動.因為
沒有律法罪是死的。」(v.8)但是律法一來,律法使罪顯出它
的真實性和活躍性。因為律法將人諸般的貪心顯露出來:人
不但貪別人的錢財,也貪別人的房屋、妻子、僕婢、牛、驢、
並別人一切所有的了。律法使人看見自己是有罪的。
        律法指出真罪(v.9-13)。「我以前沒有律法是活著的、
但是誡命來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那本來叫人活的誡命、
反倒叫我死 ;因為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引誘我、並且殺了
我」(v.9-11)。沒有律法以前,人好像是活著的,活得很自
由、寫意,想怎樣便怎樣,隨心所卻。(其實他是犯罪的,只
不過無知吧了,他仍是要受罰的)。但是律法一出現,律法就
使人看見原來人有許多罪,同時因人的罪而宣判人的死。並
且,罪常在律法的規條裡,找機會引誘人去做違反律法的事,
結果人常犯罪,招至死亡。
        「這樣看來、律法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
善的。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麼.斷乎不是.叫我死
的乃是罪。但罪藉著那良善的叫我死、就顯出真是罪.叫罪
因著誡命更顯出是惡極了」(v.12-13)。律法是良善的,罪
竟然藉這良善的使人死,就顯出罪是真罪,而罪的可怕就是
在此。
        律法使人認識自己是罪人(v.14-17)。律法還有一功用就
是使人認識自己是個罪人。人通常看見別人有罪,卻看不見
自己的罪,律法卻使人認識了自己。
        「我們原曉得律法是屬乎靈的、但我是屬乎肉體的、是
已經賣給罪了」(v.14)。律法是良善的,是屬乎靈的,因為
是從神來的。這屬靈的讓人看見自己是犯罪的,而且賣給了
罪。
      「因為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願意的、我並不
作 ;我所恨惡的、我倒去作。若我所作的、是我所不願意的、
我就應承律法是善的。既是這樣、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
我裡頭的罪作的」(v.15-17)。這屬乎靈的律法讓人看見,
人是身不由己地作他不想作的事,是不能自己地作違背良善
的律法的事。因此,律法使人認識自己是個罪人。
        律法使人認識兩種律(v.18-23)。律法還有一個奇妙的
功用,讓人看見有兩種律在人裡面運行和爭戰。
        罪的律 (v.18-21)。「我也知道、在我裡頭、就是我肉
體之中、沒有良善。因為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
得我。故此、我所願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願意的惡、
我倒去作。若我去作所不願意作的、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
在我裡頭的罪作的。我覺得有個律、就是我願意為善的時候、
便有惡與我同在。」在人肉体中有個犯罪的律,叫人犯罪,
喜歡作惡,拒善。
        善的律(v.22)。「因為按著我裡面的意思,我是喜歡神
的律。」人裡面同時又有善的律,喜歡神的良善,喜歡義。
        兩律交戰(v.23)。「但我覺得肢體中另有個律、和我心
中的律交戰、把我擄去叫我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犯罪
的律和善的律在人裡面交戰,但人因為沒有神的生命,故常
失敗,被犯罪的律所勝。
        保羅在此給我們看見,律法的功用本來是好的,良善的。
但同時這些功用郤也指控了人是有罪的,人在律法下面就常
被控告。
   b. 脫離之方法。(v.24 - 25)
        人能脫離律法因罪而來的指控,唯一的辦法就是靠主耶
穌。
        在痛苦中掙扎(v.24)。「我真是苦阿、誰能救我脫離這
取死的身體呢。」人常在這兩個律中交戰,常常失敗,非常
痛苦。
        靠主脫離(v.25)。「感謝神、靠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就
能脫離了。這樣看來、我以內心順服神的律。我肉體卻順服
罪的律了。」主耶穌是人能脫離律法控訴唯一的方法和出路。
因為祂的死滿足了律法的要求,將人從罪的控訴中釋放出來。
雖然人仍活於肉体中,肉体還未得贖,仍會受肉体的限制,
但人的內心,即裡面的人卻已經自由,能順服於神 
 3. 脫離肉体 (八:1-39)
        得稱為義的人還有一個表現,就是得脫離肉体的轄制。
        本段常用「肉体」這個字,共用了十二次,「身体」
則用了四次。可見這一章是論到肉体的事。基督徒雖然已
有基督的生命,但因為仍活在世上,仍活在肉身中,因此,
常受肉体的影響,甚至被它轄制。保羅在這裡告訴我們,
人雖活於肉体中,仍可以勝過它的轄制。
   A. 在基督裡 (v.1-4)
        「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穌裡的、就不定罪了。因為賜生
命聖靈的律、在基督耶穌裡釋放了我、使我脫離罪和死的
律了。」(v.1-2)
        首先,他必須在基督裡。在基督裡他就會經驗到:
    a.不被定罪。「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穌裡的、就不定罪
了。」(v.1)不被定罪是第一步。一個基督徒要清楚的知道,
他因為在基督裡,已經不被定罪,他應該挺起胸膛向前走。
不然,他常有種罪疚感,常患得患失,常被壓制。魔鬼也
會趁機指控人,恐嚇人。
    b.被釋放。「因為賜生命聖靈的律、在基督耶穌裡釋放
了我、使我脫離罪和死的律了。律法既因肉體軟弱、有所
不能行的、神就差遣自己的兒子、成為罪身的形狀、作了
贖罪祭、在肉體中定了罪案.使律法的義、成就在我們這
不隨從肉體、只隨從聖靈的人身上。」(v.2)第二步是得釋
放。在基督裡的人是一個被釋放的人。原來當一個人一接
受耶穌做救主,神的靈就進到他裡面。神的靈是賜生命的
靈,神的靈在那裡,那裡就得以自由(哥林多後書三:17)
神的靈是自由不被綑綁的,有了主生命聖靈的人,同樣也
就是自由不被綑綁的。
        這個釋放是神的兒子耶穌基督在肉身時為人成就的,
因此是有保證的。祂因人肉体軟弱,時常犯罪、失敗,就
成為肉身到世間來,為人贖罪,作了贖罪祭,使律法公義
的要求得以滿足,人才能從律法的指控中被釋放出來。
        基督徒應當明白自己是個已經被釋放、得自由的人。
這樣,他可以從新再來,好好過他的新生活。

  B.  在聖靈裡 (v.5 - 17)
        再者,人必須在聖靈裡。
        在基督裡是基礎,在聖靈裡是能得勝的力量,是聖靈
幫助我們得勝肉体的轄制。聖靈是能力,祂有足夠的能力,
使我們可以勝過肉体。
   a.  隨從聖靈 (v.5-8)
         「使律法的義,成就在我們這不隨從肉体,只隨從聖
靈的人身上。」(v.4)
        所謂人在聖靈裡是指他常隨從聖靈,是隨從聖靈的人
能勝肉体。因為唯有隨從聖靈的人,聖靈常和他在一起,
祂的能力才能時刻在他身上。
        隨從生体貼。「因為隨從肉體的人、體貼肉體的事。
隨從聖靈的人、體貼聖靈的事。」(v.5)道理是:人隨從什
麼,就會体貼什麼,就會作什麼。人想得勝肉体,必須隨
從聖靈,因為隨從聖靈,人才會体貼聖靈的事,体貼聖靈
才會有好結果。
        体貼的結果。「體貼肉體的就是死。體貼聖靈的乃是
生命平安。原來體貼肉體、就是與神為仇。因為不服神的
律法、也是不能服。而且屬肉體的人、不能得神的喜歡。」
(v.6 -8) 体貼肉体的結果是死,因為這是與神為仇,不會
得神的歡喜。但体貼聖靈的,是生命平安,因為行了聖靈
要人行的事,行了神喜歡的事,人就自然平安。

   b. 讓聖靈入住 (v.9 - 11)
       更重要的是要讓聖靈入住在我們裡面。「如果神的靈
住在你們心裡、你們就不屬肉體、乃屬聖靈了。人若沒有
基督的靈、就不是屬基督的。基督若在你們心裡、身體就
因罪而死、心靈卻因義而活。然而叫耶穌從死裡復活者的
靈、若住在你們心裡、那叫基督耶穌從死裡復活的、也必
藉著住在你們心裡的聖靈、使你們必死的身體又活過來。」
(v.9-11)
    人就屬乎靈 (v.9)。「如果神的靈住在你們心裡、你們
就不屬肉體、乃屬聖靈了。人若沒有基督的靈、就不是屬
基督的。」人有神的靈住在裡面,這人是屬於聖靈、屬於
基督的。
    人的靈就活 (v.10)。「基督若在你們心裡、身體就因罪
而死、心靈卻因義而活。」有聖靈在心裡,這個人的靈就
會因此而活,雖然身体會因罪而死。人裡面的靈活了,不
再是死的,人就變得有力。人為什麼常被肉体所勝?是因
為他裡面沒有力。人裡面為什麼沒有力?是因為他裡面沒
有神的靈。
    人的身体也必活 (v.11)「然而叫耶穌從死裡復活者的靈、
若住在你們心裡、那叫基督耶穌從死裡復活的、也必藉著
住在你們心裡的聖靈、使你們必死的身體又活過來。」而
人因為有聖靈住在心裡,這聖靈曾叫基督從死裡復活,因
此,也必能在我們這必死的身体上賜我們生命,使我們有
新生命,可以過新生活,使我們漸漸不再受肉体的轄制。
  c.  靠聖靈活 (v.12 - 17)
        有了聖靈在我們裡面,我們還要靠著祂來幫助我們。
    治死肉体 (v.12 - 13)。「弟兄們、這樣看來、我們並不
是欠肉體的債、去順從肉體活著。你們若順從肉體活著必
要死; 若靠著聖靈治死身體的惡行必要活著。」人要靠聖
靈治死身体的惡行。當人隨從聖靈,体貼祂的心意,祂就
會加力給人去對付肉身的惡行,勝過肉体。是的,聖靈常
在得救的人心裡提醒人,感動人不要照肉体的喜好去行,
要照神的心意行。聖靈也會加力量給人去勝過肉体的喜好,
並且越來越能得勝,只要我們肯時刻靠祂。
    成為神兒子 (v.14- 17)。「因為凡被神的靈引導的、
都是神的兒子。你們所受的不是奴僕的心、仍舊害怕; 所
受的乃是兒子的心、因此我們呼叫阿爸、父。聖靈與我
們的心同證我們是神的兒女。既是兒女、便是後嗣、就是
神的後嗣、和基督同作後嗣。如果我們和他一同受苦、也
必和他一同得榮耀。」有聖靈,隨從聖靈的人,聖靈會見
證他就是神的兒女。知道自己是誰很重要,知道自己的身
分也很重要。因為這樣,他才會注意到所行的是否和他的
身分相稱。知道自己是神的兒女是非常重要,人因此就不
會去做些卑濺、骯髒,與他身分不稱的事。這樣,他雖然
像基督一樣在肉身受些苦,但至終必和基督一同得榮耀。

  C. 在盼望裡 (v.18 - 30)
        人能脫離肉体的控制,是因為他活在盼望裡。有盼望
的人就有活力,反之,就必死氣沉沉,終必失敗。稱義的
人有些什麼盼望呢?
   a. 神眾子的顯現 (v.18-19)「我想現在的苦楚、若比起
將來要顯於我們的榮耀、就不足介意了。受造之物、切望
等候神的眾子顯出來。」人活在肉体中是會受苦的,但想
到將來的榮耀,就有盼望,就不介意。這榮耀的盼望就是
神的兒子們顯現出來。當那一天,我們都站在主神的面前,
所有屬神的兒女都出現,都一同敬拜榮耀無比的天父,那
是一個多麼美麗的日子!
   b. 神兒子的名分 (v.20 - 23)。「因為受造之物服在虛空
之下、不是自己願意、乃是因那叫他如此的。但受造之物
仍然指望脫離敗壞的轄制、得享神兒女自由的榮耀。我們
知道一切受造之物、一同歎息勞苦、直到如今。不但如此、
就是我們這有聖靈初結果子的、也是自己心裡歎息、等候
得著兒子的名分、乃是我們的身體得贖。」屬神的人的盼
望就是得神兒子的名分,這名分的證明就是身体的得贖。
當人的身体得贖,人就成為一個完全的屬靈人,成為神完
美的兒女。今天,我們雖已是神的兒女,但因仍在肉身中,
故仍末完全,到那一天我們的身体得贖了,我們就完全了,
就完完全全的可以脫離肉体的轄制!
        人和萬物一直都在這盼望中等候,並在肉身中嘆息、
勞苦。那一天來到,就完全的釋放了。
   c. 盼望未見的 (v.24-25)。「我們得救是在乎盼望,只
是所見的盼望不是盼望,誰還盼望他所見的呢。〔有古卷
作人所看見的何必再盼望呢?〕但我們若盼望那所不見的、
就必忍耐等候。」人因為所盼望的還未能見到,因此就忍
耐地繼續等候著。這未見的盼望使我們有動力去克服從肉
体而來的種種難處。基督徒要時常持守這盼望,免得我們
漸漸失去力量。
   d. 聖靈的幫助 (v.26 - 30)。「況且我們的軟弱有聖靈幫
助、我們本不曉得當怎樣禱告、只是聖靈親自用說不出來
的歎息、替我們禱告。鑒察人心的、曉得聖靈的意思; 因為
聖靈照著神的旨意替聖徒祈求」。等候是一樣最難的功課,
但屬神的人因有聖靈,祂會幫助人。祂會幫信徒祈求,也
會為信徒祈求。聖靈看見人在肉体中常常受苦,祂同情我
們,常帶著嘆息為人祈求。因有聖靈的幫助和祈求,怪不
得我們仍能得勝,仍能在艱難的歲月中踴躍往前。

  D. 在神愛裡 (v.31-39)
        最後,保羅以歌頌神的愛作為這一段的結束。從這歌
頌裡我們看見,人能得勝肉体,也是因為明白到神無比的
愛。
   a. 無人能阻擋 (v.31-32)
        「既是這樣、還有甚麼說的呢?神若幫助我們、誰能
敵擋我們呢?」因有神的幫助,世上沒有任何東西能敵擋,
攔阻屬神的人。
        「神既不愛惜自己的兒子為我們眾人捨了、豈不也把
萬物和他一同白白的賜給我們麼。」人不能敵擋屬神的人,
因為神將祂的兒子賜了給他們,使他們可以擁有祂。我們
擁有了神的兒子,就是擁有了神自己。我們擁有神,也就
是擁有了萬物,擁有了一切。我們擁有一切,試問誰能阻
擋我們呢?
   b. 無人能控告 (v.33 - 34)
        「誰能控告神所揀選的人呢?有神稱他們為義了。誰
能定他們的罪呢?有基督耶穌已經死了、而且從死裡復活、
現今在神的右邊、也替我們祈求。」基督徒在肉身中活著,
雖仍有軟弱,仍不完全。但無論誰也不能控告屬神的人,
因為神已稱他們為義,已因耶穌基督的代死而宣佈了。並
且有耶穌基督在父神的右邊為他們祈求,為他們申辯,因
此任何的控告都不能成功。
   c. 無人能隔絕 (v.35 -39)
        「誰能使我們與基督的愛隔絕呢?難道是患難麼、是
困苦麼、是逼迫麼、是飢餓麼、是赤身露體麼、是危險麼、
是刀劍麼。如經上所記、『我們為你的緣故、終日被殺.
人看我們如將宰的羊。』然而靠著愛我們的主、在這一切
的事上、已經得勝有餘了。因為我深信無論是死、是生、
是天使、是掌權的、是有能的、是現在的事、是將來的事、
是高處的、是低處的、是別的受造之物、都不能叫我們與
神的愛隔絕; 這愛是在我們的主基督耶穌裡的。」保羅更
讚嘆沒有什麼能把神的愛與人隔絕。患難痛苦不能,生死
不能,權柄勢力不能,時空不能,別的受造物如魔鬼也不
能,因為這愛在耶穌基督裡,而耶穌是活在人心裡。
        基督徒當確實的知道,神愛我們,祂的愛永不離開我
們,也沒有什麼可以將神的愛與我們隔開。在神這不變的
愛中,我們不要離開,雖在肉身各種難處中,知道祂仍愛
我們,就能勝過這些難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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