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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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書4

使人得救的信

4:1 如此說來,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憑著肉體得了什么呢?
4:2 倘若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
就有可夸的﹔只是在神面前并無可夸。

4:3 經上說什么呢?說:
“亞伯拉罕信神,
這就算為他的義。”創世紀15:6

4:4 作工的得工價,不算恩典,乃是該得的﹔
4:5 惟有不作工的,
只信稱罪人為義的神,
他的信就算為義

4:6 正如大衛稱那在行為以外蒙神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

4:7他說:“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
4:8 主不算為有罪的,這人是有福的。”
詩篇32:1,2
4:9 如此看來,這福是單加給那受割禮的人嗎?不也是加給那未受割禮的人嗎?
因我們所說,亞伯拉罕的信,就算為他的義
4:10 是怎么算的呢?
在他受割禮的時候呢?是在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呢?
不是在受割禮的時候,乃是在未受割禮的時候。

4:11 并且他受了割禮的記號,
作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因信稱義的印証,

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
使他們也算為義

4:12 又作受割禮之人的父,
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禮,
并且按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未受割禮而信之蹤跡去行的人。

4:13 因為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後裔,
必得承受世界,不是因律法,
乃是因信而得的義。
4:14 若是屬乎律法的人纔得為後嗣,
信就歸於虛空,應許也就廢棄了。
4:15 因為律法是惹動忿怒的(或作“叫人受刑的”)﹔
哪里沒有律法,哪里就沒有過犯。
4:16 所以人得為後嗣是本乎信
因此就屬乎恩,叫應許定然歸給一切後裔﹔
不但歸給那屬乎律法的,
也歸給那效法亞伯拉罕之信的。
4:17 亞伯拉罕所信的,
是那叫死人復活,使無變為有的神,
如經上所記:“我已經立你作多國的父。”創世紀17:4
4:18 他在無可指望的時候,因信仍有指望,
就得以作多國的父,
正如先前所說:“你的後裔將要如此。”(創世紀15:5
4:19 他將近百歲的時候,雖然想到自己的身體如同已死,
撒拉的生育已經斷絕,
他的信心還是不軟弱﹔
4:20 并且仰望神的應許,
總沒有因不信心里起疑惑,
反倒因信心里得堅固,將榮耀歸給神。
4:21 且滿心相信神所應許的必能作成﹔
4:22 所以這就算為他的義。
4:23 “算為他義”的這句話,不是單為他寫的,
4:24 也是為我們將來得算為義之人寫的,
就是我們這信神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里復活的人。
4:25 耶穌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
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或作“耶穌是為我們的過犯交付了,是為我們稱義復活了。”)。

問題討論

如何解釋羅馬書4:2,3雅各書2:21-24的矛盾?
第5節里的“罪人”指的是誰?
義是像工資那樣靠做工掙來的嗎?
聖經里把“作工”與“信”是不是當做一回事?
人能夠“信”而無行嗎?
要因信稱義是不是說人必須“信”而不靠做工來掙得這種義?
vs 6-8 稱在行為以外的信為義是什么意思?
vs 9-15 亞伯拉罕是在受割禮之前還是受割禮之後被算為義的?
基督徒是在受洗之前還是受洗之後因信稱義的?
我們能不能說用水受洗這個記號是我們還沒有受洗的時候因信稱義的印証?
那些屬乎律法的人是因信稱義的後嗣嗎?
vs 16-17 “因此就屬乎恩”是什么意思?
你是亞伯拉罕的後嗣嗎?
vs 18-25 例舉亞伯拉罕的信的例子,如何將這些應用在基督徒的信里?


注釋

vs 1-5 雅各書2:21-24并不與羅馬書4:2-3矛盾,它說的是自然地出於信的外在行為,就如雅各在前一段里所說:
雅各書2:18 必有人說:“你有信心,我有行為﹔你將你沒有行為的信心指給我看,我便藉著我的行為,將我的信心指給你看。”
正如雅各那樣,保羅說的是有應用的信,但信的目標不是它的應用,而是神的應許。對基督徒來說,信的目標就是基督的挽回祭,而信的應用則是服從基督的命令,愛別的基督徒,傳福音,洗清罪,等等。那些缺乏這些外在行為的人所具有的只是虛假的信。

從另一方面來講,那些把信放在靠這些應用來使他們稱義的人也不夠格因信稱義。因為他們的信的目的不是基督,而是他們的出色的工作。因信而得來的義必須白白地接受,否則就一點也得不到。如果人想用他的表現掙來他的救贖,那么這種人就有可夸口的了,於是就奪去了神的榮耀,拒絕承認神會如此地恩慈,以至於白白地饒恕罪人的罪,使他們稱義。

有人說,聖經還是在說人必須得“做點什么”纔能得救,他們必須“信”,於是接下來說因為“做點什么”可以被叫做作工,所以人還是因行為稱義的。雖然“信”的確是“做點什么”,但聖經并不把“信”與“作工”當做一回事,比如羅馬書4:4,5說: “作工的得工價,不算恩典,乃是該得的﹔惟有不作工的,只信稱罪人為義的神,他的信就算為義。”

“信”和“盼望”相類似,指的是頭腦里的想法和心里的態度,但它們本身不是具體的行動,雖然它們會帶來有外在表現的具體行動。

vs 5 “信”譯自希臘文“pisteuo”一詞。是“pistis”的名詞形式。

vs 6-8 表明從基督那里所得來的義就是罪得赦免。這就是義。在我們身上造就義的行為是拯救的另一個側面──把我們從故有的罪性里拯救出來。但那不是他在這里所說的義。他說的是稱義而不是成為聖潔。

vs 9+ 當亞伯拉罕因為信神的應許而稱義的時候,他是外邦人。這里保羅勾畫出福音與舊約的連續性,証明外邦人里的信徒也在神與亞伯拉罕所立的約之下,所以也是信的後嗣。

vs 11 割禮是因信神的應許而稱義的記號或印証。人不能靠受割禮或受洗而稱義。這些只不過是像征而已。
基督徒的使人得救的信的特征

  • 完全相信,毫不動搖
  • 確信神向他作了保証
  • 確信神會誠實地遵守向他作的保証
  • 確信神能夠實踐向他作的保証
    • 無論在任何情況下
vs 24 注意到基督的復活在福音里是多么的重要。今天,福音常被說成是:“當耶穌進入你的心中時,他會讓你對自己有良好的感受。”而沒有清楚地講明耶穌到底是誰,對他的復活和神跡講得不夠,因而缺乏足夠的努力來肯定他是誰,這就表明今天所講的這種信不過是盲目的信,對罪或耶穌把我們從罪中拯救出來講得不夠,對基督的主權講得不夠。結果那些聽了這樣一個脆弱福音的人就不能夠接受耶穌為主和救主,而多像是在接受一個聖誕老人式的虛構的形像。那是今天許多人所講的新時代的耶穌,而不是聖經里所講的耶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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