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羅馬書4使人得救的信4:2 倘若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4:4 作工的得工價,不算恩典,乃是該得的﹔ 4:5 惟有不作工的, 只信稱罪人為義的神, 他的信就算為義。 4:6 正如大衛稱那在行為以外蒙神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 4:7他說:“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4:9 如此看來,這福是單加給那受割禮的人嗎?不也是加給那未受割禮的人嗎? 因我們所說,亞伯拉罕的信,就算為他的義。 4:10 是怎么算的呢? 在他受割禮的時候呢?是在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呢? 不是在受割禮的時候,乃是在未受割禮的時候。 4:11 并且他受了割禮的記號,
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4:13 因為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後裔, 必得承受世界,不是因律法, 乃是因信而得的義。 4:14 若是屬乎律法的人纔得為後嗣,4:16 所以人得為後嗣是本乎信, 因此就屬乎恩,叫應許定然歸給一切後裔﹔ 問題討論第5節里的“罪人”指的是誰? 義是像工資那樣靠做工掙來的嗎? 聖經里把“作工”與“信”是不是當做一回事? 人能夠“信”而無行嗎? 要因信稱義是不是說人必須“信”而不靠做工來掙得這種義? vs 6-8 稱在行為以外的信為義是什么意思? vs 9-15 亞伯拉罕是在受割禮之前還是受割禮之後被算為義的? 基督徒是在受洗之前還是受洗之後因信稱義的? 我們能不能說用水受洗這個記號是我們還沒有受洗的時候因信稱義的印証? 那些屬乎律法的人是因信稱義的後嗣嗎? vs 16-17 “因此就屬乎恩”是什么意思? 你是亞伯拉罕的後嗣嗎? vs 18-25 例舉亞伯拉罕的信的例子,如何將這些應用在基督徒的信里?
注釋雅各書2:18 必有人說:“你有信心,我有行為﹔你將你沒有行為的信心指給我看,我便藉著我的行為,將我的信心指給你看。”正如雅各那樣,保羅說的是有應用的信,但信的目標不是它的應用,而是神的應許。對基督徒來說,信的目標就是基督的挽回祭,而信的應用則是服從基督的命令,愛別的基督徒,傳福音,洗清罪,等等。那些缺乏這些外在行為的人所具有的只是虛假的信。 從另一方面來講,那些把信放在靠這些應用來使他們稱義的人也不夠格因信稱義。因為他們的信的目的不是基督,而是他們的出色的工作。因信而得來的義必須白白地接受,否則就一點也得不到。如果人想用他的表現掙來他的救贖,那么這種人就有可夸口的了,於是就奪去了神的榮耀,拒絕承認神會如此地恩慈,以至於白白地饒恕罪人的罪,使他們稱義。 有人說,聖經還是在說人必須得“做點什么”纔能得救,他們必須“信”,於是接下來說因為“做點什么”可以被叫做作工,所以人還是因行為稱義的。雖然“信”的確是“做點什么”,但聖經并不把“信”與“作工”當做一回事,比如羅馬書4:4,5說: “作工的得工價,不算恩典,乃是該得的﹔惟有不作工的,只信稱罪人為義的神,他的信就算為義。” “信”和“盼望”相類似,指的是頭腦里的想法和心里的態度,但它們本身不是具體的行動,雖然它們會帶來有外在表現的具體行動。 vs 5 “信”譯自希臘文“pisteuo”一詞。是“pistis”的名詞形式。 vs 6-8 表明從基督那里所得來的義就是罪得赦免。這就是義。在我們身上造就義的行為是拯救的另一個側面──把我們從故有的罪性里拯救出來。但那不是他在這里所說的義。他說的是稱義而不是成為聖潔。 vs 9+ 當亞伯拉罕因為信神的應許而稱義的時候,他是外邦人。這里保羅勾畫出福音與舊約的連續性,証明外邦人里的信徒也在神與亞伯拉罕所立的約之下,所以也是信的後嗣。 vs 11 割禮是因信神的應許而稱義的記號或印証。人不能靠受割禮或受洗而稱義。這些只不過是像征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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