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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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書7

成為聖潔與律法

7:1 弟兄們,我現在對明白律法的人說,
你們豈不曉得律法管人是在活著的時候嗎?
7:2 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還活著,就被律法約束﹔
丈夫若死了,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

7:3 所以丈夫活著,她若歸于別人,
便叫淫婦﹔

丈夫若死了,她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
雖然歸于別人,也不是淫婦。

7:4 我的弟兄們,這樣說來,你們借著基督的身體,在律法上也是死了,
叫你們歸于別人,就是歸于那從死裏復活的,
叫我們結果子給神。
7:5 因為我們屬肉體的時候,那因律法而生的惡欲就在我們肢體中發動,
以致結成死亡的果子。

7:6 但我們既然在捆我們的律法上死了,
現今就脫離了律法,
叫我們服事主,要按著心靈的新樣,不按著儀文的舊樣
(“心靈”或作“聖靈”)。

保羅過去
在肉體中的經歷

7:7 這樣,我們可說什么呢?律法是罪嗎?斷乎不是!
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
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
我就不知何為貪心。

7:8 然而罪趁著機會,
就借著誡命叫諸般的貪心在我裏頭發動﹔
因為沒有律法罪是死的。

7:9 我以前沒有律法是活著的﹔
但是誡命來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

7:10 那本來叫人活的誡命,反倒叫我死﹔

7:11 因為罪趁著機會,
就借著誡命引誘我,并且殺了我。
7:12 這樣看來,律法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善的。

7:13 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嗎?斷乎不是!
叫我死的乃是罪。但罪借著那良善的叫我死,就顯出真是罪,
叫罪因著誡命更顯出是惡極了。

保羅現在所經歷的
基督徒的雙重性質

7:14 我們原曉得律法是屬乎靈的,但我是屬乎肉體的,是已經賣給罪了。
7:15 因為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
我所愿意的,我并不作﹔我所恨惡的,我倒去作。
7:16 若我所作的,是我所不愿意的,
我就應承律法是善的。
7:17 既是這樣,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裏頭的罪作的。
7:18 我也知道,在我裏頭,就是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
因為立志為善由得我,
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
7:19 故此,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作﹔
     我所不愿意的惡,我倒去作。
7:20 若我去作所不愿意作的,
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裏頭的罪作的。
7:21 我覺得有個律,就是我愿意為善的時候,便有惡與我同在。
7:22 因為按著我裏面的意思(原文作“人”),我是喜歡神的律﹔
7:23 但我覺得肢體中另有個律,
和我心中的律交戰,
把我擄去,叫我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
7:24 我真是苦啊!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
7:25 感謝神,靠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就能脫離了。

這樣看來,我以內心順服神的律﹔
我肉體卻順服罪的律了。


問題討論

第2-3節所提倡的關于婚姻的原則是不是現在為一般人所接受的婚姻是終生義務的原則?
第5節說的似乎是過去的事情。你覺得律法能誘發基督徒肉體裏的惡欲嗎?你的經歷是什么?
按著心靈的新樣服事主與按著儀文的舊樣服事主有什么不同?
律法是怎么誘發我們去犯罪的?
你在小孩子裏看到過這種現像嗎?
保羅說:“我以內心順服神的律﹔
我肉體卻順服罪的律了。”是什么意思?
你現在也是處于這個狀態嗎?
如果你已經由神生了,并且向罪死了,那么你為什么還犯罪呢?


注釋

vs 1-3 按照摩西律法,女人不能主動與她們的丈夫離婚。還有,男人可以有多個妻子,但女人不得有多個丈夫。如果女人被丈夫休掉後再婚不違法。然而,耶穌顯明一夫多妻是犯奸淫,離婚後再與別人結婚也是犯奸淫,摩西律法容許這些是因為他們的心硬。那些自以為懂律法的人在聽到耶穌說:“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奸淫。娶被休之妻的,也是犯奸淫。” 路加福音16:18時很吃驚。因為這只涉及被丈夫休掉的女人,所以耶穌宣告的是離婚本身并不能解除婚約。(另見關于離婚的查經)

把女人在婚約裏的角色應用到信徒是恰當的,正如他在以弗所書5:24-32寫到,婚姻關系與教會和基督的關系相似。基督是丈夫的角色,正如他在羅馬書7:4裏的應用一樣。就離婚這件事來講,正像按照摩西律法,耶穌可以“休”我們,但他做出保証不這么做(約翰福音6:37),但我們沒有權力與他“離婚”,正如按摩西律法女人沒有權力主動與她們的丈夫離婚一樣。有些人認為得救的按假設可以按他們的自由意識而脫離基督,變成沒有得救的,因此不接受永恆的保証這個概念。這是對這種人的兩個反駁之一。(另一個反駁來自約翰一書3:9,10,這段經文表明人得救就已經失去了以罪的生活方式去生活的能力,這當然包去括脫離基督徒的生活)。所以,得救的沒有權力,也沒有愿望失去他們的救贖。

vs 4 第1-3節是說我們曾在律法的權柄之下──或從某種意義上說是“律法的妻子”。但因為已與基督同死,我們對律法來說是死了。也就是說,我們對律法死了,而律法對我們也死了──死被看作是兩個狀態之間的過渡,而其本身并不是一個狀態。其結果就是我們現在與基督結了婚──“結果子”就如妻子在婚姻裏生孩子的角色一樣。

vs 5,6 在基督之下服事與在律法之下服事不同。在律法之下服事意味著必須按律法的文字明確所說的去做。而在基督之下服事則是按靈去服事。我們所要服從的是總的原則,并用我們的靈從這些原則中得出具體的應用。

vs 7-13 我們從律法所得到的主要的益處就是它顯示出了我們的罪性,所以就定了我們的罪。從而通過使我們得出我們不能沒有一個救主這個結論,為我們接受由基督來的義做好准備。vs 9 “我以前沒有律法是活著的”與我們從生下就有罪這一觀念相反。我們如果沒有犯罪就是無罪的。這與“redemption”(得贖)裏的“re”相一致。我們開始在神看來是善的,然後我們成為失落的,再後來我們被基督救贖。

vs 14-25 記錄了保羅自己在這件事上的經歷。基于不同的假定,也就是說保羅說的到底是他得救之前,還是他成為基督徒之後,但仍然是“屬世”的(如果的確有這個狀態的話),還是作為一個基督徒的正常經歷,對此有不同的解釋。

在我看來,當他說:“我是屬乎肉體的,是已經賣給罪了”時,他指的是他的肉體。他在這一段裏多次提到他的肉體(sarx)。在第14節裏希臘文用的是“sarkikos”。注意這在希臘文中與“肉體”=“sarx”一詞是多么相近。

注意到在羅馬書對有聖靈的人的描寫與羅馬書中對保羅自己的描寫是多么的類似:

羅馬書8:5 “因為隨從肉體的人體貼肉體的事,隨從聖靈的人體貼聖靈的事。”

羅馬書8:7 “原來體貼肉體的,就是與神為仇﹔因為不服神的律法,也是不能服。”

羅馬書7:22,23 “因為按著我裏面的意思(原文作“人”),我是喜歡神的律﹔但我覺得肢體中另有個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戰,把我擄去,叫我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

羅馬書7:25 “感謝神,靠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就能脫離了。這樣看來,我以內心順服神的律﹔我肉體卻順服罪的律了。”

作為以永恆的榮耀為歸宿的信徒,保羅生活在一個有罪性的肉體的軀殼裏。正是在這種意義下他喊出:“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他的肉身活在律法之下,并且被定了死罪。然而裏面的人卻不然,裏面的人是在基督耶穌裏造的新人。他說:“因為按著我裏面的意思(原文作“人”),我是喜歡神的律﹔但我覺得肢體中另有個律”。罪住在肉體裏
“我也知道,在我裏頭,就是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

這是每一個基督徒都會經歷到的爭戰。末了,我們可以感謝神我們將要死去。因為到那時就不再有與肉體的爭戰。到那時神將我們從死裏復活,給我們新的肉體──沒有罪性的肉體。這就是保羅說:“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感謝神,靠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就能脫離了”的意思。但至于現在,他說:“我以內心順服神的律﹔我肉體卻順服罪的律了。”內心作神的律法的奴仆是新約的一部分:

耶和華說:“那些日子以後,我與以色列家所立的約乃是這樣: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裏面,寫在他們心上。我要作他們的神,他們要作我的子民。他們各人不再教導自己的鄰舍和自己的弟兄說:‘你該認識耶和華,’因為他們從最小的到至大的都必認識我。我要赦免他們的罪孽,不再記念他們的罪惡。”這是耶和華說的。耶利米書31:33,34
“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裏頭的罪作的”
這看上去好像是另一個人住在基督徒裏面,去做有罪的事。這并不是說裏面的新人沒有權能或無法干涉肉體的行為,而是說肉體的自然傾向是去做有罪的事,雖然這個新人有好的愿望,但由于肉體的阻擾,這種好的愿望不能轉化成完美的行為。這個“肉體”會不會就是下面几節經文裏所說的“舊人”呢?
羅馬書6:6 “因為知道我們的舊人和他同釘十字架,使罪身滅絕,叫我們不再作罪的奴仆﹔”
以弗所書4:22 “就要脫去你們從前行為上的舊人,這舊人是因私欲的迷惑漸漸變壞的。”
歌羅西書3:9 “不要彼此說謊,因你們已經脫去舊人和舊人的行為,”
這給人留下的應像似乎是保羅從來不做什么善事,主導著他的行為的是罪。而其實他的意思更可能是無論我們做什么,罪總是存在。雖然罪滲透在我們的生活裏,罪并不定義我們是誰,不能主導我們的生活方式。我們的愿望是以純淨的聖潔去完全地順服,但我們行出來的卻或多或少地有所不如,因為住在我們肉體裏的罪。羅馬書第8章還會更多地提到戰勝罪這個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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