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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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書第二章
  1. 引言(1:1-15)主旨: 偉大的福音(1:16-17)
  2. 福音的需要:神的忿怒顯明於不義的人身上(1:18-3:20)1.外邦人的不義:明知故犯(1:18-32) 2.猶太人的不義:自以為義(2:1-3:8) 3.小結:沒有義人(3:9-20)
  3. 福音:顯明神的義(3:21-8章)1.因信稱義(3:21-5):a. 因信稱義的真理(3:21-31) b. 因信稱義的例証(4) c. 因信稱義的福氣(5)2.因信成聖(6-8):a.脫離罪惡的捆綁:與主聯合(6) b.脫離律法的捆綁:不受約束(7)c.脫離肉體的捆綁:靈裏新生(8)

c. 福音的需要:神的忿怒顯明於不義的人身上(1:18-3:20)

2.猶太人的不義:自以為義(2:1-3:8)

一章其實已十分有力地肯定了全人類的不義,但仍有另一類人有籍口逃避神的審判,因猶太人自持有律法而站在論斷者的地位上。保羅為了叫他們心服,便先點出一些他們同意的神定罪的原則(2:1-16),再指正他們正好犯上這些錯誤(2:17-29)。今天信徒也會否自持有聖經的標準而論斷別人,自顯為義,實際上卻是自定己罪。

a. 神定罪的原則–暗指猶太人的問題(2:1-16):

i. 論斷人而不自省(v1-5)

  • 論斷人等於自己定自己的罪〔v1〕:「論斷」含貶意,像法官般對別人作判決。「所行和別人一樣」指論斷者也非沒有1:29-31中錯誤的思想和罪行〔如2:21-24〕。如果批評別人錯,而自己也犯同樣錯誤,便是自己定自己的罪了。
  • 神必按真情判決而定他們同樣有罪〔v2〕:「照真理」指按真實情況而非身份,「審判」指定罪的判決。
  • 論斷人表面上十分正義,但在神面前卻犯上嚴重的罪〔v3-5〕:

1.自欺〔v3〕–以為他們因其特別的身份可免受審判

2.貌視神〔v4〕–濫用神的「恩慈」〔指神對人的慈憐)「寬容」〔指神暫時停止刑罰〕不曉得…悔改」〔指不認真地回應神的心意而從心底裏有改變〕

3.剛硬不悔改〔v5〕–只會指責別人卻不自省,等於為自己積蓄忿怒,至末日審判來到。

應用:當我們感到要以正義的姿態指出別人的錯誤時,必須十分慬慎。要先細心反省自己也同有類似的錯誤,從心底裏先有改變,才能存真正的謙卑之態度去指正別人而非像法官般對別人作判決。

ii. 按其惡行得回報〔v6-11〕

  • 「恆心行善…尋求…」(v7,10):指善事上堅持和忍耐,尋求神賜的榮耀、尊貴和永恆的福氣的,就以永生報應他們->經歷榮耀、尊貴和平安
  • 「不順從真理,反順從不義」〔v8,9〕:指1:18的「阻擋真理」–壓制了神在其內心啟示的真理,包括創造(v19-20)和良心(v32),就以忿怒惱恨〔指相對永生的永死,啟14:10-11〕 報應他們->經歷患難〔身外痛苦〕和困苦〔內心痛苦〕

應用:1.人無聽福音能否靠尋求神和行善得救呢?理論上可以,實際上「沒有尋求神的,沒有行善的」〔3:11,12〕。人不能靠善行得救,因行善常缺乏堅持和對神的心態不正(榮耀自己)。2. 信徒不用面對白色大寶座永生永死的審判〔啟20:11〕,但也要按其行為接受基督台前的審判〔林後5:10〕。那又如何算得上「因信得生」(1:17)?我們的善行應是信心的果子,是感謝神和討祂喜悅的一種回應。

iii. 有律法者比良心要求更高〔v12-16〕

  猶太人 外邦人
審判 在律法以下犯罪 沒有在律法以下犯罪
  按更高的律法標準受審〔v12〕 不按律法標準受審〔v12〕
準則 聽律法明白神心意〔v13〕 是非之心–指良心〔v15
  要求 行律法稱義–滿足全部要求而在末日審判中被神當作正義來接納(v13) 順本性〔良心〕行律法上的事–如中國倫理也有孝順父母〔v14〕
回應 論斷而不自省〔2:1〕 明知故犯〔1:32〕
結果 末日神要審判人的隱秘事(人內心動機)->一同被定罪〔v16〕 末日神要審判人的隱秘事(人內心動機)->一同被定罪〔v16〕

應用:世界各地的道德文化也有神的律法在其中,如不可偷竊和殺人。聖經比良心的要求更高,故應更叫我們看到自己的罪和不足。你的回應是自省而經歷神赦免,還是更多去論斷別人呢?

 

b. 猶太人被定罪的事實〔2:17-29〕

i. 有律法知識反褻瀆神的名(v17-24)–有諷刺的意味,保羅將他們在自我意識中建立的驕傲〔以有律法知識自誇,自信也按照律法來生活〕亳不留情地拆毀了。

  • 自誇有律法的知識〔v17-18–聖殿被毀後,律法成為其民族特徵:

1.「稱為猶太人」–指信奉猶太教的人,有其宗教和民族的優越感

2. 「倚靠律法」〔rest in the law〕–因擁有律法而感安全

3.「指著神誇口」〔boast of your relation to God〕–自以為認識神

4.「曉得神的旨意」–自以為認識神的心意

5.「能分別是非」〔approve what is excellent〕–選擇那真正要緊的事

  • 自信也按照律法來生活〔v19-20〕–「又深信」〔persuading yourself〕指隨著律法知識的加增,漸有信心在生活行為上能作別人的指引和榜樣:1.給瞎子領路的,2.是黑暗中人的光,3.是蠢笨人的師傅,4.是小孩子的先 生,5.在律法上有知識和真理的模範〔指有具體清楚的知識〕
  • 事實上卻因言行不一而玷辱神〔v21-24〕:
  1. 指控其錯誤(v21):一方面教導人,另一方面自己卻以不同形式犯同樣的罪
  2. 三個明確例証支持(v22):偷竊〔第八誡,出20:15〕,姦淫(第七誡,出20:14),偷竊外邦廟中之物
  3. 總結其錯誤(v23): 指著律法誇口〔v17-20〕,自己倒犯律法〔v21-22〕,因而玷辱神–因言行不一而玷辱神。
  4. 引聖經証實這總結〔v24〕:「神的名在外邦人中,因你們受了褻瀆」,引賽52:5和結36:20-23,強調與神的原意〔外邦中彰顯神的榮美〕正好相反。

應用:我們擁有的聖經知識有否也叫我們自信能行出其要求,進而產生言行不一的情況或是愧於無法達至而放棄呢?其實神希望我們常以擁有的聖經知識自省,更看到自己的罪而謙卑求赦免,至能常體會主愛和作個表裏一致的人。

ii. 有割禮記號卻無其實質(v25-29)

  • 猶太人忽略割禮的實質意義:割禮乃他們祖先亞伯拉罕與神立約的記號,表明神主動要與人建立關係、要賜福與人(創17:7-8)。人只須信靠順服神便能常保自己活在這約的關係中,如受割禮(創17:9-11)和遵守神的律法〔創24:3-8〕也是表明願意信靠順服神。猶太人以為有割禮的外在行為等同有與神的關係和賜福,忽略其實質意義–信靠順服神。
  • 犯律法顯出單有割禮是無用的〔v25-27〕:四個假設作引証
  • 外在行為非最重要〔v28〕:如猶太人的稱呼、肉身的割禮和守律法規條等
  • 內心被聖靈改變才是必須〔v29〕:「心裏的割禮」指割禮的實質在新約才完全成就,乃指人得救後內心被聖靈改變,使人從心裏遵行神心意〔耶31:31-34;結36:26-27的預言〕;如羅8:4所說,律法的要求實現在順服聖靈的人身上。這人一心討神喜悅而遵守律法,故必得神稱讚。

應用:只有基督徒的稱呼、受浸和守聖經原則也不足夠,我們需要聖靈常常感動至能一心討神喜悅而順服祂。我們也不要再在外面作基督徒了,如何使以下的記號回復其實質呢?

  • 崇拜–心靈敬拜親近神
  • 團契–神的愛感動你關心別人,也感受別人的關心
  • 靈修–安靜內心讓聖靈感動你看見神的美麗和祂在你身上的心意

 

預習:

3:1-8猶太人對神的信實有那三個疑問?〔v1,3,5〕保羅如何回答?

3:9-20普世人如何敗壞呢?你覺得自己又如何?

3:21-31因信稱義包括什麼內容?〔v21-26〕有何結果?〔v2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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