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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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都 在 罪 恶 之 下: 保 罗 在 1~ 2 章 中 清 楚 地 指 出, 所 有 人 ——无 论 是 外 邦 人 还 是 犹 太 人, 都 受 到 罪 的 捆 绑。 他 在 3:9~18 中 剖 析 了 其 中 的 缘 由, 并 且 阐 明 所 有 的 人 都 有 倾 向 犯 罪 和 作 恶 的 罪 性 (参 下 一 条 注 释)。 其 结 论 就 是 人 人 都 犯 了 罪, 并 将 受 到 神 的 审 判 和 定 罪 (23 节)。 人 类 的 悲 剧 性 结 局 似 乎 已 经 无 法 挽 回, 但 满 有 怜 悯 的 神 借 着 他 儿 子 耶 稣 基 督 的 代 赎 工 作, 重 新 把 赦 罪、 帮 助、 恩 典、 义 和 救 恩 赏 赐 给 世 人 (21~26 节)。

3:10  
没 有 义 人: 这 几 节 经 文 把 人 性 的 本 质 刻 划 得 淋 漓 尽 致、 入 木 三 分。 任 何 自 然 状 态 下 的 人 都 是 罪 人, 他 们 的 全 人 都 受 到 罪 的 扭 曲 和 败 坏, 积 极 热 衷 于 效 法 这 个 世 界 (参 “基 督 徒 与 世 界 的 关 系” 一 文) 和 那 恶 者 (参 太 4:10 注), 并 且 甘 心 顺 从 罪 性 而 活 (参 “圣 灵 的 果 子 与 情 欲 的 事 情” 一 文)。 世 人 离 弃 神 的 义 路, 并 且 各 人 都 偏 行 己 路。 因 此, 在 神 的 审 判 面 前, 人 人 都 罪 责 难 逃。

3:18  
不 怕 神: 人 性 为 什 么 会 如 此 反 复 无 常 地 堕 落 在 这 种 可 悲 的 境 地 当 中? 究 其 原 因 就 是 “他 们 眼 中 不 怕 神”。 因 为 如 果 他 们 怕 神, 他 们 就 会 努 力 寻 求 与 神 和 好。 “敬 畏 耶 和 华 的, 远 离 恶 事” (箴 16:6;比 较 箴 3:7;8:13; 9:10;参 徒 5:11 注;参 “敬 畏 神” 一 文)。

3:21  
神 的 义: 该 词 指 神 针 对 人 的 罪 所 做 的 救 赎 大 工。 神 借 着 他 的 这 种 救 赎 工 作, 以 极 其 公 义 的 方 式 (26 节) 使 我 们 重 新 与 他 建 立 正 常 的 关 系, 并 且 解 救 我 们 脱 离 那 恶 者 的 权 势 和 捆 绑 (救 赎 工 作 和 彰 显 公 义 在 旧 约 中 具 有 相 同 的 含 义 ——参 诗 98:1~2;赛 46:13;51:5~8;56:1;62:1;参 诗 32:2 注;赛 56:1~2 注)。
       1.    福 音 所 启 示 的 神 的 义 并 没 有 骤 然 停 驻 于 此。 当 神 的 救 赎 大 能 不 断 地 伴 随 信 徒 时, 神 的 义 也 将 持 续 不 断 地 更 新 彰 显, 永 不 衰 残 (参 “圣 经 中 的 救 恩” 一 文)。
       2.    只 有 信 靠 耶 稣 基 督 我 们 才 能 得 到 这 种 从 神 而 来 的 义 (22 节)。

3:22  
信: 接 受 耶 稣 基 督 做 主 和 救 主 的 信 心 是 神 施 行 救 赎 的 惟 一 条 件。 有 关 得 救 信 心 的 讨 论, 参 “信 心 与 恩 典” 一 文。

3:24  
因 耶 稣 基 督 的 救 赎, 就 白 白 地 称 义: 本 节 经 文 中 包 含 了 保 罗 经 常 用 来 表 达 救 恩 的 两 个 词 语: “称 义” 和 “救 赎”。 有 关 这 两 个 概 念 的 详 细 解 释, 可 参 “圣 经 中 的 救 恩” 一 文。

3:25  
耶 稣 的 血:关 于 耶 稣 的 受 死, 新 约 特 别 强 调 以 下 几 点:
       1.    是 献 祭, 即 主 耶 稣 献 上 自 己 的 宝 血 和 生 命 (比 较 林 前 5:7; 弗 5:2)。
       2.    是 代 人 受 死, 即 主 耶 稣 为 别 人 而 非 自 己 的 缘 故 而 死 (5:8, 8:32;可 10:45;弗 5:2)。
       3.    是 替 代 性 的 死, 即 基 督 成 了 我 们 的 替 代 者, 为 我 们 的 罪 受 了 死 的 刑 罚 (6:23; 参 “赎 罪 日” 一 文)。
       4.    是 挽 回 祭, 即 基 督 替 罪 人 而 死 ——这 样, 神 公 义 的 本 性 及 其 道 德 原 则 就 能 得 到 满 足, 悔 改 的 罪 人 也 能 因 此 免 受 神 的 烈 怒。 神 纯 全 公 义 的 本 性 必 要 刑 罚 罪, 并 要 求 为 罪 人 的 缘 故 献 上 挽 回 祭。 基 督 流 血 献 上 的 挽 回 祭 使 神 的 圣 洁 丝 毫 没 有 遭 到 亏 损 和 妥 协, 并 使 神 的 恩 惠 和 慈 爱 在 救 恩 中 得 到 公 义 的 彰 显。 我 们 必 须 强 调 这 个 事 实, 即 神 亲 自 设 立 基 督 作 挽 回 祭, 因 为 神 早 已 定 意 要 “在 基 督 里 使 我 们 与 神 和 好”, 而 无 需 人 苦 苦 哀 求 他 的 施 恩 怜 悯 (林 后 5:19; 比 较 约 3:16;罗 5:8;8:3, 32;林 前 8:6;弗 4:4~ 6)。
       5.    是 赎 罪 祭, 即 罪 的 赎 价 或 赔 偿。 赎 罪 祭 本 是 除 去 人 天 良 亏 欠 的; 基 督 的 死 废 掉 了 使 神 与 人 隔 绝 的 罪 的 亏 欠 和 权 势。
       6.    是 有 效 的, 也 就 是 说, 当 罪 人 凭 着 信 心 来 到 神 面 前 时, 基 督 的 赎 罪 之 死 就 能 够 产 生 完 全 的 救 赎 功 效。
       7.    是 得 胜 的, 即 基 督 在 十 字 架 上 败 坏 了 罪、 撒 但 及 其 一 切 恶 仆 奴 役 人 的 权 势。 他 的 死 击 败 了 神 和 人 的 共 同 仇 敌, 宣 布 这 场 争 战 已 经 首 战 告 捷 (8:3; 约 12:31~ 32; 西 2:15)。 因 此, 基 督 的 死 有 救 赎 的 功 效。 借 着 他 所 付 上 的 生 命 的 赎 价 (彼 前 1:18~19), 我 们 可 以 从 捆 绑 全 人 类 的 仇 敌 手 中 获 得 释 放, 也 就 是 脱 离 罪 (6:6)、 死 亡 (提 后 1:10;林 前 15:54~57) 和 撒 但 (徒 10:38) 的 权 势, 以 便 能 够 自 由 地 事 奉 神 (6:18; 参 “圣 经 中 的 救 恩” 一 文)。
       基 督 的 赎 罪 之 死 所 产 生 的 以 上 那 些 具 有 深 远 意 义 的 结 果 对 于 全 人 类 都 有 潜 在 的 功 效, 每 个 人 只 有 真 诚 地 凭 信 心 接 受 耶 稣 基 督 以 及 他 的 代 罪 之 死, 才 能 真 正 得 到 这 一 切。

3:31  
更 是 坚 固 律 法: 基 督 里 的 救 恩 并 不 意 味 着 律 法 因 此 就 毫 无 价 值。 事 实 上, 因 信 称 义 产 生 的 正 确 动 机 和 功 用 反 而 能 够 坚 固 律 法; 那 些 与 神 和 好 并 且 得 到 圣 灵 重 生 的 信 徒 愈 加 能 够 敬 重 和 谨 守 神 的 道 德 法 则 (参 8: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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