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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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亚 伯 拉 罕 信 神: 凭 信 心 而 非 行 为 (即 遵 守 律 法) 得 救 的 原 则 不 单 单 是 新 约 的 启 示, 更 是 贯 穿 于 旧 约 的 一 个 重 要 特 征。 保 罗 在 此 越 过 摩 西 以 亚 伯 拉 罕 为 信 心 的 榜 样。 亚 伯 拉 罕 对 神 有 信 心 ——他 忠 实 地 委 身 于 神, 笃 信 他 的 应 许 (20~21 节;创 12:1~3, 15:5~ 6) 并 且 顺 服 他 的 带 领 (创 12:1~ 4;22:1~19;来 11:8~19;雅 2:21~22; 参 “亚 伯 拉 罕 之 召” 一 文)。

4:5  
亚 伯 拉 罕 信 神: 凭 信 心 而 非 行 为 (即 遵 守 律 法) 得 救 的 原 则 不 单 单 是 新 约 的 启 示, 更 是 贯 穿 于 旧 约 的 一 个 重 要 特 征。 保 罗 在 此 越 过 摩 西 以 亚 伯 拉 罕 为 信 心 的 榜 样。 亚 伯 拉 罕 对 神 有 信 心 ——他 忠 实 地 委 身 于 神, 笃 信 他 的 应 许 (20~21 节;创 12:1~3, 15:5~ 6) 并 且 顺 服 他 的 带 领 (创 12:1~ 4;22:1~19;来 11:8~19;雅 2:21~22; 参 “亚 伯 拉 罕 之 召” 一 文)。

4:7  
得 赦 免 其 过: 这 段 出 自 诗 篇 32:1~2 的 引 言 表 明, 诗 人 大 卫 (参 诗 32:2 注) 和 保 罗 都 深 深 明 白 因 信 称 义 包 含 着 罪 的 赦 免 和 与 神 和 好 的 含 义。 这 是 神 恩 惠 怜 悯 的 赏 赐, 是 借 着 基 督 在 十 字 架 上 的 受 死 而 成 就 的 (参 5 节 注;比 较 林 后 5:19, 21)。

4:12  
我 们 的 祖 宗 亚 伯 拉 罕 未 受 割 礼 而 信 : 亚 伯 拉 罕 的 信 心 是 一 种 恒 久 信 靠 神、 完 全 顺 服 神 旨 意、 日 渐 增 长 并 且 不 断 荣 耀 神 的 真 实 信 心 (16~21 节)。 只 有 这 种 类 型 的 信 心 才 能 使 我 们 成 为 神 的 儿 女。

4:16  
人 得 为 后 嗣 是 本 乎 信: 信 徒 得 救 是 本 乎 恩 也 因 着 信。 圣 经 中 有 关 得 救 信 心 的 两 条 真 理 值 得 注 意:
       1.    人 凭 信 心 得 救, 但 得 救 的 信 心 所 包 含 的 却 不 仅 仅 是 信 心 本 身。 雅 各 宣 称 “没 有 行 为 的 信 心 是 死 的” (雅 2:14~26); 保 罗 也 讲 到 “使 人 生 发 仁 爱 的 信 心” (加 5:6)。 因 此, 得 救 的 信 心 是 一 种 生 机 勃 勃 充 满 活 力 的 信 心, 它 会 使 人 自 然 而 然 地 流 露 出 对 救 主 的 爱 戴 和 顺 服 以 及 对 他 人 的 热 心 服 侍 之 情。 那 种 单 单 相 信 神 赦 免 其 罪, 却 没 有 真 心 悔 改 并 积 极 委 身 于 基 督 以 基 督 作 其 生 命 主 宰 的 信 心, 并 不 是 新 约 所 说 的 得 救 的 全 备 信 心 (参 “信 心 与 恩 典” 一 文)。
       2.    单 纯 强 调 “信 心” 却 忽 略 救 赎 的 丰 富 内 涵 并 不 合 乎 圣 经 的 教 训。 凭 信 心 得 救 不 仅 指 脱 离 神 的 咒 诅, 而 且 也 指 为 了 圣 洁 和 善 工 的 缘 故 与 神 恢 复 美 好 的 关 系 (弗 2:10)。
4:16 因 此 就 属 乎 恩: 如 果 人 是 依 靠 守 全 律 法 才 能 得 到 神 的 救 赎、 称 义 和 义, 那 么 就 无 人 能 够 得 到 救 恩, 因 为 没 有 人 能 够 完 美 地 守 全 律 法。 由 于 得 救 本 乎 恩 也 因 着 信, 所 以 人 人 都 可 以 凭 信 心 归 向 神 并 且 得 救。 神 仁 慈 地 赦 免 了 我 们 的 罪, 赐 给 我 们 属 天 的 恩 惠 (圣 灵 及 其 能 力), 重 生 了 我 们 并 且 使 我 们 成 为 他 的 儿 女 (参 “信 心 与 恩 典” 一 文)。

4:22  
这 就 算 为 他 的 义: 保 罗 在 第 4 章 中 清 楚 地 澄 清 了 称 义 的 含 义, 但 从 未 宣 称 说 神 的 义 或 基 督 的 义 就 因 此 而 真 正 地 归 给 或 转 让 给 信 徒。 信 徒 只 是 被 算 为 义。 我 们 必 须 非 常 谨 慎, 不 能 把 称 义 理 解 成 旧 约 那 种 因 谨 守 律 法 而 得 的 义。 如 果 我 们 靠 守 律 法 称 义, 而 不 靠 亚 伯 拉 罕 那 种 被 算 为 义 的 信 心 称 义 (12 节), 那 么 我 们 就 废 掉 了 神 的 应 许 (14 节), 使 救 恩 出 乎 功 劳 而 非 恩 典 (16 节)。 保 罗 明 确 指 出 称 义 和 神 的 义 都 “不 是 因 律 法” 所 致(13 节), 而 是 完 全 出 自 神 的 恩 惠、 怜 悯、 慈 爱 和 赦 罪 (6~ 9 节)。 同 样, 由 于 神 的 恩 惠 和 怜 悯, 亚 伯 拉 罕 的 信 (指 他 对 神 的 信 靠 和 忠 心 以 及 他 对 神 和 神 的 应 许 所 存 的 坚 定 信 心 和 不 可 动 摇 的 信 念 ) 才 算 为 他 的 义 (16~ 22 节)。

4:25  
复 活, 是 为 叫 我 们 称 义: 倘 若 离 开 耶 稣 基 督 的 生 命、 同 在 和 恩 惠, 人 就 不 可 能 称 义。 称 义 不 是 一 个 简 单、 一 时 的 法 律 程 序, 乃 是 人 一 生 接 受 耶 稣 基 督 作 主, 持 续 不 断 称 义 的 过 程。
5:1 我 们 既 因 信 称 义: 因 信 称 义 给 信 徒 带 来 各 样 不 同 的 果 效: 与 神 和 好 (参 “神 的 平 安” 一 文)、 恩 典、 盼 望、 确 据、 患 难、 神 的 爱、 圣 灵、 免 去 神 的 忿 怒、 与 神 和 好、 因 耶 稣 的 生 命 和 同 在 而 得 救 以 及 以 神 为 乐 (1~ 11 节) 等 美 好 的 福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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