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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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長處”。猶太人所擁有的優勢是神特別啟示的律法。然而,這優勢並不能拯救他,因為他沒有能力遵守律法。律法增加了他的責任,也顯出他沒有能力去達到神的標準。

2 “神的聖言”。神給猶太人的應許,可見於聖經當中。

3 “不信的”。也可指“不忠心的”。無論如何,神都忠於祂的應許。“神的信”即神的信實。

4 “人都是虛謊的”。人應該相信世人都失信,而不是神失信。參看詩篇五十一篇4節。

5 神使用人的罪來榮耀祂自己嗎?不,否則祂便要摒棄所有的審判。

1018 在這段,保羅引述並解說多處舊約經文(詩五9;一7;一四13;三六1

一四3;賽五九7,8)。他對猶太人的控訴是有聖經權威支持的。

1318 留意身體各部分怎樣陷在罪中。

20 保羅說,律法的功能是讓人認識罪,而不是把人從罪中拯救出來(徒一三39;提前一9,10)。

21 “義”。聖經以各種不同的方式來使用“義”這個字。義是指(1)神的性情(約一七25);(2)給與每個接受基督的人的禮物(本節並五17);和(3)正當生活的標準(六18;提後二22)。舊約見證神的義(如創一五6;詩七813;賽五三11;本節把稱義繫於神的義僕耶穌)。

23 “世人都犯了罪”。直譯作:所有人都犯了罪,動詞及其語形跟第五章12節相同,那裏說的犯罪把全人類的罪與亞當的罪相連起來。“虧缺”是現在時態,指繼續不斷的行為。約翰一書三章4節把罪定義為違背律法,而這裏卻定義為與“神的榮耀”不符合。這兩個是互相補充的觀念,因為神的律法表現出祂榮耀的特性。

24 “稱義”。稱義是一個法律用詞,意思是取得有利的判決、無罪釋放、證明無辜,宣布為正直的(申二五1)。“白白的”。作為一分免費的禮物,是“無故”地賜予我們的(與約一五25的用字相同)。“蒙神的恩典”。不配得的恩惠。這是神的作為(八33),祂採取主動,並且透過“基督耶穌的救贖”給我們提供方法與途徑。相信基督的罪人得到神所賜的義(五17),這讓神可以宣告他為義。關於“救贖”,參看以弗所書一章7節的腳註。

25 “挽回祭”。這裏挽回祭可指“和解的地方”;即施恩座(如在來九5)。基督被描述為施恩座,神的聖潔要求在那裏得到滿足(比較利一六14)。參看希伯來書二章17節的腳註。“憑耶穌的血,借人的信”。相信基督的血(死)的信心能救贖我們,把我們放在基督裏,賜給我們義的禮物(五17),因而讓神可以真正的宣告我們為義,因為我們在祂裏面。“先時所犯的罪”基督的死也為人類在祂受死前的罪付清了贖價。

26 “使人知道他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由於基督的死,神宣告相信耶穌、因而罪得赦免並在基督裏成義的人(林後五21)為義的時候,仍然是合理的。

31 “堅固律法”。律法使人知罪的任務(20節),因各人認罪和憑信心轉向基督而得到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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