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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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倘若恩典在罪面前更顯豐富(五20),我們豈應“仍在罪中,叫恩典顯多嗎?”

2 “斷乎不可”。我們不能為了邪惡的目的而利用恩典!由於我們與基督聯合,我們是“向罪……死”而“向神……活”的(11節)。新的道德生活是基於(1)我們與基督聯合(114節);(2)我們作義的奴僕(1523節);和(3)我們與基督在新的婚姻關係上的聯合(七16)。“向罪……死”。死是分離,不是消滅:(1)肉身的死是身體與靈魂分離(雅二26);(2)屬靈的死是一個人與神分離(弗二1);(3)第二次的死是永遠與神分離(啟二14);(4)向罪死是使自己的生命與罪的治權分離(14節)。

3  “受洗歸入基督耶穌”。聖靈的洗禮使信徒與基督聯合,使他與舊生命分開而與新生命結合。他不再“在亞當裏”,而是“在基督裏”。水的洗禮生動地刻畫出這個真理。

6 “舊人”。即我們的“老我”——人得救之前的本相,這本相因我們在基督裏有新的生命而變成“舊”。雖然與舊人的勢力分離了,但其存在仍未根除;因此,聖經勸我們把它擱在一旁(弗四22)。“罪身”的意思不是肉身本身是有罪的,而是我們的身體可以成為罪的工具。“滅絕”。即使之無效和無力(如在帖後二8)。

7 “脫離了罪”。直譯作:稱義。即罪沒有合法權力作主管轄我們。

10 “只有一次”(為所有人)。因此,罪永遠不能合法地重新得它在我們身上的統治權,但我們卻有可能屈服於它的引誘。

11 “當看”。意思是“算為”,即把第110節所介紹的事實綜合起來,然後作出相應的行動。

12 我們或是廢黜罪,或是順從其邪惡的慾念。

13 “也不要將你們的肢體獻給罪……倒要……將自己獻給神”。這裏的時態暗指“停止把你們的肢體奉獻給罪……卻要把自己一次過奉獻給神”。保羅勸我們使自己的生活經驗與地位一致。“獻”。把有生之年奉獻給神的決定(也見於一二1)。

1523 這段是第五章1221節的道德應用。我們在亞當裏面的時候,罪就是主人;它要求我們過羞恥的生活,並以死作為報償。在基督裏,我們可以作義的奴僕。

17 “道理的模範”。即基督信仰的真理。

19 由於其寫作對象的理解力遲鈍,保羅便使用奴僕與主人的關係來闡明這個真理。

21 “當日”。即當你們作罪的奴僕的時候,你們得到什麼益處呢?

23 “神的恩賜”。成聖的生活不能賺取永生;那仍然是神施恩的禮物。

16 保羅引用一個新的比喻,那就是結果子的婚姻。由於與基督同死,基督徒已經解除了與律法的婚姻關係,得以進入一段新的與基督的婚姻裏。新的連合要求美好的生活作為婚姻的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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