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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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1 “順服”。保羅在提多書三章1節,又彼得在彼得前書二章13節,都使用了相同的希臘文動詞,有關個人對政府的應有態度,兩處經文闡明基本上相同的觀點。“凡掌權的都是神所命的”。這裏並不是說只有某些形式的政府才是神所任命的。神設立和支持政府的原則,即使有些政府沒有遵行祂的旨意。

一三4 “他不是空空的佩劍”。神讓政府對臣民有生殺之權,為的是維持社會的秩序。“劍”所指的是象軍刀形狀的劍,由長官佩帶以顯示他們有懲罰以至於處死的權力。因此,人應當以健康的態度來尊重政府。

一三6,7 “納糧”。交給該撒(如在路二22)。“上稅”。通行費或關稅。

一三8 由於馬太福音五章42節的教訓,有些債項是容許的,但這裏的命令是,不要不斷虧欠別人。愛是一種永遠不能還清的虧欠。

一三11 “睡醒”。即不再對罪不敏感。“得救”。我們將來(主再來的時候)救恩的高潮,正一天一天地接近。

一三13 “好色”。直譯作:床;即不正當的性行為。“邪蕩”指過度的性慾。

一三14 使徒行傳十九章19節的燒書行動,是遵守這命令的一個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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