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福音和深显于救恩中的大能 5章至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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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这义是本于信,以致于信’这句经文能概括一章18节至四章25节的主题,那么,‘神拯救的大能’便正好捕捉了五章一节至八章39节的中心要旨。显示了这种大能的福音,不单只确保罪人在最初接受神的那一刻得救,还保证他在审判的日子得着最终的救恩。‘既因信称义,就可确定获得最终的救恩’是保罗想表达的总的要旨,亦是由第五章开始,以至第八章结束的整个段落所要特别表达的要旨。在这几章的篇幅中,保罗谈论了两个对已获得称义的信徒最终得着救恩构成威胁的‘势力’,它们分别是罪(六章)和律法(七章),同时,他亦在这两章中清楚指出,基督徒已经脱离了这两股势力的辖制。故此,第五至八章的结构,是属于某些人所称的‘指环式’结构,和另一些人称为的‘交叉平行式’,即最先和最后的一组,第二和最后第二组等如此类推的内容,有某些呼应之处:

  五1-11 确信将来的荣耀

   五12-21 基督的作为成为这种确信的基础

   六1-23 脱离罪的势力

   七1-25 脱离律法的势力

   八1-17 基督的作为藉着圣灵作中保,成为确信的基础

  八18-19 确信将来的荣耀 5:1-8:39

  五1-11 荣耀的盼望

保罗在五章1节开始了书信的另一个新段落(例如并非在六章1节开始)。第1节的‘既因信称义’带出了承上接下的新一章讨论;由此开始,主题的重点从‘信心’(在一18至四25出现了43次,对比于五至八章只出现了3次),转变为‘生命’(在第五至八章总共出现了24次,对比于一18至四25只有2次);同时,我们从上面清楚列出的主题和结构分析中,也知道已踏入了一个新的讨论。

  第五至八章都是环绕着一个问题来讨论,这个问题是因着保罗教导一个人在信主那一刻即可以在神面前得称为义,与圣经所教导的,每个人都必须面对神审判的日子这两者之间所引发的张力而产生的。这两个真理之间有着甚么样的关系呢?我能否确定我现在的得称为义,能够在审判的日子为我带来任何的益处吗?保罗在这段讨论中,用了非常肯定的语气来回答这个问题:‘当然能够!’‘欢欢喜喜盼望神的荣耀’(2节下)和‘盼望不至于羞耻’(5节上)。这两句肯定的话正是这段经文的核心。

   5:1-11

  第1-2节 第1-2节上首先提醒‘既因信称义’的基督徒,他们如今正享受着‘与神相和’──我们在这种和好的关系中不再担心面对神的愤怒,和‘得进入现在所站的这恩典中’,继续得着神在基督里所赐的恩福。然而,保罗深知基督徒仍要面对世间的种种挣扎。但这些挣扎不会对我们的平安和确据构成威胁,反之更让我们获得更大的确据(3下-4节)。因为神用‘患难’来使我们生出‘忍耐’,忍耐则生出‘老练’(),而老练则生出‘盼望’。由于这是神在我们生命中的作为,也由于我们绝对需要有这种品格和盼望,所以我们应该‘在患难中也是欢欢喜喜的’(3上)。保罗在这里反映出初期信徒的一般看法,就是对比于属灵美德的无上价值,世间的患难不算得甚么(亦参八18;雅一2-4;彼前一6-7)──今天大部分基督徒似乎已不再用这种属灵的角度来看待事物了。 5:1-2

  第5-8节 第5-8节将基督徒的盼望(15节上),坚立在神藉着基督向我们显明祂的爱这绝不动摇的基础上。圣灵帮助信徒从心底里感受到神已经毫无保留地将祂‘的爱浇灌在我们心里’。除了这份内心的感动之外,还有基督在十字架上显明神对我们的爱这客观的历史事实。基督在十字架上对世人所显明的爱,远远超越人世间一般的爱;人世间最大的爱,莫如‘为义人死’(7节)。只有神的爱,才会使祂为了‘罪人’(6、8节)──就是那些不荣耀祂,也不感谢祂的人(参一21、22)──而牺牲了祂的独生子。这正是‘就按所定的日期’(6节):‘我们还软弱的时候’基督为我们而死。神没有等待我们首先踏出回到他那里的第一步,反之,祂已经用完全是出于恩典的行动来介入,为我们提供一条回转之路。 5:5-8

  第9-10节 第9-10节结集了第1至8节的主要内容,重申了基督徒确切的盼望(2、5节上)。它们显然是平衡句。保罗肯定了信徒现在在神面前的地位(靠着祂的血称义,得与神和好),与他将来的地位(免去神的愤怒、得救了),是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他的论点是由‘较重要’推演至‘较次要’。神已成就了‘较重要的事’,他在‘我们作仇敌的时候’,就藉着祂儿子的血付出了高昂的代价,使我们与祂复和。我们原本是与神彼此对敌的:神的愤怒显明在我们身上(一18),我们则怨恨神(一30)。将来,按照这论点的说法,神一定会做那‘较轻易’的事:在审判的日子,对我们这些已经蒙祂接纳的人,免去神要倾出的愤怒。 5:9-10

  第11节 第11节在总结全段的含义时,再重申其中一些重要观念:‘欢喜’(2-3节);现在享受与神的复和(1下、10节);和最重要的,是喜欢与复和的事实都只有藉着我主耶稣基督而来。 5:11

  附注 第1节某个有充分证据支持的抄本,将陈述语气‘我们’(echomen),改为虚拟语气‘让我们’()。这种更动使第1节变成一个敦促信徒享受与神和好的呼吁,而不是一句表示我们现在已享受此关系的陈述。然而,尽管它有可靠的抄本证据支持(有两本最重要的保罗书信抄本写作虚拟语气),和众多学者的接受(例如Sanday-Headlam, Murray),但是仍以陈述语气较能配合上下文的意思,也得到较广泛和较有力的支持。

  五12-21 恩典和生命作王

基督顺服的能力胜过亚当悖逆的行为,就是这段的要旨。保罗将亚当和基督视作‘代表性人物’,他们的行为决定了所有属于他们的人之命运。‘就如’亚当犯了罪,从他的罪将罪和死亡带给所有属于他的人(12、18、19节),‘照样’,基督曾经顺服,透过祂的顺服将义和生命带给所有属于祂的人(18、19节)。重点是放在两者比较中的‘照样’。保罗假定了因亚当的罪而引入了死亡作王的真理,这个教义以不同形式的着重点出现在犹太人的其他着作中。保罗想在这里告诉我们的是,基督在十字架上舍己,同样地建立了一个王权──只是由生命取代了死亡作王,恩典(参15-17、21节)取代了公义的惩罚作王。信徒可以肯定得着永恒的生命,因为我们已经迁入一个由恩典和生命作王的新领域(21节)。这种对在基督里的生命加以肯定的教导,支持了保罗在五章1至11节的教训。我们可以对最终的救恩满有把握(9-10节),因为我们与基督的关系保证我们会‘在生命中作王’(17节)。 5:12-21

  第12节 保罗由第12节开始,想指出他将亚当和基督之间互相类比的重点,但却在中途打岔了。所以,我们只看到‘这就如’,却找不到下文的‘照样’(大部分英文译本都在这节之后加上一个破折号,来表示思路的中断)。一直到了第18至19节,保罗才作出了完整的比较。‘这就如’代表了一人──亚当──的罪,对全人类所带来的影响:它将‘死’带进世界,于是(例如透过犯罪),死就临到众人。许多学者认为保罗在这里所指的,只是肉体上的‘死亡’(Sanday-Headlam, Godet, Murray);另有其他一些学者,则认为只表示‘灵性上’的死亡。然而,它应该包含了两者:因着神对罪的审判,经历与神在关系上的隔绝和肉身上的死亡。

  这节的最后句子解释了死亡为何临到‘众人,因为众人都犯了罪’。(几乎所有人都同意这希腊文必须译为‘因为’。)这可以单纯地表示每个人都会死,因为是他本人犯了罪。可是,保罗所强调的,是‘因一人犯罪’、‘因一人的悖逆’,以致将罪和惩罚带给所有人(此观念在10节上和19节上重复提到),因此便暗示了保罗在第12节亦想到,所有人都是因着与亚当的关系而有了罪。他想要表达的,可能是所有人都犯了罪(12节),因为他们遗传了亚当那败坏的‘罪性’(18-19节)。但18至19节指出亚当的罪与我们的关系,比遗传来得更加紧密。因此,将第12节所指的众人都犯了罪,理解为真正是‘在’亚当身上犯罪,可能更为恰当。保罗可能是从‘生物学’的角度来思想这件事:全人类都在亚当中犯了罪,因为我们每个人的基因都存活在他里面(希伯来书七章10节的思想可能与此类似)。又或者,他可能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理解这种互通的关系:由于神以亚当作为全人类的代表,所以,神将亚当的罪也算为全人类的罪,人便因着这种罪的原因而经历死亡。无论如何,保罗跟我们一同要明白的重点就是:人类因着与亚当的关系,都成了罪人,都要接受罪的刑罚。

  保罗中断了他在第12节开始的比较,分别在13至14节和15至17节插入了两段题外话。第一段题外话是保罗用以提防有人对他在第12节指出死就临到众人的教导作出反驳,认为他们没有摩西律法,因此无须为他们‘抵触’律法的罪而负责(参三20和四15)。保罗在回应这个反驳时,只简单地指出早在神透过摩西颁布律法之前,就有死亡这个事实。第二段题外话(15-17节)提出了将亚当与基督互相对比的两个重点。首先是比较两人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亚当的‘罪’带来‘定罪’(16节)和死(17节);基督则带来‘称义’(16节)和‘义’(17节)。其次是比较两人行为的影响力。亚当的行为当然有深远的影响力,它带来罪、死和世上的一切苦难。但保罗却随之坚称,基督的作为和它所带来的影响力,‘岂不更加倍地临到众人吗?’(15、17节)。这是因为神的恩典藉着基督而赐予,而神的恩典有夸胜亚当一切作为的浩大能力。

  保罗最终在第18-19节将亚当和基督作了完整的对比。这两节经文是平衡的句子,它们将亚当的‘过犯/悖逆’,带来了‘定罪’和‘成为罪人’,与基督的‘义行/顺从’,带来了‘称义’和‘成为义’互相对比。然而,他们两者之间的类比,是否对全人类也产生同样的效果呢?这似乎正是事实,因为保罗在第18节坚称,无论是亚当抑或基督的行动,都对‘众人’构成影响。不过,保罗却在其他地方断然拒绝接受所有人都要得救的观念(例如罗二12;帖后一8-9),而他在第17节亦清楚指出,只有‘那些受洪恩又蒙所赐之义的’,要‘因耶稣基督一人在生命中作王’。因此,我们必须明白到第18节是涵盖了全人类的,亚当和基督都代表着每一个人:基督的义行所带来的果效展延到所有属祂的人,正如亚当的罪行所带来的恶行展延到所有属他的人一样。所有人──没有一个例外──都是属于亚当的(12节);但惟有那些凭着信心来接受恩典的人,便属于基督(参林前十五22-23)。

  保罗在这段结束时,先进一步论到律法(20节),然后便作最后的总结。从保罗再次提到律法这件事上(亦参13-14节),可显示出保罗的内心是何等关注罗马教会中的‘犹太人’问题。他在这里要指出的是,面对着因亚当而引入世界的罪和死亡,摩西律法是完全无法改变的。事实上,律法使事情更趋恶化,它使原来得罪神的过犯显多,变成公然违抗神明确命令的严重罪行(参四15的注释)。可是,罪在哪里‘显多’,神的恩典则显得更多。因此,保罗总结说,对于那些在基督里的人来说,恩典已取代了死亡作王,为我们带来了义的新身分(参三21至四25),同时,更肯定叫我们藉‘主耶稣基督得永生’。 5:12

六1-23 脱离罪的辖制

  保罗坚称已被称义的基督徒绝对可以免除神的愤怒(五9-10),因为他们已经与基督联合,已迁入恩典和生命的领域中(五12-21);可是,这却令人质疑基督徒生命中为何仍会有罪的问题。岂非罪有能力干扰这个过程,有能力阻止已被称义的信徒去获得最终的救恩和荣耀?保罗在第六章处理这个问题,他指出信徒不单只因着基督而脱离罪的刑罚──被称为义──更同时脱离了罪的势力──成为圣洁。保罗并没有低估了罪继续攻击基督徒的威胁,但却坚称基督徒已经被引进一个全新的境况,与罪的关系已经和以前截然不同,罪再没有势力去‘辖制’我们,使我们成为罪的奴隶(见6、14、18、22节)。在这章全章(还有接着的下一章),保罗都将基督徒的生活形容为由一个‘主权’迁移到另一个‘主权’的经历。保罗指称,作一个基督徒,就等于脱离旧日由亚当(五12-21)、罪(六章)、律法(七章)和死亡(八章)所管辖的领域,被引介进入一个新的国度,那里将由基督(五12-21,七1-6)、义(六章)、圣灵(七6,八章)、恩典(六14-15)和生命(五12-21,六4,八1-13)所掌管。 6:1-23

  六1-14 藉着与基督联合而‘向罪死’

  保罗刚刚在五章20节下才讨论过基督徒和罪:‘只是罪在哪里显多,恩典就更显多了。’他现在所提出的那个问题,准是因着他坚称神恩典的大能,所以便经常遭到别人反问,要他给予答案:‘我们(基督徒)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显多吗?’(1节)保罗对任何类似的推论作出了极之强烈的否定──‘断乎不可!’──接着他便引用本章所要表达的重要观念来作出解释:‘我们在罪上死了’(2节)。随着保罗在本章继续剖析其观念,我们就愈能清楚明白他的意思:我们再不是‘罪的奴仆’(6、17-18、22节);罪再不是我们的‘主’(14节上)。因此,‘在罪上死’并非表示我们再不感受到罪的吸引力,因为保罗清楚指出,基督徒仍会被罪所吸引,每天仍要继续与罪争战(参13节)。取而代之,它表示我们已脱离罪的权势、脱离罪的绝对支配和我们信主之前的境况(参三9)。因着这种‘在罪上死’,我们便不能再‘在罪中活着’(2节下)──因为习惯性的犯罪显示了罪的权势,但信徒却已经脱离了这种权势。 6:1-14

  第3-5节 第3-5节指出了使我们可以‘在罪上死’的途径:在耶稣基督的死上与祂联合。我们藉着洗礼与基督联合,特别是与基督的死联合(3节)。这种与基督的‘联合’,并非指我们与基督有任何神秘的‘合体’,而是表示一种‘法律上’的关系:神看我们已经与祂的儿子联合,因此让我们享有由祂儿子赢取回来的好处。所以,我们可以说是‘藉着洗礼归入死,和他一同埋葬’。保罗的意思是要指出,我们的洗礼并不是象征性地藉着将身体浸进水中,来代表经历了基督的死和埋葬,因为保罗清楚表明,我们是和祂‘一同’埋葬,而并非仅仅‘学像’祂。他要向我们说明,其实是我们的信心──藉着洗礼的象征──将我们与基督的埋葬结合起来。为甚么要提到基督的埋葬呢?保罗在其他地方亦将基督的埋葬纳入为他所传的福音之重要环节:‘我当日所领受又传给你们的:第一,就是基督照圣经所说,为我们的罪死了,而且埋葬了;又照圣经所说,第三天复活了’(林前十五3-4;亦参西二12)。保罗在这里的第六章断言,信徒已经与基督联合,以致他们能亲自经历这每一件事:我们‘与基督同死’(8节;参3-6节);我们‘和他一同埋葬’(4节);我们将‘与他同活’(8节;参4-5节)。基督徒因着真实地与这些重要的救赎事件联合,所以便改变了他与罪的权势之关系。保罗这番讨论的要旨是非常清晰的:既然基督的死本身就是‘向罪死了’(10节),我们与祂的死联合(3-6节),便表示我们同样已经‘向罪死了’(3节)。

  第4节已清楚表明,我们是藉着洗礼这途径(希腊字是dia),才能与这些事件在关系上联合。有些释经学者认为保罗所指的可能是‘圣灵’的洗礼,但这却似乎不大可能。我们最好还是将保罗所讲的洗礼,理解为基督徒信主经历的第一个象征。新约圣经经常将洗礼形容为信主的一个基本元素(例:徒二28;彼前三21)。这并非表示洗礼本身有任何能力去改变我们,或带领我们与基督建立关系。洗礼惟有配以真诚的信心,才有真正的意义,而保罗在第一至五章所写的内容便已清楚表明,在整个救恩历程中,最终只有这种信心才是最重要的。[有关新约和这章圣经在洗礼方面的讨论,可参G.R. Beasley-Murray, Baptism in the New Testament (Eerdmans, 1962)]。

  我们与基督在死和埋葬上联合,表示我们‘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4节下)。我们不仅是脱离了罪的辖制,还藉着我们与基督复活的能力联合,有了新的能力去顺服神。这是保罗在第5节所提出的重点:与基督在死上联合,同时也表示与祂在复活上联合。有些学者认为,保罗在这里是将我们与基督一同复活,描述为一种已过去的经历,就正如以弗所书二章6节和歌罗西书二章12节和三章1节一样。但是,由于第5节和第8节都是运用将来时态,所以,将保罗的话解释为我们将来真实地与基督复活,此刻基督复活的大能则在我们内心动工(参11节:向神活着),似乎较为恰当。

  第6-7节和第8-10节分别阐述了我们在‘死’和‘生’这两方面与基督联合。‘我们的旧人’(6节)是取自第五章那群体身分形象的描述。它暗示我们的身分是与‘旧人’,即亚当相同,同时指出‘称为旧我的并非我本性中的某一部分,而是在我信主之前的整个我’[John Scott, Men Made New (IVP, 1966) , p.45]。因着我们与基督同钉十字架,整个被罪的势力所管辖的‘罪身’,便‘丧失了能力’。因此,我们‘不再作罪的奴仆’。为了进一步支持这个立论,保罗还引用了当时拉比常用的一句格言,指出死亡使人脱离了罪。第8至10节重申了第5节所提出有关与基督同死同活的关系,同时,也为保罗提出基督的死是‘向罪死了’这论点,作出了重要的连接点。基督本人虽然没有犯罪,却因着祂的道成肉身而伏在罪恶的权势之下,死亡便使祂永远脱离这种权势。

  保罗最后用一段概括的结语和实际应用的提醒,来为本段作结。我们若要战胜罪恶在我们生命中的势力,就必须承认我们确实与基督一同经历死,也以这种态度来活。因此,保罗劝勉我们要认清自己如今在基督里的真正身分(11节),然后便以这种新的身分过每天的生活,在日常行为中不再作罪的奴仆(12-13节)。总结前面第1至10节,保罗提醒我们,我们是可以战胜罪恶的,因为‘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这里是采用将来时式,强调了罪恶无论在任何时刻都再不能管辖我们)。我们不再‘在律法之下’──亦即是在摩西律法的管治下,使罪‘显多’(五20)和‘惹动愤怒’(四15)的情况──乃是‘在恩典之下’──活在由基督所开展的新国度中,‘恩典藉着公义作王,并带来永生’(约一17对‘律法’和‘恩典’也作了一个类似的比较)。

   6:3-5

  六15-23 脱离罪的权势来服侍义

   跟六章1至14节一样,这段的开始,也是一个追问上文的问题。保罗声称基督徒‘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14节下)的含义,可能被解作基督徒无须再遵守任何规矩,不论他犯了甚么罪也不再有刑罚。保罗的回应跟他在3至10节的教导相类似:一个人若经常犯罪,便显示出他是作罪的奴仆(16节),但其实基督徒已经脱离了这种奴仆的身分(17-18节)。保罗深信罗马基督徒本身已经验到这种脱离罪的崭新感受,因为他们‘从心里顺服了所传给你们道理的模范’(17下)。这句话的表达方式,暗示保罗想要指出基督徒在脱离摩西律法约束的同时,却被另一种类似摩西律法的权威性典章──‘道理的模范’──所约制(参二20)。基督徒有了一项新的责任。17至23节说明这项义务是从本章上文推论出来的。保罗明言,基督徒脱离了罪,并非表示他便是自主独立,生活中再没有任何‘主人’或任何责任。反之,它意味他换了一个新主人,成为‘义’(18-19节)和‘神’(22节)的奴仆。即如耶稣一样,保罗坚称除非我们与创造我们的神建立了关系,才能找到真正的‘自由’(约八31-36)。人惟有向神屈膝下跪,才能按照神原初造人时的心意,变回一个‘义’(顺从神的行为准则),和‘圣洁’(以神为中心,不效法世界的生活方式)的人。这种生活的结果就是在我们的主基督耶稣里有‘永生’(23节;参22节)。 6:15-23

  七1-25 脱离律法的辖制

   这章的重点与前一章的要旨非常近似。正如第六章指出,基督徒因着与基督联合,‘向罪死了’,作了‘神的奴仆’,结出成圣的果子;同样地,第七章指出基督徒‘藉着基督的身体,在律法上也是死了’,因着与耶稣基督的结连,他们便能‘结果子给神’(4节)。保罗认为,摩西律法在某些方面就像罪恶一样,是属于救恩历史中旧有制度下的一种‘权势’,基督徒若要在耶稣基督所开创的新国度中,享受充满公义和生命的生活,就必须脱离律法的约束。保罗早已在六章14至15节暗示了这个观念。这两节经文为他在第七章的讨论提供了伏笔。

  第一分段(1-6节)即表达了本章的中心要旨。但保罗在这几节经文对摩西律法所作出的负面看法,导致祂加插了一段重要的题外话,他在当中重新肯定律法是出于神和良善的,同时阐述了律法如何在救恩历史中逐渐产生了负面的效果(7-25节)。

   7:1-25

  七1-6 脱离律法,连于基督

   信徒从律法的领域转移到基督的领域,便是这段的重点(4节)。保罗首先提醒信徒想到律法的本质:它只能管那些活着的人。保罗在这里所指的‘律法’,可以是罗马律法(Kasemann的观点),或一般的律法(Sanday-Headlam的看法),但最可能仍是摩西律法(大多数学者的看法)。 7:1-6

  第2-3节 第2-3节引用婚约的类比,来说明这个原则的真理。这个例子虽然有时会被用作信仰上的其他解释,但保罗实际上只想藉此提出两个重点:死亡终止了人与律法的关系,和脱离了律法后,人便可以与另一样东西结连。

  保罗现在便要将这些重要的神学含义概括在第4节中。因着我们与基督在十字架上的死联合──‘藉着基督的身体’──我们这些信主之人便‘在律法上也是死了’,也就是,我们已经脱离了律法的约束(参六2)。在救恩历史的旧有制度中,摩西律法负责管治犹太人,而从广义来说,律法更管治了所有人(参二14)。它负责管理神与祂百姓之间的立约关系,但由于它要求人顺从,却没有给人顺从的能力,所以,它带来的结果就是使人受制于罪恶和死亡之下(参四15,五20,六14-15;加三21-25)。惟有当我们脱离了律法的制度,我们才能脱离罪,并且在新的制度中与基督联合,‘结果子给神’。

   7:2-3

  第5节 第5节阐释了罪与律法之间的关系。新国际译本将第一句译为‘当我们受制于罪恶本性的时候’,但其实,按照其原文的意思直译为‘我们属肉体的时候’()似乎更佳。保罗采用‘肉体’这个字词,不单指人内心的犯罪倾向(正如新国际译本的含义),也是指人生活在一个罪恶的‘势力范围’。由于‘肉体’这个字词的根本神学观念,是指这个世界与属灵范畴恰好对立的典型状态,因此,‘肉体’可以用作旧有制度的代名词。‘我们属肉体的时候’的基本含义,就是‘我们还生活在旧有的非基督教制度下的时候’。在这个制度中,律法却成了发动‘恶欲’的工具,因为它刺激我们天生悖逆神的本性。但是,如今我们已在律法上死了,以致‘我们服侍主,要按着心灵(或圣灵)的新样,不按着仪文的旧样’。正如在二章29节一样,这里将‘仪文’(gramma)和‘灵’互相比较,就等于将管辖旧时代的摩西律法,跟管治新时代的圣灵作出对比。 3:5

  七7-25 犹太人活在律法之下的历史和经验

   保罗在七章1至6节谈到律法的某些负面情形:他将律法与罪联系起来,视它们为旧有制度中带来死亡的‘权势’,他甚至宣称律法实际上发动罪(5节),但这几节经文只是罗马书对律法的连串负面评论中的一个高。保罗已经清楚指出,律法不能使人称义(三20上),只能使人知罪(三20下),而且,还会产生刺激犯罪(五20)和惹动愤怒(四15)的反效果。于是,我们很容易推想到有人会认为保罗视律法是恶的。保罗透过过往的丰富经验,便早已知道自己这套对律法的神学观念,会很容易惹来误解。因此,他加插了一段论及摩西律法的题外话,希望藉此能消除别人的误解。他强调律法是美善的,律法所带出来的反效果,非因律法本身的问题,而是因为罪恶的势力和人自身的软弱。保罗在八章3节所写的那句话:‘律法既因肉体软弱,有所不能行的’,正精辟地概括了七章7至25节的要旨。保罗所提出的这些要点,主要是从律法在犹太人身上所产生的果效归纳而来。 7:7-25

  第7-12节 第7-12节这段有关律法的讨论,是要达致两个目的:为了妨止有人产生误解(7节上),于是便先行强调摩西律法是‘圣洁的、公义、良善的’(12节),同时亦说明了罪和律法的关系(7下-11节)。保罗在提出第二个目的时,指出他是因着有律法而‘知’何为罪(7节下)。保罗的意思不单是表示律法清楚说明甚么是罪,更因律法明确详列神的诫命,让罪有机会发动,作出悖逆神的行为,将罪和死完完全全地显露出来(8-11节)。我们在这种要违背神圣洁律法之恶欲驱使下,终于做出违反律法的行为,这便是我们的罪,律法便是在这种情况下‘发动罪恶’(五20,七5)和惹动愤怒(四15)。

  保罗采用第一人称单数式的代名词‘我’来提出他的论点,令人质疑他在这里是想描述某些个人经历。不少学者认为他正在回想自己步入成年时,首次在人生中体验到罪的存在,让他清楚认识到自己是个罪人(我死)。另一些学者则认为,保罗正在讲述自己在决志信主之前的那一刻,圣灵让他看清楚自己的罪。可是,由于经文提到这种体验罪的经历是发生在‘诫命来到’之时,则暗示了另一个可能性。正如上下文已清楚表明,这里的诫命必然是指摩西律法(参第7、12节),当神昔日在西乃山将摩西律法给予以色列人时,这律法便正式‘来到’。第一世纪的犹太人所受的教导是要将自己完全投入在以色列人的历史经历中,视自己为经历中的一分子(正如在守逾越节的礼仪中)。因此,保罗在这几节经文中可能并非在描述自己的经历,而是在描述犹太人整体的经历。那么,保罗想要指出的,便是以色列人得到摩西律法,但律法带给他们的并非生命(正如某些拉比所教导的),却是死亡;因为摩西律法会刺激人犯罪、惹动愤怒,比过往任何一个时刻更能清楚显示出犹太人是离神多么遥远。

   7:7-12

  第13-25节 第13-25节这是题外话的第二部分。保罗在这段论到摩西律法的题外话中,为他在七章7至12节的论据提供了‘补遗’:人类本性的软弱,正是罪为何能够借助律法带来死亡的原因。律法虽然是‘属乎灵’的,却不能解救人脱离罪和死亡的枷锁(21-25节),因为人不是属乎灵的,乃是‘属乎肉体的’(14节),不能遵守他们承认是属于‘良善’(16节)的律法。因此,这段经文的焦点仍是在于摩西律法。

  保罗藉着一段颇长的‘个人认罪’来论及律法。保罗在这里所描述的,是哪个人的经历呢?不少学者因着保罗此刻改用现在时式(对比于7-11节采用的过去时态),和宣称‘喜欢神的律’,便认为他一定是描述自己现在作为一个成熟基督徒的处境。那么,这段经文便清楚显示出律法不能帮助基督徒胜过罪在内心的势力,纵使他已经重生,脱离被罪所定罪的权势,也不能逃避罪的魔爪(参14、23、25节)。虽然这种解释会获得极其鼎盛的支持(例如奥古斯丁、马丁路德和加尔文都采纳这解释),并且值得郑重考虑,但仍不可抹煞还有另一种理解的可能性。我们身为基督徒的,大多都能认同第15至20节所描述的挣扎,但保罗对所谈及的状况的客观分析态度,却令人难以相信他所描述的是基督徒的境况。保罗指称他是‘已经卖给罪了’(14节下,参25节),而且已被‘掳去’,‘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23节)。前者的描述似乎与第六章所形容的基督徒截然相反──‘既从罪里得了释放’(六22)──而后者的描述则与保罗在八章2节断言基督徒‘已经脱离罪和死的律了’自相矛盾。因此,保罗在这段经文中,似乎是描述他自己在未重生之前,身为犹太人的亲身体验:他自觉喜爱神的律法,也渴望自己能够遵守,可惜却经常因着自己没有去遵守而深感懊丧。我们当然无法得知保罗在未信主之前,在何种程度上确实醒觉到这种交战。(他在腓三6宣称自己‘就律法上的义说’,是‘无可指摘的’,这是指他若按照法利赛人的标准去衡量,他在律法之前的地位,而并非指他的真实处境。)毫无疑问地,惟有透过他对基督的认识,他才察觉到自己在这里所描述的罪是何等的深重。如此说来,保罗在第7至11节是描述律法的颁布对他本人和其他所有犹太人的影响,而在第13至25节,他则是描述身为犹太人活在律法以下的往后境况──正如他本人过往所经历的一样。他在14节开始改用的现在时式,似乎更能吻合这种惯常状态的描述。

  第13节是一个分水岭,它总结了第7至12节的论点──律法是良善的,却被罪用来产生死,因此便显出罪的‘本色’(‘真是罪’)──同时,亦开始了第14至25节的另一个讨论。律法本是‘属乎灵的’,但‘我’是‘属肉体的’(sarkinos)这个事实,为15至20节所描写的交战揭开了序幕。承认神的律法是良善的,内心亦愿意遵从,但实际上却没有能力真正依律法而行。‘愿意’和‘做’是互相对敌的。保罗从中得出的结论是:‘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18节),而那‘在我里头’的罪,必须为我的行为负上责任(17、20节)。那些赞同本段的‘我’应理解为‘成熟基督徒’的,便认为保罗是指罪和肉体的势力继续留在信徒的生命中。但其实,经文所指的似乎是非基督徒如何因为罪的辖制而不能遵守神的律法。

  保罗在第21节用了一个‘律’来总括他在15至21节所描述的交战:愿意为善的时候,便有恶出现和被恶所胜。喜爱神的律法──即使这是犹太人的典型行为──却遇上‘另有个律’。虽然有些人认为这‘另有个律’是指属于摩西律法本身的另一种作用,但‘另有’这个字词(heteros)却暗示保罗心中所想的是与摩西律法截然不同的‘律’。这‘律’是罪的‘力量’或‘势力’,是保罗拿来与神的律作对比的(参三27,八2)。保罗承认自己已被罪的律所掳去,成了它所拘禁的人;这项自白正强烈地显示出,他正在描述过往自己作为一位活在律法以下的犹太人之体验(比较八2)。

  面对着这种被拘禁的痛苦,保罗不禁呼叫起来:‘我真是苦啊!谁能救我脱离这必死的身体呢?’这种痛苦的呼喊可能反映出保罗此刻确实是陷于这个‘苦’况,而他以基督徒的身分呼求自己能免除肉体的死亡。然而,作了基督徒的保罗却无须再去问谁能救他,而这段所谈到的‘死亡’,是泛指因神惩罚罪而出现的各方面死亡(参5、9-11、13节)。因此,将它理解为出自一位真诚而敬虔的犹太人,因没有能力遵行神的律法而深感懊丧,在极渴望能脱离罪和死亡的心情下所发出的呼喊,似乎较为恰当。保罗能够那么真实和真情流露地写出这种心境,理由就在于他曾经亲身体验过,而且他还有众多‘弟兄’和‘骨肉之亲’仍处于这种可悲情况(参九1-3)。在第25节的开始,基督徒保罗暂时离开了原本的主题,转而宣布自己已找出能拯救他们脱离死亡的那一位:我主耶稣基督。然后,在这节的结尾,他又再次重拾主题,总结活在律法之下的犹太人之处境:‘内心顺服神的律’──承认神的律法是善的,愿意去遵行──‘肉体却顺服罪的律’──肉体却阻止人去行出来。

   7:13-25

  八1-30 在圣灵里得着永生的确据

   罗马书第八章以专论圣灵而广为人知。‘灵’这个字(希腊文是pneuma)在本章出现了21次,除了两处地方之外(参15上和16节下),全都是指圣灵。然而,尽管圣灵有着极其重要的位置,它却并非本章的真正主题。保罗想要讨论的主题并非圣灵本身,而是因着圣灵的帮助才能获得的永生确据。本章由开始的‘不定罪’,至结尾的‘不能隔绝’,当中描述了神在每个基督徒身上所行的作为和给予的恩赐,藉此让他们确信他们与神的关系是坚固和稳妥的。保罗在此道明圣灵如何进入信徒的生命中(1-13节)、信徒如何被收纳进入神的大家庭(14-17节),以及对将来的荣耀抱有确切的盼望(18-30节)。 8:1-30

  八1-13 生命的灵

   本章与书信的较前部分有一个主要的关连和两个附属的主题。保罗用‘如今’(新国际译本译作‘所以’)作为本章的开始,暗示他是为前面所谈及的作出一个结论。第一节无论在用字和内容方面,都是直接回应第五章的结尾,以它作为结论的基础。保罗在前章的论点是基督徒已经脱离了因亚当而来的定罪(katakrima;16和18节),因为他们已经与耶稣基督联合。经过了第六和七章的题外话之后,保罗如今便再回到这点:‘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稣里的就不定罪了’。但是,从保罗刻意在七章7至25节讨论‘在律法下’,和此刻‘在圣灵下’(参八2-4、7)制造出对比,以及在阐释第八章时,在七章6节下简单提及‘圣灵的新法’,我们还找出其余两点值得讨论的地方。

  基督徒能够脱离被定罪的命运──所有人皆要因着罪而面对死亡之刑罚──只因他已经与基督联合(五12-21)。第2至4节进一步解释了我们得蒙拯救完全是出于三位一体神的作为:父神差遣儿子为我们作了赎罪祭(3节),圣灵因此而能够释放我们脱离罪和死的势力(2节),和代表我们确保律法完全的成就(4节)。在第2节所比较的两个‘律’可能指摩西律法的两个不同的运作:当人狭隘地视作行为上的要求时,它的作用就是拘禁人;但当人能正确地明白它是要求人以‘信心来顺从’时,它的作用便是释放人。可是,无论解释得如何合理,我们仍无法想象保罗会认为律法有能力使人脱离罪和死,因此,‘圣灵的律’必然是表示‘圣灵所运用的能力(或权势)’。相应地,‘罪和死的律’(2节)所指的亦不是摩西律法,而是罪和死的能力(或权势)’(亦参七23)。

  神的灵‘在基督耶稣里’释放我们脱离罪和死的枷锁,早已分别在五章12至21节、六章1至23和七章7至25节提过。圣灵必须如此行,因为属于‘旧有制度’的摩西律法虽然拥有极大的能力,却因着人的软弱,而不能解除罪的枷锁(3上;参七14-25)。律法所不能行的,神便亲自行了:祂藉着差遣自己的儿子来到世上成为人,献上自己作‘赎罪祭’,来粉碎罪的势力──‘定了罪案’。这个差遣儿子来到世上的行动,能够帮助那些随从圣灵而活的人真正成就律法。保罗的意思并不是说基督徒已经有能力遵行律法(纵使有这个可能),而是因着基督已代表我们完全顺从律法的要求,所以,基督徒亦被神看为达致了律法的要求(加尔文的观点)。

   8:1-13

  第4节 从第4节出现的‘律法的义’是属于单数名词(),和‘成就在我们身上’这词句是属于被动语态,就可得出上述的看法。我们作为‘在基督里’的信徒,便因着耶稣基督代表我们完全成就律法,而不再被定罪了。祂成了我们的样式──软弱、人性和受制于罪的权势下──使我们能够成为祂的样式──公义和圣洁。

  第4节下将‘肉体’(新国际译本译为‘罪性’;参七5)与‘圣灵’对比,使第5至8节出现了这两股‘势力’的连串对比。保罗透过这些对比,解释为何是圣灵而不是肉体会带来生命。人‘随从肉体’──即是生活在罪和死作王的‘旧有制度’下的人──他们的心思意念是受制于私欲(5节);他们‘不服神的律’(7节),又‘不能得神的喜欢’(8节),只能接受死的刑罚(6节)。另一方面,‘随从肉体’的基督徒,却已转移到由恩典和公义作王的新制度,他们换了一套只专注于圣灵的思想模式,能够享受‘生命’和‘平安’(6节)。

   8:4

  第9节 第9节清楚说明,每一个属于基督的人都已转入了这个新领域,当中是圣灵而不再是肉体作王。接着,保罗在第10至11节指出,如今所拥有的‘属灵’生命,如何能藉着身体的复活而享受到‘肉体’的生命。同时,我们此刻已有圣灵居住在我们心里,我们也可藉着圣灵的能力来达致这目标。 8:9

  第12-13节 第12-13节用一个实际的提醒来总结第八章的第一部分:虽说圣灵亲自作工来确保我们得着生命,但这并不表示我们可以在日常生活中,对彰显圣灵在我们生命中的责任采取被动的态度。惟有我们顺服圣灵的掌管和带领,放弃属‘肉体’的生活方式,我们才可以‘活’(13节)。保罗明显指着属灵和永恒的生命,因此,基督徒若要享受这种生命,在某种意义上便在乎他是否真正顺从。此刻,保罗要求我们要以平衡的心态去顺服圣灵两个明确的真理:圣灵因着我们相信基督而住在我们心里,万无一失地确保我们得着永生;我们若要承受永生,就必须过着顺从圣灵的生活。只要我们记着圣灵在我们信主的那一刻,就已经将祂顺服的能力赐给我们,就能稍微化解上述两项真理所造成的张力。但祂却不能完全去除这股张力,因为我们仍需要回应神的呼召,要自己顺服于圣灵的工作。 8:12-13

  八14-17 收纳的灵

   若‘生命’是1至13节的主要观念,那么,‘后嗣’就是14至17节的中心思想。这分段虽然简短,却为本章的主题加增了新的要素:它提出了一个令人赞叹和感到欣喜的真理,就是基督徒已被收纳进入神的大家庭;这几节经文亦成了1至13节和18至30节之间的分水岭。成了神的儿女能够同时解释神的灵为何将生命赐给我们(13-14节),为何说我们是‘后嗣’,可以一同盼望荣耀的将来(17-18节)。

  ‘被神的灵引导’(14节)并非表示在作决定的过程中寻求圣灵的带领,而是指完全接受圣灵的主导性影响(加五18)。这句经文概括了第5至9节对活在圣灵中的不同描述。保罗能够宣称那些接受圣灵引导的人是‘神的儿子’,所以‘必要活着’(13节),因为‘神的儿子’是圣经对神的子民之称呼(见例子:申十四1;赛四十三6;参罗九26)。但我们亦必须留意到,这个名称同时暗指耶稣本身的儿子身分(参3和29节);第15节也引证了这点,因为‘阿爸’是耶稣亲口对神的称呼(参太十四36),它表明了两者特别亲密的关系。如今,基督徒来到神面前时,亦自自然然地用同一个称呼来‘呼叫’神。这再次是因着圣灵在我们心里培养这种亲密感(16节),并且消除了所有约束(‘脱离罪和死的律’,2节)和所有导致我们害怕的原因(15上)。故此,这灵便是‘儿子的心’。保罗采用‘儿子’(sonship)这个词(它亦可以翻作‘收纳’─hyiothesia),是来自希腊罗马的社会,它是指人可以透过一个法律机关收养一名儿童,赋予他一切亲生儿所享有的权利和好处。但这个观念其实是源自圣经对神的描写──祂是以恩慈拣选人成为祂子民的神(参八23,九4;加四5;弗一5)。

  我们被收纳进入神的大家庭这个事实,无论是多么的奥妙和令人欣喜,却不是故事的结局。因为既成儿女也同时便是‘后嗣’:仍然要等候完全获得作为神的儿女所享有的全部权利和好处(17节;特别参考加四1-7,那里有一个近似八1-17的论点)。正如神的儿子在进入荣耀之前先要受苦(彼前一11),同样地,我们这些被收纳成为神儿女的,也必须‘和他一同受苦’,才能一同分享祂的荣耀(参腓一29,三20;林后一5)。我们既与基督联合──祂是那位‘被藐视,被人厌弃’的主仆(赛五十三3)──我们可以预期我们所要踏上的这条分享荣耀的道路,也必然是充满了困苦和危难。

   8:14-17

  八18-30 荣耀的灵

   保罗在这个段落将会阐释他在第17节提到的受苦和荣耀,并且继续探讨基督徒确据的整体要旨,以及在绕完一圈之后带领我们回到这个主要部分的起始点(五1-11;参五1的注释)。基督徒对将来荣耀的盼望构成了本段的要旨:它分别在开始(18节)和结尾的地方(30节)出现,亦是贯彻全段的主题。信徒在世上虽然必须‘与基督一同受苦’,却可以满有信心和平安,因为知道神已经定意要带领我们经过一切,直至得到我们的产业(18-22、29-30节);为此,祂为我们的益处而使万事互相效力(28节),而祂亦将祂的灵赐给我们,作为保证我们最终得赎的凭据(23节)。

  保罗从来没有低估了基督徒要在世上受苦的事实和痛苦。但与‘将来要显于我们的荣耀’(18节)对比,那苦楚仍然是微不足道的。在旧约中,‘荣耀’表示了神同在的‘分量’和威严。保罗采用这个词来指信徒已被改变为神儿子形象时,最后进入的状态(29节)。因为基督已经进入这种荣耀的境况(腓三21;西三4),而随着我们身体的改变,末后的日子便会来到,让我们一同分享那荣耀。

   8:18-30

  第19-25节 第19-25节的重要词语是‘切望等候’(19、23和25节),和‘盼望’(20、24-25节),它们表明基督徒要与整个创造一起等候神的工作完成。保罗效法旧约的作者(诗六十五12-13;赛二十四4;耶四28,十二4),将整个次于人类的创造拟人化:它叹息劳苦(20、22节),和切望我们作为神儿女的身分最终被肯定和公开的日子(19、21节)。从创造之物如今的叹息劳苦并非是‘自己愿意’的事实(20节),可以肯定保罗并没有将天使和人类包含在受造物之中。反之,它们之所以叹息劳苦,‘乃是因那叫他如此的(20节),亦即来自神因亚当的罪而对大地的咒诅(创三17-18;参林前十五27)。然而,这种服在虚空下的咒诅,却一直紧随着一个盼望,那就是神终有一日会使祂的创造物回复到祂最初创造时的计划,成为一个‘豺狼必与绵羊羔同居’的地方(赛十一6)。我们这些基督徒也与受造之物一同叹息和一同盼望(23节),因为我们已有圣灵作为初熟的果子,它成为我们最终得赎的保证,这更使我们全心盼望神能早日完成祂在我们里面的工作。当我们将23节与14至17节互作比较的时候,那存在于神已经为信徒成就,与仍有待祂去成就之间的张力──通常被人称之为新约的‘已临──尚未’的张力──便非常清晰地呈现出来。因为我们在那边厢获知拥有的‘儿子名分’,却连系着这边厢的‘我们的身体得赎’,而这便成了我们盼望和等候的目标。这种盼望正是我们救恩的真正本质。因此,我们必须忍耐等候神所应许的(24-25节)。

  保罗在第26-30节提出了不同原因,解释我们为何要以忍耐和信心来等候盼望的结果。第一,圣灵会在我们不知怎样祷告的时候帮助我们(26-27节)。我们在今生显然会‘不晓得当怎样祷告’。但圣灵会亲自为我们向神代求,而祂总是‘照着神的旨意’替我们祈求(27节)。保罗在这里并非描述说方言的恩赐;甚至他所指的是否一个透过声音的过程也未可知,因为圣灵的‘叹息’可能是一个隐喻的说法(参22节)。取而代之,他可能是在描写圣灵在信徒内心所作的代求工作,是在人毫不察觉的情况下进行的。

  第二个使信徒满怀信心地盼望将来的原因,是因为神一直使万事互相效力,‘叫爱神的人得益处’(28节)。任何一件足以影响我们的事,都不会超出神眷顾我们的范围;事实上,这正是我们喜乐的原因,也是我们盼望的稳固基础。不过,我们要从神的角度而并非我们的角度来理解神要带给我们的‘益处’。神知道我们得益最大的就是认识祂,和永远享受与祂的同在。因此,为了达致这最终的‘益处’,祂可能会容让像贫困、忧伤和疾病等苦楚临到我们。我们感到喜乐,并不是因为知道自己不会遭遇这些困难──我们肯定会经历这一切(17节)──反之,我们深知无论遇到任何难处,我们慈爱的天父都会藉着它们磨练我们成为更刚强的基督徒。

  保罗同时从人的角度(‘爱神的人’),和神的角度(‘按他旨意被召的人’,28节)来描述那些获得神在他们生命中作工的人。神的‘呼召’不单是指祂邀请人来接受福音,而是祂不断召唤人来与祂建立关系(参例:四17,九12、24)。这呼召是按照神的旨意而发出,而最终的目的是要使我们‘效法他儿子的模样’(29节)。神藉着连串的行动来带领我们每一个人达致这目标。首先,祂‘预先知道’我们。有些学者认为,‘预先知道’()这个词在这里的意思,就相当于经常出现于希腊文着作的意思──‘在某事未发生之前便知道’。然而,保罗说神预先知道的是我们这些基督徒,暗示此‘知道’是一个较为个人化的观念,在旧约中也偶有出现:被拣选进入一个个人化的关系(例如创十八19;耶一5;摩三2)。这显然也是新约其他地方采用这个词时的含义(十一2;徒二23;彼前一2、20)。神因‘预先知道’,便‘从创立世界以前’拣选我们得救(弗一4),导致祂‘预定’我们,拣选我们走向一个明确的目标。这目标就是我们能学像基督,这亦是神藉着‘呼召’我们(参28下)、使我们‘称义’(参三21至四25)和使我们得荣耀的最后结果。值得注意的是,‘得荣耀’这个最后出现的动词,就跟第30节其他动词一样,是属于过去时态的;这暗示虽然我们要在将来才得荣耀,但神决定我们将要得荣耀的旨意已经成就了。

   8:19-25

  八31-39 为信徒所得着的保障而颂赞

   这篇如诗歌般美妙动人的颂赞,我们可以视作承接保罗刚才所论及(28-30节,或18-30节,甚或1-30节),为着我们在基督里所得着的稳妥而发出,但其实,将它看作是对五至八章的一个整体概括性反思可能更为恰当。它分为两部分。保罗在第一部分(31-34节)提醒我们,神是‘帮助我们’的:在祂将祂的儿子赐给我们的同时,祂已经将我们度过此生和获得最终救恩的一切所需给予我们。因此,没有任何人可以成功地指控我们,使我们在审判中被定罪。因为是神亲自拣选了我们,并称我们为义,而祂的儿子又会为针对我们而提出的控诉作出答辩。诗歌的第二部分(35-39节)称颂了神在基督里给我们的大爱。正如没有任何人能够指控我们,同样地,也没有任何事物能够使我们与神的爱分隔。人世间一切的危险和灾难也无法做到(35下-36节)。虽然我们知道自己必然会经历这些苦难,就如保罗引用诗篇四十四篇22节来提醒我们,然而,‘靠着爱我们的主,在这一切的事上已经得胜有余了’。此外,任何灵界的力量也不能使我们与神的爱隔绝(38节所列的是天使、魔鬼和掌权的)。事实上,宇宙中没有一物能使我们离开神在基督里以爱管治我们的新领域。 8:3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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