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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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脱离罪的辖制

    保罗坚称已被称义的基督徒绝对可以免除神的愤怒(五9-10),因为他们已经与基督联合,已迁入恩典和生命的领域中(五12-21);可是,这却令人质疑基督徒生命中为何仍会有罪的问题。岂非罪有能力干扰这个过程,有能力阻止已被称义的信徒去获得最终的救恩和荣耀?保罗在第六章处理这个问题,他指出信徒不单只因着基督而脱离罪的刑罚──被称为义──更同时脱离了罪的势力──成为圣洁。保罗并没有低估了罪继续攻击基督徒的威胁,但却坚称基督徒已经被引进一个全新的境况,与罪的关系已经和以前截然不同,罪再没有势力去「辖制」我们,使我们成为罪的奴隶(见6141822节)。在这章全章(还有接着的下一章),保罗都将基督徒的生活形容为由一个「主权」迁移到另一个「主权」的经历。保罗指称,作一个基督徒,就等于脱离旧日由亚当(五12-21)、罪(六章)、律法(七章)和死亡(八章)所管辖的领域,被引介进入一个新的国度,那里将由基督(五12-21,七1-6)、义(六章)、圣灵(七6,八章)、恩典(六14-15)和生命(五12-21,六4,八1-13)所掌管。

 

1-14 借着与基督联合而「向罪死」

    保罗刚刚在五章20节下才讨论过基督徒和罪:「只是罪在哪里显多,恩典就更显多了。」他现在所提出的那个问题,准是因着他坚称神恩典的大能,所以便经常遭到别人反问,要他给予答案:「我们(基督徒)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显多吗?」(1节)保罗对任何类似的推论作出了极之强烈的否定──「断乎不可!」──接着他便引用本章所要表达的重要观念来作出解释:「我们在罪上死了」(2节)。随着保罗在本章继续剖析其观念,我们就愈能清楚明白他的意思:我们再不是「罪的奴仆」(617-1822节);罪再不是我们的「主」(14节上)。因此,「在罪上死」并非表示我们再不感受到罪的吸引力,因为保罗清楚指出,基督徒仍会被罪所吸引,每天仍要继续与罪争战(参13节)。取而代之,它表示我们已脱离罪的权势、脱离罪的绝对支配和我们信主之前的境况(参三9)。因着这种「在罪上死」,我们便不能再「在罪中活着」(2节下)──因为习惯性的犯罪显示了罪的权势,但信徒却已经脱离了这种权势。

    3-5节指出了使我们可以「在罪上死」的途径:在耶稣基督的死上与祂联合。我们借着洗礼与基督联合,特别是与基督的死联合(3节)。这种与基督的「联合」,并非指我们与基督有任何神秘的「合体」,而是表示一种「法律上」的关系:神看我们已经与祂的儿子联合,因此让我们享有由祂儿子赢取回来的好处。所以,我们可以说是「借着洗礼归入死,和他一同埋葬」。保罗的意思是要指出,我们的洗礼并不是象征性地借着将身体浸进水中,来代表经历了基督的死和埋葬,因为保罗清楚表明,我们是和祂「一同」埋葬,而并非仅仅「学像」祂。他要向我们说明,其实是我们的信心──借着洗礼的象征──将我们与基督的埋葬结合起来。为甚么要提到基督的埋葬呢?保罗在其它地方亦将基督的埋葬纳入为他所传的福音之重要环节:「我当日所领受又传给你们的:第一,就是基督照圣经所说,为我们的罪死了,而且埋葬了;又照圣经所说,第三天复活了」(林前十五3-4;亦参西二12)。保罗在这里的第六章断言,信徒已经与基督联合,以致他们能亲自经历这每一件事:我们「与基督同死」(8节;参3-6节);我们「和他一同埋葬」(4节);我们将「与他同活」(8节;参4-5节)。基督徒因着真实地与这些重要的救赎事件联合,所以便改变了他与罪的权势之关系。保罗这番讨论的要旨是非常清晰的:既然基督的死本身就是「向罪死了」(10节),我们与祂的死联合(3-6节),便表示我们同样已经「向罪死了」(3节)。

    4节已清楚表明,我们是借着洗礼这途径(希腊字是dia),才能与这些事件在关系上联合。有些释经学者认为保罗所指的可能是「圣灵」的洗礼,但这却似乎不大可能。我们最好还是将保罗所讲的洗礼,理解为基督徒信主经历的第一个象征。新约圣经经常将洗礼形容为信主的一个基本元素(例:徒二28;彼前三21)。这并非表示洗礼本身有任何能力去改变我们,或带领我们与基督建立关系。洗礼惟有配以真诚的信心,才有真正的意义,而保罗在第一至五章所写的内容便已清楚表明,在整个救恩历程中,最终只有这种信心才是最重要的。〔有关新约和这章圣经在洗礼方面的讨论,可参G.R. Beasley-Murray, Baptism in the New Testament Eerdmans, 1962]

    我们与基督在死和埋葬上联合,表示我们「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4节下)。我们不仅是脱离了罪的辖制,还借着我们与基督复活的能力联合,有了新的能力去顺服神。这是保罗在第5节所提出的重点:与基督在死上联合,同时也表示与祂在复活上联合。有些学者认为,保罗在这里是将我们与基督一同复活,描述为一种已过去的经历,就正如以弗所书二章6节和歌罗西书二章12节和三章1节一样。但是,由于第5节和第8节都是运用将来时态,所以,将保罗的话解释为我们将来真实地与基督复活,此刻基督复活的大能则在我们内心动工(参11节:向神活着),似乎较为恰当。

    6-7节和第8-10节分别阐述了我们在「死」和「生」这两方面与基督联合。「我们的旧人」(6节)是取自第五章那群体身分形象的描述。它暗示我们的身分是与「旧人」,即亚当相同,同时指出「称为旧我的并非我本性中的某一部分,而是在我信主之前的整个我」[John Scott, Men Made New IVP, 1966 , p.45]。因着我们与基督同钉十字架,整个被罪的势力所管辖的「罪身」,便「丧失了能力」。因此,我们「不再作罪的奴仆」。为了进一步支持这个立论,保罗还引用了当时拉比常用的一句格言,指出死亡使人脱离了罪。第810节重申了第5节所提出有关与基督同死同活的关系,同时,也为保罗提出基督的死是「向罪死了」这论点,作出了重要的连接点。基督本人虽然没有犯罪,却因着祂的道成肉身而伏在罪恶的权势之下,死亡便使祂永远脱离这种权势。

    保罗最后用一段概括的结语和实际应用的提醒,来为本段作结。我们若要战胜罪恶在我们生命中的势力,就必须承认我们确实与基督一同经历死,也以这种态度来活。因此,保罗劝勉我们要认清自己如今在基督里的真正身分(11节),然后便以这种新的身分过每天的生活,在日常行为中不再作罪的奴仆(12-13节)。总结前面第110节,保罗提醒我们,我们是可以战胜罪恶的,因为「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这里是采用将来时式,强调了罪恶无论在任何时刻都再不能管辖我们)。我们不再「在律法之下」──亦即是在摩西律法的管治下,使罪「显多」(五20)和「惹动愤怒」(四15)的情况──乃是「在恩典之下」──活在由基督所开展的新国度中,「恩典借着公义作王,并带来永生」(约一17对「律法」和「恩典」也作了一个类似的比较)。

 

15-23 脱离罪的权势来服侍义

    跟六章114节一样,这段的开始,也是一个追问上文的问题。保罗声称基督徒「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14节下)的含义,可能被解作基督徒无须再遵守任何规矩,不论他犯了甚么罪也不再有刑罚。保罗的回应跟他在310节的教导相类似:一个人若经常犯罪,便显示出他是作罪的奴仆(16节),但其实基督徒已经脱离了这种奴仆的身分(17-18节)。保罗深信罗马基督徒本身已经验到这种脱离罪的崭新感受,因为他们「从心里顺服了所传给你们道理的模范」(17下)。这句话的表达方式,暗示保罗想要指出基督徒在脱离摩西律法约束的同时,却被另一种类似摩西律法的权威性典章──「道理的模范」──所约制(参二20)。基督徒有了一项新的责任。1723节说明这项义务是从本章上文推论出来的。保罗明言,基督徒脱离了罪,并非表示他便是自主独立,生活中再没有任何「主人」或任何责任。反之,它意味他换了一个新主人,成为「义」(18-19节)和「神」(22节)的奴仆。即如耶稣一样,保罗坚称除非我们与创造我们的神建立了关系,才能找到真正的「自由」(约八31-36)。人惟有向神屈膝下跪,才能按照神原初造人时的心意,变回一个「义」(顺从神的行为准则),和「圣洁」(以神为中心,不效法世界的生活方式)的人。这种生活的结果就是在我们的主基督耶稣里有「永生」(23节;参2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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