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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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的救赎

(一)神是真实(罗三1-8)

    犹太人有它的好处,因为神的圣言交托他们。这是指旧约圣经由他们传出、保管,他们虽未完全相信、遵守,但神仍是真实可信。他刑罚以色列人更显出他的公义、荣耀。小偷被抓受罚,显出法律的公正和威严,令人称赞。这不说是小偷有功,也不能因此减轻他的罪名,所以我们可以作恶以成善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二)都在罪下(罗三9-20)

    犹太人和外邦人都有罪,经上说,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没有行善的,连一个也没有。人都偏离正路,说诡诈、咒骂的话,作残害暴虐的事,因为他们眼中不怕神。这就是普遍的情况,说明全世界的人都是罪人,按着神的律法,都当定人有罪。至于在犹太人与外邦人中有些义人不过是蒙神特别的恩典,被算为义(创六9,廿4;王上二32;伯九15、2O;诗一0六31;箴四18,十一31,廿四16;耶三11;结三20,十四14,十六5l-52),但按绝对的标准,在神面前没有一个是义的(诗一四三2;传七20;赛六十四6)。

 

(三)需主救赎(罗三21-31)

    既然按律法没有一个人能在神面前称义,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那么人只能被定罪而灭亡了。但因神的恩典,差他的儿子耶稣基督为我们成全救赎,叫我们可以白白地称义。神设立耶稣作挽回祭,是凭着耶稣的血,藉着人的信,要显明神的义。那就是说神公义的要求,在耶稣身上得到满足,就可以称信耶稣的人为义了。我们的罪归给了耶稣,耶稣的义归给了我们,神的义也在此显明了(林前一30 ;林后五21;彼前三18)。这不是像别的宗教一样用立功之法,乃是用信主之法。人虽不能因律法称义,但因信主更是坚固律法,律法藉耶稣基督得到成全而不是废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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