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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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我一開始就說了,你們今天頭腦要清楚一點,當然每天都應該清楚。下面也是又有一個複雜的觀念,剛才的「與基督同死」很多人不是很了解,下面我們講「律法」,又是有一點需要轉彎。不難,我跟你保證不難,但是要轉彎。

信主的人不在律法之下(七1-6

1   弟兄們,我現在對明白律法的人說,你們豈不曉得律法管人是在活著的時候嗎﹖

「弟兄們,」對不起,請姊妹原諒,保羅、聖經裡一般都是用弟兄作代表,所以應該是弟兄姊妹們,只是不講而已,姊妹是在內的。

猶太人,外邦人都明白律法

「我現在對明白律法的人說」 這個「明白律法的人」是誰?當然不是法學院畢業的。這明白律法的,是拉比?是猶太人?我的解釋:「明白律法的人」應該是每個人。因為我們從第一章、第二章看到,猶太人有律法,外邦人也有律法。

明白律法的人」不是說我們都是拉比,或多懂摩西律法,或是我們懂五權憲法或法學院畢業的,就是指我們知道法律的一些原則。律法的原則,在前面講了一個:法律的原則就是挑起慾念;後面也會再講;而這裡,第七章14節,保羅講這個原則:法律只管活人。

律法只管活人

「律法管人是在活著的時候」法律只管活人,就是法律不會管死人。這個我們即使不是法學院畢業的,也應該有點認識。十誡:不可姦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盜,絕對不是在棺材店、殯儀館頒佈的(若是殯儀館也是對活著的人,不是對死人講你不可姦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盜),是跟活人講。法律是對活人講的;法律管人是在活著的時候。我記得毛澤東死時,政府好像發表了一個聲明,說他的通緝令仍然有效,就被人家笑了。你死了,我還是要處你死刑,這是意氣用事,他死了就不應該有任何通緝令。所有的罪惡、罪犯,在現代來講,你死了,也不能關你了、也不能罰你、不能再做任何事。各位,我不用再舉例你應該知道:法律管人是活著的時候。這我們都懂,然後下面保羅的例子,我們就不大懂了,就是轉了一個小彎。我們不懂保羅為什麼這樣講,但我說明一下應該就能懂,不僅因為這是聖靈的默示,一定正確;保羅也不是這麼糊塗。當然很多新派的神學家、解經家,覺得保羅在這裡講錯了,那是他們糊塗,不是保羅糊塗。

2   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還活著,就被律法約束;丈夫若死了,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

也是一樣,如果我們今天要公平起見,就是這句話男女都適用。但聖經常常在描述時,的確比較大男人主義,就是男人再娶是很方便,女人再嫁就沒那麼方便,只有丈夫死了,才可能再嫁。這裡就是女人有丈夫的律法,我們今天是雙方適用的。

這裡講到:女人有個律法,就是丈夫的律法。就是這一節最後一句話 「丈夫的律法」,意思是:按著法律來說,丈夫活著的時候,你就只能有這個丈夫,只能服事這個丈夫。各位,這道理很淺顯,比1+12還淺顯,就是丈夫要管妻子;丈夫有個法則要管妻子;就是你現在只能忠於我。這你們懂吧。

我們原在律法之下

可是,如果照保羅剛剛講的,這個例子已經出問題了。保羅這裡說:「丈夫若死了,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他前面說的:法律管人,是在管活著的時候,不管死的時候,也就是說:法律管女人,是女人活著的時候,因此女人如果要不被法律管,就應該死;女人要死掉,就不被丈夫的法律管了。可是,各位親愛的弟兄姊妹,我死了還希罕什麼丈夫?應該要相反,如果我要得自由,就應該是丈夫死啊,所以保羅的例子不對。法律管活人,死人就不管,我現在一個女人,被我丈夫管得很辛苦,那照保羅的觀點來講,我要得自由、不被管,只有一條路,就是死,他就不管你。可是死了,我還有什麼自由可言?我死了一切盼望都沒有了。保羅當然沒有這麼糊塗,他舉這例是有他非常妙的地方:他說丈夫死了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這我們懂,如果丈夫死了,我當然可以結婚,可是跟他一開始講的不一樣:現在他說是律法死了、是丈夫死了,他一開始講的是「我」死了,我就不被管,不是「管我的」那個死了,現在他話一轉,轉成「管我的」死了。那也很好,管我的死了,那非常好;我丈夫死了,那非常好,我可以再結婚了。那他下面第3節講的那些:「所以丈夫活著,他若歸於別人,便叫淫婦;丈夫若死了,他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雖然歸於別人,也不是淫婦。」就都是廢話,我們都懂。

3   所以丈夫活著,他若歸於別人,便叫淫婦;丈夫若死了,他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雖然歸於別人,也不是淫婦。

也就是說保羅講的第一個對,第二個也對,可是第一個跟第二個是衝突的。第一個對就是:法律只管活人,這是對的。第二個對就是:我老公死了,我就可以再結婚。可是第一個跟第二個中間有衝突。你們剛都已經聽出來,就是「我死」還是「我丈夫」死?(這你們當然都說我丈夫死啦,這我知道,一笑!)但是現在是法律在管我,或者說上帝的律法在管我,我希望得自由。

一個與「罪」同樣嚴重的問題就是「律法」的約束

各位,保羅在第七章進入一個其實他在第五章就已經有,甚至在第三章就已經暗示的東西,就是:固然人很大的問題是罪(罪是非常大的問題,罪很痛苦、叫我們犯罪、叫我們這麼不快樂),但是還有一個問題,不能說比罪更嚴重(因為罪要是解決了,那就沒問題了),可是我們活在世上的時候,罪就跟他狼狽為奸、勾搭,然後來傷害我們。這個問題並不是罪,起碼在第七章開始暫時沒有講「罪」,講什麼?講「律法」Law。我們上禮拜就講過,我們說人有罪,人犯法、人偷、人搶、人違反了國家的法律、違反道德的法則,這些我們都知道,不信主的人也知道,現在基督徒講的,比說人有罪還要更嚴重。法家也講人有罪,他們也同意人有罪。但現在保羅講得更深一點,他講:人都會犯罪,所以我們就需要法律,來約束罪惡。(法家最喜歡講這樣的話:人性本惡,其善偽。是做出來的。)我們要約束殺人放火的事,就要用法律來約束。法律約束當然我們罪人就覺得很不愉快;沒有法律約束,就無法無天,也不好。那保羅現在說,告訴你們一個好消息:我們的問題不僅是罪的問題;我們的問題是法的問題,現在法律廢掉了,法律已經死掉了。那就是七章4節講的話:

4   我的弟兄們,這樣說來,你們藉著基督的身體,在律法上也是死了,叫你們歸於別人,就是歸於那從死裡復活的,叫我們結果子給神。

這保羅講得很複雜,我簡單一點講。我們剛不是說老公是一個律法,很壞嗎?那我要得到自由,照他的第一個觀點來講,就是我只有死了、自殺了、脫離了苦海,才能得到解脫(當然我們不能自殺)。可是我不想死啊,老公這麼壞,他該死,我怎麼會想死?保羅說:好得很,我告訴你,你老公死了,就是丈夫死掉了。但是丈夫怎麼會死?那個丈夫是律法,各位,律法不會死的;上帝的法則到永永遠遠都不會死的。我先把答案跟你講:上帝的法則不會死掉的,所以保羅又講了:我告訴你一個好消息,就是你會死掉,而且你已經死掉了。各位,我們死了就不愉快啦,我們死了,我老公還可以再娶,那就更壞。我死了,如果我有另外男人喜歡我,我也不能跟他結婚啦,所以我怎麼能死?保羅說,你死了,而且這是件很好的事。這就是我們剛講的與主同死、同埋葬、同復活;這是我們講到十字架道理。

再整理一下第七章前面講到的過程:律法管人是活著的時候,人死了就管不著。可是如果我們死了,我們活著還有什麼意思?我們還能做什麼呢?所以在第二處,保羅講到就是:不是我們死了,是律法死了。但律法又不可能死,神的律法不會死;我們死了就沒有什麼意思,所以有個很奇妙的結論。他先講到我們最熟悉的:律法是管活人的;然後講到其實我們自己是不希望死,我們是希望管我們的人死;然後又說我們不可能希望管我們的人死,因為律法不會死;所以就是我們來死。我覺得他講的每個步驟都非常恰到好處,既能叫人明白,又沒有違反真理,甚至把真理說得更清楚。那我們怎麼死呢?是跟基督一同死;我們藉著基督在十字架上死,我們跟祂一同死。

我們藉著基督的身體,在律法上也是死了

這事我們常常講,可是不明白的就在這裡了:你們哪,你們死了,「你們藉著基督的身體,在律法上也是死了」這什麼意思?這仍然要跟前面第六章說的:「我們死了、跟基督一起死了」要連在一起來看:就是因著律法的判決,我們應該死,這是第一步;第二步:因著上帝愛我們,耶穌道成了肉身,取了罪身的形狀,祂成為人,代表也代替我們每個人死了。那叫做「你們藉著基督的身體」,因為基督是道成肉身,沒有道成肉身不能死,因為成為肉身才能死。祂成為肉身、在十字架上替我們死了。按著律法,祂是一個罪人;按著律法,祂成為罪;按著律法,祂成為所有罪人的的代表和代替,所以當他死了,我們也通通在祂裡面死了,就如同當亞當犯罪時,我們也通通在他裡面犯罪了(這第五章講過的記得吧)。所以感謝主,我們又死,又沒有死。各位,你頭腦還清楚嗎?我們該死,但是基督替我們死;我們該死,當我們有信心與基督聯合的時候,在十字架上死的那個耶穌就是我們,我們死了。我們罪惡的刑罰,按著律法,上帝的震怒已經發在我們身上;又不是在我們身上,是在基督的身上。基督死在十字架上的時候,上帝的怒、上帝的法,已經罰在我們身上了。「罰在我們身上」,這一點各位懂律法的人應該知道吧:同樣的錯誤,不可以用同樣的法律罰兩次,你不能再被罰了。結果你沒死(當然我們信靠耶穌,我們跟主相連,我們知道我們也死了,是因為耶穌替我們死),結果我們沒死,我們歸於別人。那真太好的消息:「我好像死了,以至於我老公不能再管我;結果我又沒死,我可以歸向別人。」

叫我們歸於耶穌基督

「叫你們歸於別人,就是歸於那從死裡復活的,」歸向誰?不是歸向情慾、罪惡、撒但魔鬼,而是歸給神,其實就是為我們死的那位。在保羅的寫法裡,他先說我們「藉著基督的身體」,也就是基督的道成肉身,死在十字架上,我們也死了。「叫你們歸於別人」叫我們歸於別人。我們的想法應該就是歸於神,可是他這裡不是說歸於那「叫耶穌從死裡復活的神」,他是說歸於那「從死裡復活的神」。 就三位一體來講,當然歸於父,歸於子,歸於靈,是一樣的意思,但他這裡特別講一個非常稀奇,也讓我們非常感恩的事,就是在十字架上死的那位,是我們新的丈夫。哈利路亞!祂愛我們,我們也歸於祂;我們也因著祂死心塌地的愛我們,而死心塌地的歸給祂。當然我們歸給祂,我們又是歸於天父。

叫我們結果子給神

「叫我們結果子給神。」我們就不斷的結果子給神,這個結果子,包括我們前面說的聖靈的果子。我們跟祂從死裡復活,因著聖靈的工作,我們就結出那些仁愛、喜樂、和平、忍耐、恩慈、良善、信實、溫柔、節制。那些果子是你想要守律法而結,結不出來的;那最多能結外表的道貌岸然,也就是結出法利賽人的果子,你不能結出那種從聖靈來發自內心的良善、謙卑、光明。我們給誰?給我們的上帝。因為耶穌基督救我們,就是讓我們繼續不斷的結果子。結果子一方面是我們生命的改變;一方面也可以說是像《約翰福音》講到說:「結果子榮耀歸給主」是領人歸主,當然領人歸主也是讓他結出果子來。

七章14節是非常濃縮的講救恩到基督徒倫理,就是前面已經講過的。但這裡保羅提出一個特點,就是說:你不是在律法之下結果子的,你已經死掉了,又是耶穌的恩典。然後我們在這兩個禮拜常講的觀念,這裡就非常明確講出來了:你不可能照著我們自己想做的來做,甚至包括我們想要立志行善,去遵行律法,那都不會真的結出上帝要的果子。

5   因為我們屬肉體的時候,那因律法而生的惡慾就在我們肢體中發動,以致結成死亡的果子。

在肉體當中的人都有惡慾

「我們屬肉體的時候」我們在肉體當中的時候;我們還在這罪惡的生命裡面的時候,也就是從母腹開始的每一個人,我們有惡慾,這惡慾保羅講得很清楚:是「因律法而生的惡慾」這最聖潔良善的律法,怎麼會叫我們產生惡慾?這又是我們不太能理解的,但我們在第五章已經講過,就是任何一個人在母腹中的時候,都受到了那原罪的咒詛。那咒詛不一定說是原罪的遺傳,而是我們都因為亞當那一人所犯的罪,就某種意義來講,我們跟他連在一起,我們有他的罪性,也有他的罪行,我們被咒詛。這惡慾在平常好像還平安無事,一但碰到了某種狀況,就像濾過性病毒,就剛剛好在人類的體溫這個時候。我看過濾過性病毒的報導,濾過性病毒是很脆弱的東西,有人如果他的病毒剛好留在馬桶上,你不必擔心,只要那條件一離開36.9度的溫度,或一乾了半小時、一小時之後,就沒有任何的果效了。濾過性病毒是很脆弱的東西,他能生存的環境非常的嫩、要非常的好才能生存。可是他一旦達到了這個條件,就能瘋狂在我們體內產生極大的破壞。那麼罪在我們身上好像沒有什麼作用,可是什麼時候給他一個最好增長的時候?就是律法!律法一發動,就結成死亡的果子,這一層在下面會繼續講。

惡慾就是不能被控制的邪惡慾望

「惡慾」和第六章12節的「私慾」都是負面的東西,在原文裡,通常一個比較是我們主動內心發出來的,那是私慾、一種強烈的盼望(有時這不一定是壞的意思,「羨慕善工」也是「私慾」那個字,不過通常是壞的意思)、沒辦法受到控制的一種慾望。「惡慾」通常指比較被動,指被引誘產生的。不管怎麼樣,都是指我們人心中一種不能被控制的東西,特別是邪惡的。注意:如果是良善的一個強烈想法或慾望(譬如羨慕善工),那是可以被控制的,這也是屬靈人和屬血氣人的不一樣。我們在新約聖經看到的:「先知的靈順服先知」神的恩典,神有最大的權柄和能力,對信靠祂跟隨祂的人而言,神總讓我們在祂的恩典下,有一種理智,能夠順服祂;可是如果是在邪惡之下,我們就常常不由自主。但這不由自主,又是我們自己的軟弱給他機會,所以我們是罪有應得。

「屬肉體」、「屬靈」的意思

「我們屬肉體的時候」就是我們在肉體當中的時候,「在肉體當中」原文跟「在靈當中」「在基督裡」有同樣的用法:就是我們所活的那個domain範圍裡面。當我們「在基督裡」、「在聖靈裡」基本上當然就是一個得勝、喜悅,好像進入神國的一個狀況。當我們活「在肉體裡」,一般來講(肉體這字眼有時並不是負面的,甚至是中性的,就是一個上帝所造的東西,但常常用作負面的),當我們「在肉體當中」的意思,常常是指我們不在靈裡,或不在信心、不在一種對上帝信靠的態度裡。這時候就會有因律法而產生的惡慾(律法挑起我們的惡慾)在我們肢體裡發動,以致結成死亡的果子。

我們常說的這些「屬靈」和「屬肉」,在聖經原文都不是說屬靈、屬肉,而是「在肉體中」和「在靈裡」。意思就是我們是處在哪一種狀況中?是神的國度,還是屬世、屬肉體的國度的狀態中?所以中文翻屬肉或屬靈也沒有錯,就是我們被他控制、被他影響。肉體容易挑起我們的罪惡,並不是說肉體本身不好,這還是等一下講「不可起貪心」時再說。我們在肉體的國度,不在靈的國度時,律法對我們任何的提醒和教導,都會勾引我們犯罪,那就結成死亡的果子。相對的,如果我們是在靈裡、在聖靈的國度、在聖靈的掌控之中時,律法就是一個美善的東西,律法就不會勾引我們做錯,我們就能靠著上帝的恩典很謙卑、喜悅、把榮耀歸主的,來完成律法上的要求,而我們的身體也會服從靈(或我們心靈)的引導。原來如果是在肉體當中的時候,沒有聖靈、沒有基督、對主沒有信心,所有律法的規定都是叫我們死的。「叫我們死」最簡單的意思就是:我們遵行不了,而被定罪。另外一個意思就是他(律法)引起我們犯罪的心。不過這我們也一再地講,律法有這樣惡劣的結果,不是律法不好,是我們自己已經賣給罪了。這等一下還會看到。

 

6   但我們既然在捆我們的律法上死了,現今就脫離了律法,叫我們服事主,要按著心靈(心靈:或作聖靈)的新樣,不按著儀文的舊樣。

我們在綑綁我們的律法上死了

那我們怎麼辦?前面已經講過,律法不會死,要死的就是我們;我們在綑綁我們的律法上死了。這個死又是要跟第4節連在一起,就是基督為我們死,我們憑著信心知道我們跟基督一起死,然後憑著信心、靠著基督的生命,以及聖靈在我們裡面而活下去。

現今就脫離了律法

我們現在脫離了律法,這一定要趕快回到脫離了丈夫的律法來想,就是:我是一個我丈夫不能管的人了,因為他死了或者我死了:他死了是描寫我們的心理狀況:從今以後鬆一口氣了,事實上他是不會死的,因為律法不會死,只是要描寫我們的心理狀況,讓我們知道我們多輕鬆。我們多輕鬆?是因為我們死了,我們的老我跟耶穌一起死了,律法對我們不能有要求了。不僅律法對我們不能有要求了,我們不再是因為律法的要求來生活;我們生活的每一點,都應該是非常合律法的,但那卻不是為著律法,不是因著律法。舉個簡單的例子:我當兵時是大專兵,常要做些剪草之類的苦工,所以很辛苦,太陽曬、推剪草機幾個鐘頭,很辛苦,很不舒服。我在美國的時候也有院子,也要剪草。記得有一次太太回台灣,要回來的那天我剪草,同樣是剪草、曬太陽、汗流浹背,但因為我做那件事的動機是我所愛的人要回來,我很高興,太太喜歡看到草地剪得平平的,我也喜歡,就不覺得苦。同樣做一件事,如果是你不喜歡的人叫你做,就非常的火(尤其在華神,又要學順服就更火,對不對?)但是如果那是你所愛的人要你做,或你心裡有一個強烈的愛,你還巴不得草長快一點,天天為她剪呢。

不再是因為律法的要求而做

我們講的《羅馬書》或基督教教義,有時好像很難,其實一點都不難,你能夠去想一想你的生活,就非常簡單。包括保羅在這裡講的死的問題,真的,最下流的人也懂得保羅在這裡講的話,因為很多人希望自己丈夫、妻子死。他懂,不要再被控制了。所以保羅講的是你最能夠懂,又是最合真理的事。我們如果在律法之下,我們處處是咬牙切齒、咬緊牙關要順服這律法的要求,要不然我要下地獄;或者說我要順服了,就能上天堂,這都是康德講的「他律」,不是從你自己裡面出來的。那都是奴隸,那都不是真的道德,但我們是都活在這種情形下。可是如果有上帝的愛,如果我們憑著信心領受了上帝的愛、恩典,聖靈在我們裡面,就是一種喜悅、積極、主動、樂意的要去愛人,要去傳福音。

但我也要說,就這一點我還是認為先生和衛斯理他們實在是基礎不夠好的地方,就是我們在上帝的國度、上帝的恩典、聖靈掌權的國度裡面,我們的肉身仍然常常需要跟屬靈的事情爭戰;屬靈的人常常需要不斷的操練。因為這實在在我們肉身當中實是很辛苦,不過基本上我們是得勝,因為基督已經替我們死了;我們憑著信心看到我們的身體在被罪惡引誘時,我們算自己的身體是死的;主的愛讓我們知道,在犯罪的事上,我們是死的。

就可以按著靈的新樣來服事主

我們就可以按著靈的新樣來服事主。服事主的新樣是按著靈,那個模式是靈,靈是在我們心中。「要按著心靈(心靈:或作聖靈)的新樣」(原文沒有「心」字,只有「靈」)就是按著聖靈給我們的引導,按著聖靈工作,而不是按著儀文的舊樣。

「儀文的舊樣」就是只是外表而已,就是保羅說的,做給人看;就是我們今天基督徒在世上勞苦嘆息、生氣、氣自己也氣別人的原因,就是我們都在做給別人看。不是主在我們裡面做,而是我們自己在努力做;不是我們做給主看,是我們做給人看。那自己做哪有不累的?做給人看哪有甘心的?這不是說我們不看人,而是說我們一切是主在我們心裡掌權。我們仍然要服事,我們仍然在西乃山、加略山底下服事;我們仍然在這個世上服事;我們仍然在作奴隸的工作,但是靈、恩典引導我們。這裡絲毫沒有失去我們的自主。所以康德夢想的自主Autonomy也是對的。我們不是被任何東西牽著鼻子走,可是我們的自主,是在「神主」底下的自主;是在神權柄底下的自主。我們服事不是服事上帝而已,事實上,我們服事上帝就是服事所有的人;我們服事上帝就是服事一切。

神不需要服事,祂要我們彼此服事

因為我們又記得,神從來不需要任何的服事(徒十七,保羅對亞略巴古講的)。神哪裡需要服事?是軟弱的人需要服事、是植物人需要服事;越軟弱的越需要服事、越是小孩子沒有力量,越需要服事,要幫他倒水換尿布。神不需要!神在賜一切的恩典給人,叫我們能彼此的服事,用祂的愛、真理、聖潔來服事、造就,形成宇宙中一個龐大、偉大的交響樂,每個部門發出最好的音樂來彼此欣賞。我不知道那些交響樂團的團員,詩班,或合唱團,或敬拜讚美團裡,你們自己在彈、在唱的時候,有沒有享受?我看凡是不好的服事,都不會有享受,他就是要把那音符唱準,要讓底下的人有點震撼或讚賞;但若是真的一個服事,他心裡是感動的,也是喜悅的。唱或彈奏樂器,甚至是講道,你自己也該被你講的道感動,因為不是你自己的道,是神的道感動你。這是一種靈的新樣,就是從裡到外的真實、安息、喜悅。

保羅趕快再講回來,因為要講靈的新樣,要等到第八章。這裡律法還沒講完,這裡只是先把脫離律法或者我們肉體死、或者基督在十架上替我們死、我們跟祂聯合的那種美好,趕快要講一下,然後要回到他的主題:就是律法。

律法和罪的關係(七7-14

7   這樣,我們可說什麼呢﹖律法是罪嗎﹖斷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

律法不是罪,是上帝的心意

711節這一段也需要說明、思想一下。律法不是罪。律法是什麼,他等一下會講。律法,在前面我們就知道,律法是上帝的心意。法律我們也談過,法律是will意志、還是reason理性?在上帝裡面,法是祂的意志,也是祂的理性,兩個沒有衝突。在獨裁者裡面沒有理性,所以法是他的意志,他要怎麼樣,就怎麼樣。在理性主義裡面,法應該是理性的,不過那是很空洞的內容。我們的上帝,理性和祂的意志是一致的,法律是上帝的意旨的表現。這在舊約,尤其《詩篇》一一九篇裡,看得非常多,是一個良善的東西;甚至從一個角度來講,律法就是上帝本身,如果你把律法說成是「道」、說成是「話」,那就是聖子了,所以律法不會是罪。法律在罪人身上必定產生一個結果:就是因著法律,我們就知道什麼叫做罪。

律法告訴人何為義、何為罪

保羅用負面的來說:「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如果沒有律法,我就不知道什麼叫做罪。各位,先想想什麼叫做罪?《約翰壹書》裡有講:「違背律法的就是罪」、《羅馬書》講到:「不信的就是罪」。在這裡保羅講到說:「罪是由義來的」,因為義是由律法的規定而來的。要知道什麼是罪,你得知道什麼是義;什麼是義?就是你先知道律法的規定。你是一個優良好駕駛;一個義的、正確的駕駛,是因為你遵守交通的法規。你是一個好老師、好總統、好父母、好丈夫、好妻子、好學生,通通都是一樣,你遵行律法就是義。當然人能夠遵行的只是外表的,而神要求的是內心的。你如果遵行了交通規則,你就是義、就是好,那麼不遵行就是不義,就是不好。所以你知道什麼是義和不義,什麼是好和不好,也就是什麼是罪、什麼是義,因為律法告訴你該做的就是義;該做的沒有做,就是罪,你就知道什麼叫做罪。

可是人常知善不行、知罪反行

你知罪了以後,下一步,律法應該教導我們的,就是避免罪。或者這樣說:第一步,律法應該教導我們什麼是義,而在講義的時候,你一定也知道什麼叫罪。然後第二步,律法應該讓你去遵行那個義;履行律法的要求而達到義。但是我們做不到,我們最多在表面做。第三步,律法的要求應該是你要避免去犯罪。可是我們人都產生一個結果:就是在律法規定的時候,我們比較去知罪,而不知義;然後比較是行犯罪而不是行義。我看台灣或中國這幾千年歷史,中外都是一樣,唸法律的,唸財經、會計的,常常都會產生一個情形,就是你知道怎麼做會計、怎麼管錢、記帳;(特別是唸法的,你知道什麼是對的,什麼是該行的法)你知道怎麼應用這些的時候,不是去行義,而是去鑽漏洞。如果講得再簡單一點,我不是冒犯作警察、警官的,如果你是作警察、警官的,法更是告訴你怎麼執法抓壞人,而不是在鼓勵好人。可是我們看一看,恐怕現在越來越是你是知法去犯法的多;你越是知道法,就越知道怎麼去犯法。我們中國,我不知道印度如何,越是古老文化,那罪的沈澱越深,當然義的沈澱也越深,就是他們知道什麼是義、是良善,可是就是越會鑽法律的漏洞。我知道什麼是義,我不去行;我知道什麼是罪,我去行。然後好像一個法學專家,常常就是一個犯法的專家,知道怎麼鑽法律漏洞;一個財經專家、一個管錢的,他就最知道怎麼樣五鬼搬運把錢弄走。

這裡保羅舉個例:「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這句話你又能同意嗎?要知道「律法」是一個很原則、概括性的律法,是包括了良心的律法。如果照社會學家來說的話:沒有人教你不可以殺人,你永遠不知道殺人是錯的。現在的社會學家根本否認還有良心,就是一切的對錯是非,都是社會風俗、文化;都是後天的、相對的。我們不能同意這觀點!但是我們一切的是非對錯的觀念,都是律法教我們的嗎?在沒有律法的時候,我們就沒有是非對錯的觀念嗎?在沒有律法的外邦人,他就不知道是非對錯嗎?我們說,知道的!因為第二章告訴我們還有良心的法則,良心的法則來告訴我們。不過,這裡更清楚的是講上帝的規定。良心的法則在人還沒有原罪時、亞當夏娃還沒有吃那禁果時,他們有沒有良心的法則?我相信一樣有。是什麼良心的法則?我想所有的誡命的內容,雖然在伊甸園還沒有那個需要,譬如說,「不可貪戀鄰舍的妻」在伊甸園裡,這句話是多餘的,還沒有鄰舍,也沒有鄰舍的妻子。但我覺得那原則已經在那裡,就是你不可以去貪戀;就是不可有那私慾,強烈的想要一個不該得的東西。我覺得所有律法的精神,甚至在上帝造了亞當以後,甚至不必給他那個「園中各樣的果子你都可以吃,只有分別善惡樹的果子不可以吃」的這一條律法,之前律法的精神已經在亞當夏娃的心中,因為神已經叫他們做什麼事了(已經告訴他什麼是對的、該做的):看守、修理、生養眾多。這些看守、修理、生養眾多,包括家庭、工作,還有人和動物環境之間的法則、倫理,我覺得通通都已經蘊藏在這裡面了。然後人因為是信靠上帝,在神的恩典中,他必定不需要一個字句的規定,就能遵行了。但是我們想人在那時沒有罪,所有說你要善待動物、要把植物這些修剪得好、你要生養眾多遍滿地面這些,雖然是幾句話,但你可以想到千千萬萬句人如果沒有墮落需要去遵行、履行的法則。包括五月花的那些清教徒,如果要移民到美洲時,他們如何在那兒立足、如何生養眾多、如何跟土著、天候相處,和他們後來如何違反了他們的信仰,在那兒壓迫、欺騙土著,都應該在伊甸園的規定、在亞當夏娃的心中就都有了。這些規定在他們心中,在還沒有犯罪的時候,應該產生的是一個良善的反應。這原是很好的,但是罪趁著機會,就叫那不好的,在我們心中發動。

8   然而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叫諸般的貪心在我裡頭發動;因為沒有律法,罪是死的。

有兩個可再思的問題

可是我們不要忘記,在亞當夏娃沒有墮落的時候,他們心中還沒有罪,那時還沒有罪,那麼,是什麼東西「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叫諸般的貪心在我裡頭發動」?我們不太能用心理學來分析夏娃當時怎麼想,亞當當時怎麼想,更何況這裡所講的應該不只是亞當夏娃,應該也包括在西乃山領受誡命的以色列人、我們基督徒、所有的外邦人、猶太人。因為我說從保羅的觀點、聖經的觀點,神沒有偏待人,每個人都有他的法則,神已經給他們顯明了。

但問題是為什麼他這裡用一個「不可貪心」?為什麼他在用不可貪心的時候,又不把不可貪戀人的什麼什麼東西一起寫出來,而就用一個不可貪心?有很多的解經家也認為保羅在這裡講得不恰當,他們說十誡或所有的律法裡,保羅只挑了一條可以藉著誡命來使我們犯罪的講,就是不可貪心,反而挑起我們的貪心。我看有的解經家說,其他的誡命都不是因為誡命叫你不做,或誡命叫你做,你才犯的。我覺得這些解經家缺乏想像力,我認為每一條誡命都可以產生一個相反的結果。例如:「除我以外不可有別神」我認為這條誡命,就可以挑起我們還要有別的神的慾望。這裡保羅用這件事做代表,我想他或聖靈的意思,是我們最容易體會這件事。或者也許有另外的東西舉例,我們更能體會,但那講起來比較不雅,我們就不講了。

罪趁著機會

「罪趁著機會」這罪是擬人化。在亞當夏娃沒有犯罪的時候,他們沒有罪,心裡也沒有罪,但是蛇所講的話是罪。蛇就趁著機會(那個機會就是「你不要吃」這個律法給的機會),不要吃反而變成了一個犯罪機會;不要貪污反而變成挑起他貪污的一個機會;不要行淫亂反而變成挑起他跟第三者來往的一個機會。一切都是美好的: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是美好的、神的誡命是美好的。魔鬼(或者罪)就趁著這個美好的機會,而且藉著一個美好的東西,就是誡命,讓人開始貪心、貪婪;開始發動那種心。律法是犯罪的動力和動機,是我們的油料、發動機、方向盤;越講得清楚就越有。我剛說他用貪婪來講,我想我們在亞當夏娃以後的人,這節經文就用得更清楚,因為罪真的已經到我們心裡了。本來在我們心裡可能是死的,但每次一有律法的聲音出來:你不可以這樣、不可以那樣,那個時候他就活躍起來了!當然我們有時也說,其實是律法死了,我們的那個貪心、罪惡一直活在那裡。這我們也承認,因為在我們墮落以後,律法的聲音是非常小的。

9   我以前沒有律法是活著的;但是誡命來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

一想要憑肉體去遵行律法,就走上要犯罪或痛苦的路

只是保羅在這裡要強調罪的起源、強調伊甸園的那事、也強調以色列在曠野的那事、也強調我們基督徒常常就是這情況。不是說我們平常心裡總是想到的都是邪惡,把律法的聲音壓制,而是就在開始的時候,就算我們在一種無罪(在伊甸園),或比較沒有罪(在西乃山底下),或我們剛剛重生得救,想要順服上帝的話的那種狀況,神的規定一出來,我們一想要憑著肉體去遵行,我們就走上要犯罪或痛苦的路,這包括基督徒要在教會中開始服事的時候。我每次看到基督徒要在教會裡開始要熱心服事,就非常緊張,因為我覺得他就要開始走上抱怨、生氣、跌倒、恨牧師、或離開教會的路;要不就是把埋怨、不滿埋在心中,從來也沒有好好消化、對付過,一直積在那邊。

理由就是不了解因信稱義

這理由都是我們對恩典、對因信稱義沒有了解;我們總還是帶著老我,像以色列人在西乃山底下,即使有上帝那麼奇妙的救恩和恩典,他們還是帶著:我們不過換了一個法老,那種心在服事。因此你看他們,是不是律法馬上勾引他們犯罪了?雖然那不是不可貪心,而是不可以做偶像。那時他們就犯了第一條:除我以外不可有別神、不可以做任何東西像我來拜、不可妄稱耶和華你神的名。這三個誡命都在他們剛剛領受十誡,摩西上山後四十天,他們就開始犯了。恐怕越是說你不可以做什麼偶像來代表我、越是不可妄稱耶和華你神的名、越不可以有別的神的時候,他們就越被提醒、被勾引:我們需要有一個看得見、摸得到的神;我們需要有一個神,這神現在不在了,而且祂的僕人也不在了。這個僕人才不在四十天,各位,你不要以為才四十天,他們怎麼這麼快就悖逆了?神不回答你禱告,不要四十天,四分鐘你就悖逆了;你的兒子要考大學,你迫切為他禱告,不要四十天,四天為他禱告,他沒考上,你大概也悖逆、就有別的神了。我在美國聽過一個非常叫我傷心的見證,但我看這也是很普遍的,就是一個十六歲的女孩子,為他父親有婚外情迫切禱告,一個禮拜不吃不喝,後來父親沒有悔改,這女孩就不信了。我完全能體會她的想法,她生氣了。很多的時候,我們的敬虔不是建立在因信稱義,而一定要有成就、有成果。這種隨自己慾望的信仰,遲早會叫你跌倒的。看以色列人就跌倒了。不可有別神,更提醒他們要有別的神;不可做什麼像,我們的肉體不太能夠接受一個看不到、摸不到的東西,我們要有看得到、摸得到的。我們需要有個屬靈的偉人、聖徒的崇拜、馬利亞或者什麼聖徒的遺物,這在天主教裡面有,其實我們基督教裡面不是一樣有?在聚會所裡面,倪弟兄、李弟兄,就是他們的一個偶像,不能碰了。在小孩子也是,越小的孩子,只要幾分鐘看不到媽媽就哭了,你怎麼叫他有信心?媽媽就在隔壁房間,你看那小嬰孩,他怎麼樣都哭,媽媽一到就好。這是人的天性、我們肉體的結構,所以你不太能夠憑信心、不憑眼見;因為你的肉體要你一定有所感覺才行。那有聖靈的、勝過肉體的、有聖靈用話來勝過環境的,有福了。以色列人不僅是有別的神;不僅是做了偶像;也是妄稱耶和華神的名。他們沒有拜金牛犢,起碼他們不覺得他們在拜金牛犢,亞倫說這就是領你們出埃及的耶和華,他們妄稱神的名。這是以色列人在西乃山底下,一有律法(當然也是因為摩西不在,他們憑感覺,他們覺得徬徨無主,)就開始犯頭三條誡命。我們生活中越是叫我們不要貪婪,因為我們人有各樣的需要,不管是身體上、精神方面的需要、被人稱讚的需要、或者是什麼樣的需要,我們有。然後因為沒有在那無限的上帝、聖靈當中得到滿足,我們就無休止的要在物質當中得到滿足,這就是人的貪慾。獅子不會要殺一千隻羊,堆在那邊,然後他有安全感,他有一隻就夠了;我們人一定要銀行有一千萬、一億,沒有夠的時候對不對?你問王永慶,他也不會夠,事實上他永遠都花不完了,子孫三代也花不完,他還不夠。因為我們是屬靈的人,靈墮落了,變成肉體來轄制靈的時候,我們就有無限的肉慾,無限的需要;就有貪心,要貪各樣的東西。我說有另一個東西更容易來描述為什麼律法來勾引人犯罪,我覺得就是不可以淫亂。如果我們就說一個最聖潔、善良、毫無不良動機的牧師,看到教會一個十三、四歲的小女孩,常跟異性一起玩,想要提醒她,不能當眾提醒,帶她到房間裡,不要給別人聽到,(你看這慾望已經快要被勾引起來了),然後講些防範的事,一面講,一面慾望就被挑動了。你們懂保羅這段話,不是他所講的東西不好,是好意,但是我們已經賣給罪了。

10   那本來叫人活的誡命,反倒叫我死;

誡命會叫人死是因為人的罪

那個活和死是這樣的明顯,本來叫人活的誡命!我們已經看過好幾次了:《利未記》十八章5節、《以西結書》二十章21節。律法本來是你遵行,就能活的;本來良法美意是這樣。可是那叫人活的誡命,因為我們人是罪人,就叫人犯罪、叫人死《加拉太書》三章21「若曾傳一個能叫人得生的律法,義就誠然本乎律法了。」這個世界,包括上帝在內,曾經傳一個叫人得生的律法嗎?本來傳是叫人得生,但是能夠叫人得生嗎?沒有叫人得生,是叫人死。不是律法不好,不是神的心意不好,是我們已經賣給罪了。在《羅馬書》十章5節也引了《利未記》這段話「人若行那出於律法的義,就必因此活著。」

11   因為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引誘我,並且殺了我。

可是我們沒有辦法行那「出於律法的義」。因為11「因為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引誘我,並且殺了我。」。他用「殺」這個字,好慘哪,我們是「引頸就殺」甚至我們把刀子給他,我們很樂意被殺。

12   這樣看來,律法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善的。

「律法」 「誡命」差不多是同義字,律法是概括性的;誡命比較是一條一條的。不管是整個的律法、或律法的原則、或一條一條的誡命,都是好意、都是叫我們活、叫我們遵行了稱義的,但是因為我們已經屬於罪了,所以每一個法條就勾引我們犯罪。每一個學法律的,就會鑽法律漏洞;每一個學財經的,就知道怎麼樣鑽財經的漏洞;每一個學會計的就比一般人更知道怎麼樣在會計上舞弊。

13   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嗎﹖斷乎不是!叫我死的乃是罪。但罪藉著那良善的叫我死,就顯出真是罪,叫罪因著誡命更顯出是惡極了。

這是善良的。那麼,是那善良的叫我死嗎?也是啦,因為的確我們犯了法,所以死;的確律法勾引我們犯法,所以我們死。不過如果說基本的原因,不是!我們中文翻譯得真是非常有意思,尤其老一輩的宣教士,千萬不能讓律法受到污辱,所以趕快加一句:「叫我死的乃是罪」 ,其實不必加,因為下面已經講了,只是沒有像我們中文打點得那麼清楚就是了。「罪藉著那良善的叫我死,就顯出真是罪」就顯出罪的邪惡、詭詐,「叫罪因著誡命更顯出是惡極了」

14   我們原曉得律法是屬乎靈的,但我是屬乎肉體的,是已經賣給罪了。

律法是屬乎靈的

什麼叫「律法是屬乎靈的」?如果我們把律法就了解成上帝的話,或聖經的話,《提摩太後書》三章16節:「聖經都是神所默示的」,是神呼出來的。雖然沒有用「靈」這字,神呼出來的,就是神的氣、就是神的靈。《彼得後書》一章21節:「因為預言從來沒有出於人意的,乃是人被聖靈感動,說出神的話來。」先知說預言都不是出於自己,是被聖靈感動。「感動」這字在《使徒行傳》二十七章1517節,就是船破了、順著風在那裡漂流的情形,也就是說先知被聖靈感動,就像傳隨著風走一樣,這是聖靈的一個工作。律法是屬乎聖靈的,是靈的工作讓他能夠產生的。包括在舊約聖經裡都看到,所有上帝的律法、上帝的話都出自上帝,出自耶穌,出自聖靈。特別《詩篇》十九篇7-11節講到神的律法如何如何的美好、如何使人有智慧、如何存到永遠、如何讓我們不犯罪,就是說律法是非常美好的,來自上帝;甚至如果沒有罪的話,律法是叫人得永遠生命、叫人活得好。

我是屬乎肉體,是已經賣給罪了

但我們現在屬乎肉體,已經賣給罪了。我們講過,肉體可以是中性的,不過基本上當聖經上講到屬肉體時,常常是指惡的。那個東西本來不是惡的:性、食慾、肉體所需要、所渴想的一切,都不是惡的,因為那都是上帝造的。但在人墮落、有罪以後,這些東西就有無休止的權柄在控制我們,就會不斷的越界。所以屬肉體的,基本上就是不屬靈;不屬靈就是他一切被肉體來控制。屬肉體或說屬世界也是一樣,肉體的情慾、眼目的情慾、今生的驕傲,也就是不一定表現在所謂的肉慾上;今生的驕傲跟肉體好像沒有關係,是一種精神上的滿足。屬肉體就是讓你今生現實的要求,使你忘記一切其他的,或把其他的上帝一切的愛、聖潔、規矩都丟在一邊了。

「但我是屬乎肉體的,是已經賣給罪了」我現在是屬肉體,是已經賣給罪了。這也不必想是誰賣我?在什麼場合賣給罪?意思就是:我現在跟個奴隸一樣屬於罪;我沒有辦法擺脫罪的權勢;罪是我的主人,他要我做什麼,我就做什麼;而且又非常像出埃及那批以色列人一樣,就是他是非常的討厭罪、怕罪,因為會打他,可是他又非常喜歡罪:當神要他走十字架的路、當神要他往流奶與蜜之地,但中途需要有一些學習、信靠、順服的時候,他又想回到埃及去了。也是我們的狀況,我們又喜歡罪,又恨惡罪;我們又體貼肉體,又知道體貼肉體之後產生一些壞的。雖在千次、百次、萬次的經驗中,我們還在重複這件事。不是只有吸毒和賭博的人才有這種痛苦和強烈的慾望,我們也常常在罪中有這樣的情形。

靈肉爭戰的生活(七15-25

15   因為我所做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願意的,我並不做;我所恨惡的,我倒去做。

15節(甚至第7節開始)到25節,長遠以來,有很大的爭執。我不覺得這爭執是那麼重要,也不覺得在這事上需要那麼火大。這爭執就是這個「我」到底是指誰?是指基督徒還是非基督徒?「我所做的,我自己不明白」不明白也就是不同意,我不明白也不同意的現象就是:「我所願意的,我並不做;我所恨惡的,我倒去做。」我所喜歡的我不做,我所討厭的倒去做。

16   若我所做的,是我所不願意的,我就應承律法是善的。

如果我所做的,是我不願意的,我就應該承認律法是善的。

17   既是這樣,就不是我做的,乃是住在我裡頭的罪做的。

我有掙扎和痛苦

這一連串講的,一直重複一個重點,就是要強調這事實:就是我的痛苦。我已經賣給罪了,我不明白、不同意為什麼我一直在抗拒我自己?好像這個我和我所願意的都是好事,可是我就一直不去做。甚至在16節看到:我所要做的事情,其實就是律法要我做的事,這是良善的;而且我不僅知道這是良善,也是我願意去做的。各位,你願意做的,常常是不良善的;你不想做的,常常是良善的,對不對?比方誠實,常常是你不想做的,因為誠實會有很多的辛苦;犯淫亂是我們想做的,但那是不良善的。就是這裡的律法、良善,和我心裡所願意的是一致的。這裡的意思當然不是像有些人講的,基督徒不負責任:就說這是我裡面的罪做的。我們承認在教會歷史上包括諾斯底主義還有些異端會說:人非犯罪不可,就任他去犯罪吧。甚至保羅說有些人(那時可能就有人這樣想)「作惡以成善」。在有些宗教,包括有些佛教徒也會這樣:反正一切都是空,就什麼都一樣。所以現在佛教徒若講說:我們要愛啊、正直啊,那實在是不懂佛教。佛教重點是一切都是空,你做什麼都一樣;做什麼也都不一樣;做什麼都沒有意義。因此酒色財氣、不愛菩提道。你看市面上很多歡喜佛啊,教你怎麼放縱的都有。在我們聖經觀點裡,我們是有一個良善的心,即使在墮落後,還有一個良善的心。

痛苦就在我們知道什麼是對的

痛苦就痛苦在這裡:我們知道什麼是對的。即使佛教徒,他們受了虛無主義的影響,他們一定還是知道什麼是對、什麼是不對,因為神已經給他們顯明。這世上最強烈的後現代、相對主義,像德西達這類的人物講:「沒有什麼客觀的對錯;對一個經典或文章的解讀,根本沒有什麼對和錯」,他卻隨時顯出他在自打嘴巴。因為有人指出德西達對海德格的解釋是錯的時候,他大發脾氣。照他自己的理論,他根本不應該發脾氣。當然他也可以發脾氣,因為你進入虛無主義或相對主義,也就是什麼都可以說;也什麼都不能說;你說什麼都是矛盾的;不說什麼也都是矛盾的。可是只有基督教、聖經能解釋人的身上,就是再墮落的人,他心中還有良知,知道什麼是良善。不過,那良善不足以叫他去信靠上帝來行良善,也不足以叫他去把榮耀歸給上帝。我們承認上帝的一般恩典,能叫慈濟、佛教徒行出非常多良善,甚至勝過我們基督徒,可是他不會是憑著信心去信靠,他是被動在上帝恩典下行的,而且他不會主動的把榮耀歸給上帝。我們每個人都會承認律法是善的,因為我們心中有那個良心。不管社會學家、心理學家怎麼否定,我們知道有這個不教而知的東西,很模糊,但還是有,但是我做不到。這裡並不是在推卸責任,並不是說基督徒非犯罪不可。我們不在推卸責任,我們強調人有罪、非犯罪不可,不會像伯拉糾或梁家麟教授擔心的:「強調罪就鼓勵人犯罪」。不!我們厭惡這種東西,我們說人非犯罪不可,是在講到人的無助、以及人的該死。你犯罪是你自己在犯,你怎麼會無辜、無罪?在罪惡中是你自己選擇的,你怎麼會無辜、無罪?但是我們又承認我們一直在做那我們不想做的事。

18   我也知道在我裡頭,就是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因為,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

我們肉體有心為善但不能行

這「肉體」不能用把靈、魂、體,三分的那種講法說:肉體、魂,都是壞的,但靈不壞。我們會認為:人完全的墮落了,不必分什麼靈、魂、體,通通都是墮落的;我們意志、心思、想法都是墮落的,我們裡頭沒有良善。這「肉體」就代表我們一個舊人。但,還是有良善,說沒有良善的意思是指你不能夠行善。所以講Total Depravity人的完全墮落時,一定要了解Total Depravity不是說人裡面沒有良善;所以有人說是徹底的、或嚴重的墮落了。之所以講徹底的Total,就是不要給人有任何一點可以靠自己在上帝面前站住的理由。所以保羅在這一節講到:我裡面沒有良善,這句也是不會跟上下所說的矛盾,因為還有良善,他只是說:我裡面的良善,不足以叫我在神面前站立得住。我有一個立志為善的心,但行出來是由不得我。我立志為善,這一點大家的經驗太多了,從小到大都有,現在人當然不太立志了,小時一開學、新年時,都有新學期、新年新願望。就跟戒煙一樣,有人說太容易了,我已經戒了一百次。一直在立志,然後一直辦不到,我們太多這樣的經驗,實在不需要解釋了。

19   故此,我所願意的善,我反不做;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倒去做。

再一次,是我願意有那種善,但我就是不做;我不願意的惡,我倒去做。

20   若我去做所不願意做的,就不是我做的,乃是住在我裡頭的罪做的。

人有責任,是被動的自主

「就不是我做的,乃是住在我裡頭的罪做的」這不是我做的,是我裡頭的罪做的。也不是在推責任:好像我們非犯罪不可、我們被罪轄制、我們犯罪就沒有責任。因為完全從人這邊來看,是你同意、你喜悅,甚至你跟罪好像成為一體的在做這事。各位我要趕快講一下:良善也是一樣,我們靠著聖靈,能行一切的良善,但卻不是像一個木頭人、布偶一樣被控制的;我們犯罪和行善都有我們完全的自主性。所以從人這邊來看,真的你接受伯拉糾、人文主義都可以,因為一切操之在我:行善、行惡、信耶穌、被聖靈充滿、跟隨主、悖逆主、跟隨魔鬼,通通是我們在選擇。當然在神那邊來看,這些都神的計畫、掌握之中,只是我們看不到神怎麼定的。但我們能清楚的體會到,不管你得救前、得救後;不管你行善、行惡,我們那個果,都是非常自主的。犯罪是一個被動的自主,行善也是被動的自主,只是行善的自主性是更強。就像第五章講到的:罪是一個非常兇的主人,可是人領受了義之後,這義人就可以在生命中作王。我們是跟基督一同作王的,雖然我們也是基督的奴僕,可是我們從來不會跟魔鬼一起做鬼王,我們永遠是魔鬼的奴僕,如果沒有得救的話。上帝給我們真正的自主,在完全順服祂當中自主。在罪惡中沒有自主,雖然從人來看,犯罪的人非常有自主性、非常的自滿、自主、自大。

21   我覺得有個律,就是我願意為善的時候,便有惡與我同在。

有個律:「有善就有惡、有惡就有善」

「我覺得有個律,」然後保羅說有個「律」,就是有一種法則、規矩、必然的現象:我一要為善的時候,(就跟前面看律法時一樣),一旦有律法,不管是我心中的律法或任何的好的法則,我要為善的時候,就有惡跟我在一起;而且不只如此,那惡就讓我想要去犯罪。那就是善跟惡都在一起,有善就一定有惡。當然我們也說:有惡就有善,因為有惡的時候,我們良心最深處會控告我們,知道我們做得不對,定我們罪的就在這裡。

22   因為按著我裡面的意思(原文是人),我是喜歡神的律;

 「我裡面的意思(原文是人)」就是我裡面的人,我喜歡神的律。

23   但我覺得肢體中另有個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戰,把我擄去,叫我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

 另有個律:「一想遵行就失敗」

21節那「我覺得有個律」就是「有善就有惡」這個法則:一有善,惡就出來了。「我覺得肢體中另有個律」就是除了神的律法之外,另外有個律法,就是:我心中一想到要去遵行這個律法,我就被另外一個惡的律法擄去了,「叫我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

24   我真是苦阿!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

我們沒辦法,明知不好卻去做

不是只是肉體,因為我們整個的人都墮落了,但保羅一再用「肉體」,就是對一般人來講,的確肉體不管是吃、是喝,實在是很容易勾引我們犯罪。前面我舉性的例子大家不喜歡聽,我們講吃或運動吧,這講起來就輕鬆多了。平常吃多了,我們不太敢講那是犯罪,但我們總知道吃多了膽固醇、脂肪過高,過胖,是一件不好的事。可是你又是多少次決心要禁食、絕食,用各樣的方式,要讓自己瘦一點,但常常卻是說:我下一頓再節食。你知道,但你還在犯啊!我看現在講節食、健康的書越來越多,那就表示不成功。不成功,我們沒有辦法!這個你很能懂。另外一個就是運動:我們也知道運動很好,幾乎沒有一個醫生、一本健康書籍,說你不要運動的,都是要運動。可是運動會流汗、辛苦,大家就又都不想運動。我們真的是苦啊,誰能救我脫離這取食物的嘴?誰能救我脫離這出惡言的嘴?就是我們的肉體的確最能吸引我們,而且吸引我們去犯罪。吃,我再說,不是犯罪,但吃得過多,我們總覺得是錯誤的,而我們總在犯這個。就是肉體有這種強烈的慾望,你跟肉體講:多吃對你不好啊,但你就聽他的,還是吃了;他說多吃對你很好,我們就盡量滿足他。「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這些字眼都會讓人覺得保羅有二元論、異端、東方宗教靈肉之爭(就是肉體是壞的)的傾向,其實保羅不是這樣說。保羅不是說靈是好的、肉是壞的,我們整個人都墮落了;我們全身都墮落了。只是我們每個人也都可以非常清楚的經歷到,肉身的一些慾望在我們身上,所產生那強烈的吸引力和控制。對我們一般凡夫俗子是很強,極少數所謂的英雄豪傑,像希特勒這類的人,也許他很能在很多地方節制他的肉體。這些人都是有強烈高度的意志,有些獨裁者不喝酒、不抽煙、飲食、睡眠各方面都控制得很好,好像他對他自己的肉體很能控制;但我們也可以說他的精神、他的權力、名聲、慾望、和不安全感,一樣是強的。在這種極少數(有些是知識份子、政治獨裁者、甚至很優秀的獨裁者)的身上,也許肉體的縱慾不是很多,但我們仍然說他是肉體軟弱,因為那肉體就是指他整個人;他還是寧願要有權,他可以殺千萬的人,所以我們仍然可以說是肉體。只是對一般人我們能懂的,用肉體來形容的話,就是我們的肉慾影響到我們犯罪。其實就算是所謂能控制肉體的獨裁者,仍然是有個墮落的肉身,而這墮落的肉身,就是指他的全人,包括他的精神層面。

一個神學上的爭執:這個「我」是基督徒、還是非基督徒?

正統認為是指基督徒;新解認為指非基督徒

現在回到剛才講的爭執:到底這個「我」是誰?是指得救的基督徒,還是沒有得救的非基督徒?傳統的、正統的、好的神學家,包括加爾文、路德、奧古斯丁,都講到這個「我」是一個基督徒。比較非傳統的,就是包括十八世紀以來的衛斯理、聖潔派等,為了要強調人可以行善、可以良善;為了討厭這傳統的加爾文、路德、奧古斯丁(天主教以前也是這樣講的,只是沒有用加爾文、路德這麼強烈的字眼)就不這麼認為。正統說法這個「我」是指基督徒,就是說我們重生得救後,仍然有這強烈的「靈」和「肉」之爭、或說「老我」和「新我」之爭、或說「聖靈」和「老我」之爭。有!但這兩個世紀來,越來越多的,包括近代靈恩派,像Gordon D.Fee(有些華神的學生很喜歡看他的東西,我是不喜歡),都在強調這是指沒有得救的人;沒有得救的人他的痛苦經驗。

康牧師認為是指每個人

我自己認為從神學來看,傳統的看法是對的;從解經來看,新的看法是對的;但我有另一個看法:我覺得我們不太需要去管這個「我」是得救前或得救後;是一個敬虔的猶太人?是保羅的自傳?描述整個以色列人?還是像有些靈恩派講,是得救但還沒有被聖靈充滿的(他們有這樣對比)?我覺得都不必這樣分。我覺得這個「我」就是每一個人都有的經驗,不管你在得救前,或得救後。這是我個人的認為,你還是需要回去思想,也可以看先生非常仔細公正的分析,不過他的結論,我並不同意就是了。

正統解釋的看法

加爾文和路德認為這個「我」之所以是指基督徒,就是認為:非基督徒不會有這麼強烈的爭戰、痛苦;非基督徒根本就是被罪擄去了,所以犯罪很快樂的;非基督徒恨人是很自動的,沒有這種「我真是苦啊」的掙扎,他們不苦,他們犯罪好得很,所以非基督徒沒有這經驗。但基督徒重生得救後,就有這樣的經驗了。他恨惡罪,喜歡良善、聖潔、上帝的律,可是「老我」又常常牽制他,使他非常痛苦。我覺得在神學和大多數基督徒的經歷裡面,我們是這樣的!是得救後我們良心的刺痛比以前更強,甚至有人說,基督徒的精神病患就是因為罪惡感太重。因此很多包括學心理學的人就說:我們不要那麼強調罪。這是開倒車、錯誤的!一個人的有很重的病,你要他病好,不是說他病不重,而是找到更好的醫生、更好的藥,來對症下藥。我們罪惡感重,並不是壞事;現代人的錯誤就是罪惡感不重、不知道自己有罪、不知道神這麼厭惡罪。我們一天到晚講:沒關係,這是正常的現象,男人打老婆是正常的,這也是地獄之聲,叫你滿足於自己的現況。我們是要強調這是罪!你應該有罪惡感;你應該有重重的罪惡感;你應該隨時覺得自己是在神的震怒之下。但你應該有個對症下藥的良藥,就是因信稱義,知道耶穌、神在十字架上所為你做的奇妙的事,所有的罪被潔淨,你不必再被控告了。我們並不是輕忽罪惡,我們應該強調人是有罪的!我也是覺得、也是同意在我們牧會、在我們個人基督徒的生活中,也許像馮先生那種比較善良的人,不太有這種感覺。他覺得遵守主的話沒這麼難,他看到他的同事寫的解經書比他還暢銷、看到學生選別人的課更多他不會嫉妒,那我只能很羨慕像馮先生這樣的人了,就是很善良、很健康。可是我覺得我,還有很多人,信主以後,這個爭戰還是有,而且我認為非常強烈;有時我們得勝的時間是越來越多,但是一不小心,會掉到更深的深淵裡。我看路德和加爾文說關於這個「我」的情形:我有誡命、我有律法、我知道那律法是良善的、我知道律法是屬靈的、我並不同意我這種強烈的爭執(15節)在我裡面、我承認律法是善的、我知道我裡面有罪,我都覺得這是一個相當認識神的基督徒的反應。還有包括他承認他裡頭沒有良善、他能夠立志為善(22節)、他裡面喜歡神的律,我都覺得這像一個基督徒。

新派解釋的看法

但是先生,還有衛斯理宗的解釋,他們說這裡的重點在:看有些字句的描述,明明那個是「我」是一個還沒有得救、還沒有真的認識耶穌基督救恩的人,因為:是靠著我們主耶穌基督(七25)、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穌裡的就不定罪了(八1)、因為賜生命聖靈的律,在基督耶穌裡釋放了我,使我脫離罪和死的律了。(八2)。先生特別用第八章2節強調這七章725節是指一個非基督徒,當然他比較傾向是指一個很良善、愛護律法,像保羅一樣的猶太人,他遵守律法覺得很痛苦。那我也承認從第八章這裡來看、來解經的話,那的確前面說的,都是還沒有得救的人(不管他是不是一個猶太人,他實在還沒有清楚認識上帝的救恩)。因此特別從七章25節到八章2節,如果用這是一個沒有得救的人來解釋,就是他非常想要行善,但是他完全擺脫不了,而當他認識了耶穌以後,他就得釋放了。所以我希望也對衛斯理宗或馮先生公平的講,就是他們恐怕也不是不強調罪,而他們更強調的是在耶穌基督裡的救恩。倪柝聲在講正常的基督徒生活裡面,恐怕也是強調這一點;Gordon D.Fee也是強調這一點:我們已經被遷到愛子的國度裡面了,不在罪惡的轄制之下。從這一點來講,我覺得他們講的也很對、很好,感謝主,很合聖經。

康牧師的看法

1.「非基督徒」心中也有靈、肉之爭

但是,這兩個是不是一個大是大非、生與死、有你就沒有我,有我就沒有你,的絕對矛盾的解釋呢?就是一個說法是:這段經文指的是基督徒;一個說法是:這段經文是指非基督徒。我覺得可以把兩個都合起來講,我這樣來解釋這段經文(希望我不是和稀泥、各打五十板、通通都對):就是我認為,不信主、沒有得救的人,他心中也會有這種爭戰。猶太人、儒家的信徒、康德、新儒家、道德良善的、或者大奸大惡之輩,他們都有律法,不管他們多蠻橫強硬,都有心中的律法。我看毛澤東就是一個最無法無天、最自私到極點的人,整個世界就是唯他獨尊,別人死多少人都沒有關係。我就不相信他心中不會對他所做的錯,有那種恐懼、害怕、難過。我不去分析他這些,也許有一天又有個什麼毛澤東身邊的侍衛,寫一個回憶錄告訴人他真的是晚上會大叫之類的。聽說康森那個特務頭子就是這樣。從聖經來看,每個不信主的人,都有上帝的律法在他裡面。他明明知道有上帝,也知道上帝是非的法則,那這是非的法則,絕對會叫他在生活中被定罪、覺得他苦。當然我們可以承認從人的外表,甚至從他心理狀況來看,他可能百分之九十九點九九,好像良心都已經死掉了(甚至有人已經像連環殺手,殺了幾十人面不改色)。我都承認可能有,但我不會說他在世的日子,絕對沒有。一定有!有一點,就符合這裡所講的。這是一個沒有得救的人也會有的苦:對惡的恨惡、和對善良的渴慕;以及在他自己不能夠行善,總是在做惡當中,而且是做那個他不喜歡的惡,也不行那他想要的善。這些事上,他有那個痛苦。我覺得非基督徒有,所以這段話可以形容非基督徒。

2.「基督徒」心中更有靈、肉之爭

同樣,這段話我覺得也非常恰當的應用在基督徒身上,那我們不必多講都知道。以色列人,我們姑且說他們出埃及就算得救吧,整個在曠野的那批人,我們如果說他們得救了,他們豈不多半是神不喜悅的人嗎?在《希伯來書》三、四章和《哥林多前書》第十章講,他們因為沒有信心,都倒在曠野了。你勉強可以說他們是得救,又是不得救的。總之,他們沒有信心;他們被神救出來,但沒有進到那美好的境界。也就是說:從以色列人身上,你也可以說,得救的人,也可以是非常的屬肉體的,然後也有很多的苦。在以色列人進到迦南地後,也沒有擺脫這個模式。你看《士師記》裡,包括那些偉大的士師,包括那最偉大的士師之一,而且聖經多次講到耶和華的靈在他身上,就是參孫。你從參孫身上看到,他這個人真是有神的靈,但他真是一個屬肉體、屬血氣的。真是凡事就只要吃,連從死獅子裡面取蜜也願意。很多人很稀奇,解經家說,死的獅子裡怎麼會有蜜?我稀奇的是:怎麼會有人從一個腐蝕的屍體裡還想找吃的東西,怎麼餓、饞到這個地步?怎麼屬肉體屬到這個地步?他非常屬血氣,一個就是食;一個就是性。在這兩樣上,他都破壞拿細耳人的規定;但他有聖靈,聖靈常常感動他。新約裡面,哥林多教會不也是這樣嗎?他們有各樣聖靈的恩賜:要方言有方言、要知識有知識、要醫病有醫病、要趕鬼有趕鬼,但保羅說你們是屬血氣、屬肉體,不是屬靈的。我也必須說,有一些靈恩派的弟兄姊妹給我的印象也是這樣:有很多的恩賜,真的是大有恩賜,那是我們福音派遠遠不及的,可是表現出來也是很血氣、很肉體。我們福音派不要驕傲,我們是屬死的,也沒有聖靈,也沒有血氣,就是死氣沈沈,沒有什麼好得意的。基督徒,不管是哥林多教會或其他舊約新約裡的人,包括彼得,他脫離了那種權勢嗎?這些地方馮先生也有點顧忌,他不敢說我們不會犯罪了,但他跟Gordon D.Fee一樣,說我們已經到了聖靈的國度裡面。意思是他說:沒有靈肉之爭了,如果有這種現象是不應該的。我們當然知道是不應該,問題是這種現象又很普遍。我們既是進入了神愛子的國度裡,可是我們心中又常常有麼多的罪惡、慾望,我們當然是很苦,所以這也是形容基督徒的。那你從《創世記》一直看到《啟示錄》,我看以撒也是一個屬靈又是屬肉的人,他那麼貪吃;他也是憑著信心祝福他兩個兒子,算起來他也是屬靈的人。挪亞也是一樣,應該是屬靈的人,辛辛苦苦建方舟,但最後不也屬肉體嗎?喝起酒來亂罵人,咒詛都咒詛錯了。到《啟示錄》你看那七個教會,最少有五個教會,不是也很屬肉體?或屬肉、屬靈交織嗎?我們當然可以說我們是到了愛子的國度,是重生得救、屬神的,我們在基督耶穌裡得到釋放,這是一個真實的事;可是我們又不能不承認,那肉體的轄制是很重的。所以我覺得這段經文既指基督徒,也指非基督徒。基督徒有那種靈、肉爭執的痛苦,非基督徒也有;而且我不敢說基督徒比較強烈,還是非基督徒。我想一般來講,基督徒應該比較強烈,因為他對罪和良善的體會應該更重,但我不能說非基督徒就沒有。

我們能在神的恩典中勝過肉體

我也覺得基督徒能在聖靈中脫離那取死的身體!那種釋放是很清楚、真實,讚美主!但我也不覺得非基督徒在神的一般恩典中,就沒有這種得勝,那怕是很短暫的得勝時候。我覺得很多的非基督徒他心中是很良善的,那也是神的一般恩典,我們把榮耀歸給神。所以就是基督徒和非基督徒都有這種得勝、釋放的經驗。那我們什麼時候得勝、得釋放?我又回到基督徒生活的秘訣,而這秘訣不是秘訣,就是當你有信心的時候,所以信心實在是最需要被強調的。一位信義會的神學家Jenson他說因信稱義,稱義比因信重要(受巴刻影響),就是上帝的恩典都已經做成了。就神做稱義的工作,稱義當然重要;但就人要領受而言,我們不能說信心不重要;有信心才能得到上帝給我們的一切好處。

25   感謝神,靠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就能脫離了。這樣看來,我以內心順服神的律,我肉體卻順服罪的律了。

「內心」原文就是理智。理智順服神的律;肉體順服罪的律。我們也不太能夠說把內心或理智就等於靈,而肉體就等於肉體或魂(像靈魂體三分法那樣分)。內心或理智還是指他裡面的人,或者指那神在人心中還做工的部份,或者神在光照、提醒人的時候,不管他在得救前或後。但我肉體(就是整個不屬神的那個部份)總是在順服罪的律。

再說一次我剛才的結論,就是:基督徒和非基督徒都有這種爭戰。我完全同意基督徒在耶穌拯救了以後,就進入一個新的國度,我們應該得勝了。但是我又說,我們實際的狀況和聖經上所寫的,讓我們知道這個爭戰還是會有。那我們怎麼能夠得勝呢?我說,就是我們需要不斷的有信心。當我們有信心的時候,就知道我們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罪就不能作我們的主。所以我很看重第六章17節這句話:「感謝神!因為你們從前雖然作罪的奴僕,現今卻從心裡順服了所傳給你們道理的模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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