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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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啞口無言』

羅馬書319-20

 

我們常在好萊塢的警匪片中看到,當警察抓到歹徒的時候會講這麼的一段話:「你被捕了!你有權保持沉默;如果你說話,你所說的一切將來會在法庭上成為對你不利的證據;你有權請律師;如果你沒錢請律師,政府會給你找個律師。」

 

這一段話幾乎成了美國保障人權的招牌了,雖然被逮捕的人是現行犯,但在被法庭定罪之前,犯人不一定就是罪人。為什麼美國警察在逮捕犯人時要宣讀那一段話呢?有一個憲法的規定和一個故事,美國憲法第五條修正案說「任何人不得在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證己罪」,那一個故事是這樣的,一九六三年三月三日,有一個美國年輕人叫米蘭達,他劫持了一個時八歲的女孩,並且強暴了她。後來女孩子逃出來報警,警察抓到了米蘭達,在警察的訊問過程他寫下自白書,承認劫持並強暴了那女孩。後來法院按照米蘭達的自白書,判他要為劫持罪監禁三十年,另外要為強暴罪監禁二十年,他一共要做五十年的牢。米蘭達對這個判決結果不服,提起上訴,理由是他在寫自白書時,警察沒有告訴他,自白書將來可能作為對他不利判決的依据。二審法院認為,警察的做法違反了憲法,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權益,最後,米蘭達無罪釋放。從那個時候之後,司法人員抓到人時,都會宣讀那一段話,免得犯人最後逃掉他的罪責。

 

米蘭達的案子雖然讓司法人員在執法更小心的維護人權,但是對於那些犯罪受害人家屬來說,卻是一個很不公平的結果。全世界的法律似乎有一個共同的現象,只要能找到很懂得運用法律的專家(也就是高明的律師)不管犯了什麼罪,不是能脫罪就是減輕罪責。對很多人來說,只要能在律法上找出一些道理來,他們就能躲避掉犯罪的責任。

 

如果保羅生活在今天的世界,以他所受的教育絕對足夠當一名律師,但是保羅在今天當律師,肯定不會有人找他辯護,西方的司法基本上是做所謂的「無罪推論」,但保羅他是那種先定罪再說的人。保羅談到罪和律法的關係時,他直截了當的說:『沒有一個人、因行律法、能在 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保羅對律法的見解,和今天的看法不同,他所謂的律法是神所定的律法,他所說的審判不是法庭中的,而是將來在神面前的末日審判。

 

我們從今天這兩節聖經保羅對律法看法,給我們看見神的律法具有三種功用。

 

一、叫人認罪

 

v19:『我們曉得律法上的話、都是對律法以下之人說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 神審判之下.

 

人的本性原來就會為自己作辯解,除非是當場被抓到做壞事,否則我們都能夠找出一大堆的理由解釋。當亞當夏娃在伊甸園中違背神之後,他們躲起來不敢見上帝,上帝問他們在哪裡?他們說,因為赤身露體不趕出來,上帝問他們說:『莫非你喫了我吩咐你不可喫的那樹上的果子麼?』亞當沒有直接回答說是或不是,他把自己的責任轉移到別人身上,他說:『你所賜給我、與我同居的女人、他把那樹上的果子給我、我就喫了。』上帝問夏娃時,她說:『那蛇引誘我、我就喫了。』從人類的始祖,我們看見叫人「認罪」是一件很難的事。「認罪」除了承認自己的過犯之外,也是在神面前承認自己的不完全。保羅說,人在神的律法之下,只能有兩種反應,第一個是閉口不言,第二個是俯伏在神的面前。

 

在聖經中有許多被認為正直,而且蒙神喜悅的人,當他們面對神的時候,就算自己再怎麼伶牙俐齒,總是立刻閉嘴。約伯是一個例子,在約伯書中我們看見約伯跟他的三個朋友討論「義人為何受苦?」這個問題,這些朋友說了各種受苦的可能性,但約伯都無法接受,反倒從這些朋友受到二度傷害。後來上帝親自向約伯顯現,在約伯記38-41章中,上帝問約伯一連串的問題,約伯一個也回答不出來,他只好對上帝說:『我是卑賤的?我用甚麼回答你呢?只好用手摀口。我說了一次、再不回答?說了兩次、就不再說。

 

先知以賽亞也有類似的經歷,他一直以來向犯罪的百姓傳講信息,但有一天他在聖殿時見到異象,神向以賽亞啟示祂自己,以賽亞說:『禍哉、我滅亡了?因為我是嘴唇不潔的人、又住在嘴唇不潔的民中?又因我眼見大君王萬軍之耶和華。』他見到神的第一個反應就是「閉嘴」,他發現在神面前他自己跟百姓是一樣污穢不聖潔的,他承認自己是有罪的。

 

神的律法就是神自己,祂以完全的聖潔讓我們看見自己的污穢。一個越親近神,越認識神的人,應當是一個承認自己是罪人的人。

 

二、給人警惕

 

v20:『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 神面前稱義.

 

律法的第二個功用是警惕我們,我們並不能行律法而在神面前稱義。保羅說「凡有血氣的」,意思不是說,我們可以把「血氣」除去,就像有一些人以為做一個屬靈的人,就能得神喜悅。按照羅馬書的上下文來看,保羅沒有任何意思說,有什麼人是例外,在神面前不是罪人。有一些基督徒相信,人是由三個部分構成的,也就是靈、魂、體三部分,他們認為神造人的設計是讓靈來管理生命的,但當生命被魂管理時,人便墮落犯罪了,身體就做出各種污穢的事來,身體就是「血氣」。但是保羅告訴我們:『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他的意思明明白白的告訴我們,只要人活在肉血之驅裡面,不管我們怎麼努力行律法,結果還是無法在神面前稱義。

 

這樣看起來似乎很洩氣,沒有錯,保羅的意思就是這樣,不管我們付出多少努力,我們還是罪人,神把祂的律法放在我們生活中,目的不是要我們把律法當成信仰或目標,因為我們再怎麼努力,永遠不可能百分之百達到神的標準。神的律法警惕我們,提醒我們是一個會犯罪,而且不公不義的人。

 

在雅各書第二章論到行律法的問題,雅各做了一個比方說,『若有一個人帶金戒指,穿華美衣服,進你們的會堂去;又有一個窮人穿骯髒衣服也進去;你們就看重那穿華美衣服的人,說:「請坐在這好位上」;又對那窮人說:「你站在那裏」,或「坐在我腳凳下邊。」』雅各說,這種情況已經犯律法了。因為神要我們「愛人如己」,但我們常用世界的價值觀,去看待別人,進而去判斷別人,產生不應該的想法來。在雅各書2:10說:『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

 

如果說做基督徒有什麼好的,最好的是我們能夠有一個對神不喜悅的事敏感的心,我們不需要因為做得不夠好,做得不夠多而自責,但會因為認識神的聖潔,而避免做出得罪神得罪人的事。

 

三、讓人認識罪

 

v20:『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律法的第三個功能是「叫人知罪」。『律法本是叫人知罪』這一句話,的意思不是「律法讓人知道自己是罪人」,比較接近原文聖經的意思是「藉著律法,人對於罪才有充分的認識(知識)。」所以律法的第三個功用,是讓我們認識罪。

 

我們有兩種方法可以得到知識,一種是親身的經驗,另一種是從資料學習。我們懂得做這個事,或做那個事,都是自己從經驗中摸索學會的,或者是從現成的資料(書本、別人的經驗分享)學來的。所以並不是所有的事,都需要有親身的經驗才會懂。有許多從事助人工作的人(包括傳道人在內)都聽過這樣的話:「你自己有沒遇到過這樣的事,你跟我說的這些,有用嗎?」例如我自己還沒有小孩之前,就有人曾經跟我說:「你沒有小孩,怎麼會了解我養小孩的辛苦?」後來我有小孩後,就沒人跟我講這樣的話了。也曾經有做生意的人跟我說:「你是傳道人,怎麼能夠了解我們生意人的苦衷?」似乎做生意就非得逃稅、說謊不可。這一類的說法,都在為自己的錯誤合理化,但另一方面也顯示,其實大家都明白哪些行為和作法,並不是正確和恰當的。透過律法,我們都能夠認識哪些行為是可能被定罪的,但不一定我們會因為具備這些知識,而不去做違背律法的事,原因就在於我們是罪人。

 

如果保羅寫羅馬書,只寫到三章二十節,我們今天在這裡的聚會就沒有意義了。因為他已經清楚的讓我們看見人的本相就是「罪人」,不需要別人來告訴我們,只要自己摸著良心,就無法否認自己裡面充滿的,都是神不喜悅的事。好在保羅繼續談下去,告訴我們雖然靠自己沒有辦法解決罪的問題,但神還是愛我們,為我們預備耶穌基督的救恩來處理我們的罪。

 

在進入基督的救恩之前,我們對「律法」應當有基本認識,神給我們律法的最大目的不是要定我們的罪,而是讓我們知道自己是罪人,應當誠實的看待自己的罪,神透過律法也是在警惕我們,我們靠自己的行為,不能解決罪的問題;藉著律法我們也認識罪,不要做明知故犯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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