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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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命的僕人』

羅馬書615-23

 

很多年前有一位牧師跟我分享關於親子關係的發展,那時候我沒有孩子,不大能體會他所講的是什麼情況。這位牧師說,一個孩子誕生以後,做父母的開始當他們的奴隸,等到他們開始長到某個階段,孩子就會變成父母的奴隸,最後孩子長大成人之後,就會變成父母的朋友或敵人。現在我已經體會過三年半的奴隸生活了,非常希望我兒子可以開始當我的奴隸,我不期待他幫我做什麼事,我只希望叫他乖乖聽話別搗蛋,或者讓我有完整的時間做事,他能夠順著我的意思乖乖的不要影響我做事,我就心滿意足了。

 

奴隸有兩種,一種是被關起來做事的,這種奴隸跟幼小的孩子一樣需要隨時注意,如果一不注意就可能會出問題,另一種奴隸是不需要被監視的,他清楚自己的身份及任務,只要交代清楚就可以讓他自由做事。這兩種奴隸最關鍵的差別在於他們對自己身份的接受度,不認為自己需要順服的奴隸讓主人不放心,因為他一直想著要自己的自由,反而失去自由,順服主人的奴隸做事不為自己著想,一心一意想著主人要的,反而得到自由。

 

保羅在羅馬書第六章用奴僕,描述人犯罪或成聖的情況,沒有得救的人是奴僕,信耶穌得救的人也是奴僕,這兩者的差別在於一個是作罪的奴僕,另一個是作義的奴僕。在保羅的神學中有許多二元論的思想,不是這一個就是那個,沒有中間的模糊地帶。如果我們不選擇作義的奴僕,就一定會淪為罪的奴僕,兩個身份只能選擇其中之一,沒有第三個選擇。保羅用這種二元論的方式來教導真理原因很簡單,就是人在道德上傾向不喜歡清楚,喜歡模糊,而且我們太過於自信,認為自己能夠躲得掉不好的下場。

 

最近我跟在非洲布吉納法索的連加恩弟兄聯絡,想要多了解他在那裡需要什麼幫助,若是可行的話,我們教會可以對他的事工作長期的經濟支持。他先把今年三月再度去西非後所寫的幾封代禱信E-Mail給我。最近一封的代禱信提到一件特別需要代禱的事。連弟兄請了一個建商幫他們的孤兒院蓋圍牆,但那個建商偷工減料無法把工作完成,後來還去憲兵隊誣告連弟兄欠他以前的工程款,而這個建商跟連弟兄在同一個教會聚會。那個建商是一個很有錢的人,已經結婚過四次,每一次都是另結新歡後把前一個太太趕走,教會因為他的這種行為,把他的受洗卡撤銷了,這個人好幾次找教會的主任牧師,想要回那張卡片。他說:「因為他需要常常旅行,他擔心如果人在外面發生了車禍,可以用這張卡找來當地的牧師,在死前的一剎那向上帝認罪,這樣他就可以上天堂。」

 

這個理由看起來似乎很可笑,事實上有很多基督徒都有這種僥倖心理,把上帝的恩典當成犯罪的許可。上帝是無所不在的,而且也鑒察我們每一個人的心思意念,但有很多人故意忽略上帝的存在去犯罪,還想從上帝那裡領受恩典。保羅說把肢體獻給不潔不法作奴僕,最後的結局就是滅亡。

 

羅馬書第六章分成兩段,1-14節及15-23節,如果把15-23節這段拿掉,從羅馬書614直接跳到第七章繼續看下去,一點也不會感覺中間掉了什麼片段。保羅在第六章的這兩段內容傳達一樣的信息,對照第1節和15節的內容就能看出來,v1:『這樣、怎麼說呢.我們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顯多麼。v15:『這卻怎麼樣呢.我們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麼.』保羅重複強調「基督徒絕對不可把神的赦罪恩典,作為犯罪的理由」。兩段相同信息的差別在哪裡呢?

 

第一節的「仍在罪中」可以翻譯為「繼續在罪中」,意思是指經常性的、習慣性的、在罪裡面生活;15節所說的犯罪,是指一次的動作,「犯一次罪」或「偶爾犯一次罪」。所以前面一段的信息,保羅強調基督徒應當脫離習慣犯罪的老我,後一段信息更近一步說,基督徒要追求到偶而犯罪都沒有的境界。

 

每個人對罪的定義不一樣,有人根據法律來判斷有沒有犯罪,有人按照個人的良心來反省自己的行為,不同的根據會產生不同的標準,對於標準高的人來說,不小心犯的過錯就算為罪了,但標準低的人作姦犯科習以為常,不會有任何的罪惡感。我們從羅馬書第六章所提到的奴僕身份來思想,神要我們怎樣做到不犯罪的生活。

 

v16:『豈不曉得你們獻上自己作奴僕、順從誰、就作誰的奴僕麼.或作罪的奴僕、以至於死.或作順命的奴僕、以至成義。

 

這一節裡面有一個字很重要,不管作罪的奴僕或義的奴僕,都是自己的決定,這個決定的表達方式是「獻上」,中文新譯本聖經翻譯作「自願」。聖經原文的字面意義是「在旁邊站著」。我們會不會犯罪的關鍵在於自己選擇要站在哪裡,如果我們選擇站在罪的勢力範圍中,我們很容易犯罪,如果選擇站在神的旁邊,要犯罪就不是那麼容易的事。

 

我們用今天的想法來理解「僕人」的身份時,都是多重的生活片段,現代人把一部份的時間為老闆工作,接受當得的工資。在上班時間裏接受老闆或主管的指揮和命令。但下班後有自由做他自己要做的事。我們在工作的時間內,完全屬於公司,下班後便屬於自己。在保羅的時代,奴僕沒有屬於自己的時間,他絕對的為主人所獨有,在他人生中沒有一刻可以做些隨他自己意思的事。一個奴僕永不能做他自己要做的事;他不能同時事奉兩個主,因為他為一個主人所獨佔。把保羅的話在心目中轉成圖畫,我們會看見:『有一個時期,你是罪的奴僕。罪獨佔了你。在那個時期,你只能犯罪。不過現在,你以上帝作為你的主人,上帝獨佔了你。現在你不能再犯罪,只能作上帝要你做的。』

 

如果你要達到不犯罪的境界,只有一個選擇,就是選擇作像上帝的僕人一樣,作任何事情之前,先想一下,如果把這件事拿來問上帝能不能做,上帝的回答是什麼?我們照著神的心意去做就可以了。

 

v17-18:『你們從前雖然作罪的奴僕、現今卻從心裏順服了所傳給你們道理的模範。你們既從罪裏得了釋放、就作了義的奴僕』。

 

這兩節談到從罪的奴僕轉變為義的奴僕的原因,是從心裡順服「所傳給你們道理的模範」,這裡所說的模範是指「教訓」或「教導」,接受聖經教導的人,才能不犯罪。早期教會的洗禮,只有成人的洗禮,沒有現在所謂的嬰兒洗禮。接受洗禮的人,代表他不是一時情感的衝動就加入教會。他必須經過教導,必須知道他所做的是甚麼。把一切成為基督徒的事情都了解後,在決定要不要成為基督徒。這種做法,後來在天主教的很多修會中被採用,當一個人要加入本篤會為修道士,他有一年的試驗期。在此這段時間內,在他的修道室裏,掛他俗世的衣服,他可以隨時脫去修道士的衣服,穿上原本世俗的衣服走出修道院。到了一年的期限滿了,他沒有離開修到院,他世俗的衣服就會被拿走。這時候他已經知道成為一個修士,要過什麼樣的生活;他經過學習,完全明白了他將成為什麼樣的人,才正式加入這個團體。基督教也是如此。耶穌不要跟隨祂的人不計算一下當付的代價,祂不要一個人在情感激動的最高做決定,因為這種決定不能持久。

 

v22:『但現今你們既從罪裏得了釋放、作了 神的奴僕、就有成聖的果子、那結局就是永生。

 

保羅把舊的生活與新的生活劃分為兩個清楚明晰的分野。v19說:『你們從前怎樣將肢體獻給不潔不法作奴僕、以至於不法.現今也要照樣將肢體獻給義作奴僕、以至於成聖.』舊的生活的特點是不清潔,沒有律法。前幾天電視新聞報導一個特別的家庭,有一個人有八個太太,生了四十幾個小孩,當記者訪問這一個人時問他,會不會有犯重婚罪的問題,這個人說他沒有在公開的儀式把第一個太太以外的七個娶進來,所有沒有犯法的問題。外邦的世界是一個不清楚的世界。外邦的世界不知道貞潔的意義。

 

教會初期有一個護教士叫做猶士丁,他常常為教會受當時羅馬帝國的逼迫做辯護,他曾經描述一個當時在羅馬帝國裡面的現象,在羅馬常常有棄嬰,特別是一些外遇生的小孩,跟一些重男輕女的家庭,會把剛生下來的女嬰拋棄,有的時候一個晚上在公共場所有好幾個棄嬰。很多女嬰被開妓院的人撿去收養,等到她們長到可以做妓女的時候,就推出去接客。猶士丁對攻擊基督教的人指出,在他們不道德的生活中,去妓院時很有可能和他自己的女兒發生性的關係。這是罪的奴僕所做的事。

 

沒有神啟示的律法的人,他們的慾念就是他們的律法。不法的行動產生更多不法的事。這是罪的律,罪產生更多的罪。第一次做錯事的時候,我們會有一些遲疑,有一些不安,可能會有一些戰抖。第二次做的時候,要容易些;一次再一次的去做,以後就犯罪得很自然了,對這樣的人來說,罪已經失去了它的可怕性。第一次放縱自己,只要一些已感滿足;不過當繼續往下做主,我們需要愈益增多,以求獲得相等的刺激,罪引出罪。無法紀產生無法紀。開始走上罪的道路會繼續不停走去,失去了不犯罪的自由。

 

做一個不犯罪的人,似乎是一個很高的標準,我們知道自己心理的慾望,也明白在什麼時候、什麼地方可以不被人知道的去得到滿足,其實神也都知道。祂讓我們選擇站在哪一邊,當我們選擇站在祂那邊時,當我們學習祂的啟示時、當我們脫離犯罪的循環時,願意像奴僕一樣跟隨主,達到不犯罪的境界,就不會是做不到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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