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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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伯拉罕的榜样或亚伯拉罕的义

     要让犹太人接受和信服信所产生的义的方法是不容易的,必须要用事实与理论的结合。我想保罗运用亚伯拉罕这一位犹太人自己的先祖,但他又是因信而称的义的这样一个双重意义上的人物来论述因信称义是最为合适的。

一、因信而得的义

    在接下来的篇幅中保罗所要论述的两点是:A、人绝不可能靠行为称义;B、神所指定的称义的方法乃是凭恩、藉信、在行为以外。

保罗要从亚伯拉罕这一个特殊的人物着手要让犹太人信服割礼和律法不能确保他们免受神的忿怒。保罗之所以要用这个人物来论证其中之一个原因是割礼和律法都跟亚伯拉罕有密切或直接的联系。但保罗在这里必须要论证的是亚伯拉罕被称为义的时间段,这是一个问题的关键。从圣经来看我们早已知道亚伯拉罕被称为义是在受割礼之前,而不是因为他受了割礼之后才被称为义的,之后上帝才与他立约。所以在四章的第一节保罗说如此说来,我们的祖宗亚伯拉罕凭着肉体得了什么呢?凭着他的肉体似乎没有什么记载的,他在意思上已经否定了肉体也就是人本身在称义这一件事上的功劳或作为,他所要辩证的是犹太人与亚伯拉罕的关系不是单单建基于血统,而是建基于分享了亚伯拉罕对赐应许之神的信心,而其最终的目的是指向神的作为而服务的。第二节说倘若亚伯拉罕是因行为称义就有可夸的,只是在上帝面前并无可夸。这一节经文保罗从全部的意义上否定犹太人的祖宗因行为称义的途径。在亚伯拉罕的事迹中或在他称义的整个事件里没有任何的迹象表明是因为亚伯拉罕自己本身的原因或条件导致了上帝要称他为义。乃是上帝的恩典无比的临到了这样一个人物。所以在第三节保罗继续接着说“因为经上记着说亚伯拉罕信上帝,这就算为他的义”,“算为义”这几个字实际上是表明了一种情况——在严格的意义上来说人还是罪人,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义人。是神将义赐给没有义的人,赐给处在罪恶权势下的人类。算为义的意思也就是不算人有罪。他信神这件事被称为他的义,而不是说他的信心就是他的义或不能把它等同于义。我们可以下一个结论称义的本质就是罪得赦免。那么很清楚赦免的行动来自上帝而不是人,在赦免这一行动中没有人的任何作为。所以保罗把这一种人所得到的义称为“信的义”也就是因信而得的义,这与因行而得的义是具有本质上的区别和差异的。因为这直接造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第一,因行称义焦点放在人的行动上,属于人的自救能力;第二,因信称义是归属于上帝。这两点说明了人称义“应当与不应当”的问题。保罗在第四、五节用相当普通但又很经典的话来说明这一个道理,即“做工的得工价,不算恩典,乃是该得的;惟有不做工的,只信称罪人为义的上帝,他的信就算为义”。在这两节的经文中保罗把人称义是因为上帝的恩典这样的一种观念非常明显的凸现出来。今天我们称义,恩典是主因。但犹太人却导致了相反的方向。他们认为亚伯拉罕称义是因为他的尽忠才导致的结果。这是一种错误的观念。信心不是公义以外的另一条路,而是我们得以被称为义的途径。不然我们同样会陷入律法主义的危机之中。也很可能使我们认为信变成我们另外一种变相的行为,也会使我们注视人的功劳。人永远无法作可以使他得称为义的工。亚伯拉罕信称罪人为义的神实质上他也已经承认自己是一个罪人了。

68节保罗引用了犹太人最受尊崇的人物之一大卫的话。保罗之所以引用了亚伯拉罕和大卫两个人物也正符合了犹太人习惯对一个事实需要有两个见证人的原则。大卫说“得赦免其过、遮盖其罪的,这人是有福的。主不算为有罪的,这人是有福的”这样的论述与亚伯拉罕得称为义所具有的含义是同归于一的。其中“得赦免其过、遮盖其罪和主不算为有罪的”就是算不义的为义。

二、亚伯拉罕与割礼(912

割礼是亚伯拉罕与神立约的记号。这一个记号使得一种关系得以被确立,那么这一种关系也就藉着割礼传给他的子子孙孙,让他的后代一起来分享上帝所赐给亚伯拉罕的福分。那么上帝的福分以及他给予犹太人的应许是否也对外邦世界产生作用呢?或者说只淡淡适用于或只局限于犹太这个民族呢?亚伯拉罕对于我们看清上帝的旨意至关重要。保罗也必须得转到这个人物上去。亚伯拉罕是在受割礼之前得称为义的事实使得我们外邦世界的人同样遵循亚伯拉罕得称为义的途径——“信”可以得到上帝的福分。所以圣经在此又再一次遥相辉映,新约时代的信息仍然能够毫无差错的与创世纪时代的信息紧紧的联系在一起。假如亚伯拉罕是在受割礼之后才得称为义的话,那保罗的思想论证就无法展开,他的那一套理论就得宣告破产。然而在这里我们奇妙的看到了一举两得的美好果效。因为圣经的预言也就是上帝对亚伯拉罕的应许也已经在人类的历史中默默地实现了。上帝告诉亚伯拉罕说(创 17:4)“我与你立约,你要作多国的父。”要像海边的沙那样多,像天上的星星那样不可胜数。今天让我们所看到的亚伯拉罕这位多国的父不仅仅局限于肉体上的犹太人的先祖,乃是在更加广泛领域之内的属灵的万国之父。他不仅作一个民族的祖宗,他更要作一切相信之人的父,不论是犹太人还是外邦人,受割礼的还是未受割礼的都被列在他庞大后裔的队伍中。1112节保罗把这样的思想更加明朗化,说“并且他受了割礼的记号,作他未受割礼的时候因信称义的印证,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礼而信之人的父,使他们也算为义;又作受割礼之人的父,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礼,并且按我们的祖宗亚伯拉罕未受割礼而信之脚踪去行的人”,保罗对于割礼作了一个似乎让犹太人吃惊的解释,也同时更正了犹太人对于割礼那种错误的认识。割礼只是作为信之义的一个记号,而他在有这个记号之前已经有了信,信是他受割礼的一个重要基础。保罗的意思是只有割礼而没有依靠上帝信仰上帝为人类所预备的那位基督,这样的信仰还是流于外表和形式而没有更加重要和富有意义的实在的信仰内容。只有割礼而没有信是远远不够的。这样的教导实在与我们今天的信仰迅速发生一种关系,对于我们只有信仰的标签而没有属灵生命的实质是没有用的。最后我们再来声明一点,反对割礼的思想在保罗的骨髓里是不存在的。

三、上帝对亚伯拉罕的应许因信而实现(1316                                                                                    

1315节的经文中出现了一个鲜明的对比,如下:

信——应许——恩典;     律法——过犯——忿怒;

在创世记15章上帝与亚伯拉罕立约,赐给亚伯拉罕一系列的应许。直到17章才作了立约的记号即割礼。所以亚伯拉罕对于上帝的应许在当时不是一件事实即还没有应验,甚至到亚伯拉罕死的时候神的应许还没有实现。所以罗马书四章18节说他在无可指望的时候,因信仍有指望,就得以作多国的父。他用信接受了来自上帝的那遥遥无期的应许和福分,但他深信不疑。用信承受了应许是亚伯拉罕首先所表现出来的。然后应许带来了上帝的丰富的恩典。上帝所应许亚伯拉罕的一切已经实现,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而律法是在上帝赐给亚伯拉罕的应许之后四百三十年颁布的。律法的出现使得一切不知名的罪变的更加实际。律法有一个最明显的特征,就是对一切遵守的人没有奖赏,而对于一切不遵守的人施行惩罚。所以律法是叫人知罪的。用保罗的话来说律法是惹动忿怒的,哪里没有律法,那里就没有过犯。这不是说律法就等于是过犯,乃是律法把人的过犯给暴露出来,对人的某种行为给予一种判定。那么过犯直接带来的不是恩典乃是上帝的忿怒与审判。14节保罗说若是属乎律法的人才得为后嗣,信就归于虚空,应许也就废弃了。这节经文我们来看一下现代中文译本对它的翻译:如果上帝的应许是给遵守摩西法律的人,人的信就是空的,而上帝的应许也是无效的。我们需要在这节圣经中来看一个词语——遵守。这一个词起到在解释上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从遵守这个词来看,要承受亚伯拉罕的产业成为他的后嗣必须要遵守律法才能办得到。但实质上没有一个人能遵守律法,那麽意思是结果没有一个人能够与上帝的所赐给亚伯拉罕的福分有份,讲的更加明朗化一点就是上帝给亚伯拉罕的应许和所要赐给他后裔的福分永远无法实现,它永远是一个可望而不可及的目标,因为人包括亚伯拉罕以及他的所有子孙在内没有一个能够行完全律法。那么上帝的应许将会落空也会被废弃。但在上帝的领域之内他的话语的兑现是他信实的一个重要表现。上帝的应许永远不会成为一张人永远支取不到的支票。应许是一定会实现的,这是上帝工作的永恒原则。方法就是藉着信,而不是律法。这一特殊的方法是上帝为整个堕落的人类所预备的,所以保罗用十六节的经文作了一个全面的总结:所以人得为后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属乎恩,叫应许定然归给一切后裔;不但归给那属乎律法的,也归给那效法亚伯拉罕之信的。“定然”这个词说明保罗对于这一点的把握是确信的。

四、因信称义的模范——亚伯拉罕(1725

    我们先来看2324节“算为他义”的这句话不是单为他写的,也是为我们将来得算为义之人写的,就是我们这信上帝使我们的主耶稣从死里复活的人。保罗之所以把亚伯拉罕作为因信称义的模范乃是为了使律法以外的外邦世界的称义找到根据。所以保罗说“算为他义”的这句话不是单为他写的……那么在1725节的内容中讲述了亚伯拉罕因信称义的内容,解释信的内涵是什么?1718节亚伯拉罕所信的,是那叫死人复活、使无变为有的上帝,他在主面前作我们世人的父。如经上所记:我已经立你作多国的父。他在无可指望的时候,因信仍有指望,就得以作多国的父,正如先前所说:你的后裔将要如此。为什么亚伯拉罕在无可指望的时候因信仍有指望?这一个信为何具有如此重要的能力使得他的心中充满盼望?从圣经中我们看到亚伯拉罕的信是建立在上帝的应许之上的,所以他的信是有根据的,而不是盲目的,不是对一些毫无根据、虚无缥缈的永远无法实现的东西乱加猜测。他所依靠的不是单单出于自己的主观判断和自己的能力,更重要的是上帝他本身在他的生命中所作的。这是信仰的关键,以致使得亚伯拉罕在不可能的甚至在绝望的境遇中仍然充满着盼望,并且这样的盼望是有充分把握的。信的行为与信的对象也是无法分开的。离开了上帝这一个对象,信也就不复存在,即使存在也没有什么任何的意义,那只能说那是一种模糊不清的、不明朗的、糊涂的信仰,这样的信仰是很危险和脆弱的。正是因为有上帝的话有上帝的应许临到了亚伯拉罕,所以在他将近百岁的时候虽然想到自己的身体如同已死,撒拉的生育已经断绝,他的信心还是不软弱,并且仰望上帝的应许,总没有因不信心里起疑惑,反倒因信心里得坚固,将荣耀归给上帝。真正的信是没有疑惑的,即使在软弱中的时候当一仰望上帝的应许就不会软弱和疑惑,所以真正的信仰会使我们得以坚固。因为有把握和有根据的信心是极为坚定和不会动摇的。就如保罗所说的“我信上帝怎样对我说,事情也必怎样成就”这是保罗在各样的艰难处境中仍然能够乘风破浪傲然前进的原因。也如21节说“且满心相信上帝所应许的必能做成。”这样的信是毫无疑问的。我们的信仰也总不允许像海浪一样的翻腾和起伏不定。信只有百分百的信,否则就是半信半疑。亚伯拉罕丰富的信之内容使得上帝算为他的义。那么这样的义给予一切有如亚伯拉罕信之模式的人。亚伯拉罕信上帝是那叫死人复活使无变为有的上帝。而我们所信的就是上帝使我们的主耶稣从死里复活,信耶稣被交给人是为我们的过犯,复活是为叫我们称义。这是我们的最基本的信仰之内容。这其实跟亚伯拉罕的信是一脉相承的。但真正的信是需要作出抉择的,而不是信口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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