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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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与基督徒的关系

一、以婚姻关系为例(16

在保罗前面的论述当中对于律法的似乎采取的方式和态度有贬抑的成分在其中,在前面他告诉我们律法所显明的是罪,不是救恩;带来的是忿怒,不是恩典;带来的是捆绑不是释放,这一切我们看来都是负面的,在保罗的论述中似乎对律法没有什么好感。我们所要知晓的是律法是上帝所赐给以色列民的,出于神的东西有何不妥之处,是否因着基督的救赎工作使得那促进罪而非义,带来的是死而非生的律法加以废除呢?律法是否因着基督的来临而不复存在了呢?是否律法在基督徒的生命中没有了他的地位了呢?我们应当怎样来看待这个问题,最重要的是保罗对于律法的态度和认识是什么?在我们打开第七章的时候,保罗似乎已经意识到了他前面一大串对与律法的论述势必在这个时候会引起许多的误会,特别对于犹太人来说更加会对保罗那似乎对律法有所诋毁的意象表示费解。所以在第七章的内容中保罗转到律法与基督徒的正面关系的论述上来。第一节保罗亲切的称他们为弟兄们,我现在对明白律法的人说,显然有一部分是犹太人,一些重视律法的人在内。保罗在一开始的时候就用一个比喻来说明这样的一种关系。即用婚姻的关系来阐释。但这一个比喻令许多的解经家不得不在这一个地方稍作停留,因为从细则上来进行对比来解释这一段是很困难的。

婚姻关系是丈夫与妻子之间的关系,这个关系一旦成立彼此就有一种约束,保罗说女人将受到男人的辖制,若要归属于别的男人必须要等到丈夫死了之后,只有死来改变这种关系,来解释这种束缚。原因是律法管人是在人活着的时候。但这里保罗用这样一个例子来比喻在基督里的人脱离了律法的辖制。“男人死了——女人就脱离辖制”按照这一个规律推算,基督徒要脱离律法得以自由就必须是律法是死了,但我们知道律法是不可能死的,如果是死的话只有人死。所以这是无法相对照的。在这里我们所使用的方法是要找出整个教训的大原则,我们可以肯定保罗运用这样一个例证的唯一一个目的就是要说明只有死亡才能是这样一个捆绑、辖制以及束缚的关系得以解除,能使我们脱离律法,归与基督。保罗使用这个比喻所要发挥的作用仅此而已。如果是这样的话这里所出现的问题就已经不是一个特别严重的问题了。所以紧接着第四至第六节的论述就得以成立了。这直接所引出的是我们必须死,问题只是方法的问题。因为律法所要求我们的一定要完成,因为我们都触犯了律法,其结局就是死,感谢主这样的结局基督都已经替我们完成了。所以保罗说你们藉着基督的身体在律法上也是死了,叫你们归与别人,就是归与那从死里复活的基督,叫我们结果子给上帝。作为基督徒就需要彻底改变我们效忠的对象——是主而不是罪;是基督而不是律法;以前是结死亡的果子,现在要结圣洁和生命的果子。第六节但我们既然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现今就脱离了律法,叫我们服事主,要按着心灵的新样,不按着仪文的旧样。保罗在第六节的内容里给得了释放的基督徒指明了一个总体的方向或是最终的目的,保罗的态度是脱离律法得以自由不是让人单单停留在得自由和不再受约束这样一个简单的层面上,保罗提出了比律法更高的要求,不是要我们终止律法所要求我们的事奉,乃是更高层次的事奉。以前是按着仪文的旧样事奉或者是表面的形式上的外在的事奉,今天在基督里面我们的事奉是按着心灵的新样,是心灵的事奉。是按照圣灵的引导顺从圣灵的管理而表现出来的真正的事奉。这两种事奉所表现的含义是完全不一样的。所以福音或者说基督的救赎与律法是不相冲突的,乃是对律法要求的标准的一个更高层次的提升。只是途径有了本质性的变化,以前是行了事奉和顺服了之后才得救,今天是得救了之后才顺服才去行。

二、律法和罪(713

在上面的内容中保罗提到我们是向罪死了,又提到我们在律法上也死了,那么试问律法是否就等同于罪呢?因为保罗也同样说没有律法就没有罪,也不知道何为罪,正是由于律法的出现,使得人备受捆绑和辖制。对于律法是否是罪的问题很显然我们和保罗一样会一口同声的说断乎不是!这是我们能够肯定的,但又如何来解释律法,怎样来给予律法公正的判断呢?这就是保罗接下来所要论述的内容。

第七节“……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这节经文说明了律法是为了显明罪,予罪以定义。89节“然而罪趁着机会,就藉着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面发动;因为没有律法,罪是死的。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但诫命来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罪不是律法所能够除去的,律法对于罪是没有任何功效的,所以律法不是对付罪的律,乃是对付犯罪之人的。所有犯罪的人都在律法之权下被定罪。没有律法,犯罪的人就没有被定罪的感觉,因此保罗说没有律法我是活的,而罪是死的。这里的死并不是说它不存在,乃是说罪没有任何的活力和影响力,这一切都是针对人这一个对象来说的。罪本身是存在的,只是没有律法的约束是无法产生功效的。就如我们的大乒乓球如果没有规则的话我们可以乱打,即使是打的犯规了也不算是犯规了,所在没有规则的情况之下犯了规也是没有任何关系的,对于打球的人本身不会产生任何的影响和作用。所以保罗说我是活的。但一旦有了规则我们就不能乱打了,当然我们可以乱打,但要受到约束被罚。这样一来这一个犯规的行为就产生了作用,有了他的影响力,他在规则的下面开始变的活跃,本来是沉静的没有发生关系的,而如今它要有他的声音了。所以保罗把罪拟人化为“活了”。有了律法之后我们人必须努力的受律法才能得以存活,但其最终的结果是罪性的人类是没有能力完成律法的要求而被定罪。所以保罗把其概括为是“我就死了”。

总之,律法可以告诉我们应当怎样做,却不能给我们所需要的能力去实践出来。律法可以光照基督徒的良心,却不能产生出圣洁的生活。但律法本身是圣洁、公义、良善的(12)。它不是罪,乃是显明罪的工具。不是律法使我们死,叫我们死的乃是罪。罪是叫我们死的唯一原因。

三、内心的争战(1425

 从这一段经文中我们先看几个片语:“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在我里头,就是在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看了这几个片语之后我们发现一个被救赎的基督徒怎么说是卖给罪了呢,而且基督的生命已经进入到我们的生命中,怎么会没有良善呢?这一系列的疑问导致许多解经家提出许多的看法,认为这是保罗在谈基督徒得救以前的经历以及他所反映出来的境况。当然我不同意这样的看法,反而恰恰是基督徒才会有这样的反应,只有基督徒常常在基督圣洁的荣光之中在上帝圣洁的律法里面我们才有可能产生这样的反应,这是一个基督徒必有的经历,因为在上帝面前我们仍然是不完全的。一个没有信仰的人很可能没有这样的经历,因为只有一个律是不会产生交战的。我们一方面生活在基督的生命里面,同时也生活在肉体的生命之中。这我想结合我们自己的信仰生活是完全可以体会得到的。这段经文是保罗在讲他自己在重生以后属灵生活的经验,他的目的是用他自己的经历来解释基督徒属灵生命长进过程中的挣扎以及最终得胜的出路。

十四节“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乎灵的,但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其中“律法是属乎灵的”说明了律法是出于上帝的是圣洁的。但保罗在这相对之下把自己列入肉体的范围之内,特别让人感到诧异的是保罗称自己是已经卖给罪了。这显然是指属灵生命的性质和情况说的,属肉体表明了成为基督徒之后肉体仍然没有断绝对人的影响,人在某种程度上还是没有过绝对正常的属灵生活,还有神所不喜悦甚至人自己有时候也不满意的行为和思想。因为罪并没有从基督徒的生活和视野中消失,相反几乎每一天都要与罪恶争战,努力过一个得胜而又圣洁的生活。我们所经历到的一个事实是罪在现今世界不可能从我们的生活中完全的消失,它一直存在。所以人一直生存在罪的影响之中。所以上一节课我们提到上帝为什么不把罪彻底的从人类世界除尽从而使人不必过争战的生活,其实这样的相法所犯的一个最严重的错误是我们把目光放在了上帝的身上,而没有去注视问题的关键点。我们必须要了解的是罪随着人而产生,上帝不是产生罪的源头。问题的关键是不是上帝除尽不除尽罪的问题乃是人本身的问题。由于人本身在这个世界的范围之内是不完全的及是有限的。罪是伴随着人类的存在而存在的,一直要到那最后得赎的日子来到。

1516节因为我所做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愿意的,我并不做;我所恨恶的,我倒去做。若我所做的,是我所不愿意的,我就应承律法是善的。一个有了基督生命的基督徒,在接受上帝的光照之后对于是非善恶、污秽与圣洁的观念和思想是极为清晰的,在不断的经历了神的旨意之后人的心里希望把神所要求的行出来,然而事实是无法完全的行出来,在自己的行为上无法正确的做出来,当自己看到所作的结果时人的心中会有一种信仰的判断,也就是保罗所说的这不是我所愿意做的。因为在他信仰的生命中已经有了一个完全的律与标准来进行对照。一个有信仰的人自然会有这样一种意识。但有意识并不代表人的行动是完全符合要求的。愿望与实际行动是有差距的。我们只能说意愿与神的律相和。所以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

1718节保罗说既是这样,就不是我做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做的。我也知道,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这两节经文中的“我里头和我肉体之中”显然是指老我亚当的生命。所以从这一个角度去谈在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是可以接受的。时常这样的生命支配了我们的生活,虽然犯罪不是我们的本意,但我们却无法推卸责任,因为罪在我们的里面,即使是肉体的表现他同样是属于我们整个生命的一部分。既然这是从我们的里面出来的行动,我们就需要对这样的做法负上责任。所以我们要活在基督的生命里,当我们活在基督里面的时候我们就不会活在肉体里面,基督里的生活就会胜过肉体的生活。所以在现实的生活中我们发现这两种领域的生活会互相倾斜。当我们注重和活在肉体当中的时候我们就作了肉体所喜欢而神却不喜欢的事来,并且我们的心灵会受到一种捆绑和辖制。然而当我们活在基督里的时候我们的心灵是释放与自由的,心中所充满的是喜乐和平安。因此保罗把这样的一种情况比喻成一种争战。这样的争战其实更多的只会在基督徒的生命中才会出现,而这种争战所带来的结果是内心的痛苦。因为人的心始终是朝向那一个完全的圣洁的毫无瑕疵的实体。这是一种正常的基督徒生命的反映,其实我们需要这样的反映,因为失去了这样的反映我们的心灵会变的麻木。这样的一种所谓的争战往往是人所胜不过的,而且这样的争战要一直要持续下去。所以这样的光景对于一个追求脱离罪的辖制、强烈的愿望过得胜而又圣洁及得神喜悦的生活的人来说是极为痛苦。用保罗的话说我真是苦啊!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保罗发出了内心的呼喊,这是一个饱受煎熬的灵魂亲身体验的回声。这是一个内在心灵盼望渴求圣洁、完全、自由的基督徒内在心灵的声音。在这种人本身力不能胜的处境中,甚至在痛苦的挣扎而又无法摆脱罪的煎熬里,在痛苦的呼唤中保罗与我们一起在基督里看到了希望,看到了一个能够胜过罪得胜罪的途径。保罗把人的目光开始带向这一位生命的主,带向这一位能够救我们脱离这取死的身体的主我们的耶稣基督,这一位为整个的人类的灵魂的自由与释放完全降卑从而舍弃自己的耶稣基督。只有在他的里面我们人类的心灵之问题才能得到最终的解决,只有在他的里面我们的整个身心灵才能得到自由,才能除去人内在心灵的挣扎。

当保罗在谈到人内在的这两种境况的时候并不是说基督徒的生命产生分裂和不和,乃是说明了基督徒生命中存在着某种二重性,在人的生命中存在意志与行动,意向与行为间的矛盾。这一种矛盾导致了人内在心灵的挣扎。

综上所述我们对一个接受基督福音的基督徒的现实状况是:

第一、我们脱离了罪恶——然而我们必须向它作战。

第二、我们脱离了律法——然而按照它的标准我们仍然是不义的。

第三、我们脱离了死亡——然而我们渴望我们的身体得到救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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