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讲
普世人的罪 羅3:9-20 引言:本段乃〝罪惡論〞的總結,將普世人置於審判台前 ※
分三段:一、起訴 9;二、罪狀 10/18;三、判決 19/20 一、起訴
9
1.起訴的標準:「我們比他們強嗎?」
※「比」乃相對,不準確(林後10:12)
2.起訴的查證:「已經證明」 ※
「證明」Proeitiametha(經查證起訴) 1. 起訴的對象:「猶太人和希利尼人(外邦人之代表)」比較:
※「都在罪惡之下」 A.「罪惡」”Hamartia”:不中、不及 B. 「之下」”Hupo”hamartia: 在罪權下、 罪奴 二. 罪狀 10-18
「就如經上所記…」(詩14:1~3, 53:1~3,5:9,140:3,10:7,36:1,賽59:7~8)
「沒有義人,連一個都沒有」( 1.
信仰方面的罪(11) A.
不認識上帝 B.
不渴慕上帝 2.
行為方面的罪(12) 3.
言語方面的罪 (13-14) 4.
害人方面的罪 (15-17) 5.
敵神方面的罪 (18) 三. 判決 19-20 1.
根據 律法上的話(19) B.外邦人在”良心法”的律法下 2.
對象「普世的人」(19) 3.開恩─今日仍是〝恩典時代〞
※〝律法〞的功用─非為〝是罪〞乃為〝治罪〞
A.使人〝自知有罪〞「因律法本是叫人知罪」20 B.使人〝自知無力〞「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上帝面前稱義」20
C.使人〝信靠基督〞(加3:22-24) 結語:〝知罪〞→〝稱義〞(罪惡論→救贖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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