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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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至六20 道德的问题

 

1-8 不道德的事情及教会的纪律

    第一项报告是有关分裂(一11),第二项是有关乱伦(五1)。有人猜想在这教会中,一些信徒作了不道德的事,而这些事得到其它基督徒所认同。这只是一个假设。经文中并没有指出这些会众因那人作了不道德的事而自夸。似乎犯了这罪的人是一位拥有高位,且得到其它基督徒支持,以致没有理会他不道德之事。根据罗马法律,若这人被带到法庭,他会被判驱逐出境。若没有公开的起诉,私下的起诉也是需要的。这样的法律行动,是需要一位拥有与他同等或更高地位的人来进行。社会与教会经常纵容有权有势的。结果却使教会承受很大的属灵亏损。

    1节这罪是与父亲的妻子乱伦。「收了」只是委婉的讲法,用以指性行为(参七2注释)。这可能是他的继母。罗马的法律是不能接受这种行为的。甚至其它的法规也是(参申二十二30)。

    2节会众不应因他的社会地位而感到光荣,相反应把他驱逐出他们的团契。

    3节保罗作为建立教会的使徒,就如同在他们中间一样,宣告了对这行为的判断,「好像我亲自与你们同在」。第4节他呼吁教会要奉主耶稣的名举行聚会(即在主的属性及权能中聚会),并且知道保罗也与他们同在,执行审判。主耶稣的权能,透过祷告,在把这人交付撒但时展现出来(5节),即把他从这地上的信仰群体中驱逐,使他的犯罪天性──即「肉体」──可以被消灭(参加六8)。这人并非被视为非基督徒。相反的,信仰群体这行动,目的是要帮助他的灵魂在审判之日可以得救。

    6节哥林多人对这人的自夸,已经使教会整体受到咒诅(参一至四章)。

    7节驱逐这人的理由,部分是建基于旧约节期中的无酵饼(参出十二15-20),即逾越节的面团是不可以含有发酵用的酵母。正如酵母要被除去一样,犯罪的人也要从这群体中被逐出。这行动的理由是,基督──「我们逾越节的羔羊」──已经被杀献祭了。

    8节因基督的死而带来节期的欢庆,是不应受罪恶所影响,而应以诚心及真理来庆祝。

 

9-13 教会的审判

    9节保罗先前曾写了一封信,而且这封信被误解了(参林后六14至七1,这信也错误地被引用来要求基督徒与世俗社会分离)。它提到对不道德之人的法规。

    10节保罗纠正他们的误解──以为他是咒诅世俗社会中不道德的人,即那些贪心的、勒索的、拜偶像的人。若真是如此,基督徒就要如犹太教中某些宗教社团一样,例如爱色尼人,从世界中退隐了。

    11节保罗在此澄清他们从前的误解──他们要从犯了奸淫的、贪钱财的(即贪婪)、拜偶像的、醉酒的(古时的宴会以饮酒及不道德之事而恶名远播,参十7注释),及不诚实的基督徒中退出来,不可与他们相交。

    12节很有趣的,是保罗并不视自己是一位审判世俗社会品德的法官。在回答一些需要肯定答案的问题时,保罗指出基督徒群体要负责审判内部的事,即他们的成员。

    13节审判外人的不合宜品行是神的工作,而把基督徒群体中不道德的人开除,是群体的责任。保罗是引用申命记十七章7节来强调这点的。现今教会常感到审判外面不道德或不合理的社会比较容易,却不愿意处理他们会友中的道德品格问题。这样是把保罗的教导颠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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